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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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

行政法平等原则范文行政法平等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待相同的行政对象,不因其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歧视或优待。

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即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确保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待遇,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

其次,平等原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再次,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将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因此,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歧视任何人。

无论是公民还是非公民、政府机关还是私营企业,无论其性别、种族、国籍等身份特征如何,行政机关都应该在相同条件下给予相同的待遇。

第二,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问题时不能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措施。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发,不因个别特殊因素而对待不同。

第三,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特殊情况下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但要在原则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然而,实践中行政法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并不完美。

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性和垄断性,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任人唯亲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较大,难以充分照顾到每个行政对象的权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不公正。

为了确保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要: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法律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主要体现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来看,其司法适用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进行简要论述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一、平等的涵义与分类1、平等的涵义“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笔者通过对资料的翻阅与查询,以及平日的学习积累,对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承认的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结果平等,所谓结果平等是指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总之,平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都要同等对待,不同条件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条件下是可以有差别对待的。

2、平等的分类第一,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

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论自由、良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多数是被国家的宪法所记载的,是载入本国宪法体质中的,能够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权利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争议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种平等称之状态平等,。

状态平等”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更加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第二,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发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指强调每个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劳分配时必须要有无差别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正文: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

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与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本文将从法治、公平、自由、合法性、公开透明、效率和责任等方面来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治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法治的核心要求是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行使职权。

法治原则的核心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另外,法治还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治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须有法定依据、合法目的、合法手段和合法结果。

其次,公平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不歧视。

公平的具体内容包括公正行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和组织、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进行决策等。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任意歧视或偏袒其中一方。

公平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再次,自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必须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思想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益。

此外,行政法还包括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够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结果。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另外,行政法还包括效率和责任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高效、及时、便利地满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需求。

浅谈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浅谈平等原则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
为什么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 同。

行政 法 中的 平等原 则
“ 平等 ” 一词 , 其字 面含 义理解 , 的是 “ 从 指 身为 人之 价
值与地位 皆无 差别 、 无特 殊性 ” 。行 政法 的平 等原 则 的含
义, 包括行政 主体 对数个行 政相对 人实施 行政 裁量权 时 , 应
当相 同情况相 同对 待 , 况不 同时应有 合理 差别 。可 以说 , 情 该原则对控制行政主体 滥用行 政权力 、 选择 性执 法 , 充分保 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
第 9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He a u iilP l e Vo ainlColg o ra o n n J dca oi c t a l e l c o e
2 1 年 6月 01
Jn. 0 u e 2 11
Vo. . 1 9 No 2
显然受到了不公平 的对 待。或者虽 然行政 机关要 求 x和 Y 都必须交税 , 但要求 x比 Y交得多 , X同样 也受 到了不公 平
的对待 。现代行政拥有较多 的裁量权 , 针对裁量权而运行 的
平 等原则 , 便成 了控制 与监督 行政机关 的重 要手段 。“ 如果 享 有实施与执行法律职 能的机关 能够 使赋予 平等权 利 同尊 重 这些 权利相一 致 , 么一 个 以权利 平等 为基 础 的社 会 秩 那
随着现代社 会生活 的 日渐 多元化 、 复杂 化 , 越来 越 多的 领域受到行政权力 的指导和干涉 , 政权 得到 了前所未 有的 行 扩展 。在这种 扩张 的进 程 中 , 行政 行 为不 仅要 严 格依 据 法

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
中还 享有 行政 优 益权 或 行 政 特 权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
为保 证绝 大多数 公 民的权 利 , 政 权 被 授 予具 有 优 行 于相 对人权 利 的特 性 , 相对 人 权 利 受 到 公 共权 力 的 限制 , 无法 与之 比拟 H 。这 是 传 统 的认 为行 政 主 体 与行政 相对人 之 间不平 等关 系 的主要理 由。
于行政 主体 的单 方 面意 思 表 示 , 需要 双 方 当事 人 不
意思表 示一致 ; 2 为 了保 证行 政 法 律关 系 的实 现 , () 行 政主 体可 以依 法对 行 政 相对 人 采 取 强 制 措施 , 而
相 对人则 无 此 权 利 ; 3 行政 主体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程序 , 即行 政行 为 的效 力 可 以通 过法 院 的 司法 审查
或行政 主体 本 身撤销 两种 途径加 以否定 。 当然 法律 并 非 承认所 有 的行 政行 为 都 具 备 形式 效 力 , 比如 当
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执行 会 造 成 难 以弥补 的损 失 , 么 那 该行 政行 为在 特定 条 件 下 ( 法 院裁 定 或行 政 主 体 如 自行 决定 ) 以暂 时 不执 行 J 可 。而 当行 政 行为 明显
“ 平等之 下的 对应 、 不对等 ” 的关 系。行政 法平 等原 则 的其他 内容 包括 : 行政 参 与 ; 行政 公 开 ; 等对 待 ; 型 平 新
行 政行 为 ; 行政 诉讼 与行政 复议 中的平等 ; 监察 审计机 关对 其他 行 政机 关及 公 务 员的平 等 对待 ; 政 机 关 对 行 公 务 员之 间 的平等 对待 ; 对终 身制公 务 员与聘任 制公 务 员之 间的 平等 对待 等 。行 政 法 平等 原 则符 合 内容根 本 性和效 力贯 穿始 终性 的行 政 法基本 原 则 标 准 , 并且 具 有 广 泛 的 法条 规 范基 础 , 因此 可 列入 行 政 法 基本 范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

