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行政法平等原则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行政法平等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待相同的行政对象,不因其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歧视或优待。
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即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确保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待遇,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
其次,平等原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再次,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将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因此,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歧视任何人。
无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政府机关还是私营企业,无论其性别、种族、国籍等身份特征如何,行政机关都应该在相同条件下给予相同的待遇。
第二,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问题时不能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措施。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发,不因个别特殊因素而对待不同。
第三,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特殊情况下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但要在原则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然而,实践中行政法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并不完美。
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性和垄断性,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任人唯亲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较大,难以充分照顾到每个行政对象的权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不公正。
为了确保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三一文库()〔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李融【摘要】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之中,我国行政法律原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就是平等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大多数的人都已经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法律的平等之上,遵循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位置,而平等原则所诞生的根本就是政法对于人性平等的理念的尊重,主要可以通过行政自我拘束和禁止恣意挑衅等两个方面来进行实现。
然而,目前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角度来看,在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的适用情况,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本文针对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平等的概念入手,交代了平等的法律标准,并深刻的讨论了在法律关系中平等关系的体现,为日后研究行政法中平等原则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分析一、平等概述(一)平等的概念通常情况下,对于平等的定义,就是无论是是政治地位,还是社会经济地位,都在同一标准之上,没有存在世袭的制度或是阶级的差别的一种特殊权利。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对平等概念的理解,首先,权利的平等。
权利的平等指的是在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所享有的义务和待遇都是相同的。
其次,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指的是每一个公民,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及价值的索取是平等的。
第三,指的是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的意思是对于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来说,社会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来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机会,从而实现公民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平等,就是指的是人与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还是在文化方面,都处于一个同等的位置之中,在平等的理念中,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条件的相同,对待方式的相同,即使在不同的条件下也会得到相同的对待,或者是说相等的情况下,绝对不允许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发生,不存在任何的差别待遇。
(二)平等的种类我们可以将平等的种类分为三个类型,第一,平等的种类可以分为权利的平等和状态的平等。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要: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法律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主要体现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来看,其司法适用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进行简要论述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一、平等的涵义与分类1、平等的涵义“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笔者通过对资料的翻阅与查询,以及平日的学习积累,对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承认的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结果平等,所谓结果平等是指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总之,平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都要同等对待,不同条件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条件下是可以有差别对待的。
2、平等的分类第一,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
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论自由、良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多数是被国家的宪法所记载的,是载入本国宪法体质中的,能够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权利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争议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种平等称之状态平等,。
状态平等”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更加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第二,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发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指强调每个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劳分配时必须要有无差别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为保 证绝 大多数 公 民的权 利 , 政 权 被 授 予具 有 优 行 于相 对人权 利 的特 性 , 相对 人 权 利 受 到 公 共权 力 的 限制 , 无法 与之 比拟 H 。这 是 传 统 的认 为行 政 主 体 与行政 相对人 之 间不平 等关 系 的主要理 由。
于行政 主体 的单 方 面意 思 表 示 , 需要 双 方 当事 人 不
意思表 示一致 ; 2 为 了保 证行 政 法 律关 系 的实 现 , () 行 政主 体可 以依 法对 行 政 相对 人 采 取 强 制 措施 , 而
相 对人则 无 此 权 利 ; 3 行政 主体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程序 , 即行 政行 为 的效 力 可 以通 过法 院 的 司法 审查
