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非歧视性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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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你听说过非歧视性原则吗?它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一缔约国在实行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不用对其他任何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非歧视性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实现的。

其中,最惠国待遇是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

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

国民待遇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的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贸易活动主体和客体,实施非歧视待遇。

The n XXX。

XXX ns。

i.e。

"n treatment"。

there should be no n een domestic and foreign products。

services。

service providers or enterprises。

and they should be given "nal treatment".The n XXX of the WTO and its legal system。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成立的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协定。

GATS的目的是为全球服务贸易提供稳定的、透明的和可预测的框架,以促进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发展。

背景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贸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家之间的服务交流更加频繁。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各国纷纷意识到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服务贸易框架来引导和规范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服务贸易体制,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增加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流动。

GATS的原则包括:1.非歧视性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要求对于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同样的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给予特殊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将外国服务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一视同仁。

2.透明和预测性原则:成员国应及时向WTO提供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信息,并尽力提高监测措施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3.自由化原则:成员国应逐步减少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管制,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壁垒,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协定内容范围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包括从服务供应商提供给服务需求方的服务,以及临时跨境的服务供应。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GATS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和监管。

成员国应通过在自己的承诺表中列出要开放的服务领域、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等方式,逐步提供市场准入操作,以便其他成员国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卫生和安全措施GATS承认成员国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原因可能对服务贸易进行一些限制。

然而,这些限制应符合其他GATS原则,如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是保障投资者平等对待和公平竞争的基础。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区域统一性原则是其核心内容。

歧视性措施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和国际投资环境。

解决非歧视性原则问题面临着挑战,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和促进国际合作。

非歧视性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国际投资协定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未来发展方向应着重完善非歧视性原则的监管和执行机制,促进全球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国际投资合作和互利共赢。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区域统一性、歧视性措施、挑战、重要性、监管机制、发展方向1. 引言1.1 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性国际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法律基础和保障,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跨国投资规模的增加,国际投资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投资协定为各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保护准则和投资环境,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国际投资协定不仅对投资者本身具有保护作用,也对宏观经济稳定和国际规则体系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规范和约束投资行为,国际投资协定有助于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和避免投资争端,从而维护了全球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准则。

1.2 非歧视性原则的定义非歧视性原则是国际投资协定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投资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其投资实施不歧视性待遇。

这意味着,投资国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无论其来自何国、持有何种国别或资本,以确保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中享有平等的待遇。

非歧视性原则的核心目的是消除国际投资中的歧视性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和公平。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之间签署了众多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

这些协定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享受一定的保护,并提供一定程度的非歧视性原则,以免受国别或地区的不合理歧视。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协定中非歧视性原则所涉及的问题。

背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是指投资者应在其他国家投资时不受到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这一原则主要分为两种形式: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签约国要对来自其他签约国的投资者提供与其它国家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国家同意给予某个国家的投资者特定的待遇,那么这个国家在投资方面与其他国家的投资者也必须给予相同的待遇。

MFN原则的目的是消除投资者之间的不合理歧视,确保各国投资者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得到平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是指签约国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给予同样的待遇。

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在签约国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旨在确保外国投资者在留在投资国时不受到不合理的歧视,享有与其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

非歧视性原则的意义非歧视性原则对于国际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非歧视性原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预测性。

当投资者面临不合理的歧视时,他们可能会失去对投资环境的信任,并在决策投资时采取谨慎态度。

而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权益和利益有更明确的认知。

其次,非歧视性原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确保投资者在不同国家之间享有相同的待遇,非歧视性原则减少了不合理的保护主义倾向,并促进了投资和贸易的自由化。

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及中国应因

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及中国应因

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及中国应因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CPTPP与DEPA框架的重要性 (2)1.2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背景与意义 (4)二、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主要内容 (5)2.1 非歧视待遇的定义与范围 (6)2.2 消除市场准入壁垒 (8)2.3 促进商业机会均等 (9)2.4 保护知识产权 (10)三、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11)3.1 对中国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 (12)3.2 对中国数字产业发展策略的影响 (14)3.3 对中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15)四、中国应对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策略建议164.1 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17)4.2 提升企业竞争力 (18)4.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19)五、结论 (20)5.1 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发展趋势 (21)5.2 中国在应对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中的角色与挑战 (23)一、内容概述CPTPP作为当前全球范围内最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在电子商务领域提出了高标准的非歧视待遇规则,旨在确保所有数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和交易中享有平等待遇。

DEPA则聚焦于数字经济,通过一系列创新性的规则设计,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与发展。

在此背景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这些规则不仅关系到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更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力。

