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简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新的规定,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我国改变食品问题的现状以及保护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该罪在实践中极少适用,在犯罪构成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难、认定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司法实践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名词不断走进人们的视野,使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
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市场行为,以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欧美国家也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但逐步完善的监管制度使得它们最终走出了食品安全的困境。
“食品召回、天价赔偿、严厉处罚”成为欧美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把利剑,这些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监管。
而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很多都是经过媒体曝光之后,监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
可见,监管的滞后是危害我国食品安全的一大因素。
但同时,对监管的规制比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查处更有难度。
“食品监管渎职罪”则为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在认定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新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规定,该罪名被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应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
②而该罪在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方面一般争议较少,而在主体和客观方面上则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简析

管 职权 时 , 渎职 行为 构成犯 罪 的 , 应 依 照渎 职罪 有 也
定 罪处 罚 。
2 .主 观 方 面 。 一 般 表 现 为 过 失 , 可 能 是 故 意 。 也
玩 忽 职守表 现 为过 失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徇私 舞 弊 导 而
造成 特别严 重后 果 的 , 五 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有期 徒 处 刑 。 草 案 同 时 强 调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的 , 重 处 ” “ 从
需 受苛 责 。因此 , 走 出食 品安全 频发 的怪 圈 , 须 要 必
便 与 其 他 罪 相 区别 。
1 犯 罪 主 体 。 双 重 主 体 ,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即 中 负 有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22 人 员 。 我 1作 国 实 行 分 段 监 管 的 食 品 安 全 体 制 , 此 此 项 罪 名 犯 因
摘
要s 为应对食 品安全事故频发 的形势 , 年 的刑法修 正案( 将食 品安全 监管渎职 罪单列一条 加 以规 定。 今 八)
本 文分析 了此罪名的立法 背景及犯 罪构 成, 并从两方面探讨 了设立食 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的意义。
关: : 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 品安全 } 铤 阗 食 食 生命健康权
第2 9卷第 5 期
Vo . 9, . 12 No 5
西 安 社 会 科 学
Xia o il ce c ’ n S ca in e S
21 0 1年 1 O月
oc., 2 1 t 01
食 品安 全监 管渎职罪简析
马 明 茹
( 中共 滨 州 市委 党校 山 东滨 州 2 60 ) 560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产 、销售 、流通 、 饮服务活动等环节 中 , 餐
负 有食 品安全 监督管 理职 责的卫 生行 政 、
监 督管 理 职责 的国 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
徇 私舞 弊犯前款 罪 的,从重 处罚 。 由此 ” 可 见 ,食 品监 管渎 职 罪有 徇 私舞 弊情 节 的 ,与滥用 职权罪或玩忽职守 罪直 接提 高 量 刑幅度不同 ,而是采用从重处 罚方式来
法
食 品监 管渎职 罪 的理 解 与适 用
文 /王继峰
根据 ( ( 刑法 修正 案 ( ) 八 ) )第四 十九 条的规定 ,食 品监管渎职 罪是 指在 食品生
笔者认 为 ,《 刑法修 正案 ( ) 规定 八
刑法直 接提 高 了量 刑幅 度。( ( 刑法修 正 案
的 食 品监 管渎 职 罪 综合 了 滥用 职 权罪 和
,
食 品监管渎职罪法 律特征
( )本 罪 是 特 殊 主 体 一
根 据 刑 法 修 正 案 ( ) 的规 定 , 八 》 负 有食 品 安全 监 管职 责 的 国家 机 关工 作 人 员,仅实 施 了滥 用 职权 或玩 忽职 守 行 为 ,没有 引发重大食 品安全方 面事故或造 成 与食 品安全有关的其他 严重后果的 ,不 构成 本罪。只有 因食 品监 管人员的滥用职 权 或玩忽职守行为 ,而导 致发生重大食 品 安 全 事故 或 者 出现 与 食 品安 全有 关 的其 他严 重后果的 ,才构成 本罪 所 以,构成 本 罪不仅要求有法定 的犯罪行为 ,而且必 须发生 法定 的犯罪 结果 ,二者 缺一不 可。
坛
渎职或 动植 物检疫渎职犯 罪定 罪处罚。但 是 ,如果造 成了重大食 品安全 事故 或者 造 成与食 品安 全有 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的 ,就
浅析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兼论食品监管渎职犯罪预防

才 使真 相大 白于天 下 , 而拥 有监 管 期曝 光 的“ 毒 胶囊 ” 、 “ 毒生 姜” 、 “ 染 色馒 头” 、 “ 甲醛 白菜 ” 、 地沟 油 新闻媒 体 或者业 内人 士 曝光 , 手 段 的政府部 门却 发现不 了 ?难怪 人们 无不惊 叹 : 监管 机制 已形 等事件 , 再到 曾被 媒体披 露 的“ 苏丹 红” 鸭蛋 、 “ 三 聚氰 胺” 奶粉 等
修 正案 ( 八) 》 第4 9 条规 定 了食品监 管渎职 罪 , 将 食 品监管 渎职犯
罪 从渎 职犯 罪 中单列 出来 作为 特殊 条款 。 由此可 见 , 严 厉 惩 治食
品 安全监 管 部 门的渎 职行 为势 在必 行 。
一
、
食 品监管 渎职 罪 之立 法背 景 图l : 2 0 0 0 年- 2 0 1 1 年 我 国重 大食 品 安全事件 数 量( 件)
良知 , 大众 的饮食 安全 就只 能沦 为砧板 上 的鱼 肉 。正如 马克 思 、
于一 身, 充当 食品 安全犯 罪 的“ 保 护伞 ” , 致使 食 品安全犯 罪无 法
由此可 见 , 隐藏 于食 品安全 犯罪 背后 的深层 次 恩 格斯援 引 自《 评论 季刊》 中 的分 析 : “ 一旦有 适 当的利润 , 资本 家 游 刃于 司法 实践 。 监管 失职 、 渎职 犯罪 日益 猖獗 。 就 大胆 起来 。如 果有 l O %的利润 , 它 就保 证到 处被使 用 ; 有2 0 % 原 因是 : 二、 食品 监 管渎职犯 罪 产生 的原 因 的利 润 , 它就活 跃起来 ; 有5 0 %的利 润 , 它 就铤而 走险 ; 有了 1 0 0 % 的利 润 , 它 就敢 践踏 一切 人间法 律 ; 有3 o 0 %的利润 , 他 就敢 犯 任 何 罪行 , 甚至 冒绞首 的危 险 。 ’ ’ ① 仅在 2 0 1 1 年专项 打击 “ 地沟 油” 食 食 品监管渎 职犯罪 产生 的原 因错综 复杂 , 不 但监管主 体本 身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l期(总第n5期)J埘期al0f t I IPPany Sch ool0f C Pc孙e啤hou M unj“palCo咖i t tee N o.1,2012(sum,115)法学研究论食品监管渎职罪徐志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对此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专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
