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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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社会学论文“试论法律的目的”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学号:201141901109 指导老师:涂小雨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法理学-庞德)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

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

高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

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

(百度文库)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

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网络平台用户甲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与前女友乙的感情纠葛的文章,文中详细描述了乙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敏感内容。

文章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乙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乙通过法律途径,将甲和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社会学分析(一)法律规范分析1. 隐私权法律规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这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规范分析1. 社会伦理规范在我国,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

在传统观念中,隐私被视为个人尊严的象征,他人无权侵犯。

在网络空间,这一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2. 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要求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三)法律实施与效果分析1. 法律实施本案中,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失费。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具有实际效果。

2. 法律效果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促使网络平台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同时,也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正文】一、引言(一)一个需要继续回应的案例:泸州遗赠案2001年引起国人高度关注的“二奶告原配案”,即“泸州遗赠案”[1],已去多年。

该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遗赠人临终前立下的书面遗嘱虽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在赠予财产的内容上存在实质的违法之处。

原告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遗赠人所立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原告的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学界的有关争论渐已平息。

在争论中,支持者认为本案中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合理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反对者认为法院对立遗嘱的动机和原因等条件的审查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并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如此判案。

[2]本文再次关注该案是想进一步追问:法官为什么做出这种判决?(又可表达为:为什么法官“实际上”做出了如此判决?)而这不同于问:法官“应当”做出何种判决?因为前者是旨在进一步追问:法官所选择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以及法官在做出如此判决之时考量的重心是国家的成文法律,还是社会的道德习俗和民众的生活习惯抑或社会各力量之间的博弈?(二)本文的思路及安排为什么法官会做出如此判决?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提出这个疑问,试图从埃利希的观点出发,对这个疑问做出理论上回应。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扉页中既已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

通过对埃利希的理论的展开,以解开本案中“蒙眼女神”背后的力量。

而后,进入对主题,埃利希的法形成理论,的论证。

从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中寻求可能对“泸州遗赠案”的解释和评判。

通过对埃利希法形成模式的合理性论证之后,将之与中国的法治实践做出初步比较。

以此,达到本文的最终目的,探寻埃利希法形成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性贡献。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社会密不可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不仅影响着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也受到社会文化、价值观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成为了法律社会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社会学是一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旨在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研究范畴包括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变革过程,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等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同时,法律还为人们提供了法律权益的保护,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也是复杂而多样的。

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会对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产生影响。

此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会对法律的需要和功能进行改变。

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受社会影响,还表现在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

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会引发法律的改革和更新,而法律的变化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例如,在一个法制相对落后的社会中,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而在一个法制成熟的社会中,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引发各方面的社会反应和社会冲突。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定性研究主要侧重于对案例、事件和个别现象的深入分析,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来揭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定量研究则运用统计学的方法,通过对大样本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一般性的结论。

这两种研究方法相互补充,提供了不同层面和维度的研究结果和理论。

总之,法律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社会的运行规律。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假如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进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原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进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进展问题上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而只准备探讨当代中国法律进展讨论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索和讨论中国法律进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规律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章、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肯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讨论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章;最终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章而获得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讨论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讨论的开头和进行供应了认知基础和讨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进展讨论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的确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讨论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进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始终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进展的目标。

早在60年月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展目标,80年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展目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浅析法律与当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请客送礼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现象又是不正常的。

请客和送礼可以联系到一起来讲,同时也可以分开来说。

首先来谈一下请客,请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感情为主,比如说我和几个很要好的朋友在一起,那请客吃饭也就很正常了,因为这是同学朋友之间彼此沟通感情的需要。

另一种是则是以利益为主,有时为了一些利益,比如求人帮忙、托人办事就不正常了。

但这也是人之常情,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社会现象。

但是送礼就不好说了,因为亲戚朋友需要送礼,上级领导需要送礼,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亲戚朋友需要送礼。

有些是情愿的,比如自己的家人、自己尊敬的人。

有些是不情愿的,比如关系不好但还要按照礼节必须要送礼维持表面关系的人。

上级领导需要送礼。

给上级领导送礼是必须的。

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需要送。

因为这成为了社会的一条潜规则,只有送礼,你才是一个有前途的员工或干部,将来才有更多晋升被重用的机会。

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要送礼。

从最小的时候,上学,想上好的学校,要给校长送礼。

想进重点高中,需要给校长送礼,毕业想进好的单位,更要给XX人送礼。

生病住院做手术时,需要给医生送礼等等。

送礼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像,它直接表现为以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

