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结课论文
法治社会论文

法治社会论文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我心目中的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初中的时候我们就学过这十六个字,不过,如果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人性化的管理,再加上这十六个字,我想我心目中,完善、人性、健全、理想的法律社会就能实现了。
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
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会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
”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们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
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
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
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何况,我们现在是大学生了,更应该知法懂法,为以后自己的发展村一项技能,打下基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律就是这样。
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提起法律,总给人一种威严、神秘和祟高的感觉,其实,法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有了法律,有了这些行为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有秩序,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就会为所欲为,随意抢劫、放火、杀人……那人们无法正常生活了。
人类社会也无法正常的进步发展,还有可能出现人类社会的倒退现象。
所以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很在就有人说过,但是如果真的应用在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公正建立在所有人具有同等尊严的基础之上。
它要求人们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参与、以及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具有同等机会。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社会学论文“试论法律的目的”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学号:201141901109 指导老师:涂小雨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法理学-庞德)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
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
高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
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
(百度文库)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
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关于多元法律性社会学的论文.doc

关于多元法律性社会学的论文1:本文对多元论的划分和理解(1)千叶官方“三重二分法”法学家对多元法律总是有不同的分类。
日本法学家千叶正式提出了两种法律:一种是国家根据传统的西方法律制定或批准的正式法律或官方方法,另一种是相应的非正式法律或非正式法律法律的这种双重性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划分,形成了“多重法律的三重二分法”的最终理论显然,这种分类主要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探讨“法律多元化”,这与本文的范围和重点是一致的。
对于单一国家的法律,三重二分法的分析工具框架可以用来准确地观察和分析其运行的整体结构。
具体来说,首先,第一个二分法是官方方法和非官方方法。
官方方法是一个国家法律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
非官方的方法是法律制度及其组成部分,它们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当局的正式承认,但在实践中得到一定范围的人的普遍同意和承认,无论是否在一个国家的边界内。
第二个二分法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二分法。
法律规则是指对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定的正式书面表达。
法律原则指的是证明、指向或补充、批评和修正与特定法律具体相关的现有法律规则的价值观、概念和体系的建立。
第三是内在规律和移植规律。
从广义上说,固有法是源于一个民族固有文化的法律。
狭义上,它是指现代西方方法移植之前,存在于非西方国家固有文化中的法律。
从广义上讲,移植法是一个国家从外来文化中移植过来的法律。
狭义上,它是指非西方国家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国家法。
由此,千叶正式从法律的形成路径和法律的社会适用性出发,对法律的多元性进行了宏观分类。
如果进一步探讨责任的来源,千叶还正式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考察了法律的多元性,寻求多元法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路径和功能。
千叶正式区分官方方法和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不是唯一的官方方法,还包括教会法、土地法、家庭法、民族法和政府正式承认的习惯法。
在我看来,事实上,当谈到法律多元化时,国家制定和批准的法律都是法律规范,人为地将某些规范界定为在社会过程中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社会学论文

浅析法律与当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请客送礼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现象又是不正常的。
请客和送礼可以联系到一起来讲,同时也可以分开来说。
首先来谈一下请客,请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感情为主,比如说我和几个很要好的朋友在一起,那请客吃饭也就很正常了,因为这是同学朋友之间彼此沟通感情的需要。
另一种是则是以利益为主,有时为了一些利益,比如求人帮忙、托人办事就不正常了。
但这也是人之常情,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社会现象。
但是送礼就不好说了,因为亲戚朋友需要送礼,上级领导需要送礼,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亲戚朋友需要送礼。
有些是情愿的,比如自己的家人、自己尊敬的人。
有些是不情愿的,比如关系不好但还要按照礼节必须要送礼维持表面关系的人。
上级领导需要送礼。
给上级领导送礼是必须的。
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需要送。
因为这成为了社会的一条潜规则,只有送礼,你才是一个有前途的员工或干部,将来才有更多晋升被重用的机会。
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要送礼。
从最小的时候,上学,想上好的学校,要给校长送礼。
想进重点高中,需要给校长送礼,毕业想进好的单位,更要给XX人送礼。
生病住院做手术时,需要给医生送礼等等。
送礼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像,它直接表现为以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
大多数人送礼都是为了办事。
而这些归根到底是文化遗传的问题。
从许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种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了。
