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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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行政法专题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依法行政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的涵义法律优先实际上指的是法律在国家法律位阶体系中的优越地位。

(二),法律优先原则的派生性原则1、根据法律原则2、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原则,是指在法律的位阶结构中,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凡是有冲突应以上位阶的法律为准绳。

(三)、法律优先原则的保障机制与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检讨第一、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法律优先保障机制(思考题1) 结合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评述。

第二、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法律优先原则的实施状况案例1:孙志刚案件案例2:四川南溪县公安局“淫秽视频案”案例3:哈尔滨市工商局和电信部门的执法冲突二、法律保留原则(一)、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纵向历史发展1、19世纪到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法律保留原则2、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法律保留原则(三)、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四)、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第一,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反思问题:1、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是怎么构筑的?(思考题2)2、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方面的权限是怎么划分的?(思考题3)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在立法权方面的权限是怎么划分的?(思考题4)立法法第8条规定: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行政法平等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待相同的行政对象,不因其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歧视或优待。

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即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确保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待遇,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

其次,平等原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再次,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将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因此,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歧视任何人。

无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政府机关还是私营企业,无论其性别、种族、国籍等身份特征如何,行政机关都应该在相同条件下给予相同的待遇。

第二,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问题时不能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措施。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发,不因个别特殊因素而对待不同。

第三,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特殊情况下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但要在原则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然而,实践中行政法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并不完美。

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性和垄断性,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任人唯亲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较大,难以充分照顾到每个行政对象的权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不公正。

为了确保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行政法是指规定和管理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公共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范行政活动的准则和原则,是行政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宪法优先原则: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行使职权,确保宪法在行政活动中的优先性。

2.法治原则: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基石,行政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遵守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不能随意滥用职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正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利,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公正合理,不能违背正义原则,保证行政活动的公平正义。

4.制度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制定和实施。

行政机关不得凭个人意志或主观判断行使权力,而应该依照严格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限制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各种限制,政府不能滥用职权和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公益、合法性、程序正义等原则,不能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6.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活动必须增加公众参与,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众有权利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7.保护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应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确保行政活动的公平正义和法律效力。

上述是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是行政法调整和规范行政活动的重要准则。

在实践中,我们要坚守这些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合法性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2.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措施、进行调查、作出决策等程序。

3.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公开透明,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了解行政管理情况。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原则包括:1.平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补偿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追求效率的原则。

具体来说,效率原则包括:1.简化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合理使用资源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合理分工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浅谈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浅谈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为什么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 同。

行政 法 中的 平等原 则
“ 平等 ” 一词 , 其字 面含 义理解 , 的是 “ 从 指 身为 人之 价
值与地位 皆无 差别 、 无特 殊性 ” 。行 政法 的平 等原 则 的含
义, 包括行政 主体 对数个行 政相对 人实施 行政 裁量权 时 , 应
当相 同情况相 同对 待 , 况不 同时应有 合理 差别 。可 以说 , 情 该原则对控制行政主体 滥用行 政权力 、 选择 性执 法 , 充分保 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
第 9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He a u iilP l e Vo ainlColg o ra o n n J dca oi c t a l e l c o e
2 1 年 6月 01
Jn. 0 u e 2 11
Vo. . 1 9 No 2
显然受到了不公平 的对 待。或者虽 然行政 机关要 求 x和 Y 都必须交税 , 但要求 x比 Y交得多 , X同样 也受 到了不公 平
的对待 。现代行政拥有较多 的裁量权 , 针对裁量权而运行 的
平 等原则 , 便成 了控制 与监督 行政机关 的重 要手段 。“ 如果 享 有实施与执行法律职 能的机关 能够 使赋予 平等权 利 同尊 重 这些 权利相一 致 , 么一 个 以权利 平等 为基 础 的社 会 秩 那
随着现代社 会生活 的 日渐 多元化 、 复杂 化 , 越来 越 多的 领域受到行政权力 的指导和干涉 , 政权 得到 了前所未 有的 行 扩展 。在这种 扩张 的进 程 中 , 行政 行 为不 仅要 严 格依 据 法

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中还 享有 行政 优 益权 或 行 政 特 权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
为保 证绝 大多数 公 民的权 利 , 政 权 被 授 予具 有 优 行 于相 对人权 利 的特 性 , 相对 人 权 利 受 到 公 共权 力 的 限制 , 无法 与之 比拟 H 。这 是 传 统 的认 为行 政 主 体 与行政 相对人 之 间不平 等关 系 的主要理 由。
于行政 主体 的单 方 面意 思 表 示 , 需要 双 方 当事 人 不
意思表 示一致 ; 2 为 了保 证行 政 法 律关 系 的实 现 , () 行 政主 体可 以依 法对 行 政 相对 人 采 取 强 制 措施 , 而
相 对人则 无 此 权 利 ; 3 行政 主体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程序 , 即行 政行 为 的效 力 可 以通 过法 院 的 司法 审查
或行政 主体 本 身撤销 两种 途径加 以否定 。 当然 法律 并 非 承认所 有 的行 政行 为 都 具 备 形式 效 力 , 比如 当
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执行 会 造 成 难 以弥补 的损 失 , 么 那 该行 政行 为在 特定 条 件 下 ( 法 院裁 定 或行 政 主 体 如 自行 决定 ) 以暂 时 不执 行 J 可 。而 当行 政 行为 明显
“ 平等之 下的 对应 、 不对等 ” 的关 系。行政 法平 等原 则 的其他 内容 包括 : 行政 参 与 ; 行政 公 开 ; 等对 待 ; 型 平 新
行 政行 为 ; 行政 诉讼 与行政 复议 中的平等 ; 监察 审计机 关对 其他 行 政机 关及 公 务 员的平 等 对待 ; 政 机 关 对 行 公 务 员之 间 的平等 对待 ; 对终 身制公 务 员与聘任 制公 务 员之 间的 平等 对待 等 。行 政 法 平等 原 则符 合 内容根 本 性和效 力贯 穿始 终性 的行 政 法基本 原 则 标 准 , 并且 具 有 广 泛 的 法条 规 范基 础 , 因此 可 列入 行 政 法 基本 范