大多数人送礼都是为了办事。

而这些归根到底是文化遗传的问题。

从许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种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了。

这种交往方式对于人类发展有益处也有不利的一面。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可以有效地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最好的补充和完善,从而加快了生产创造,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从社会健康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使人们的思想趋于利益化,致使许多好的品德精神文化失传,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虽然目前请客送礼有些不妥之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前却很难去约束这种行为,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相协调统一。

法社会学论文: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和方法分析

法社会学论文: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和方法分析

法社会学论文: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和方法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日益深化, 以及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根本性需要, 法社会科学渐渐形成, 该类科学发展与西方国家, 在经历了百年的发展之后, 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 对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西方法社会学的基调、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西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四方面进行简单评价, 为我国后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关键词:法社会学; 发展; 基调; 范围;法社会学具有特有的发展和成熟过程, 很多国外研究学者认为, 法是上层建筑具体的表现形态, 具备一种不可触犯的威严。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很多法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 法社会学开始由正派走向极端。

从60年代之后, 西方法社会学开始渐渐迈入成熟。

整体来看, 想要理清法社会学的发展演变历程, 人们首先需要对法社会学的发展含义进行明确。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总体来看, 法社会学成熟与20世纪的西方国家, 主要是由于西方社会的法律变化所引发的。

在19世纪末期, 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由只有资本主义转化成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所面临的必然矛盾。

在此种情况的促使之下, 法的社会化发展成为了重要的时代潮流。

很多法律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了结构调整, 建立了很多新的理论。

整体来看, 西方法学的发展阶段主要有三个。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初期开始, 到30年代结束。

在该时期中, 很多研究人员将社会学方法引入到了法学理念之中, 从而建立起新的法社会学。

例如, 在1911年, 庞德在《社会学法学范围和目的》中总结出了社会学法学的建立纲领, 这也为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条件。

第二阶段是从40年代到60年代之间, 在该阶段内, 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紧紧联系在一起, 利用同一种研究技术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从而取得了一些新的研究进展。

但整体来看, 该时期的研究注重问卷和资料统计, 很容易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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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

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

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

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

"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

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

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

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

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

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为了矫正法治的弊端。

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

有哪些代价呢?首先,人治与法治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法治能创造可预期性,就是说规范先于行为存在,人们可以根据规范来行为,从而把危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

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

古谚"衡平法的尺度以大法官脚的尺度为依托"说明了这一点。

创立衡平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人对人的考量。

在不受僵硬的规则的管束时,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因此大法官的良心很重要,他"是国王良心的保持者",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

人治有什么特点呢?第一,人治论者相信,如果能找到一个伟大的领导或小的群体来给社会分配正义,就能缓和法律本身的缺陷。

第二,人治的另一好处是再也无需保持决策的连续性,决策不受已经存在的规则的约束,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因而能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

法官没有义务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创造规范,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就是这样;毛泽东也说"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言下之意,用法律来束缚伟大的无产阶级的手脚是不被允许的。

柏拉图讲贤人政治,"内圣是前提,外圣是结果"。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未必对立,是可以契合的,而契合点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通过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法治大于人治,应尽快把我国的法治健全起来,使人们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经济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我看法社会学法作为一种事实,是指规范性事实,以此为研究对象形成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以区别于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和哲理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即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因而往往又称为功能法学。

社会学法学和法社会学有时通用,有时又有区别。

一般认为社会学法学是理论法学,法社会学是应用法学。

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法社会学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

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性事实"这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

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西。

法社会学的提出,打破了规范法学只满足于对法规范的注释演绎的法条主义的樊篱,建立了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

法社会学大大拓展了法学的视界,不是将法局限于表现为规范的法,而是看到了行动中的法,这种所谓法,不仅包括国家权威机关正式确认的官方式,而且包括民间法、社会法、习惯法等以各种以非正式形式存在的非官方法。

尤其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法与社会的关联中把握法现象,从而更为深入地揭示了法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

法社会学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法社会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动,具有当代性;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法在社会历史中的演进,具有历史性。

在这个意义上,毋宁把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视为是一种法社会学的历史研究。

更确切地说,法社会学是现实法事实之实然,法文化与法人类学是历史法事实之实然。

因此,法社会学是法事实之实然的研究,具有事实学科的性质。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

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

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

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

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

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

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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