这种交往方式对于人类发展有益处也有不利的一面。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可以有效地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最好的补充和完善,从而加快了生产创造,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从社会健康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使人们的思想趋于利益化,致使许多好的品德精神文化失传,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虽然目前请客送礼有些不妥之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前却很难去约束这种行为,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相协调统一。
法社会学总结

篇一:《法社会学》总结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
社会要求或制约下的法律法律规制下的社会或社会关系法律社会学的一种分类立法社会学;司法社会学;守法社会学法律渊源中的法社会学问题法律运作中的法社会学问题立法社会学;司法社会学;守法社会学法律渊源中的法社会学问题法律社会学的定义目前给法律社会学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实际上是不成熟的,因为这一知识领域仍是一个年轻的、开放的、不断发展的领域,它所探讨的理论和问题也是多元的、跨学科的,如果给它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可能会把某些值得探讨的理论和问题排斥在研究范围之外法学的规范性视角法律渊源:国家制定法法律的适用:形式逻辑准确\严谨\简明*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法律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正式法律渊源? 国家法、政府法或书本上的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则? 马克思主义法学;拉德克里夫·布朗“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同。
正式法律渊源分类 ? 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判例法:英美法系;1066年的普通法与14-16世纪的衡平法;国家或地域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当然亦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既包括正式的,亦包括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只有说服力,没有强制力。
如律师引用的常理、习俗、观念等) ? 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公共权力机构? 议事会、长老会、酋长;组织性;劳动仲裁员;学生司法会议、宗教纪律会议强制的层次性? 霍贝尔:暴力的授权行使;? 鲍斯皮西尔,“制度化的社会控制”,强调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 但也可能是弱意义上的强制,“社会结构的相互性与公开性”(马林诺夫斯基),如作为熟人的农村社会可能更注意影响,信息更容易传播。
? 费孝通《乡土中国》有着具体而详尽的阐述与论证。
小结? 国家的法与政府的法;非国家的法与非政府的法? 法律多元主义,一个开放的体系法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规”“范”的理解:? 规:规则;法规;常规;清规戒律。
浅谈《法律与社会学》

浅谈《法律与社会学》
《法律与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社会学
解读,可以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发展三个方面展开对《法
律与社会学》的浅谈。
法律与社会是相互关联的。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的意志和需求。
社会的变
革和进步会导致法律的变革和完善,而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也会影响社会的结构和运行。
社
会的发展需要对新兴科技和新型犯罪的管控,法律必须及时跟进并制定相关的规定,同时
法律的完善又能够推动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
法律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具有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的作用,能够维护社会
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使其成为社会成员之间争议解决
的最后手段,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共管理的基础。
法律的实施还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发展需要根据现实需求不断调整和改进。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机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一致,不
能脱离实际状况而存在。
法律还应该积极适应社会多元化的需求,保障不同群体的权益平等。
法律的发展需要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成果,深入了解社会的规律和变革,通过法律调整
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进步。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新型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出现。
而限于现今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限制,这些新型诉讼案件往往得不到司法的实质审查即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这些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由于得不到司法的及时救济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的滞后,令许多违法事实在出现后,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或无从的情况,从而使上述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的视野,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处的权利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为所有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有效地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在民事诉讼法内建立的纠正公共性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未得到认可,因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本文无意于拟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和功能有效性。
试从全新的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诠释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及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并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仅特定个人才能提起的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则为公益诉讼。
而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虽然公益诉讼产生于远古时期,但其引起广泛关注并加以具体适用却是在近代社会。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生活中,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所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
