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使用协议
出纳现金管理规定(5篇)

出纳现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工作,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现金出纳,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金融法令和制度。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现金出纳工作。
第三条出纳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二、坚持复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
三、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第四条办理现金出纳行,应编制年度现金计划,报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发行保管库,下同),并报上级行逐级汇总报总行,由总行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执行中需要超过计划时,报请追加计划。
经办行在年度现金计划内,在月前五日向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月度现金计划和最高投放额以及月度分券别的用款计划。
第五条办理现金出纳行,应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业务库。
根据业务情况确定一个三至五日周转必须保留的最低库存额,并按规定于月后五日向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分券别的业务库存月报。
第六条各级行、处必须加强对现金出纳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到:一、要根据业务量的需要配备专职出纳员和出纳复核员。
二、要选派忠诚老实、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出纳工作。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
三、要建立检查辅导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管辖行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辅导,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四、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出纳人员,尊重他们的劳动,同时要注意劳逸结合,并按规定发给劳保用品。
第七条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又红又专;要热爱本职工作,发扬廉洁奉公、遵守财经纪律的良好作风;要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现金收付与整点第八条现金收付必须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要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的程序。
第九条出纳人员与出纳复核人员要有明确分工。
一般出纳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以及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出纳复核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以及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资金代管协议书

资金代管协议书资金代管协议书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代管机构):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决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代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及有关律、规的规定,经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管资金的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代管资金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
二、代管的方式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金的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划拨和支付,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金的.划拨和支付情况。
三、代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有期为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四、收益分配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投资和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2、甲方有权随时查询资金的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报告和证明来源。
五、责及违约责1、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情况和投资要求,如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要求提供信息导致资金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
3、本协议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变和解除1、本协议的变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Erp。
2、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代管资金划拨给甲方。
八、协议的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之日起生,具有律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资金代管协议书2攸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攸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集团公司模式)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集团公司模式)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合作方1:(甲方)集团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合作方2:(乙方)开户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根据《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业务范围1.1甲方通过乙方办理现金管理业务;1.2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储蓄本金、票据汇票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金融服务;1.3 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乙方或其它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现金管理业务。
二、合作流程2.1 甲方在乙方开立现金管理账户,并签署相关业务办理协议;2.2 甲方将现金存入乙方开立的现金管理账户;2.3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储蓄本金、票据汇票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金融服务;2.4 甲方在乙方账户内的现金可以随时提取或转移,不得超过账户余额;2.5 甲乙双方应当定期对账,确保账户余额及交易记录的准确性。
三、费用标准3.1 甲方开户费用及日常管理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3.2 甲方在办理现金管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3.3 甲方通过乙方存取现金,须支付押运费等额外费用。
四、结算方式4.1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日常管理费、利息收入等费用;4.2 甲方存入现金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转入相应的账户;4.3 甲方提取现金时,乙方应当及时将现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五、保密义务5.1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当保守商业秘密,承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5.2 若因泄露商业秘密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泄密方依法承担全部赔付及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2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双方互相谅解、协商解决。
七、协议期限7.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过期双方可视情况协商延长有效期;7.2 在有效期届满前,若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当提前60天互相通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建设银行协议书

建设银行协议书甲方(银行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客户方):[客户全称]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建立银行业务关系及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范围1.1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以下银行业务服务:1.1.1 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1.1.2 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1.1.3 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汇款、转账、代收代付等;1.1.4 信用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申请、使用、还款等;1.1.5 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保险、投资等。
第二条账户管理2.1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账户,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2 乙方应保证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3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对乙方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存款与贷款3.1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应遵守甲方的存款利率及相关政策。
3.2 乙方申请贷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
3.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四条费用与利息4.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4.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与保密5.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5.2 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8.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4月23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部分行为方便客户、吸收存款而陆续开展了上门收款、预约送款和上门接单、送单等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操作不规范,监督措施没有跟上,在一些环节上存在着较大隐患。
