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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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会计政策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六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是三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

1.会计政策(Accounting Policies):会计政策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规则和做法。

这些会计政策应该是与企业运营相一致的,并且在合理范围内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当企业选择新的会计政策时,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充分的披露。

2.会计估计变更(Change in Accounting Estimates):会计估计是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用于处理与无法精确计量的项目相关的金额或信息的方法。

会计估计变更指的是在当前或将来期间发生的情况或信息发生变化,导致原有会计估计需要调整。

当发生会计估计变更时,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进行充分的披露。

3.会计差错变更(Correction of Accounting Errors):会计差错是指过去会计期间中由于计量、分类、确认或披露错误而导致财务报表不准确的情况。

会计差错变更是指在当前会计期间发现之前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存在的错误,并进行相应的修正。

企业需要对这些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的披露。

总结起来,会计政策是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会计估计变更是由于信息变化导致的会计估计调整,而会计差错变更是修正过去会计期间中的错误。

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这些变更和错误进行适当的处理和披露,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性。

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是会计准则中涉及财务报表编制的三个重要概念。

1. 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规则和方法。

它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选择和应用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例如资产计量方法、收入确认方法、成本分配方法等。

会计政策应当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一贯地应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 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由于新的信息或经验的获得,对过去已做出的会计估计进行调整或更改。

会计估计是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包括对资产价值、负债计提、收入确认等方面的估计。

当企业认为以前的会计估计存在错误或需要调整时,应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3. 差错更正:差错更正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发现之前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错误,并对这些错误进行纠正。

差错可能是由于计算错误、分类错误、遗漏或误报等原因导致的。

差错更正应当在发现错误后尽快进行,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更正的影响。

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会计政策应当保持一致性,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则是对过去会计处理的修正和调整,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概念的正确应用和披露对于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非常重要。

(企业会计准则D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D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讲解《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下简称"本准则")已于1998年6月25日发布,并定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

本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种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根据最近可利用信息为基础,对诸如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事项作出新的估计;会计差错更正是指,企业对诸如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差错进行纠正。

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怎样调整有关项目?其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影响,应当计入哪一个会计期间?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在不同期间的可比性。

因此,有必要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规定。

在本准则发布以前,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会计政策主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没有一般性规定,而是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或改变会计估计时,再作特别规定。

如"两则两制"的发布,国家就发布有关衔接办法,明确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相关信息披露。

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国家给了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更多的选择会计政策、作出会计估计的自主权。

如何处理由于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以及企业改变会计政策引起的会计信息可比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业可以根据最近可利用的信息对结果不确定的有关交易或事项改变会计估计,这同样带来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问题;随着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也要求对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规定。

新国都: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3

新国都: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3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刘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 业务回顾和展望§4 重要事项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适用√不适用§5 附录5.1 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03月31日单位:元5.2 利润表编制单位: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3月单位:元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4,244,401.00元。

5.3 现金流量表编制单位: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3月单位:元5.4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未经审计§6 其他报送数据6.1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适用√不适用。

股份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使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一致性并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财务报告。

本办法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条会计政策。

本办法所称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下发执行。

第四条公司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三章变更决策程序第五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六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专项分析报告等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广西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一、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中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正确地运用所选定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若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改变原选用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变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同新的会计政策在一开始时就采用,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

在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会计政策的变更只影响变更当期及未来各期,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

(四)企业应对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估计,如果由于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及以后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五)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也不需要计算会计估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六)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时,采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七)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完整,并对外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会计核算的差错,应当区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属于本年度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会计差错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你能分清楚吗?举个例子: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是按账龄计提的,一年以内是5%,一至两年是10%,两至三年是30%,三至四年上50%,四至五年80%,五年以上100%。

后来公司开董事会,认为公司的业务类型发生了变化,A类业务是原来的主营业务,还沿用原来的坏账政策,B 类业务是几年前新拓展的,最近授信期限发生了变化,坏账准备政策变更为一年以内计提1%,一至两年20%,两至三年50%,三年以上100%。

现在的问题来了,这个变更是会计政策还是会计估计或者是差错更正呢?通常我们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对于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种会计政策,该公司的B类业务是几年前拓展的,以前采用的是老政策,现在用新政策,所以认定为会计政策变更似乎没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变更比例还考虑了B类业务授信期限发生了变化的因素。

准则规定:“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授信期限变化可以视为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当成会计估计变更也没错。

那会计差错更正呢?所谓前期差错是指在编制前期报表时没有运用可靠的信息,对报表造成的省略或错报。

授信期限的变化企业是有一定主动权的,如果前一年企业授信期就变了,但会计政策到了第二年才变,那是否可以理解为会计差错更正呢?也许有人会说,这三个变更既然区别不大,用那个不都无所谓么?其实还是有所谓的,不同的变更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大不一样!一般来说,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也就是说一旦确认为会计政策变更就要对以前年度的坏账准备按新政策重新计提一遍。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不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也不需要计算会计估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只调整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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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下称《7号指引》)和《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第五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第十二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专项报告。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指引7号》第五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七)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 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二十三条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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