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后更是取得了长足进步。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社会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社会学论文篇1浅谈中国社会与法律经济学问题摘要:当今世界,社会与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各种问题日益攀升,给我国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分析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社会与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配套政策性金融法律经济学一、法律经济学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法律经济学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法和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交叉的新兴学科,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
用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具体地讲,就是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R?P?麦乐怡认为,“法律经济学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且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在80年代刚被介绍到我国时即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它开阔了法学研究的新视角,使法学研究可以从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做出经济的分析,以求达到二者结合的最佳效益,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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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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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辰唯
件的本地认识与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 这种认识与想象的复合体, 以及隐 含与对原则的形象化描述中的事件叙述,就是法律认识。在法律认识观点下,法律既不是笼 罩大地且无所不在之物, 但它也肯定不仅是用以避免争议、 增进利益和调整纠纷的一系列精 巧方法的集合。它更像一种市场观(anschauungen) 。正如古德曼所言的“世界存在方式的 观念” (the way the world is) 。比如,关于法律的核心概念——正义,吉尔兹研究认为, 何谓正义就是一种地方传统意识。由此,吉尔兹反对两种比较法的研究前提:一是,法律是 一个独立而自持的“法律系统” ,这个系统力图在日常生活中混杂的观念和道德面前捍卫自 己完整的分析功能; 二是, 法律是一种不加区分地把促进利益实现和处理诸力量间冲突的各 种社会手段予以有序组合的实用集合。结合其结论,吉尔兹对比较法研究提出了建议:一是 不应该把具体差别化约为抽象共性; 二是不应该就相同现象假以不同的称谓; 三是结论必须 是关于如何处理差异而非消灭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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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2011 级研究生,法律硕士(不区分方向) 。 [德]阿图尓·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尓主编: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郑永流译,法律出版 社 2002 年版,第 447 页。转引自李琛: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 页。 [德]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赵阳译, 《比较法研究》2004 年第 1 期。 [德]卡尔·拉伦茨: 《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 ,赵阳译, 《比较法研究》2005 年第 3 期。 前引注释 1,考夫曼书,第 448 页。 参见李琛: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日]川岛武宜: 《作为科学的法律学》 ,申政武译,载《现代化与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1
中欧法学院 2011 级
法社会学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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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辰唯
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司法中的法律技术, 即司法过程所做的具体的价值判断及其词语构成的 技术。 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词语技术的研究始终都是重点, 甚至于将法律的实质内容——法 律价值判断的问题亦主要作为词语的技术问题, 即作为制定法的概念和逻辑构成的问题来进 行研究。因为法律价值判断以词语技术为媒介。从语言学的角度,相比其他语言,法语和德 语的表达和语法更加精准, 也为其法学词语技术的发达奠定了基础。 在立法中所包含的法律 价值判断及其与构成其根据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被称之为“立法理由” 。川岛认为,在 研究价值体系的问题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它的变化,因为它并不是静止不动的。旧的价值 消失、 新的价值出现, 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 当社会生活发生较大的变动时, 价值体系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波动,而现代恰恰是这样一个时代,比如世界大战、经济危 机。 当我们选择与现存价值体系相矛盾的其他的价值体系为对象, 并依此去进行价值判断时, 这已经不再是可为经验事实所证明的真理,而完全变成了一种实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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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论层面,川岛提出法学需要科学的研究方法。他认为,作为法律处理对象的社会 关系实际上是由个民族的历史所规定的、个性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即使各国的法律 同被视为现代法, 它们所使用的概念和逻辑构成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在对与本国法使用着不 同法律概念的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时, 必须先将那些概念和逻辑构成转换成可与本国法进行 比较的形态。首先,要分析一定的法律处理方式(法律价值判断)与作为处理技术的概念及 逻辑过程的相互关系。其次,还必须对那些概念和逻辑构成与该国内部的社会现状、日常用 语、法律技术的传统、该国所特有的 frame of reference(概念或逻辑构成的框架)之间 的关系进行考察。这也是川岛眼中的比较法研究。 可见,法学研究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即自成体系的研究方法。 总之, 作为科学的法学所解答的问题依据的不是个人的信念和愿望, 而是依据可被各种 经验所验证的事实。寻求这种结论是科学的任务,因为法学所回答的问题,使人们能够实现 发现、控制、支配、变革现象这一科学的最终目的。在川岛看来,法学所要回答的问题并不 是应该选择何种价值体系,而是明确下述的若干问题: 某一种法律价值判断时为什么样的社会价值服务的?该社会价值处于何种价值体系 之中、地位(价值判断和价值的关系、价值与价值体系的关系)又如何?什么样的价值体 系反映着什么样的利害关系(价值体系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依社会的发展规律哪 一种价值体系在将来可能上升到支配地位等等。 正如拉伦茨在其演讲最后所言:而无论在哪里,问题都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一天不 停止这样的追问,法学就会存在一天,就会对人类——不仅由于它对实践的功用,而且作为 人类精神的一种重要表达——不可或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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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参见我国学者关于实践法律观的讨论,郑永流: 《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 版。 前引注释 3,拉伦茨文。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 《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 解释》 ,三联书店 1994 年版。 2