试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摘要】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具体包括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为正当目的、事物本质与合理差别,但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司法审查渴求平等为人之天性。

平等乃社会之基础,既是人们的信念与追求,又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更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法律原则。

实现平等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

在行政法中确认平等原则,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与具体化,可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一、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平等原则所宣示的理念是: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物,应依其特性,为不同之处理。

平等的追求与实现,是人性尊严的要求与体现,也是行政法的任务与目的。

行政法作为人权的保障法和“动态的宪法”必须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

因此,行政法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没有生命力。

1. 禁止恣意原则。

该原则意指行政机关之行为不能任性,毫无标准之专断,也不能随执行官员个人好恶去决定,而是依事物本质、正义理念及合乎宪法基本精神去从事行政行为。

平等原则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或者比例对待。

”这是一种顺向思维。

如果作反向思维,这项原则也就是要求“同等情况,禁止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禁止同样对待”,亦即国家行政机关不可恣意采取差别待遇。

2.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的主要意义和内容在于禁止行政恣意,但行政裁量决定只有在严重违反该原则时才构成被撤销的理由。

所谓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系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做出相同的处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科学,为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和申诉提供了基本框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行为的相关要点。

一、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之下进行。

法定主义原则包括权力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合法性原则。

权力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授权;程序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程序规定。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歧视公民或法人,对待所有人应当一视同仁。

行政机关在决策、办理事务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偏见、特殊关系或不正当因素而对待不同群体或个体。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权利保护原则包括法律权利保护原则和程序权利保护原则。

法律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程序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要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高效、便捷,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效率原则旨在改善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水平,实现行政机关的良好运行。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切具体行动,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等。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具体指向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动来实现具体目标和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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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摘要] 平等原则作为宪法位阶的一般原则,系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平等的公法内涵是: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平等原则适用的实质是其归类问题,要满足平等原则的要求,合理的归类是不可避免的。

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三大领域中引入宪法位阶之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解决因具体法律规则的缺位,相对方虽可叩开法院大门,但仍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之困惑。

; [关键词] 平等;归类;标准;适用;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1]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2]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2].与古希腊时期的平等观主要集中于批判奴隶制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腊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观发展为要求公民于国家权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则标志着平等思想已从政治的主张落实为法律,强调公民对国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参与及特权的禁止。

在当代,平等观主要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亦即主张基于基本人权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

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干预问题。

; 一、平等的概念与公法内涵; 平等,被称为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戈尔地雅斯难1.”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后,许多圣贤先哲留下无数真知灼见。

然而确如萨托利一再所说:“平等问题的复杂性——我把它称为迷宫。

”[4]以至于时至今日,人类仍一直被这一问题所深深困扰。

; 不平等的起因,正如卢梭说剖析的,可分为两类:“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

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比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叫别人服从他们。

并且卢梭还明确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他提出了人人生平等,财产应尽可能地平等分配,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政治权利平等的要求。

”[5]同时卢梭指出,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国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 那么平等是什么?; 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的用法:第一是本质上的平等,即人都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

本质上的平等常常作为分配上平等的理论基础。

[6]“本质上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人”的平等,它排斥差别待遇要求绝对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个人”的平等,它要求合理的差别待遇。

; 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

[7]P91~95前者要求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如甲的功绩和价值大于乙的三倍,则甲所得到的也应大于乙的三倍;后者则主张对任何人都一样的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并进行平衡的平等,换言之,要求在结果上谋求绝对的拉平。

这类关系既适用于双方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 在罗尔斯看来,平等是一组在无知之幕下签订的原始契约,即是在所有个体都无法预知自己在社会中的环境、身份、财产、地位等的无知之幕下达成的一项旨在保护自己不因“社会最大剩余额”的需要而被牺牲的合意。

无知之幕下,出于对成为最弱小者的恐惧,每个个体必然都寻求并愿意“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开平等原则)。

”[8]P60; 据上原则,平等的正义性要求我们的制度建构应保障:“1、每个人都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2、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并使以往受益最少者享有较大的利益(差别原则)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8]P83; 平等思想有一个从最初的指人类在与政治有关的某些方面向经济领域发展的过程。

从这个过程来看,平等的涵义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相同的权利;2、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

如罗尔斯表达的职务、地位与价值物对所有人开放;3、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地分配。

