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新版)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精品资料.doc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矿山,对进入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指派或聘用的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职责,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向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管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三)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建议;(五)及时通报矿山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六)协助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七)向上级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矿山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八)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任务。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供给上级监管部门,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一、职责1. 安全监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派到矿山企业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安全教育: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山企业内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矿山企业的整体安全素质。
3. 事故调查: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发生事故后负责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预警: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定期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提前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预警。
5. 安全监测: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监测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监测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等,提供数据支持并进行分析。
二、管理办法1. 岗位设置: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依据。
同时,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要求、培训要求等进行规定,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相关知识。
2. 培训考核: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工作计划: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报备相关部门。
工作计划要包括安全检查的时间、频次、对象和内容等,确保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
4. 工作记录:驻矿安全监管员在进行安全监管工作时要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包括检查、调查、培训等方面的内容,记录中要有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信息,作为工作的依据和证据。
5. 安全督查: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督查,包括督查他们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表彰或处罚。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培养公司员工对安全的高度关注和责任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订立本《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
本制度适用于驻矿安全监管员。
二、工作职责1.驻矿安全监管员是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必需全面负责驻矿区域的安全工作,订立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2.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研究、订立和修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并进行宣传、解释和执行。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目标,订立安全风险评估,并监督、检查和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订立并组织实施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并依照上级公司布置的任务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三、管理方法1.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肯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安全管理证书,并定期参加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2.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自动了解和掌握国家、地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的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安全管理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处理突发事故的本领和应急响应本领。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8.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乐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竞赛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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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模版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及岗位技能,通过申请并经煤矿企业同意,进入煤矿现场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矿山工人的安全权益。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政治敏锐性和纪律性,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严守国家机密和煤矿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安全地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职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或者协助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估、监督等工作,及时发现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操作及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责任人整改到位;(三)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参与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工作情况;(六)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修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七)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创建管理机制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的管理机制,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明确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对其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与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监管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指标量化
制定具体、量化的评估指 标,如检查覆盖率、问题 发现率、整改合格率等。
第三方评估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 效果评估,确保评估结果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监管问题诊断与改进
STEP 01
问题分类
STEP 02
原因分析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分类整理,明确问题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
STEP 03
整改措施
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 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确 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定期评估与修订
定期对安全监管制度进行评估和 修订,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外部环 境的变化,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 科学性。
安全监管流程优化
01
梳理安全监管流程
对现有的安全监管流程进行全面 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流程优化提供依据。
制定规范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各级监管人员的信 息报告职责和要求,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
加强信息分析与应用
加强对监管信息的分析与应用,挖掘信息背 后的规律和问题,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 支持。
Part
04
监管效果评估与改进
监管效果评估方法
定期评估
对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 评估,包括日常检查、专 项检查和年度评估等。
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和培训工作。
工作职责与要求
工作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工作职责与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 精神。
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意识。
资格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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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
(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
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
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
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
(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
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
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安全监管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经核查不是所驻煤矿座机、老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的,按办公室记录累计处理。
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
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二)岗位轮训。
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三)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
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七、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四)涉嫌犯罪的。
六、工作考核(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
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案。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县局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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