中欧法学院 2011 级
法社会学结课论文
采用比较法的路径进行法的现代化 ——以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为例
学号:1101301696 姓名:潘 辰 唯 2012 年 7 月 6 日
中欧法学院 2011 级法社 Nhomakorabea学结课论文
1101301696
潘辰唯
采用比较法的路径进行法的现代化
——以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为例
【关键词】 法学的科学性 地方性知识 法的现代化 知识产权法
一、 关于“法”
“法” 是一个笼统而广泛的概念,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具体内涵。 本文讨论 “法” , 主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上的法指法学;实质上的法则指法律。
(一 ) 作为科学的法学
法学的科学性问题一直就有争议。 “法学是否及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科学,早在十六世 1 纪就为哲学家和法学家们考究过” 。 而在近代,德国法学家们也关于此命题的展开了激烈辩 论。1847 年,基尔希曼在柏林法学会做了题为“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tiber die 2 Wert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 )的演讲。 一百多年后,1966 年拉伦 茨也在柏林法学会发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的演讲予以回击。 不管结论究 竟为何,至少能证明法学有其科学性的成分,否则,辩论就不会产生。在致力于追求体系化 研究的李琛教授看来,正是因为法学具有科学性,而科学的标志之一是构建体系,因此法学 研究才要力求体系化。 她解释认为, 法学的科学性之所以遭到怀疑是因为传统科学观受亚里 士多德影响而偏隘地强调科学的 “确定性” 。 德国学者诺依曼也佐证: “法学的科学性之争端, 4 首先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科学概念” 。 但是,当新科学哲学时代的开启者——卡尔·波普 尔提出“猜测性的知识理论” ,并公然宣称与亚里士多德的知识论传统决裂后,现代科学观 认为自然科学体系的合理性不再是无条件的客观性,而是“特定阶段内的解释的最优性” 。 因此,至少在理论层面,法学的科学性可以被证立。5 如果说李琛教授证明了法学为何可以成为科学, 那么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则回答了法学 为何需要成为科学的问题。 在其《作为科学的法律学》一文中,川岛武宜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技术先于科学而 发展并促使科学的诞生” 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法学。 作为技术的法律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形式。 在进行立法时,法学可做的贡献大多依据的是对司法进行研究所获得的成果。就此而言,法
(二 )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
同样是在 20 世纪 60 年代, 以人、 社会和文化为研究对象的人类学家吉尔兹发表了其名 篇《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提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 。 吉尔兹作为人类学家把地方性观念置于当地情境下进行思考的热情, 与法学家把案例纳入确 定的框架中进行分析的努力汇合一处并互相激发。 其结论的前提是文化的异质性, 其研究的 问题是当“对根本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本不存在时,法律表现为什么。在吉尔兹看来, 法律的运作凭靠的是地方性知识, 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对真实进行想象的特点方式的一部分。 地方性是植根于集体性的文化资源中想象的、 建设性的或解释性的力量, 即把对所发生的事
二、 被迫移植的知识产权法
所谓被迫的移植, 是指外部的压力是促成移植的主要动力, 而非内部社会需求。 公司法、 证券法,在传统中国根本不存在,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引进了公司、证券形式,继而 需要公司法和证券法加以调整。所以,公司法和证券法属于主动移植,因为存在社会需求。 但知识产权法就不一样了。中国古代禁止私自印刷书籍等,旨在加强思想控制,而不是保护 私权,所以传统中国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但是,我们引入知识产权概念后,中国社会只是变 成了全民盗版而已,甚至被美国官员称为“最大的世界性盗版国” :从教科书、电影光碟到 各种山寨电子产品„„不用去深究这其中的原因, 至少反映出中国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认同 度不高。从另一个侧面解读,就是中国社会对知识产权法的需求是被动的。因此,知识产权 法的移植是种被动的移植。下面我们就梳理一下晚清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移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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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晚清时期
19 世纪末,随着外国经济与中国关系的拓展,对未经许可使用外国商号和商标的指控 开始增多,此时中国商人非法利用主要是为了以西方商人名义运输而逃税。但到了 20 世纪 初,知识产权问题才开始增加,因为中国商人希望借助进口货的声誉牟利。但是,19 世纪 末的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正式保护。即使《大清律例》第 156 条有关商品标示的规定,但 其实质是对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欺诈的规定。 于是, 外国商人开始在一系列贸易条约中加入 保护其知识产权的约定。商标保护成为了中国和英、美、日缔结的贸易条约中的核心问题, 如 1902 年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中国政府要建立牌号注册所一处,将贸易牌号 呈明注册。但此时,中国并没有所谓商标法,因此这些条约的实施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 早期条约中涉及的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条款也同样存在很多含义模糊的条款, 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了履行条约义务,外务部邀请海关拟写商标法草案,但该英美 法模式的草案由于所涉及的注册问题、 外国人商标待遇、 管理职权与司法管辖等规定受到商 务部的异议而未被认可。 后商务部在日本顾问的协助下自己起草了一份试办章程, 解决了行 政管理和司法管理方面的问题。 但是该草案仍然遭到欧洲列强的反对, 因为他们认为商务部 草案只请日本人担任顾问,有偏袒之嫌。于是,列强不同意中国的草案,中方又拒绝制定替 代方案,僵局出现。大清政府便以此僵局为由,在此后的 20 年里都没有制定一部长效的商 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的发展状况也与此类似。 1912 年首次规定了有名无实的专利保护, 但在之后的 30 年里,产生的专利总共不到一千件。在 1906 年、1907 年和 1908 年间,清政 府对印刷和报纸分别立法,但法律所提供的登记制度旨在控制印刷者而已。1910 年,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