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案例思考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著名案例,反映了国家制定法同秋菊讨的那个“说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博弈问题等。
同时,这个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困惑。
强调依法治国,就必须解释并回答这一问题。
标签:秋菊打官司;法律社会学;国家制定法;说法“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特别喜欢探讨的一个案例。
究其为何如此热衷于讨论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隐藏在这个案例背后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我国法治的现状: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大体是这样的。
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
村长大怒,踢了秋菊丈夫“要命的地方”。
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
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
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对村长处以了十五天行政拘留(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
面对这一结果,秋菊显得异常难堪:她讨的只是自认为符合逻辑的一个“说法”,并不要求政府抓人。
那么我们在此就要提出几个问题:秋菊讨的“说法”到底是什么?秋菊讨的“说法”为什么会与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冲突?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一、“说法”释疑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不得不谈谈法律意识。
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批评说,秋菊讨的“说法”是愚昧、落后的。
但是事实上,我们真的就能用“愚昧”、“落后”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吗?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那么很明显,秋菊讨的“说法”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
因而,这个“说法”也就取决于社会存在。
法律社会实践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A,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至2022年,企业员工已超过3000人。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内部也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问题,尤其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2022年6月,企业A的一名员工小李(化名)因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此案涉及企业A的劳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员工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小李于2018年7月入职企业A,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在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2022年5月,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调整小李的岗位,将其从技术研发岗位调至生产一线。
小李认为,新的岗位与其专业技能不符,且工资待遇有所下降,遂拒绝接受调整。
2. 争议焦点小李认为,公司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小李还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调整岗位的决定,恢复其原岗位,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方面则认为,调整小李工作岗位是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也承认在工资支付上存在一定延迟,但已与小李协商一致,同意补发工资。
3.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交接记录等。
仲裁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辩论。
庭审过程中,小李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合同约定小李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2)工资条,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3)工作交接记录,证明小李已向公司提交了工作交接报告。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网络平台用户甲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与前女友乙的感情纠葛的文章,文中详细描述了乙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敏感内容。
文章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乙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乙通过法律途径,将甲和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社会学分析(一)法律规范分析1. 隐私权法律规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这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规范分析1. 社会伦理规范在我国,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
在传统观念中,隐私被视为个人尊严的象征,他人无权侵犯。
在网络空间,这一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2. 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要求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三)法律实施与效果分析1. 法律实施本案中,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失费。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具有实际效果。