为加强对上述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会部。
附: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对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一)上门收款: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两种。
固定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由开户银行长期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含派专人在单位坐堂代收款);临时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
(二)预约送款:指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时,因特殊情况需要银行上门送款的业务。
(三)上门接单、送单:指开户银行派人到开户单位为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而发生的接单、送单业务。
二、上门收款等业务要求高,风险大,各行应从严掌握。
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客户端首次登陆使用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客户端首次登陆使用简介步骤一、下载驱动软件:驱动软件包含华大管理工具和企业客户高级版签名通。
具体步骤如下所示:1、登陆建行官方网站(),点击左上角的“下载中心”2、下载相关软件驱动步骤二、安装驱动:华大管理工具和企业客户高级版签名通的安装顺序不分先后。
1.1、安装“企业客户高级版签名通”,点击“运行”1.2、根据安装向导,点击“下一步”1.3、安装完成后,点击“关闭”2.1、安装“华大管理工具”,点击“运行”2.2、选择“语言种类”,点击“下一步”2.3、安装完成后,点击“确定”步骤三、插入“现金管理系统证书载体”进行初始密码设置注意:仅在首次使用UKEY时,需要进行初始密码设置步骤四、登陆现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s://,或者使用快捷方式(无须输入地址,直接点击快捷方式图标即可登录)登陆(快捷方式详见附件),以使用快捷方式登陆为例,进行介绍。
1.1、鼠标左键双击快捷方式“登陆: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1.2、选择证书后,点击“确定”1.3、输入“密码”1.4、输入客户信息,点击“登录”即可注意:机构号为“CMP+六位数字+00001”操作员编号:主管为“zg”,制单员为“zdy”,复核员为“fhy”Ukey分配规则:主管ukey印刷号(UKEY黑色面上印刷的数字)<制单员<复核员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的初始值均为“123456”1.5、登录到“现金管理系统主界面”步骤五、快捷菜单设置。
通过“客户服务”-----“快捷菜单设置”进行快捷菜单设置。
选取“需要定制的快捷菜单”后,点击“添加”,将其移动下方“已选快捷菜单”,最后点击“提交”。
注意:设置成功后,请重新登录现金管理系统,快捷菜单将在左上角显示。
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业务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业务活期存款:是指开户时不约定存期,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个人存款存取款时,实行免填客户凭条,只需口述存取款需求即可续存时,将现金和存折交银行经办人员,支取时,将存折交银行经办人员,大额存取款的,需出示身份证件其它仍按开户相应步骤办理另外凭密码或印鉴支取存款的,每次都要按规定格式在银行网点的密码器上输入密码或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鉴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一元,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不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定期存款;是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存款方式个人定期存款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整存整取: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整笔支取本息的一种个人存款50元起存,计息按存入时的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整存整取存款可以办理到期日自动转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零存整取:指开户时约定存期、分次每月固定存款金额、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个人存款开户手续与活期储蓄相同,只是每月要按开户时约定的金额进行续存储户提前支取时的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办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计息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到期未支取部分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整存零取:指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款期限、本金一次存入,固定期限分次支取本金的一种个人存款存款开户的手续与活期相同,存入时一千元起存,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一次,由您与营业网点商定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整存零取利率计算,于期满结清时支取到期未支取部分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存本取息:指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期、整笔一次存入,按固定期限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一种个人存款一般是五千元起存可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可以在开户时约定的支取限额内多次支取任意金额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存本取息利率计算到期未支取部分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定活两便:指您在存款开户时不必约定存期,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可随时支取的一种个人存款种类50元起存,存期不足三个月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存期三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算;存期半年以上的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一年以上,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吉祥存单”系列是为满足您的需求,丰富个人金融服务品种而推出的定活两便储蓄,起存金额为元,最高限额为元计息比照上述定活两便规定办理通知存款:是指您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事先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的一种个人存款方式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外币等值五千美元为了方便,您可在存入款项开户时即可提前通知取款日期或约定转存存款日期和金额个人通知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但分次支取后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最低起存金额,当低于最低起存金额时银行给予清户,转为活期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按存款人选择的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其中一天通知存款需要提前一天向银行发出支取通知,并且存期最少需一天;七天通知存款需要提前七天向银行发出支取通知,并且存期最少需七天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教育储蓄:教育储蓄是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办的储蓄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存期规定:教育储蓄存款按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三种账户限额:教育储蓄每一账户起存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利息优惠: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时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中国人民建行建设银行取款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建行建设银行取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存取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存取款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现通知如下:一、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帐户(包括存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
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
二、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按银发〔1996〕447号文要求,使用相应的特种存单。
三、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的储蓄帐户(含银行卡、下同),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不得接受单位开出的各类转帐支票。
四、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省级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无省级机构的金融机构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下同)。
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备案内容包括:开户行、存款人姓名、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种类、期限、利率。
若系银行卡转帐,还要注明付款方户名及帐号。
五、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六、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七、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或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向其省级分行备案,并由其省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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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使用协议(参考文本)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有效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有助于甲方及时归集和支付资金,提高甲方资金管理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现金管理系统使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现金管理系统:是指乙方通过主机直联或客户终端方式,为客户提供自助的现金管理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系统。
