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15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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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十 章 渎 职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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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本罪与 《 刑法 》 第 111 条为 境外 窃取 、 刺 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 、 情 报罪的界限 。 2. 本罪与 《 刑法 》 第 282 条非法获取 国 家秘密罪的 界限 。 3. 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4. 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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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9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 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 。 2.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上述主体违反国 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情节 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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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渎职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 , 渎职罪包括各 种具体犯罪 , 我们可以 将具体犯罪分为以下三种 类型 : ( 1 )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 , 具 体包括滥用 职权罪 。 ( 2 )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 具体包括徇 私枉法罪 , 民事 、 行政枉法裁判罪 , 执行判决 、 裁定失职罪 , 执行判决 、 裁定滥用职权罪 , 私放在押人员 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脱逃罪 , 徇私舞弊减刑 、 假释 、 暂予监外执行罪 。 ( 3 ) 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
3.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 即只有那些具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 , 也可 以由间接故意所构成 。 ( 三 ) 司 法实务 1. 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的界限 。 2. 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责任事 故罪的 界限 。 3. 本罪与滥用 职权罪 的 界限 。 4. 对于刑法中所规定的一些特殊的玩忽职 守犯罪 , 因 已有特别 规定 。 5. 对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
( 三 ) 司 法实务 1. 本罪与 《 刑法 》 第 111 条为 境外 窃取 、 刺 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 、 情 报罪的界限 。 2. 本罪与 《 刑法 》 第 282 条非法获取 国 家秘密罪的 界限 。 3. 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4. 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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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9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 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 。 2.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上述主体违反国 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情节 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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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渎职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 , 渎职罪包括各 种具体犯罪 , 我们可以 将具体犯罪分为以下三种 类型 : ( 1 )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 , 具 体包括滥用 职权罪 。 ( 2 )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 具体包括徇 私枉法罪 , 民事 、 行政枉法裁判罪 , 执行判决 、 裁定失职罪 , 执行判决 、 裁定滥用职权罪 , 私放在押人员 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脱逃罪 , 徇私舞弊减刑 、 假释 、 暂予监外执行罪 。 ( 3 ) 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
3.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 即只有那些具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 , 也可 以由间接故意所构成 。 ( 三 ) 司 法实务 1. 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的界限 。 2. 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责任事 故罪的 界限 。 3. 本罪与滥用 职权罪 的 界限 。 4. 对于刑法中所规定的一些特殊的玩忽职 守犯罪 , 因 已有特别 规定 。 5. 对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 深圳市某建设公司得知韶关中院准备拍卖其厂房 后,派人前往韶关中院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上述厂 房,希望通过调解结案,并承诺一次性履行全部 债务。对于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请求,执行庭庭 长王某、书记员姜某制作了一份执行笔录,表示: 同意暂停拍卖,但前提是深圳市某建设公司于 2000年11月10日当天汇款1000万元到执行庭账 户。当天上午,深圳市某建设公司按要求将1000 万元电汇到该院执行庭的专用账户,但傅作庆仍 要求继续拍卖,致使深圳市某建设公司被迫于同 年11月12日以人民币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自己 的厂房,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因此获取了人民币 280万元的佣金。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 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 犯。 2、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是故意。 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 案例1、2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逃罪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 案件罪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 职权罪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 税款罪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 证罪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 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2007年3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戴 松林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 期徒刑1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 2000年9月29日,苏某依据广东省高院判决,向省 韶关市中院申请执行深圳市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 等共计人民币1761.8562万元。韶关中院受理该案 后,扣划了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752万元,查封了深圳市某建设公司位于深圳市八 卦岭工业区的厂房,并于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 圳市某拍卖行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以抵偿上述 欠款。 此时,广东某拍卖行公司总经理姚某获悉 此拍卖信息后,为赚取该笔拍卖业务的巨额拍卖佣 金,找到当时任韶关中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 傅作庆疏通关系,后傅作庆指示该案执行人员撤销 原拍卖委托,于2000年11月2日改委托由广东某拍 卖行公司对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厂房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 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和特征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
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 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 为。 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犯罪分子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的行为。
• 一、渎职罪的概念
•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
• 二、渎职罪的特征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 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
• •
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 管制度。
•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
• • • • • • •
放纵走私,情节严重。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二)放纵走私罪的认定 1、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2、本罪与走私罪共犯。 3、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放纵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687页) •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 • 2、玩忽职守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
• •
界限。 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非
• 四、徇私枉法罪
•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
9第九章渎职罪-PPT文档资料-课件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 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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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 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 于损失是否重大。如果滥用职权的 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则按一 般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给予相 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 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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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7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9章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渎 职罪包括36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 掌握其中的5个罪名(罪名前带★ 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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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渎职罪分述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 务的人员。但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罪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
的管理人员和代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 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 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 员。
4
本罪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代表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 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 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 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解释,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立法解释规定的这三类人在代 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应依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 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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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 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 于损失是否重大。如果滥用职权的 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则按一 般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给予相 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 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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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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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9章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渎 职罪包括36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 掌握其中的5个罪名(罪名前带★ 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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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渎职罪分述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 务的人员。但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罪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