2. 法律效果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促使网络平台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同时,也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社会学期末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张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张某在争执中情绪激动,用手推搡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在地,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李某住院治疗一周,花费医疗费5000元。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万元。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用手推搡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4.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李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李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因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及解答1. 案件性质及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分析,本案性质为故意伤害,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举证责任及证据提供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证明李某因张某的行为受伤的事实;(2)误工证明,证明李某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3)精神损害鉴定意见,证明李某因受伤造成的精神损害。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
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
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
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
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
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法律社会学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邻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社会问题。
邻里之间因为房屋、土地、噪音、垃圾等问题产生纠纷,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本文以一起邻里纠纷为例,探讨法律社会学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某小区居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王某家的房屋顶部因年久失修,导致雨水渗漏至李某家。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修复房屋,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向物业管理处投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处调解无果,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纠纷原因分析(1)房屋质量问题:王某家的房屋顶部因年久失修,导致漏水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是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沟通不畅:王某与李某在纠纷过程中,沟通不畅,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3)法律意识淡薄:王某和李某在纠纷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2. 法律社会学视角下的分析(1)法律关系: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邻里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2)法律规范:王某家的房屋漏水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房屋质量、相邻权的规定。
(3)法律责任: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对李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四、解决策略1.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社区、媒体等渠道,加强对邻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2. 建立调解机制:设立邻里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专业人员和热心居民组成,及时化解邻里纠纷。
3. 强化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小区房屋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房屋质量,预防邻里纠纷的发生。
4. 强化司法保障:法院应依法审理邻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邻里纠纷是法律社会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通过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邻里纠纷的成因、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解决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法律宣传、建立调解机制、强化物业管理、强化司法保障,以维护邻里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法社会学视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析

法社会 学视 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新
◎ 肖格 格