深入研究CPTPP和DEPA框架下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应对策略,对于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首先梳理CPTPP和DEPA关于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具体规则,然后分析这些规则对中国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最后提出中国在此框架下应采取的策略和建议,以期为中国数字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主要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投资措施来吸引外 资,但这些措施可能会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规则来规范 这些投资措施,以维护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
协定的目的和重要性
目的
制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目的是规范各国政府的投资措施,避免其对贸易产生扭曲或阻碍作用,维护公 平、自由的贸易环境。
监督机制
定期监督和评估
对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了解各成员的执行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
审查和改进
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对协定进行审查和改进,确保协定能够适 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的变化。
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
监督机制应遵循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确保各成员在协定实施过 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对待。
争端解决机制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商品、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本 国同类商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旨在消除对外国投 资者的歧视,促进公平竞争。
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实施可能因 国家而异,取决于各国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国应公开有 关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以便外国投资者了解和预 测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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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 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承诺
承诺形式
市场准入承诺通常以清单形式列出, 明确规定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开放市场 的程度和范围。
透明度要求
市场准入承诺要求各国公开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便外国投资者了解市 场准入条件。
限制措施
在市场准入承诺中,各国通常会保留 一些限制措施,如数量限制、关税配 额等,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减少政府采取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促进 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因此,协定对投资措施进行了限制,要求各国尽量减少对投资的限制和 干预,推动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与此同时,过高的引资成本、产业和地域分布不平衡、技术扩散效应不理想、外资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

我们必须在利用外资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建立规范、健全、有效的引资机制。

关键词: 利用外资;引资政策;投资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获得了长足发展,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连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FDI的流入多年来持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资本来源和产出来源,而且直接带动了对外贸易,优化了出口结构,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一、我国利用外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运行环境日益改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效已经十分显着。

2002 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高达826.5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外商投资已遍及第一、二、三产业的几乎所有行业。

但在利用外资金额大幅上升的同时在利用外资政策、引资结构和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一)外商投资产业分布失衡,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由于我国国家政策、劳动力及自然资源优势和市场容量等各方面的原因,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投资少、见效快、盈利高的第二产业,尤其是投机性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业,其次是第三产业,而需要巨额投资、回收周期长的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领域投资较少。

截至2007 年,外商投资制造业的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分别为19 193家和408.6亿美元,占累计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的50.6% 和54.6%,从一、二、三产业来划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占总额的1.19%、73.27%和25.54%。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
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诲关法令或条例,保护专利 权、商标权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 (5)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 施; (7)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 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
23
案例2:汽油标准案
最终修正了专家组的报告,但未推翻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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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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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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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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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框架
第一部分 WTO机构概况 第一章 建立过程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结构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二部分 WTO基本原则 第四章 非歧视原则 第五章 自由贸易原则 第六章 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章 透明度原则
本部分主要内容
第四章 非歧视原则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五章 自由贸易原则 (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
第六章 公平竞争原则 (反倾销、反补贴等)
第七章 透明度原则
1
第四章 非歧视原则
2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3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Most Favored Nation-treatment (MFN)
(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4)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 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诲关法令或条例,保护专利 权、商标权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
(5)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 施;
(7)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 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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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非歧视性原则问题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应用非歧视原则最常用的两个标准。

最惠国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二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相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相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从协定内容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是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是指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第二是与投资相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指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第三是因为战争、革命造成损失的补偿。

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本国人与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往往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用。

一般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其境内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相关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也存有例外,如通过列举例外清单方式,为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区域一体化协定提供政策灵活性,并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管制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和建立与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场准入不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比贸易协定中的待遇标准更为复杂。

在外国投资的准入方面,使用非歧视原则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即使是非歧视原则仅局限于开业后阶段,全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也会限制东道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差别而保护国内投资者对外竞争的水平。

并且,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活动多种多样,仅在开业后阶段就包括一项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所以,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下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民待遇义务的使用范围非常宽泛。

在这两个标准中,最惠国待遇不像国民待遇那样,对东道国保护和支持的国内产业造成直接冲击,因而一般争议较少。

对东道国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区别对待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而不是区别对待不同国籍的外国投资。

即使如此,东道国还是希望能够根据其促动本国投资的政策,有选择地控制外国投资进入的类型及其进入的条件。

比如,东道国可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采用审批政策,以选择其认为与国内产业政策相容的外国投资。

东道国还能在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业并已开始生产后继续向他们提供投资激励或其他利益,而不向其他外国投资者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在投资开业前或开业后阶段就不愿提供全面的最惠国待遇。

对很多东道国来说,在外国投资进入阶段是否适用国民待遇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仅与开业后的投资待遇相关。

但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特别是加拿大和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投资开业前阶段,这对很多国家来说是一种“革命”。

全面适用国民待遇,将使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在很大水准上消除了东道国拥有的支持和保护国内投资者的措施。

例如,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就不能为本国投资者保留特定的产业或部门,不能对外国投资附加未对本国投资施加的特定条件。