或行政 主体 本 身撤销 两种 途径加 以否定 。 当然 法律 并 非 承认所 有 的行 政行 为 都 具 备 形式 效 力 , 比如 当
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执行 会 造 成 难 以弥补 的损 失 , 么 那 该行 政行 为在 特定 条 件 下 ( 法 院裁 定 或行 政 主 体 如 自行 决定 ) 以暂 时 不执 行 J 可 。而 当行 政 行为 明显
“ 平等之 下的 对应 、 不对等 ” 的关 系。行政 法平 等原 则 的其他 内容 包括 : 行政 参 与 ; 行政 公 开 ; 等对 待 ; 型 平 新
行 政行 为 ; 行政 诉讼 与行政 复议 中的平等 ; 监察 审计机 关对 其他 行 政机 关及 公 务 员的平 等 对待 ; 政 机 关 对 行 公 务 员之 间 的平等 对待 ; 对终 身制公 务 员与聘任 制公 务 员之 间的 平等 对待 等 。行 政 法 平等 原 则符 合 内容根 本 性和效 力贯 穿始 终性 的行 政 法基本 原 则 标 准 , 并且 具 有 广 泛 的 法条 规 范基 础 , 因此 可 列入 行 政 法 基本 范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提要】: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
“服务型政府”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点和维度。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理解“服务型政府”,同样存在诸多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不宜一概而论。
在行政法上,“服务型政府”并非法的概念,而是一种价值导向理念。
它不仅指导以狭义的“服务”等给付为其职能的政府,而且还指导以惩处、强制等规制为其职能的政府。
它要求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行政法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政府职能公共利益合法权益引言以“服务型政府”为对象展开研究,可以说早已不具有通常所要求的论文选题的新颖性了。
因为,在中国学界,“服务型政府”几乎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有学科的热点话题。
在期刊网上以“服务型政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将时间限定为2007年8月31日至2008年8月31日,这一年间就有445篇论文;将时间跨度放宽为改革开放30年间,则有近2000篇论文。
从学术研究“接力赛”的视角来看,我起码应当将这些有关文献通读一遍,可是,我连将其全部下载下来都做不到。
我只是有选择地下载了其中的103篇,通读了其中的一部分,发现这个选题实在是太具有广泛的共通性了,诸多文论都在谈建设“服务型政府”,尽管视角各异,但是,其内容却具有极高的一致性。
于是,我发现了写这篇论文的新颖性——从行政法的视角厘清“服务型政府”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围绕这个问题,我看过许多关于所谓“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的阐述,似乎一个人一种理解,这与前面提到的内容上极高的一致性形成鲜明的对照。
“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热衷谈论却依然各执一词的最“时髦”的用语之一;“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争相研究、热衷阐述,却仅停留在对既有“型”的内容予以拖用或者重新排列组合。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摘要】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具体包括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为正当目的、事物本质与合理差别,但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司法审查渴求平等为人之天性。
平等乃社会之基础,既是人们的信念与追求,又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更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法律原则。
实现平等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
在行政法中确认平等原则,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与具体化,可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一、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平等原则所宣示的理念是: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物,应依其特性,为不同之处理。
平等的追求与实现,是人性尊严的要求与体现,也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
行政法作为人权的保障法和“动态的宪法”必须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
因此,行政法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没有生命力。
1. 禁止恣意原则。
该原则意指行政机关之行为不能任性,毫无标准之专断,也不能随执行官员个人好恶去决定,而是依事物本质、正义理念及合乎宪法基本精神去从事行政行为。
平等原则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或者比例对待。
”这是一种顺向思维。
如果作反向思维,这项原则也就是要求“同等情况,禁止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禁止同样对待”,亦即国家行政机关不可恣意采取差别待遇。
2.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的主要意义和内容在于禁止行政恣意,但行政裁量决定只有在严重违反该原则时才构成被撤销的理由。
所谓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系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做出相同的处理。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体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用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公众权利和利益。
下面从六个方面,依次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权力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必须有民法法规的明文规定,并且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定的权限范围。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法律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亲民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最亲民的行政方式,了解民众的合法诉求,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三、公平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他们,也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出生地、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等差异片面地待遇。
四、合理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时刻遵守合理原则,除遵守司法审慎等正当性施行规则限制外,不得把政府机关的权力滥用、延伸到不应有的范围。
五、规则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规则进行行政活动,不得以任意的行为、欺诈、职权滥用侵犯公民等方式无视法律。
六、审慎原则。
对公民、法人、个体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行政机关在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合法权利、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不得恣意践踏公民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公正性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正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延伸与具体化,它有助于实现行政活动的公正与公平,强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现代转向理论,不仅丰富了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而且还对我国权力机关的执法活动大有裨益。
标签:行政法;平等原则;立法平等;不法的平等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复杂化和多样性,行政权的作用亦不断得到扩张,传统的“无法律则无行政”的模式已很难发挥功效。
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理要求行政除须以形式法律为根据外,还须受到实质法律(如行政法规)的支配,而且还应受到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
相对于现代行政的积极、能动而言,成文法显现出难以对之作周密与稳定规范的不足。