传统现代法学一般将法律区分为两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 实 中,法律 既是双方使用的决胜工具 ,也是两个社会阶层纷争的最 0 1 3年 9月 2 6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判处有期徒刑 1 O 体的 ,包括 它的内容和 目标 。什么样的行为被禁止和限制?其具 终裁判。2 体条文的 目的是什么?第二个维度是程序的 ,具体规定法律 规则 年 ,2 0 1 3年 1 1 月2 7日,李某某案驳 回上诉 ,维持原判 ,至此算 如何被制定和 实施。什么决定其真实性?诉讼如何开始?什 么时 是对这一案件有 了结果。然而这个案件 的结果究竟是否公正 ,或 候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但是 ,就像不同的案件在 实 者是否是符合司法意义上的公正 ,或者是民意意义上的公正呢? 体上和程序上是不 同的一样 ,案件在社会意义上也是不同的 :谁 按照布莱 克的分析模型 ,李某某案件属于上行犯罪 ,他在司 起诉谁、谁 支持谁 、谁裁决谁 的案件。 由此得 出,法律的第 三个 法地位中占有绝对优势 ,理应容易获得 官司 的成功 ,或者至少是 维度就是社会学 的维度。每个案件都有其相应 的社会特征 ,而正 较为轻的刑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究其根源 ,在中国广大民众 是这些特征决定 了案件的处理 。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 ,它也有 的思维中,他是强权的代表 ,李家相对强势的社会地位 ,加之李 人性 ,离开 了社会环境 ,法律将是不可理解 的。一句话 ,法律是 某某之前 的劣迹 ,因此该案 自始即被描绘为京城 恶少轮奸弱女子 的悲情故事。优势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决胜 的因素 ,反之李家之子 与社会相关 的。 《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一书的作者布莱克在书中直面司法中 的身份使他成为 口诛 笔伐 的靶子。考量案件 中的另一 因素讲话 方 的差 别 待遇 ,根 据 美 国 司 法 实践 中研 究 发 现 ,处 理 富 人 告 穷人 的 式 ,无疑在此案中他们的方式是失败 的。 案件 ,与 白人告黑人案件一样 ,比穷人告富人 、黑人告 白人适用 综上所述 ,李某某 的案件似乎是突破 了布菜克 的普适模型 , 的 “ 法律量”( 法律量 ,是施加于个人 或群体的政府权威 的数量 ) 分析其中的中国特色 ,我们不难发现李 的案件深受社会舆论。批 更多。处理 陌生人之间的争议往往 比处理熟人之 间的争议在执行 评者认为 ,申辩可 以,但 不应通过媒体 。但其实双方都 已在利用 法律的力度 上严格。根据布莱 克的理论 ,对案件影响的因素可以 媒体说话 ,而且女方获得 的舆论支持 已远盖过李家。在 民众看来 归结如下四种 :对手效应、律 师效应、第三方效应 、讲话方式。 强势者横行不法令人憎恶,普通百姓维 护 自己权利的确是更加艰 对手效应 ,即分析案件中对立双 方的社会地位 ,根据双方地 辛。因此 ,同情弱者是广大 民众最直接的反应。但在公共舆论中, 位 的差异可以将 案件分为 四种类型 ,双方均 处于高社会地位或者 强弱却往往恰恰颠倒过来 : 对弱者无 限声援, 对强者无限讨伐 , 甚 双方均处于低社 会地位或者称 之为下行 的案件 ,即罪犯的社会地 至夸大事实或宁愿相信流言。就算强权 者受点委屈 ,也属矫枉过 法律并不总能主持公 位低于受害者 ( 被告地位低于原告 )或者称之为上行 的案件 ,罪 正 的平衡 。此说貌似公 允,但过犹 不及 。 “ 犯 的社 会 地 位 高于 受害 者 ( 被 告地 位 高 于 原 告 ) 。 通 过 实证 研 究 , 道” ,这不能成 为个案中无限支持弱者 、否认强势者权利的理由。 我 们 发 现 世 界 各地 及 贯 穿 历史 的一 条 法 律 行 为 的原 理 :下 行 的法 有 罪 推定 和 诛 之 后 快 的舆 论一 边 倒 的 案件 中 , “ 强者 ” 或 “ 石头 ” 律严于上行的法律。我们还 可以将不同社会地位结构 ,按引起法 反 而 可能 成 为 平 息舆 论 的牺 牲 品 。 律量最多者到引起法律量最少者排序。下行的案件引起最多的法 沃尔特 ・ 李普曼说过 ,我们不是先看见再定义 ,而是先定义 律量 ,其次是发生在高社会地位 的人们之间的案件 ,再次是发生 再看见。现在官、权、富、钱等一个个 已经俨然成为敏感词汇,但 在低社会地位人们之间的案件 , 上行的案件引起最少的法律量。 律 凡是有所涉及 的案件 ,都 会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现在 的李某案 师效应即是指律 师个人的社会因素对于案件当事人 的影响。一个 如此 ,几年前 的药家鑫案亦是如此。我们如今 出现只要只言片语 律 师自身社会地位 的高低 ,对于案件介入的时间,参与的方式都 便能定罪 判刑的奇怪现象 , 若是这些富二代、 官二代们打了架、 杀 会对整个案件的法律量产生影响。第三方效应即是指案件中的法 了人 ,那都是早早判个十年八年 , 甚至是判处死刑才是大快人心、 官、检察官、警察或者陪审员等非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这个案件的 伸张正义、维护法治。但是给他们换个身份 ,当他们只是我们中 影响。他们的社 会地位、年龄 、性别 、案件当事人 的关系远近等 普普通通的一 员,同样的犯罪在他们身上得到的反而会是 民众的 等都会或多或少影Ⅱ 向 着最终的结果 。讲话方式 ,官司 的成功与否 同情与理 解 ,我们会在他们 的身上找到人性 的闪光点 ,为他们的 很 大 程 度 上还 取 决 于他 们 语 言 的表 达 方 式 。 言 语 方式 的 “ 有 力” 还 暴行做出合理 的解释。倘若一旦有 了富二代 、官二代的标签 ,他 是 “ 无力” ,提 问风格温和还 是犀利 ,回答态度谦恭还是傲慢等等 们 的一切都不足一提 , 药家鑫的杀人恶魔之手凭什么去演奏钢琴。 都可能以细小的方式影响着案件的审判。 这慢慢容易演化 为公众的集体 非理性。非理性是会互相传染、共 引入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 , 2 0 1 3年备受关注 的李某某等人轮 振 的。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戾气 ,风 险和成本极高。这使 奸案件。李某某案 ,此案让人看到在 当前社会,某些特权一直若 问题的解决仰赖舆论的关注 ,而非法律 ,从而会刺激制造悲情甚 隐若现地挑战着 法律刚性。李某某案件从某种层面 已经超越 法律 至捏造事实以吸引眼球的做法 ;也会鼓励 “ 小 闹小解决 ,大闹大 范畴 ,从罪与罚 的关 系演变为一个社会学热点事件 ,从一起简单 解决 ,会 闹全解决”的超规则现象。如此下去 ,作 为 “ 规则之治” 的强奸案上升到特权与平 民两个阶层之间的权利抗衡。在此过程 的法 治 ,又 如何 预 期 。 (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上接第 0 9 8页 简洁生动的教学语言 ,富有激情的情绪 ,最有力的莫过于教师的 乐教 师要利用课余时间练好歌 曲伴奏 ,多唱歌 曲,加强基本功训 专业基本功了。因为我们要想将音 乐生动的表现 出来 ,并引导学 练 ,在课堂上 更好 的抓住音乐本体并表现音 乐的美 ,最快 的吸引 生感受不同的音乐情绪变化 ,最直接 的还是声情并茂 的演唱和生 学生进入到音乐学习情境中去 ,达到音 乐课堂的有效性。 总之 ,音乐课堂就是我们 的阵地 ,课前我们更要立得住、站 动淋淋尽致的演奏,及丰富的肢体语言表达 了。如 :学生们被老 要从学生 的角度 多思考 , 多想办法 , 充分发挥音乐教 师、音 师宽广、厚重的演唱 《 牧歌》所深深的吸引 ,很快的投入到演唱 的稳 , 情境 中,体验到了旋律 的优美动听 ,节奏 的舒展及大草原 的辽阔 乐课特有的魅力,让音乐成为吸引孩子的一股清泉。