在开业后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不能只向本国投资提供补贴或其他利益,不能在环境或就业等领域对外国投资实行比本国投资更严格的管制。

所以,为使东道国在投资问题上保留适当水准自主权而给国民待遇原则附加的例外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在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实行非歧视原则通常的情况是一些协定给予全面而严格的国民待遇,而另一些协定则较为松散和狭窄。

在非歧视原则的全面表述中,国际投资协定要求东道国根据可行的法律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在所涉及的投资的开业、收购(开业前待遇),以及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开业后待遇)方面给予所有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

当前,很少有国际投资协定达到这种高水平。

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只涉及开业后待遇,其注重的是投资保护而不是市场准入。

而且绝大多数协定包含限制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的例外,特别是对国民待遇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相当严格。

1、“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在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时,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存有重要差别。

在处理外国投资的开业前(准入和开业)待遇方面,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两种主要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外国投资的准入要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很多情况下还要求各方应为其他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这是绝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的规则。

如各缔约方应促动其他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准许这些投资的进入。

各缔约方应给予这些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不应通过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这些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这些协定并不限制任何一方管制或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水平,而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不适用于投资开业前阶段。

但是,一般来讲,这些协定会在投资进入东道国后的“开业后”阶段,对外国投资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实行限制在投资开业后阶段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施。

通常的方式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已经进入东道国和已在东道国开业的投资。

典型的例子是:一缔约方应给予在其领域内的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

对待外国投资准入和开业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只适用最惠国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适用。

绝大多数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最近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一些包含投资条款的区域一体化协定,如NAFTA和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当然,在所有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利益只涉及协定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投资,而不涉及第三国。

从当前来看,即使这种方法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还不具有普遍性,但UNCTAD注意到,近来在投资开业阶段适用最惠国待遇已经越来越广泛,这种情况表明,市场准入阶段的非歧视待遇对那些希望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来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通常是列出满足该义务适用的活动范围内的准入和开业。

例如,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于协定涵盖的投资,在其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运作、经营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各方应给予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在其领域内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国民待遇”),或在其领域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国民最惠国待遇”)。

2、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所有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存有例外。

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

国际投资协定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一般相对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要多一些。

很多国际投资协定包含系统例外,将特定的活动、部门和措施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这种排除范围比在贸易协定中要大得多。

有些例外是基于互惠的考虑,例如,所有处理税收问题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以避免损害独立互惠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目标。

独立互惠的安排优先于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例子还有农业、渔业、海空陆路运输。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回避了GATT/WTO中涉及的问题。

另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则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承认协定缔约方在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

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将政府采购活动排除在非歧视待遇之外。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或排除国有企业控制的部门,或排除文化产业,或排除补贴等等。

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有一般的例外,通常,这些例外与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涵盖的政策领域类似。

不但包括东道国为追求在诸如公共卫生、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为与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定保持一致而采取的措施。

很多协定考虑了特定国家的例外。

与GATS中使用的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方式形成对比的是,绝大多数协定通过自上而下的“负向”列表方式规定了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

在国际投资协定涵盖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例外的“负向”列表一般比只涉及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要长。

可见绝大多数协定只适用于投资开业后阶段。

那些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都提供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会附加一个详细保留项目的时间表。

这个时间表通常采用“负向”列表的方法,根据列表,国家许诺在所有投资阶段,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门都给予国民待遇,同时这个时间表还明确包括了保留的例外。

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规定了各方采用或维持属于协定附录中列出的部门或问题的例外的权利。

MERCOSUR在其成员国的投资方面采用了类似的模式,每个成员国有权在一个过渡期内维持例外的限制,但必须在协定的附录中详细说明。

3、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待遇标准。

这两个标准可能发生冲突,尤其当它们在具体条件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同时使用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大。

例如,东道国A与东道国B达成了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B国的投资者有资格获得一项不赋予A国投资者的特殊投资激励。

A国与C国之间有一个已经存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该条约给予投资者开业后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但没有任何特殊的投资激励。

然后,来自C国的投资者就能够根据最惠国标准,而不是国民待遇标准要求给予投资激励。

在解释A国和C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坚持哪一个标准?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并未规定以哪一个标准为准。

德国、葡萄牙以及英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都是这种情况。

其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指定,适用其中对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更有利或最有利的标准。

加拿大、智利、一些欧共体成员、韩国、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在NAFTA中都是这种情况。

在上面给出的例子中,因为给C国的投资者提供了比国民待遇更高的待遇,这意味着以最惠国待遇为准。

所有外国投资者将有权获得给予B 国投资者同样优惠的待遇。

这种准则能够适用于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就是这种情况。

显然,在一个国际投资协定规定采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更优惠者可能导致所有外国投资者享受比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但是,更可能的情形是,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国民待遇有例外或限制,结果外国投资者将在特定方面享受比其国内的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而在其他方面则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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