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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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一、建筑工程法规概述建筑工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建筑行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法规体系包括建筑法、规划法、工程建设标准法等多个领域的规范,其内容涵盖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

二、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明确了建筑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包括质量检验、质量验收等内容。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中的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管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三、二建建筑工程考试相关要求1.考试科目: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实务、建筑工程法规与政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2.考试形式:二建建筑工程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内容覆盖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实务和技术知识。

3.考试重点:–注重对建筑工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熟悉建筑工程管理实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要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安全、质量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二建建筑工程师的职责与要求1.职责:二建建筑工程师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

2.要求:–具备扎实的建筑工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熟悉建筑工程相关法规和政策,能够合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协调工程各方利益关系。

五、总结通过对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了解,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一、合同相关的知识点在二级建造师法规里,合同可是个大头呢。

你想啊,在建筑工程里,到处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的订立就得讲究个平等自愿,就像两个人交朋友,得你情我愿的。

可不能有一方强迫另一方,要是有这种情况,那这个合同可能就有问题啦。

而且合同里的条款得明确,比如说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标准这些。

要是不明确,那到时候施工的时候就容易扯皮。

就好比两个人约好了一起做件事,但是没说清楚做到什么程度,那肯定会吵架的。

工期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呢。

如果合同里写着这个工程要在多久多久完成,施工方就得想办法按照这个时间来,不然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啦。

这就像答应了别人在某个时间给人家一个东西,结果没做到,那肯定得给人家个说法呀。

二、工程质量法规工程质量可是关乎人命的大事儿。

在法规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那是相当严格的。

从材料的选用到施工的工艺,都有标准的。

材料不能用那些假冒伪劣的,这就像咱们做饭不能用坏了的食材一样。

要是用了不好的材料,那工程就像一个身体不好的人,随时可能出问题。

施工工艺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瞎搞。

比如说砌墙,你得一块砖一块砖地砌好,灰缝得均匀,要是乱砌一通,那墙可能就不结实,这房子住着就不安全。

而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还有质量检验的环节,就像咱们去医院做体检一样,看看工程有没有毛病。

如果发现有问题,就得及时整改,可不能捂着盖着,那是对大家都不负责的表现呢。

三、安全生产法规说到安全生产,这也是二级建造师法规里的重点。

在建筑工地上,那到处都是危险的地方。

所以法规规定了很多保障安全的措施。

比如说,工人得戴安全帽,这安全帽就像士兵的头盔一样,能保护脑袋呢。

要是不戴,万一有个东西掉下来,那可不得了。

还有脚手架的搭建也得符合标准,要是搭得歪歪扭扭的,工人在上面干活就像走钢丝一样,多危险啊。

而且施工现场得有安全警示标志,这就像给大家提个醒儿,告诉大家这里有危险,要小心。

安全生产可不能马虎,毕竟每个工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要是出了安全事故,那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灭顶之灾呢。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一、建造工程施工法规知识点总结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涉及内容:建造工程的范围和定义、建造工程的规划、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等。

2.《建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涉及内容:建造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与评标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涉及内容:建造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索赔等。

4.《建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涉及内容:建造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资质申请与审核、资质管理等。

5.《安全生产法》涉及内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6.《建造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涉及内容:建造工程防水施工的原则、施工工艺、材料选择、验收标准等。

7.《建造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涉及内容:建造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质量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等。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涉及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环境监测与评估等。

9.《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涉及内容:建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验收标准与要求等。

10.《施工现场暂时用电管理规范》涉及内容:施工现场暂时用电的安装与管理、用电设备的选用与检测等。

二、建造工程项目管理法规知识点总结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涉及内容:建设项目的管理体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审批管理规定》涉及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设计文件的审查与审批程序等。

3.《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涉及内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范围、程序与要求、前期工作的文件与资料归档等。

4.《建造工程幕墙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涉及内容:建造工程幕墙施工的质量管理要求、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检测等。

5.《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涉及内容: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程序与方法等。

6.《建造工程概算编制规范》涉及内容:建造工程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与方法等。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律法规是重要的科目之一,对于考生能否顺利通过考试起着关键作用。

以下是对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部分的考点总结,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要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制定主体和效力层级。

2、法人制度掌握法人的分类,特别是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区别。

理解法人成立的条件,以及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3、代理制度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要清晰。

重点掌握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4、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要明白它们的概念和特点,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5、债权制度债权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要牢记。

同时,注意区分债的相对性。

6、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是重要考点。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等)要逐一掌握。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包括有效期的时长,以及延期的规定。

3、开工报告制度理解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4、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熟悉施工企业资质的分类,以及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等规定。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的范围和方式、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是重点。

同时,要掌握投标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2、承包制度了解总承包、共同承包和分包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形。

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知道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构成和管理。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要熟悉。

重点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工程法规是重要的科目之一。

以下为大家汇总了一些关键的知识点,希望能对备考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了解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主要法律规范。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效力层级遵循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3、法人制度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4、代理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常见的考点。

5、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6、债权制度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7、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商标权的注册申请等都是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

法定批准条件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是指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法规主要包括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规,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标准、监督检验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三、《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是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级建造师需深入了解《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的相关条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级建造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建设工程合同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合同范本、签订、履约等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

二级建造师在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谨慎,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六、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二级建造师需了解《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合理分工,明确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二级建造师应掌握相关法规,如《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合理规划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以上是关于二级建造师需要掌握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归纳,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需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工程法:这是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方面。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责任、施工许可制度、工程质量鉴定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合同法律制度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因此也是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的重点。

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也是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的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法也成为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的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涉及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是二级建造师需要掌握的重
要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管理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总之,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主要围绕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展开,包括建设工程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方面。

考生需要全面了解这些法律制度,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11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概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涵盖了众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下是对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111 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12 法人制度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如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113 代理制度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114 物权制度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

115 债权制度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16 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

117 担保制度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18 保险制度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等的规定。

119 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有效期和延期,开工报告制度。

12 招投标制度121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122 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的规定)123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124 联合体投标13 合同制度131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132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133 合同的履行13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135 违约责任14 劳动保护制度14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142 劳动争议的解决15 环保制度15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152 施工节能的规定16 安全生产制度16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6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6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165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7 工程质量制度17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7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7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74 质量保修制度18 纠纷解决制度181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8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上是二级建造师法规的部分重要知识点总结,考生应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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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测试一.填空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5.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6.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7.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8.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9.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10.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1.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法律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13.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17.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8.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19.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0.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 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2.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3.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2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6.《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8.《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29.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0.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竟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4.《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6.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7.《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限制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9.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4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2.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精品文档43.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44.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4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46.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4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8.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9.《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0.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5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3.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6.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57.投标文件的提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8.在提交招标文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9.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60.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织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投标人的同意。

61.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3.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6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67.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8.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之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6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7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71.《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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