备课 中始终 和宽广 ,在感受美、体验美、表达 美中学会 了歌 曲。再如 :在上 贯穿 以美育人 、以情动人的原则 ,求真务实,让学生得到真感实 授人以鱼,授之 以 《 天鹅湖 》舞剧欣赏一课 时,教师课 下排练了以天鹅为主题 的一段 受:备课中重视音 乐知识和技 能,真正做 到 “ ,为学生今后 自学音 乐发展的需求打好基础。变课前音乐课成 芭蕾舞 ,课堂上用优 美的足尖征服 了全体学生 ,带领学生聆听音 渔” 乐、评论音乐 ,跳芭蕾舞手位等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案件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进行分析,探讨环境污染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和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市某县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因排放废水超标,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附近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水使河水变黑、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经检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含量严重超标。
在居民和媒体的持续关注下,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并依法对化工厂进行处罚。
(二)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2. 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对化工厂负责人进行了刑事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3. 民事赔偿:当地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法律社会学分析(一)社会结构因素1. 经济发展与环境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案中,化工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 政府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在环保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
本案中,化工厂长期超标排放废水,但当地环保部门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3. 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淡薄:部分企业、个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屡禁不止。
本案中,化工厂周边居民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迟缓,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法律因素1. 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导致环境污染案件难以得到有效处理。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废水超标,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废水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够严格。
2. 法律执行不力: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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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案例思考
▼一、马克斯.韦伯关于四种“理想类型”的法律
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是相互推动的,正是社会变迁不断推进着法律的现代化发展。
德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M.韦伯通过“形式”与“理性”两个核心概念,建构了法律发展进程中的四种“理想类型”的法律运行模式,即:实质非理性、形式非理性、实质理性、形式理性。
以下是法律的四种“理想类型”的具体案例(事例):
1.实质非理性
例子:所罗门国王的非形式非理性判决:圣经上记载了所罗门国王的一个判例:两个妇女都分别声称一男孩是她们各自的儿子,却都无法证明,所罗门也无法确定。
他宣称既然双方的声称都具有可信性,那么就将此男孩劈为两半,每人一半。
结果其中一个女人说,“把孩子给她吧!”,而另一女人说:“对,一人一半”。
这时所罗门国王说,把孩子给放弃孩子的那个妇女吧,因为她的放弃行为本身就证明了她是孩子的真正母亲。
分析:没有人知道国王运用的是什么规则,以及为什么运用之。
只知道结果是非常合理、公道的。
(没有人知道其规则和推理)
2.形式非理性
例子:判案有严格程式,但结果不可预测;历史上各种伴随隆重仪式的神明裁判(ordeal;judicium dei)如水神判、火神判;直到后来用陪审制度取而代之,“民之声”取代“神之声”。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
3.实质理性
例子:依据宗教的、政治的、道德的规则进行裁决;如伊斯兰教依据古兰经等神的启示来定案。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
但规则是不明确的,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
法律的原则变得模糊不清了。
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确定的。
4.形式理性
例子:美国最高法院于1931年复审了一件驾驶飞机穿越州界的上诉案。
美国立法中当时有禁止驾驶带引擎的运输工具穿越州界的法律,上诉人因驾驶飞机而依照此法律被判有罪。
上诉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上诉人无罪,因为该法(1919年通过)在枚举运输工具时并未提到飞机。
该审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形式的;根据法定条文按逻辑推理判决,是理性的。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
但结论未必是合理的。
1.结合上述四个案例(事例),谈谈韦伯关于法律的四种理想类型的分类具有什么样的法社会学意义?试比较这种四种“理想类型”的法律运行模式,指出其各自具有什么优劣?
2.韦伯认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是现代资本主义法的特征,因而,“形式理性”便构成了法律现代化的标准,你认为韦伯这一观点正确否?为什么?你认为法律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