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附件三:《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临床诊疗资质授权和分级管理,为病人提供适宜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范围适用于对临床医师执业资质评定、处方权、手术/有创操作、麻醉、放射治疗的授权管理。
病理、特检科医师和检验等医技人员的授权及再授权管理。
三、职责(一)、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科内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医务人员技术能力进行评价并讨论后,形成授权意见提交到医务科。
(二)、医务科对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接受科室提交的授权备案申请;组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授权;定期汇总医务人员授权信息,存入员工个人技术档案;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授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四、标准(一)、总则1、在我院从事医疗诊疗工作的所有医师须获得医院的授权。
2、在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情况可由科主任视抢救实际的需要临时授权,抢救结束后科主任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并备案。
(二)、需要授权的人员及授权方式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主要执业机构备案登记在我院)的正式入职医师、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院多点执业医师、与我院达成正式入职的试用期医师可根据个人能力及专业范围进行临时授权。
2、授权类别与级别医师授权分两类:临床诊疗活动资质授权、特殊资质授权。
(三)、临床医师资质授权1、范围:临床各科室2、对象:临床各级科室3、临床诊疗活动资质授权说明0级:所有诊疗活动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但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
相当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试用期医师。
Ⅰ级:能够收治和处理就诊者,可承担一线值班任务,但不具备指导他人操作的资格,绝大多数复杂病人需要上级医师指导。
包括正在进行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按岗位职责从事的医疗工作。
相当于住院医师级别的资格。
Ⅱ级(需在达到Ⅰ级授权的前提下):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人,但多数复杂病人需要上级医师的指导,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常规的诊疗操作。
社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设立具体流程、管理办法、授权范围

社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设立具体流程、管理办法、授权范围一、总则1、为了加强本社会组织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由本单位依据《章程》,在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本单位分支机构。
3、专业委员会是本单位的组成部分,接受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本单位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本单位和挂靠单位分别承担。
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设二级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4、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单位的全称。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5、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章程》以及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和《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协助本单位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团体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本单位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6、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本单位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本单位秘书处具体负责。
本单位秘书处可以在《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成立与变更1、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本单位理事单位或5家以上单位会员联名发起。
发起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单位秘书处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议或委托有关其它形式的单位会员发起设立专业委员会。
经本单位秘书处建议或委托发起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不受前述发起单位条件限制,但该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同样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单位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本单位常务理事会也可以决定直接设置专业委员会。
规范化培训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处方权申请、授权及权限管理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规范化培训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处方权申请、授权及权限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处方权申请、授权及权限的管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1.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入院(入学)报到时,须填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附件),提交《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相应管理部门(继教办、研究生科)查验复印件原件。
留签名(印章)式样。
2.按各层次培训安排,在我院临床工作(实习)满一个月后,由首轮所在科室依据平时工作情况,并组织相关医疗考核,填写考核情况及意见于“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中,经由科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教务处继教办、研究生科。
3. 教务处继教办、研究生科将申请登记表以及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统一交医务处审核,由医务处提交卫生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提交医院临床专家委员会授予处方权。
(注:具备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院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研究生可不提交卫生局主管部门备案。
)4. 医院临床专家委员会执行机构医务处向各临床部门公布获得处方权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名单,通知信息中心予处方权工号,并将被授予处方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式样分发药剂科、门诊办公室存档备案。
5.获得处方权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在执业注册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参加各临床科室轮转的诊疗工作,签写处方、医嘱单、病历、病程记录、化验检查申请单、会诊申请等的签字;以处理常见病、多发病为主,对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报请指导老师或上级医师共同诊治。
书写门诊处方时,应有上级医生或本院医生同时签字生效。
6.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的处方授权使用仅限于在我院培训期间,培训结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离院,授予的处方权自动终止。
7.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在我院尚未获得处方权时,上级医师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把关,不能独立参加病房值班,不能独立诊治病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鄂人社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38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行为,加强其日常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4]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学场地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4、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教学管理人员;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教师队伍;7、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暂行办法适合于在国内依法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资金来源1、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投资收益、借款、捐赠等。
2、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依靠非法手段获取资金,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资金监管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费用收取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及其家长公示。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学员购买教材、辅导资料等,不得强制收取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财务报表第六条财务报表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进行审计。
第七条财务报表披露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示其年度财务报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税务管理第八条税务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第九条税务申报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优惠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税务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2、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3、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4、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件一: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附件二: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附件三: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附件四: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校外培训机构:指在学校以外的机构进行的培训活动。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津安监管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天津市行政域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填表日期:©版权2020—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2020年2月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CNITSEC)授权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目录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5)二、申请单位概况 (6)三、申请单位资产运营情况 (7)四、申请单位人员情况 (9)五、培训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 (14)六、质量保证 (16)七、信息安全及相关培训情况 (18)八、信息安全培训宣传推广 (19)填表须知用户在正式填写本申请书前,须认真阅读并理解以下内容:授权培训机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正式填写本申请书前,须认真阅读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应仔细阅读《授权培训机构申请指南》及《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按要求认真、如实、详细地填写本申请书。
2.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书的原有格式进行填写,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加附页。
3.填写本表时要求字迹清晰,请用签字笔正楷填写或计算机输入。
4.提交申请书之前,请仔细查验申请书填写是否有误,须提供的附件以及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5.申请单位须提交本申请书(含附件及证明材料)纸版一份,要求盖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一份对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刻盘与纸板申请书一起邮寄)。