客户: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甲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客户证书按证书发放机构不同分为乙方发放的证书(简称CCB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CFCA证书)。
网银盾:又称USBKEY、U盾,一种自带微型处理器与USB控制器及连接器的移动设备,用于安全存放客户数字证书及密钥。
现金管理系统采用预置证书网银盾。
登录ID:客户操作员登录现金管理系统时所使用的用户名。
电子指令:指客户以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直连专线或互联网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签约账户:指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甲方指定,经乙方认证后,可由甲方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
授权账户:指甲方及分支机构在乙方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账户所有人书面授权,经乙方认证,可由甲方按授权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
付款账户:指经授权后甲方可以下达远程划付指令进行扣款的签约账户。
收款账户:指与付款账户相对应的账户,其中定向划转的收款账户需预先约定,不定向划转的收款账户不需预先约定。
授权书:是指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文件。
主机直联:客户内部系统与现金管理系统主机实现直接联网,使用客户内部系统,接受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
客户终端:指现金管理系统延伸至客户的系统终端,客户可以使用该终端接受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
接入方式:客户可选择专线、互联网、电话拨号三种通信方式接入现金管理系统。
第二条对于签约账户和授权账户及其定向划转的收款账户,甲方应协调其分支机构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分支机构提交相关账户所有人签章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对甲方提供的授权账户,甲方应保证账户所有人对其授权是合法有效的,甲方与账户所有人对授权的后果是知悉的,乙方接受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指令对相关账户进行操作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签约账户与授权账户经乙方认证后在现金管理系统中生效。
第三条甲乙双方认可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安全认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甲乙双方认可乙方根据甲方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发起的电子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第四条甲方权利(一)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申请的产品和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授权的权限查询账户信息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现金管理系统注销手续。
甲方办理注销手续或协议终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网银盾。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五)甲方对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甲方义务(一)甲方通过客户终端方式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时,需购买预制客户证书的网银盾。
甲方对使用客户证书、登陆ID 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
甲方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登录ID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操作流程、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发出的电子指令。
(二)甲方的客户证书或网银盾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现金管理系统客户签约程序正确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在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应及时向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办理签约账户的支付能力,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资金划转符合国家及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甲方承诺不利用现金管理系统从事洗钱等任何违法活动。
(六)甲方提交电子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甲方单笔转账支付超过元人民币时,应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资金头寸。
(七)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使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应按照现金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物价管理部门准许的范围内制订、修改现金管理系统相关费用标准,并在乙方通知或公告后按新费用标准缴纳。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乙方现金管理系统。
(十)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技术秘密。
(十一)甲方在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应同时遵守其他业务规定。
(十二)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时,应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乙方同意后,持原有开户材料、单位证明等到原开户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乙方将甲方在现金管理系统所开的客户编号以及在该客户编号下的所有信息全部注销并通知甲方。
在甲方客户编号下所有信息删除前甲方所发送的交易指令,视为有效交易指令,甲方仍对该指令承担责任。
(十三)甲方应保证其自身系统及软件的安全,因甲方或甲方使用的第三方系统、软件漏洞或其他原因影响现金管理系统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第六条乙方权利(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使用申请。
(二)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物价管理部门的准许的范围内制定并修改现金管理系统业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三)乙方有权对现金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现金管理系统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甲方利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现金管理系统业务及相关服务。
(五)乙方依据授权书为其分支机构办理现金管理系统相关业务。
对未签署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现金管理系统业务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指令办理业务,电子指令的时间以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收到指令的时间为准。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5.网络故障、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故意或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服务注销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提供现金管理系统服务。
第七条乙方义务(一)乙方对现金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现金管理系统签约手续,并按甲方申请业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并及时更新《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客户操作手册》,并可以提供与现金管理系统使用相关的培训和咨询。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甲方申请使用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未启用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
提供服务如下:1.为甲方提供24小时查询、行内转账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乙方内部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跨行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现金管理系统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处理结果。
(八)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
(九)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需更改非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负责人),甲方在采用客户终端方式接受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服务时,由甲方通过客户终端进行修改;在采用主机直联方式接受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服务时,甲方不能自行进行修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在接到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甲方如需更改集团理财服务内容、定向划转时指定的收付款账号等重要信息或增加有关业务功能等,由甲方书面通知开户行,经乙方审核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事项。
(十)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以其他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系统服务及收费第八条甲方同意乙方从其指定账户扣收使用现金管理系统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并保证支付费用时该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供支付。
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九条甲方可以选择采用主机直连或客户终端方式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服务。
由于系统接入而发生的设备、通讯接入费用(包括:),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有权就所提供的现金管理系统服务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收费内容包括:现金管理系统使用年费、现金管理服务费、网银盾工本费、根据客户支付指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及根据其他规定收取的合法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及收费标准有下列几项:,支付方式为:,乙方每(月/季/年)从甲方(账户)扣划。
第十二条乙方保留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或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调整的权利,但应提前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