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的种类
案件移交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交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案件从原司法机关转移到其他司法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交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移交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移交的概念案件移交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案件从原司法机关转移到其他司法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交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移交;2.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移交;3.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案件移交;4.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交。
三、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案件移交的程序1. 提出移交申请案件移交前,原司法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移交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案件的基本情况、移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 审查批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移交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的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法律程序等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程序,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移送的概念、法律依据、移送条件、移送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移送的概念案件移送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法律程序等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同级移送:指同一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问题而进行的案件移送。
2. 上下级移送:指上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与下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问题而进行的案件移送。
3. 交叉移送:指不同级别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问题而进行的案件移送。
三、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管辖范围、职责分工以及案件移送的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管辖范围以及案件移送的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职责、管辖范围以及案件移送的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程序以及案件移送的规定。
四、案件移送的条件1. 案件性质: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性质,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管辖范围: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
3. 法律程序: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移送通知、移送手续等。
4. 实体公正:案件移送必须保证实体公正,不得因移送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五、案件移送的程序1. 侦查机关移送:(1)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关于案件移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案件移交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不同司法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对于案件的处理和衔接。
案件移交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案件移交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案件移交概述案件移交是指在本辖区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根据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工作需要,依法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移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为案件移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案件移交的条件1. 案件性质符合移交要求:案件应当属于移交机关的管辖范围,且符合案件移交的法律规定。
2. 案件管辖权明确:移交机关应当明确案件的管辖权,确保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机关。
3. 案件证据齐全:移交机关应当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确保案件移交的完整性。
4. 当事人同意:在移交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四、案件移交的程序1. 提出移交申请:移交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案件移交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批准: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对移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包括签署移交文书、办理移交登记等。
4. 通知当事人:移交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移交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案件移送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送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保障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案件移送法律展开论述。
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①贪污贿赂犯罪;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④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⑤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①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的;②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①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②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
案件移交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将案件从一个机关或部门移交给另一个机关或部门处理的行为。
案件移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概述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法律规定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解释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案件移交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移交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1)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从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到另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
(4)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样适用于案件移交。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移交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1)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从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到另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
四、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案件移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管辖权异议、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案件移交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由于法定原因或实际情况需要,将案件从某一司法机构移交给另一司法机构办理。
案件移交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移交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移交的概念案件移交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将案件从某一司法机构移交给另一司法机构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交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案件移交作出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案件移交的程序、原则、期限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移交的证据要求进行了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案件移交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移交的程序1.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移交给其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办理时,应当制作案件移交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给相关机关。
2.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移交给其他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办理时,应当制作案件移交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给相关机关。
3.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移交给其他审判机关办理时,应当制作案件移交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判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给相关机关。
五、案件移交的原则1.依法移交原则:案件移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移送法律法规(3篇)

第1篇摘要案件移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案件移送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立法背景、原则、程序、法律效力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和审判程序,将案件从原受理机关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过程。
案件移送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对案件移送的规定较为分散,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移送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二、案件移送的立法背景1. 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案件移送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因素影响案件处理。
2.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案件移送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3.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案件类型日益增多,案件移送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
三、案件移送的原则1. 管辖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遵循管辖原则,即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 及时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以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3. 公正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
4. 便民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案件移送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
案件受理机关认为案件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
2. 审查批准。
移送申请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后,案件方可移送。
3. 通知当事人。
案件移送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移送材料。
案件移送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5. 接收案件。
接收案件的机关应当接收全部案件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五、案件移送的法律效力1. 确认管辖权。
案件移送后,原受理机关丧失管辖权,新受理机关取得管辖权。
案件移交_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案件从一方移交给另一方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案件移交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并对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移交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监督。
(2)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第二百零五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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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种类
一、案件移交
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移送
犹转送。
《清会典事例·户部·杂赋茶课》:“由陆路者,自河南陕州验引,移送潼关秤盘截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程序法中的移送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同时,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审结。
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各种原因,有积极争取管辖权的,有消极移送案件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
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为6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6%;2007年为89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91%;2008年为94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5%;2009年1-10月为5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75%。
多数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审理是正确的。
但不排除原审法院的个别法官为“甩包袱”等主观原因,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对此分析并寻找对策。
1、案件移送的主要原因
(1)立案庭把关不严。
立案庭的有关人员在立案审查中不细,没有对被告
(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细致的审查;对于合同之诉,没有审查是否有约定管辖;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
如专属管辖等。
(2)某些法院为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
某些法院为收取更多的诉讼费用,跨级别管辖收案,将本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违规立案;有的法院为增收,对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明知不属本院管辖却予以受理甚至动员法官主动寻找大诉讼标的的案源。
不论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均以立案处理,极易导致案件被移送。
(3)原告故意误写被告的地址。
原告起诉时,因对被告的具体地址不详知,故意将被告的地址写在本院辖区内,其目的要么欲在本院审理;要么依赖法院去查找被告的真实地址。
一旦找到被告后,被告很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部分承办法官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
有的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棘手,想法设法将案件推出去,其中案件移送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
甚至有的诱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让被告提供虚假地址的证明;或者以其他法院对此案也具有管辖权为由而将案件移送。
2、移送卷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卷宗材料不全。
依法移送的,有的没有对当事人作笔录,已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办公所在地;有的没有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办公地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告知其移送原因及法律依据的笔录,移送函中案件被移送的原因也不写明。
(2)程序违法。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有的没有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移送方式结案,有的没有制作合议笔录。
3、案件移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1)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实体的审理工作,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如果立案庭把关不严,业务庭的承办法官不得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从而人为地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降低了审判效率。
而且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使原本就较为缺乏的的司法资源被浪费。
(2)影响了兄弟法院之间的关系。
部分法院对被移送的案件以移送不妥为由而将案件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干脆将被移送的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法院之间因此为案件相互推诿,甚至反映到上级法院。
从而影响到法院之间的关系。
(3)妨碍了当事人的正常诉讼,影响了司法公信。
法院之间因此为案件的移送相互推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有的为最后的管辖权问题苦苦等待,甚至给被告或者第三人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机会,使原被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乃至受到侵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
4、对策
(1)严把“立案庭”审查的第一道关口。
首先,负责立案的人员要熟练地掌握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以应对各种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其次,立案人员要严格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侵权或者合同之诉应审查必要的诉讼材料。
对被告地址不明确的不予立案;对被告的地址存疑的,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2)案件承办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质量和效率意识。
不可否认,在当前人少案多的情况之下,承办法官的案件压力固然很大,但是,试图通过案件移送的方式审结案件来摆脱压力的方法实在不可取。
而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