行政法六大原则

行政法六大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原则是对以下法律制度原则的概括和总结。

如,对《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许可实施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加强监督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应急中的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原则,以及当事人参与和保障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便民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

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

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

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析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析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析林柳兵;张志皓【摘要】平等原则,经常作为受不利处分的当事人所引据为请求作成撤销或变更特定处分的理由,简单地说,也就是"别人可,为何我不可?"这就是"不法的平等"问题.相对人能否依据信赖原则在应然与实然之间主张不法的平等,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禁止该主张,我国正处于市场化和法制化逐步完善之时,也宜加以禁止.【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0)005【总页数】3页(P81-83)【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法治;平等对待原则【作者】林柳兵;张志皓【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在探讨平等原则之前,必须要对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以及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或事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1]。

比如行政机关可以自由选择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等。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典型特征,有其自己的历史背景。

20世纪以前,法律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法律如果没有规定某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作出此种行为。

政府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公共行政仍处于消极行政的阶段。

但在20世纪初,西方国家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尤其是二战以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不断扩大。

行政活动具有灵活多样性,法律不可能规范所有的行政活动,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是非正式程序,而非一个简单一致的程序,其作出决定的实质内容和程序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也可能侵犯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各种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则先后在世界各国得以产生和确立,平等对待原则就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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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要: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法律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主要体现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来看,其司法适用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进行简要论述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
一、平等的涵义与分类
1、平等的涵义
“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笔者通过对资料的翻阅与查询,以及平日的学习积累,对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承认的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结果平等,所谓结果平等是指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总之,平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
的条件下都要同等对待,不同条件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条件下是可以有差别对待的。

2、平等的分类
第一,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

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论自由、良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多数是被国家的宪法所记载的,是载入本国宪法体质中的,能够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权利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争议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种平等称之状态平等,。

状态平等”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更加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第二,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发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指强调每个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劳分配时必须要有无差别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第三,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

“完全平等”即公民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所包含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绝对平等,不存在差别对待。

“比例平等”即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平等学说,其中心表达是指基于比例的平等能够实现是公正的对待。

也就是说完全平等要求政府机关要一视同仁不可有不平等对待;而比例平等则要求政府机关对不同的个体要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和方法,以实现现实意义上的
平等。

二、平等的法律标准
平等就是要求对待相同的事物不应有不同的待遇,不同的事物可以有差别待遇。

但是天下之大,人与人之间又存在着普遍的差异,因此,对于这样不同的情况,要想满足平等的差别原则平等,就必须要有不同的标准。

下面笔者就简要的概括平等的法律标准首先,基本权利与同等标准。

平等简单的说,可以分成自然的与社会的两大部分。

比如性别、天赋、种族、外貌等等属于自然的,是无法改变的,是无法用道德标准去衡量的,是没有善恶美丑之分的。

而富贵、贫贱、工资、职务、社会地位这些是由人的自主活动而形成的。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就应该根据个体的不同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关系来讲可以有不同方式的平等对待。

其次,社会权利的平等认定标准。

社会权利是一个比较泛泛的概念,实质是指政治、经济等权利的总称。

我们认定社会权利的平等标准要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方面,政治权利与自由标准。

也就是说,政治权利的平等是指政治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能够为公民实现平等的对待而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国家政治权利不得干涉个人的政治自由。

另一方面,经济权利和贡献标准。

是指每个人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在经济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每个人提供经济权利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按劳分配的,因此,人们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一样的,但是每个人经济权利与经济贡献的
比例是相等的。

三、法律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行政法中的平等观念能够充分地体现出行政行为的平等意义,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行政法律制度中是一个较为中心的观点。

将行政客体的权利自由扩大,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必然势头。

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现行的行政法是约束其行使的行政权力。

同时,行政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期自己的义务,对于行政客体来说也有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举个例子说明,在行政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出具其身份证件,并且要指出违法的事实,于此同时要聆听当事人的申辩,并予以解释,提供帮助等等。

(二)行政法律中的双方的独立性
作为自然人的存在,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主人,与政府行政人员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相互的。

双方的意志存在基础上的一致。

比如,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影响下,使得企业中的“官工”、“官商”、成为了“法人”;“单位人”成为了有自主地位的“社会人”;农民由“官农”成为了土地承包制的“自由农”等等,其社会地位的上升,足以体现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则。

(三)行政主体对客体并非是单项的支配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质的运行,就要求政府转变其职能,要从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职能转变,从神秘的政府向透明的政府转变。

诸如,公民日常的报警;发生刑侦案件时要求公安人员破案、打击犯罪;要求法院的法官公平的审判案件、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审计企业的税务状况等等实质上都是具有支配意义的,并非是行政客体的无条件服从和单方面的支配。

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是相互的,是双向的,是角色互换的。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
[2]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8年版。

[3] 罗堂庆:《谈谈对平等法律主体的公平保护》,山东法学1994年02期。

[4] 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01期。

[5] 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法学2003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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