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92833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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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economic law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62法律关系特征:P6(1)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3)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的具体社会关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P7(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条件:(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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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③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④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⑤公司的封闭性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③经理④监事会6合伙的主要特征:①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②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③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④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⑤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⑥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的资格7、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8、合同的分类:⑴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⑵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⑷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⑹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承揽合同等;从合同是指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等)9、要约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要约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对方一经接受,合同也就成立③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10、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①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1ff961e9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7d.png)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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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 社会本位关系:经济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3) 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5) 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与其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 商业贿赂: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者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时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效劳的人。
(8)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9)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10)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清偿责任的公司。
(11) 股份:指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清偿责任的公司。
(12) 合伙企业: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
公担风险,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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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设立的,有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一起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论述题:一、(P17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答:1、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里主要包含四方面的要求:(1)、清偿标的,必须为到期债务。
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依据此条请求清偿。
(2)、清偿顺序,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前者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3)、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是指其个人财产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后剩余的部分。
(4)、债权人可以以合伙人中的人(一个或者数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1)、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人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点:三、合同的类型1、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2、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非式是合同3、成交是否需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4、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5、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支付相应代价:有偿合同、无偿合同6、与合同相互主从关系为标准:主合同、从合同四、违约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新编经济法 期末复习资料 (全)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②市场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③宏观调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④社会保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安置法》.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组织,自然人,国家,例供销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②客体:物(指人类能够控制的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的,例债权,房屋),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行为(即提供一定的劳务,如运输行为,勘察,基建工程等),智力成果(著作,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生产经营标识等)3.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定义: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相对事件:如因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5.代理权的类型: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财产出资→个人承担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式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不适用于独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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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答:(1)市场缺陷的存在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3)国家的能动反应(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2、简述经济主体。
答: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自主设计行为目标、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独立负责行为后果并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动的经济有机体。
经济有机体包括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政府、机构、企业、自然人。
政府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关系的管理调节主体,是国民总收入的分配主体,也是市场监管的主体;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社会的生产经营主体,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个人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消费主体,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
3、简述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答:概念:又称行业性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4、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答: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作用:1、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2、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5、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答:原则:①调控法定原则a、调控主体资格法定b、宏观调控权力法定c、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②调控绩效原则刺激、鼓励和促进、保护经济利益的提高③调控公平原则④调控适度原则A、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B、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得干预经济组织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6、简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答: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7、简述财政的概念与职能。
答:概念: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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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社会本位关系:经济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3) 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5) 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与其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 商业贿赂: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者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8)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9)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10)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1)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2) 合伙企业: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
公担风险,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3) 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14)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15)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16)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
(17)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18)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19)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初级农作物和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20)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指生产或销售对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一竞争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简答题】(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
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
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法人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
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
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则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法。
其中,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由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
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
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
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志负责。
4、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六)、虚假广告行为及其表现形式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入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形式:1、质量的虚假表示2、价格的虚假表示3、变相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七)、商业秘密及其特征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1、非公知性2、保密性3、经济性4、实用性(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1)固定价格的协议(2)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3)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4)联合抵制协议(5)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1)限制转售价格(2)固定转售价格(九)、消费者的权力1、安全权2、知悉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索赔权6、结社权7、受教育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十)、行业协会的特征1、非盈利性2、中介性3、社会团体性4、行业协会的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进行保护【案例解析】案例1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案例2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担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了齐某和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问题]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齐某和唐某作为厨美公司的董事,却以所掌握的技术和销售资源成为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要求齐某和唐某将从华伦灶具公司取得的收入交归厨美公司所有是正确的.2.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案例3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分析]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案例4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问题]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析]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不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2.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3.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5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问题]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分析]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机械设备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2.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机械设备厂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企业被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丙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案例6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问题]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分析]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依照这一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为: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60万元.这260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10万元的清算组费用,剩下25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计2x30=60万元.欠税款10万.250万元之中清偿了这两笔费用欠余180万元,而破产债权共计200万元,显然不够清偿,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乙,丙,丁的分配比例为180/200×100%=90%.乙应得:100×90%=90(万元).丙应得:75×90%=(万元).丁应得:25×90%=(万元).案例7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 .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分析]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1)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2)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案例8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