的管理人员和代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 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 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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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代表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 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 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 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解释,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立法解释规定的这三类人在代 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应依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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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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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主体不同。 (3)犯罪的对象不同。
28
3、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 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3)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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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 399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将原罪名“枉法裁判罪”修改为现罪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 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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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 条)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念 与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 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8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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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 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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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 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了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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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主体不同。 (3)犯罪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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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 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3)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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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 399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将原罪名“枉法裁判罪”修改为现罪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 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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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 条)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念 与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 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8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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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 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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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 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了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渎职罪1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 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表现: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主体: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2)客观表现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4、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1)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2)犯罪主体不同
二、玩忽职守罪 (一)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表现: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任 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续)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 为的界限。 2.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3.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 (2)客观表现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4.本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 处。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徇私枉法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一)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表现: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任 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续)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 为的界限。 2.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3.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 (2)客观表现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4.本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 处。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徇私枉法罪
渎职罪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玩忽职守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玩忽 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观方 面(过失与故意),客观行为(一般是不 作为、一般是作为)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事诉讼/民 事、行政诉讼;
因受贿而犯上述两罪的,择一重处——言外之意,因受 贿而犯本章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 裁定过程中)玩忽职守,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不依法 履行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他人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法条
竞合关系 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
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
[注意]:这项实际上是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大量外汇被骗购 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 罪的条件合二为一,只要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就可以 认定为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认定为犯罪。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立案标准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1、司法实践中要注重运用这项作为认 定玩忽职守罪的标准,如户籍民警的疏忽使犯罪 人逍遥法外,如警察看管的财物减少等。
第三十章渎职罪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 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 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 下: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 裁定的正常秩序。
(3)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并或者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不论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均应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 3.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 如因受贿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受贿罪与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按牵连犯原则处理。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客体是 国家的经济利益。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客观方 面,是行为人有签订或履行合同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 行为和因此而受骗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主观方 面是过失。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认定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 处罚。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 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 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 为。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 以作为例外情况而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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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除第397条第2款加重情节外,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 具体的滥用职权行为,就可认为是“徇私舞弊”,一般 不需要进行特别判断。
②具体的渎职行为:
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渎职行为,舞弊成为具有特 定含义的具体渎职行为。
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 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渎职 行为的同位语,并不具有超出具体渎职行为之外的特别 含义。(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例如,就刑法第 401 条而言,"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 外执行",就是舞弊行为;并不是指在上述渎职行为之外, 另有舞弊行为。
(1)择一重罪处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 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三罪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 并罚。
(3)如何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与外延?
