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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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源自于我国宪法,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和发展。

下面是相关的参考内容: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1. 法律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信仰、人身权利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都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2. 平等享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无论公民的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背景如何,都应当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

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

3. 综合性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

不仅包括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还包括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这使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较为全面,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利益。

4. 相互联系: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互联系的。

这意味着不同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不能割裂。

例如,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表达权依赖于公民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又依赖于公民的信息获取权。

这种相互关系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这些权利。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特点:1. 法定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益等。

公民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民的义务,这是公民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2. 依法履行:公民基本义务是基于法律的。

公民有义务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不能以违法为手段来实现个人的利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3. 社会责任:公民基本义务强调了公民对社会的责任。

公民除了享有基本权利外,还应当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这样,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保障。

4. 公民道德:公民基本义务强调了公民的道德责任。

公民有义务尊重他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循社会公德。

这样,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相结合,既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也提高了公民的道德水平。

以上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的相关参考内容。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指在法律保护下,每个公民所具有的一系列权利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以下是我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1. 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等,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每个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并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公民基本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守法、纳税、保卫祖国、参加劳动、尊重他人权利等。

守法是公民的首要义务,不仅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包括遵循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和契约精神。

纳税义务是公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保卫祖国义务要求公民为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利益,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

参加劳动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通过劳动,个人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重他人权利义务体现了公民要建立和谐社会的责任,尊重他人的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套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履行,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确保社会各方面正常运作的前提条
件。

公民既要依法享有自身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我国宪法中,人权价值通过基本人权原则得到了体现和强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言论出版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力。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制约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平衡。

再次,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司法保护。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民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力,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政权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和控告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法律对于维护人权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这说明法律的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适用性。

宪法作为“法律的法律”也不例外,它只有被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并发生实效,才能体现其作为法律的价值与作用,才能更有效地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实施与否尤为重要,关系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与权威。

然而,正如有的学者写到的:“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

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民法和经济法也为广为人们运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仍默默无闻,备受冷落。

”【1】如何才能保证宪法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实效呢?本文通过查找现阶段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中的问题与不足,从而寻求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宪法实施保障途径。

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现状宪法保障制度,即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落实实现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是在1954年宪法中首次确定并开始运行的,主要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由于设计上的不足和缺少具体程序,加之“左”倾思想干扰,这些规定的宪法保障作用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文革”中被置一旁而名存实亡。

1975年宪法彻底取消了宪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形成这方面的立宪空白。

1978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并有所改进,但还是达不到1954年立法的水平。

直到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我国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才趋于定型。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是对宪法实施提供的宣言性保障,其意义在于为其他宪法保障体制提供最高宪法依据,并具有推动宪法意识建设的巨大社会政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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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董成杰
来源:《锋绘》2019年第07期
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
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
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3 我国宪法目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现行的1982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一领域,系统总结了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迎合社会的要求不断地加以充实,体现在如下条文:一是结构顺序排列更科学。

之前宪法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而1982年憲法则把它规定在第二个章节,即《总纲》后面,《国家机构》之前,说明它是《总纲》的后续,同时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高度重视 ;二是法条的数量增多,内容越来越丰富。

从确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条数量相比较,54宪法有14条,75年宪法有2条,78年宪法有13条,而82年宪法有关部分则增加至18。

在法条数目增多的同时,82年宪法同54年宪法相比较而言,内容也更加丰富。

3.1 平等权保护现状
平等权是国家给予公民在法律上不受差别对待的权利,是公民拥有其他权利的根本。

一旦涉及到人权,美国经常都会批评我们国家漠视人权,然而美国才是真正的践踏人权,就比如在种族歧视这个领域:什么餐厅分开、火车车厢分节、招聘职业区分,在这个成天高喊人权保障的虚伪国家里,黑种人每时每刻都在遭受着种种不公平的差别对待。

与此相比,我们中国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方面是做得很充分全面的。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家庭情况等。

3.2 经济文化权利保护现状
在经济文化权利保护领域,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文化领域的受教育权。

《劳动法》的条文明确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每个星期休息两天,但在我们国家除了一些老师,公务员等能够达到,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无法拥有这种权利的。

说到教育权,到现在很多贫困山区的教育还是普及不上的,孩子是祖国的花儿,是国家未来的希望。

因此,把受教育权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每一个应受教育的孩子头上是很重要的。

4 继续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宪法的进步同时伴随着人们一步步理解、运用根本法则的历程。

这些年,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日常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广大老百姓的维权认识也跟着提升了。

然而,经过很多的司法实务案件,发生了一系列对程序性辩护的漠视,对证据收集的不全面而引发的刑事错案或者是违反宪法的案子。

这表明了一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在健全完备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个问题上应当准确罗列性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用确定的题目准确规定某一个权利,同时细化相关的逻辑结构,增加其
内涵的完整性。

人权是一个抽象笼统的概念,仅仅具有道德上的意义,而基本权利是法律明确承认的。

宪法罗列了我们国家法律的大体架构,简明扼要地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它确定的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太少且并不通俗易懂,而详尽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性的条文,违法犯罪强制性惩罚举措却少之又少,这使得宪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宪法的初衷相去甚远。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逐步地去完善和增加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

设立根本法的目标就是为了能够很好去实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是它最大的灵魂所在。

尽管宪法需要大家日后继续去完善,但是它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却是不可小觑的。

有权利必定有义务,我们在拥有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主动去践行宪法所确定的义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最大的努力。

宪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1982年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面逐步得到了完善,彰显党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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