6.本申请书要求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须单独装订成册并编目。
7.如有疑问,请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联系。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号楼邮编:100085电话:(010)82341571或82341576传真:82341100网址:电子邮箱:zhangxy@申请表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我单位正式提出授权培训资质申请,并保证将按照授权培训资质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所有真实信息,并配合运营中心活动。
1.申请服务类型□ A类(不具有外资背景)□ B类(具有外资背景)2.申请类型□初次申请□再次申请,第次申请注:以上各项均为单选。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全称(中文):申请单位全称(英文):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人姓名:职务: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工商登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附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附法人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件:二、申请单位概况本项包括以下要求:1.描述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规模大小、隶属关系、发展历史、业务结构、培训经历、业绩等);2.给出总体的组织结构图(明确从事培训业务部门与其它各部门的关系);三、申请单位资产运营情况本项包括以下要求:1.单位近三年资产运营情况(加盖公章)(表3);2.近三年审计报告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提供的资产状况良好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财务亏损或其它异常状况发生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信息安全人员注册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二〇〇八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逐年增加,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7号文件中关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的精神,规范授权培训机构的职能,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心授权的信息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心申请授权信息安全专业培训资格。
所有授权培训机构均应与中心签订授权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授权培训机构类型与性质第四条被授权从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1、系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2、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的要求;3、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中心根据授权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培训机构一级/二级,并以“中心”的名义分别从事以下培训业务:一、授权培训机构(一级)1、注册信息安全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Member简称CISM)培训;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二、授权培训机构(二级)1、注册信息专业人员,英文名称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简称CISP,根据工作领域和实际岗位工作的需要,CISP分为三类证书:●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简称CISE)培训;●注册信息安全管理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简称CISO)培训;●注册信息安全审核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uditor简称CISA)培训;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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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安全人员注册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逐年增加,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7号文件中关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的精神,规范授权培训机构的职能,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心授权的信息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心申请授权信息安全专业培训资格。
所有授权培训机构均应与中心签订授权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授权培训机构类型与性质
第四条被授权从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2、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的要求;
3、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中心根据授权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培训机构一级/二级,并以“中心”的名义分别从事以下培训业务:
一、授权培训机构(一级)
1、注册信息安全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Member简称CISM)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二、授权培训机构(二级)
1、注册信息专业人员,英文名称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简称CISP,根据工作领域和实际岗位工作的需要,CISP 分为三类证书: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
简称CISE)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
简称CISO)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审核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uditor
简称CISA)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第六条授权培训机构与中心的关系
(一)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双方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及产权归属关系,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心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其授权范围内的培训业务,并接受中心在培训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授权培训机构在从事授权培训事项时,应严格执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培训业务并依据协议规定向中心缴纳管理费;
(四)中心统一受理对授权培训机构的投诉,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并依据中心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五)授权培训相应的考试、认证及证后监督统一由中心负责。
第三章授权及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授权
(一)授权部门:中心
(二)授权的程序
1、机构组建。
授权培训机构的组建,必须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2、申请。
申请授权培训单位向中心提交《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
3、静态评估。
中心接到申请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审核,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
4、现场审核。
在通过静态审核后 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审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书相符。
5、授权。
对通过现场审核单位经中心专家组确认后,进行授权、签订授权协议书、颁发证书,同时把获得授权的单位纳入中心的正常培训业务管理流程。
(三)授权证书需悬挂于授权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授权培训机构应向接受培训的机构或人员说明该授权事项。
第八条业务管理。
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按中心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业务;
(二)执行中心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执行中心统一的培训标准;
(四)执行中心统一制定的技术、业务、市场的运行规范、准则及其格式文本;
(五)禁止以中心名义从事任何超越授权的事项;
(六)必须具有培训负责人、培训项目负责人、培训讲师、培训助理等专职人员;
(七)具体管理规定
1、授权培训机构培训业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中心备案;
2、培训方案、师资配备和学员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报中心审定;
3、培训方案和师资配备的变更应报中心审批;
4、与行业用户签订合同或培训招投标,应取得中心同意并备案;
5、管理费缴纳的时间及方式,依据中心《授权培训机构授权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
中心对被授权机构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检查。
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处罚
(一)限期整改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心将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仍
不能改正将被暂停授权:
1、不按规定向接受培训机构或个人说明授权范围的;
2、不按规定悬挂授权证书的;
3、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文件和表格的;
4、不按规定上缴管理费的;
5、不按规定执行中心统一收费标准的;
6、不遵从讲师及培训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
(二)暂停授权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心将对其暂停授权 1 至 3 个月:
1、不符合培训质量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不按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及学时安排授课的;
3、违反《讲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4、违反授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定的;
5、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正常培训的;
6、拒不接受中心监督检查的;
7、进行误导宣传的;
8、未经批准超越授权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
(三)解除授权。
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由被授权机构承担因解除授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章授权的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授权变更
(一)授权变更的条件
1、授权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
2、授权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时;
3、授权培训机构的业务能力得到扩大或缩小并经过审核确认时;
(二)授权变更的程序及时限
1、审查是否符合授权变更的条件;
2、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变更的事项;
3、重新授权、更换证书、公告说明;
4、时限:授权变更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授权的解除
(一)授权的解除条件
1、已经不具备授权培训机构所必须的条件;
2、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情节恶劣;
3、违反中心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后果严重;
4、工作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5、未经中心同意,授权机构将授权业务转授或委托第三人进行;
6、按本办法第十条暂停授权后,仍不适于从事授权事项的。
(二)授权的解除程序及时限
1、审查是否符合授权解除的条件;
2、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授权;
3、解除授权后收回授权证书,发布解除授权的公告;
4、时限:宣布解除授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授权的辞去委托。
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心,并要完成或妥善安排现有的培训任务。
如因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授权培训机构独自承担。
第六章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授权培训机构的保密责任。
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中心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于因执行培训业务所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负保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其它
(一)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心。
(二)本办法自 2008年6月30日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