“徇私”:一般指徇个人私情、私利。
从广义上讲,只要故意不秉公执法,就应认定为具有 “徇私”动机。 张明楷认为: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 单位、集体之私。
“舞弊”: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渎职罪中存在 两种情形: ①只是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
例如,第 41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 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这里的舞弊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明知不合格而招收, 或者故意拒绝招收应当招收的合格人员等。
4.受贿后又实施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 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 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渎职犯罪 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A选项,以特别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定罪。 B选项,以特别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走罪。 C选项,过失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D选项,以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
2.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章罪名,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象秘密罪 的主体系一般主体以外,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象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及罪数 认定 (1)无共谋不构成共犯,构成职务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 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渎职罪处罚。 (2)有共谋仅利用职务,可构成共犯,同时与职务之 罪择一重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 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 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处罚。
渎职罪
需要掌握的主要知识点: (1)本章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理方法。 (2)受贿后又实施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象犯罪人构成共同犯 罪及罪数认定。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 害职务行为公正性的犯罪。 1.罪名间的法条竞合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为一般法,本章其他罪 名是特别法。
(2)徇私、舞弊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
由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徇私并非表明行为的 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的要素;根据汉语的通常含义,徇 私显然是一种主观内容而非客观事实。
张明楷认为: 徇私属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主观的 超过要素(责任要素)。
舞弊实际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所以, 舞弊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徇私舞弊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从实务看,如难以查明行为人是否"徇私",导致放纵渎职 犯罪;"舞弊"的规定也显得多余。 但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 徇私、舞弊属于成立犯罪的要素。因此只能基于刑法目,"将 多余的解释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结论:
除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2款、第408条之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将“徇私舞弊”规定为情节加重犯的情节 以外,“徇私舞弊”都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故意犯中,滥用职权罪的一般法条;
②过失犯中,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条。
(2)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特别法优先适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特别法)的, 依照该规定(特别法)定罪处罚。
②一般法兜底适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 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 的规定(特别法),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一般法)的犯罪 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的兜底作用)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包括三类人员:
(1)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3)根据立法解释,从事公务的人员。
3.“徇私舞弊”的含义
本章有12个罪名法条中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词(其中第 399条徇私枉法罪中使用(“徇私”、“徇情”)。
例: 司法工作人员接到被非法拘禁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解 救要求时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时,不进行解救,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刑法416条第1款规 定的构成要件,但不能宣告无罪,而应适用刑法第 397条定罪量刑。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 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 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 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 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 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②具体的渎职行为:
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渎职行为,舞弊成为具有特 定含义的具体渎职行为。
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 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渎职 行为的同位语,并不具有超出具体渎职行为之外的特别 含义。(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例如,就刑法第 401 条而言,"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 外执行",就是舞弊行为;并不是指在上述渎职行为之外, 另有舞弊行为。
(1)择一重罪处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 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三罪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 并罚。
(3)如何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与外延?
“徇私”:一般指徇个人私情、私利。
从广义上讲,只要故意不秉公执法,就应认定为具有 “徇私”动机。 张明楷认为: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 单位、集体之私。
“舞弊”: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渎职罪中存在 两种情形: ①只是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
例如,第 41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 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这里的舞弊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明知不合格而招收, 或者故意拒绝招收应当招收的合格人员等。
4.受贿后又实施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 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 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渎职犯罪 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A选项,以特别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定罪。 B选项,以特别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走罪。 C选项,过失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D选项,以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
2.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章罪名,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象秘密罪 的主体系一般主体以外,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象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及罪数 认定 (1)无共谋不构成共犯,构成职务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 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渎职罪处罚。 (2)有共谋仅利用职务,可构成共犯,同时与职务之 罪择一重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 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 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处罚。
渎职罪
需要掌握的主要知识点: (1)本章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理方法。 (2)受贿后又实施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象犯罪人构成共同犯 罪及罪数认定。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 害职务行为公正性的犯罪。 1.罪名间的法条竞合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为一般法,本章其他罪 名是特别法。
(2)徇私、舞弊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
由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徇私并非表明行为的 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的要素;根据汉语的通常含义,徇 私显然是一种主观内容而非客观事实。
张明楷认为: 徇私属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主观的 超过要素(责任要素)。
舞弊实际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所以, 舞弊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徇私舞弊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从实务看,如难以查明行为人是否"徇私",导致放纵渎职 犯罪;"舞弊"的规定也显得多余。 但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 徇私、舞弊属于成立犯罪的要素。因此只能基于刑法目,"将 多余的解释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结论:
除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2款、第408条之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将“徇私舞弊”规定为情节加重犯的情节 以外,“徇私舞弊”都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故意犯中,滥用职权罪的一般法条;
②过失犯中,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条。
(2)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特别法优先适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特别法)的, 依照该规定(特别法)定罪处罚。
②一般法兜底适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 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 的规定(特别法),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一般法)的犯罪 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的兜底作用)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包括三类人员:
(1)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3)根据立法解释,从事公务的人员。
3.“徇私舞弊”的含义
本章有12个罪名法条中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词(其中第 399条徇私枉法罪中使用(“徇私”、“徇情”)。
例: 司法工作人员接到被非法拘禁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解 救要求时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时,不进行解救,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刑法416条第1款规 定的构成要件,但不能宣告无罪,而应适用刑法第 397条定罪量刑。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 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 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 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 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 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