在没有成文法可供遵循时,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可作为行政机关应遵守的实质法规规范之一,从而规范和调整行政机关的行为、实现行政法治的作用。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英国学者韦德甚至将行政法直接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原则的总和”,足见行政法原则的重要性。
这里就行政法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问题予以探讨,以求能对我国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所帮助。
一、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意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平等,是指:(1)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2)泛指地位相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由此可见,平等的最一般的含义就是一切社会成员应有相同的地位待遇。
一般而言,平等原则首先是作为宪法原则存在的。
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义务;(2)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3)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就实质而言,这种平等原则舍去了人们诸多的先天性差异,保障了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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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行政法平等原则
作者:林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理念也在不断变化,政府职能开始向服务型转化,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基础就是平衡论的法治理论,在行政法中表现为平等原则。
行政法平等原则是要保证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强调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位,这与行政法平等原则的理念一致。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法;平等原则
作为宪法位阶的一般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内涵,要求在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下区别对待,不能恣意的实施有差别的待遇。
在行政法中平等原则也是基本的原则,保证立法、执法、司法审查等各个环节都可以公平公正。
将行政法平等原则运用到政府管理中来,可以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优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一、服务型政府理念下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存在意义
(1)正当性理由。
行政法要求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要尊重公民的人性尊严,所以平等理念的体现是行政法的追求。
它体现的是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证人们在相互关系中有平等权,而且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要地位平等,并相互尊重,保证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和权利平等,让其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在现在的政府管理中,体现更多的职能是管理职能,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要保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为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方面的强有力保障[1],同时限制居于优势地位的政府,防止出现行政权力滥用和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形。
(2)法律精神的制度要求。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公民和政府,而要保障政府和公民法律上的平等,就必须要运用平等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和公民的关系要受到一般法律的调整,政府权力的行使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为调整政府和公民关系的公法,行政法的平等原则可以保证政府平等的对待公民,并同等地受到法律的监督,有利于实现政府和公民间的平等,构建服务型政府。
(3)政府发展的要求。
政府发展开始向民主行政、服务行政和合作行政的方向转变,这一变化要求政府和公民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这样才能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
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就要求政府和公民之间要平等合作、相互尊重,要求政府必须改变过分重视权力手段的管理方式,以人为本,和公民平等友好相处。
现代行政要公民的支持配合,这样才可以实现行政的目标[2],因此,政府必须要加强服务职能的运用,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行政法平等原则
作为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准则,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位、实力、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差别,发生法律关系的都是平等身份,政府也不例外。
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身份和相对自主性,都必须平等的遵守法律,并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平等原则下,政府在强调“权威”“结构”的服从时,还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改变以往的官本位和政府本位的理念,在进行社会管制时,扩大公众和社会的主导性和自主空间。
(1)平等的主体资格。
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虽然政府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并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但其和公民的主体资格相同。
因为公民和政府平等的主体资格,在进行职能管理时,政府就不能高于公民,要平等的为公民提供服务,尊重公民的独立主体资格。
(2)平等的地位。
在地位上,政府和公民也具有平等的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格上也不存在等差,要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而且政府和公民都要平等的守法,受法律的同等约束,其法律主体、义务主体与责任主体都一样,不会享有法律和免责的特权,这都体现了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在政府处理公民的关系和它们直接的相互关系时,都可以运用这一原则,它可以有效的创制行政法律规范,对政府的活动进行规制,比如政府和公民的地位、政府做出的行政活动和行政救济等,都必须要依据这一原则进行[3]。
而行政法的平等原则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发展的路径,为其指明发展方向,保证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平等的处理问题,不能凌驾于公民之上,在行政过程中政府和公民要具有平等性。
三、结语
服务型政府理念是现在政府的发展方向,它要求政府强化为公民服务的职能,减少行政干预。
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法治理论基础是行政法的平等原则,通过调整政府和公民间的关系,强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优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的法制化建设。
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赋予并让渡一部分权利给政府,因此,政府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保证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朱晓裴.建设服务型政府亟需行政合作[J].知识经济,2010(24):97.
[2]胡耀.浅谈行政法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J].青年与社会,2014(18):40-41.
[3]梁成意,周佳.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行政法平等原则[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34-37.
作者简介:
林平(1981~),男,汉族,台中,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