人类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在历史上体现为劳动者反对剥削和压迫,建立一个理想社会的强烈愿望,具有空想的性质。

; 我们认为,平等是一个关于人之所以为人及其之所以为他自己的两种价值观的复合性问题,平等概念的明晰必然是一个共性与个性,自然人与社会人的衡量过程。

无疑,平等这个概念不可能有放在什么场合都适合的定义,如“善”、“宗教”一样,是老子“不可道、不可名”(凡可因循之道决非永远之道,凡可有限定义之概念决非宏大概念)境界。

所以,历史上有着各种见仁见智的定义并不奇异。

这些定义虽然各不相同,但都相互联系着,有点象同一个迷宫的不同入口,而这些入口主要作用就是让人可以踏进这座迷宫。

; 平等是什么?我们认为,不管各种定义如何,归根结蒂都联系着,联系在“同等待遇”与“差别待遇”上,总之,是同等对待与差别对待的正当性问题。

这可以看作是本文的一个出发点。

我们主张平等是个人要求公权力不得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的权利。

说平等是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不仅意味着平等原则的普遍崇高性,而且表明这种精神的价值不依赖于事先存在的其他任何价值,它是一种最初原则。

那么,平等原则上的平等权必然也是一种不依赖于其他任何权利的最初权利,如此,平等原则在政治制度上的要求必然是有限政府,在行政法上的要求必然是国家不得恣意的实施差别待遇。

; 二、平等的分类; 平等的意义如前所述,学者们的说法各不相同。

对于平等的分类也是一样,人们按不同的标准,大致作了如下分类。

; 1、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罗尔斯对“机会平等”主要提供了两种解释[8]P84:一种是“机会的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ofopportunity),亦即“唯才是举”的“前途的平等”(careersareopentotalents):另一种是“机会的公平平等”(equalityoffairopportunity)。

所谓“机会的形式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可能性:“机会的公平平等”比起“机会的形式平等”来说则更进了一步,它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备相似潜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

例如,按这一原则,通过免费的义务教育,使贫民的儿童得到和富人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出身而失去凭最初天赋资本可以达到的地位职务。

同时,“机会平等”不是指生存,而是指发展,不是指基本权利,而是指理想前景,以政治领域为例,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般并不意味着这种“机会平等”,而是否人人都能被选举担任某些高级职位却意味着一种“机会平等”。

; “结果平等”或称“平等的结果”,强调每个人作为人的平等,人们应绝对的无差别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平。

事实上,“结果”上的平等从来都没有实现过,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差别可以缩小,但总要存在。

而且人们已经看到,“缩小差别”所带来的实际上的“平等”利益(贫穷中的平等),远远要小于“机会平等”之下人们所追求到的利益,特别是,这种平等恰恰又以牺牲个人自由和发展等其他权利为代价。

; 2、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9]; “完全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生存和发展的起码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上应该绝对平等,不容许有任何差别。

正如天赋人权论者认为人权是每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具有的并且必不可少的:“人权是所有的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权利。

”; “比例平等”首创于亚里士多德:“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

这种比例至少需要四个因素,因为‘正如A对B,所以C对D.’例如,拥有量多的赋税多,拥有量少的赋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

[7]P93因此,人们根据不同的能力应得到不同的待遇。

那么,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是否相悖呢?有学者认为并不矛盾:“一方面,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比例平等。

”[9]换言之完全平等要求国家机关不可恣意地差别对待,比例平等则要求国家机关应积极地进行合理地差别对待,以弥补不平等的情形而实现实质的平等。

; 3、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10]; 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在所有的平等亚概念中是最难统一、最有歧义的。

学界的表述各不相同。

如:“不相应于事实上的差异而为待遇上的平等为形式上的平等;依事实上的差异而为比例上的待遇才是实质的平等。

”“消极不采取不平等的措施是形式的平等,积极的采取合理的不平等措施是实质的平等。

”; 对平等从不同的考察角度进行分类的一个好处是比较清晰,不易含混;另一个好处是它们可以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省却许多累赘的解释。

; 三、平等的认定标准; 人类孜孜不倦地花费几百年时间争论平等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寻找一个能让人们接受的共同标准。

哪知事与愿违,反弄出一大堆个个似乎都有十足理由的标准,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样就碰到一个问题:谁说了算?; 对于平等,我们认为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标准,否则就将存在“结果平等”将平等异化为平均这样的极端,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可以放弃应尽量构建统一、简洁且明确的判断标准的理由。

要完成关于平等的判断,我们认为需要一个有序的,等级不同的梯形结构式的标准体系,毕竟关于平等的声音是如此不同,且“天下至大”,“万民至众”,“物之不齐”又是普遍情况。

; 关于平等的判断标准,大陆的学者鲜有涉及,实务界也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

故此我们只能结合不同的平等思想及其分类,并在推敲其公法内涵的基础上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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