对该罪立法背景、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中主要问题进行准确理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价值。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司法适用;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 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l(2012)01—0069一03《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408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专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1.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恶性案件层出,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四川彭州毒泡菜事件”、“北京福寿螺致病事件”、“浙江金华火腿肠事件”、“河北三鹿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以及“双汇冷鲜肉瘦肉精事件”等等。
这些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严重降低了民众对基本生活安全的信心,也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缺陷再一次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2.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刑事立法滞后。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与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很大的关系。
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查处食品安全事故71924起,对150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参照其他相应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刑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
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不能参照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情形规定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予以追究。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三.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违规案件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违规案件分析报告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食品安全违规案件的原因和后果,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分析。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食品安全违规案件的背景、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客观地呈现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全貌。
一、案件背景食品安全违规案件是指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中出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害物质、超过保质期销售等,给公众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案件原因食品安全违规案件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企业或个人采取以次充好、掺杂劣质原料等手段,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
2. 监管不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全面到位,给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缺乏行业自律意识:一些企业或个人对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和能力。
三、案件影响食品安全违规案件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1. 公众安全受威胁: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信任危机:食品安全违规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公众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受到严重打击。
3. 经济损失: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会使消费者不愿购买相关产品,从而对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案件应对举措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减少违规案件的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提高部门协作效率,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惩罚力度,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3. 强化行业自律:企业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4. 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
五、案件解决方案的效果通过上述举措的实施,可以望到以下效果:1.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加强监管和自律,有助于减少食品安全违规案件的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

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引起了大家广泛讨论,本文选取了12个警示案例,旨在警示大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执法措施,合理规避监管执法风险。
案例1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案例2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3 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案例4 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5 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6 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7 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8 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9 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案例10 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案例11 蒋洋滥用职权案案例12 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
