财会2017 15号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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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案例解析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政府补贴收人作为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收人来源之一,由于补贴收入形式比较多,实务中不少财税人员对什么样政 府补贴收人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什么类型的政府补贴收 入不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区分不清楚,由此带来不必要的 涉税风险。

下面就不同类型政府补贴收人的账务处理及需 要注意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_、《企业会计准则第16 ^—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了政府补助的 确认、计量、列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 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分为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财会2017 年1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7]15号)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 列特征:一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二是无偿性。

如财政拨 款、税费返还、财政贴息等属于典型的政府补助。

二、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根据财会[2017] 15号的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 整。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 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购 买设固定资产是典型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 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 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 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是用 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在计人当 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解读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或“新准则”)。

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以下简称“旧政府补助准则”或“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有十年时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旧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对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选择采用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旧准则仅允许采用总额法)。

2、要求企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确定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列报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采用的不同方法计入其他收益(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增设)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也应当根据采用的不同方法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营业外支出。

3、修订了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4、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关于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引入到准则正文中,明确了来自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其组成部分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项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

继技术标准部在2017年6月发布的第62期谨信计要中对新旧政府补助准则的变化进行比较后,本期谨信计要将结合最新发布的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政府补助准则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解读。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一直以来,无论是旧政府补助准则还是新政府补助准则,都将政府补助定义为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最新会计处理

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最新会计处理

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最新会计处理:(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财政部于2017年5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政府补助准则,在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较之前的旧准则都有一个很大的差异。

新修改的准则在政府补助的分类方面较之前没有变化,也是按照政府补助的资金最终的用途不同,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但是,两种不同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和“摊销政府补助”两个方面的会计处理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新的准则提供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选择。

(1)总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

(2)净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所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1】甲企业于2017年7月1日从国外购入一项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入账价值为300万元。

同日,收到政府100万元货币资金补助。

假设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1)总额法:借:银行存款 100 0000贷:递延收益 100 0000(2)净额法:借:银行存款 100 0000贷:无形资产 100 00002.摊销政府补助时:新准则新增了一个损益了会计科目“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的后续摊销不再是固定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1)总额法: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即采用总额法),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计入到哪个损益科目,要根据相关的经济业务的实质,区分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

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经济业务的实质,摊销递延收益到“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日常活动相关)②与企业非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递延到“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提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资金支持方案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资金支持方案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资金支持方案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商务局“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下简称“便民生活圈”)的建设要求,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完成“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落实《XX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设立便民生活圈支持资金。

街镇(地区)是便民生活圈建设的主责单位,负责评审申报项目、发放支持资金、跟踪检查项目后续情况;区商务局是便民生活圈建设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街镇(地区)便民生活圈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申报项目的评审。

一、支持方向、内容及条件(一)新建社区便民商业网点1.支持内容新建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支持新建经营面积在30m2-300m2之间,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网点,包括菜篮子(菜市场、生鲜超市、菜店)、便利店、早餐店、药店、家政服务点、托育机构(含托育点)、以及因地制宜投放的厢(柜)式智能便利设施、移动餐饮售卖车、蔬菜直通车、无人智能售卖车等移动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

支持内容包括店面装修、软硬件设备购置等费用。

2.支持条件①自开业起(若属于移动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应自设施投入使用起算)已经持续经营超过3个月。

②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

③符合《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评估标准,属于密云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所在便民生活圈规划布局的支持方向。

④未享受过市区财政补贴。

(二)新建或提升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综合体1.支持内容新建或提升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综合体: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综合体分为集聚式布局和街坊式布局。

支持新建或提升经营面积不少于IOOonI)以购物、餐饮、生活服务等基本功能为主,因地制宜搭配休闲娱乐、教育培训等延伸性功能,能够满足区域内及周边居民多样化、综合性生活消费和服务需求的集聚式商业体,集聚式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综合体应至少包含3种(含)以上基本保障类业态,3种(含)以上品质提升类业态,其中品质提升类业态中应至少包含1种密云特色业态(鲜花、渔具、户外装备用品(滑雪、骑行、露营、徒步、穿越)、密云特色农产品);支持新建或提升经营面积不少于3000肝,各类便民商业业态沿街集中分布、特色鲜明的街坊式商业体,街坊式社会便民商业服务综合体应至少包含10种(含)以上业态,品质提升类业态应至少包含4种(含)以上,其中品质提升类业态中应至少包含1种密云特色业态(鲜花、渔具、户外装备用品(滑雪、骑行、露营、徒步、穿越)、密云特色农产品)。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
下列信息:
(⼀)政府补助的种类、⾦额和列报项⽬;
(⼆)计⼊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额及原因。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条企业对2017年1⽉1⽇存在的政府补助采⽤未
来适⽤法处理,对2017年1⽉1⽇⾄本准则施⾏⽇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准则⾃2017年6⽉12⽇起施⾏。

第⼆⼗条2006年2⽉15⽇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
助》同时废⽌。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
⼀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5。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会[2006]3号比较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改文件发布的背景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针对新修订的政府补助,我们做逐条对照:项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017.05.10 发布]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第3号)[2006.02.15 发布]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新旧一致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去掉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描述,但定义一致。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新增第三条:不再强调从政府直接取得,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的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来源于政府,明确无偿性无对价。

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近几年,笔者为了研究和服务PPP项目,走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黄河两岸,亲身体验了PPP客户迫切的税务需求,以及税法遵从的迷茫和税务执法的争议。

PPP付费机制分为三大类,一是政府付费,二是使用者付费,三是可行性缺口补助。

鉴于使用者付费的增值税争议较少,笔者仅就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增值税适用税目的问题,做一个以点带面的解剖,希望能够拨云见日,以飨读者。

一、政府付费是否缴纳增值税政府付费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主要源于将政府付费和政府补助(补贴)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一)政府付费就是政府采购依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第十一节关于政府付费的定义,“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那么,政府付费事实上就是政府采购,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就是政府采购服务提供商。

(二)政府付费就是采购对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也就是说,会计准则已经将政府付费排除在“政府补助”的范畴,并将其纳入收入准则予以规范。

(三)政府付费应当缴纳增值税既然政府付费的实质是政府采购,那么它与下文将提到的政府补贴,以及政府补贴的增值税政策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SPV公司应当按照采购对价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案例1、财政部PPP项目库信息甲项目为市政道路PPP项目,项目总投资为35.6亿元,查询财政部PPP项目库,甲项目为BOT运作模式,合作期限15年。

2、付费机制PPP项目合同约定,本项目适合采用“政府付费”模式,按照“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模式,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政府方支付项目公司相关费用,主要有项目建设期内的建设成本、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和相关税费,以及项目运维期内的运营成本、合理回报和相关税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5.10•【文号】财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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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
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
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
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列报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
反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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