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定标办法 试行 》青建管字〔 〕 号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9号)

青建管字〔2008〕9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五条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按附表一有关内容要求对所招标项目进行说明。
招标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三)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四)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直接发包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六)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资格的有关材料(见附表二);(七)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0〕11号

青建管字〔201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大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有效遏制虚假招标及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方式,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形式予以严格审查。
对全部或部分含有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安全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招用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除部分符合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专业工程可以另行招标外,其余施工内容应一次性招标发包。
严格控制工程量中暂定价的数量,禁止通过肢解工程、甩项漏项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严格审查公告内容,规范招标信息发布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公告设置的报名条件。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统一发布,也可在其他媒介上同步发布,但公告内容及报名时间必须一致。
延期发布的公告其报名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有效投标单位数量应当至少为标段数量的三倍。
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通过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方式确认投标人资格。
三、严控招标人倾向影响,确保评标结果科学公正降低招标人对资格审查结果的倾向性影响,将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环节的市场信誉打分上限限定为2分。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维护。
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统一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专家应当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独立客观的打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
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合法、适当的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8

青建管字[2008]8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
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青岛市树立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允、公正,维护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的监视,凡采用本方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招标公示制度。
公示时期无异议的,期满准予操持各项手续。
时期假定接到揭发或赞扬经查失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置。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买卖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招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任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进程监视。
青岛市树立工程招标招标社会监视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监视、反省。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
本方法所称房屋修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是指城市路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渣滓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隶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装置、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需停止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需严厉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有记名的对招标文件停止评审和比拟,否那么该成员评审结果有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赞同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赞同见和理由的,视为赞同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载在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青建管工字〔 〕 号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 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
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通用评标标准第八条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
第九条本办法附表一《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含设计专业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的装饰装修、幕墙、智能化、消防等专业工程;附表四《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除前三项评分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专业工程单项概算500万元以下且不含设计的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
超出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投标企业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有三分之一以上投标企业对预算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一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单位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单位不对依据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单位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
房屋建筑工程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价不参与第十一条评标基准价两次平均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做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第二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和业绩。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企业一年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两人次不参加开标会议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打分时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
实行综合评分的招标工程,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三章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第二十六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3.1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3.2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5%、96%和97%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
3.3投标单位排序: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的报价下限的为有效报价。
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
4、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5、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中标。
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做为中标单位。
当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次之的投标人递补。
第二十七条各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已涵盖了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如果报价中未列出,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二十八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三家及以上时,经商务标评审,有效商务标书少于三份的,招标人应当另行组织开标。
另行组织开标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人应向前一次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发出另行开标的情况说明,明确新的开标日期和有关内容,新的开标日期距前一次开标日期不得少于三天。
第四章综合评定法第二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工程,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三十条综合评分标准中须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确定方法为:招标人依据编制的预算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预算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
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公证部门随机抽取其它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以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