赵焱(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
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
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诉讼过程】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赵焱立案侦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简析
摘要: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形势,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单列一条加以规定。
本文分析了此罪名的立法背景及犯罪构成,并从两方面探讨了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食品安全}生命健康权
一、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民以食为天,饮食是百姓的立命之本、发展之源。
改革开放30余年给我们以不断丰富的物产,然而经济转型期单一追求速度的发展方式以及食品发展的不完善带来的食品隐患屡见不鲜,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引发了百姓无以言说的恐慌。
近年来调查显示,近七成人时食品安全不放心。
纵观诸多食品安全事故,固然企业主难逃其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推诿扯皮、查处问责不严,更需受苛责。
因此,要走出食品安全频发的怪圈,必须强化政府监管制度的硬约束。
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以法的强制力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及时而必要地终结了原来那种视政府监管可为可不为的阶段,实在是值得国人关注和期待。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犯构成简析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刑法惩处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使用需慎之又慎,区分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
之前已有的24条具体渎职犯罪罪名,并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单独列明,而概括适用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此次单列一条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意图。
同时,类似监管失职的罪名,最高刑期都不超过三年,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可见人大立法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及倡导的宪法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重视。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可以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加以细化,以便与其他罪相区别。
1.犯罪主体。
双重主体。
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体制,因此此项罪名犯罪主体相
当广泛,食品药品、工商管理、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均可能涉及。
而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隶属于上述部门依事业、企业性质管理的单位,如果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其中从事的公务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监管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依照渎职罪定罪处罚。
2.主观方面。
一般表现为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玩忽职守表现为过失,而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贝Ⅱ认定为故意。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特殊,它既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监管食品安全的活动和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4.客观方面。
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意义
1.重典治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重典治理,那就是严。
虽然任何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曾令违法犯罪现象消失,但是没有严刑峻法,难以震慑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外食品安全犯罪和一般的经济性犯罪还不可同日而语,因其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健康权,这些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是第一位的,属于民生、民心问题,不严不行,当严则严。
重典治理,大大增加了监管渎职的成本,使负有监管失职责任的各级官员,不再有全身而退,以及之后闪电复出的机会。
严刑峻法结合对违法者的杀无赦,有助于从根本上增强责任动力,改变以前安稳的监管体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宽严相济、罪罚相当的原则,也折射出对食品安全的零容忍态势,必将成为护卫百姓食品安全的利剑。
2.通过规定相关人员的罪责,增加其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自觉性
杜绝、堵截食品违法,必然要求增加日常监管的砝码,之前的举措步履艰难,虽有进步但未能触及根本。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但都只是一种行政问责,而不是刑事惩罚。
导致负有监管之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逃脱刑罚,甚至被免职的官员蛰伏后又异地做官。
而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彻底走出了“刑不及官”的误区,使得监管部门官员切实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而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为沉疴日久的食品安全领域敷上了对症的一剂良方。
总之,刑法的出手,让我们充满了新期待;期待通过新罪的规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通过法律的严惩,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让食品安全监管从被动走向主动,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不敢心存侥幸。
未来百姓的餐桌,会越
来越保险,我们的权利,也会在法治的完善中最终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