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实用版
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文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动火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在施工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范围包括手持明火作业、气割、电焊、电割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未经批准动火,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放烟火。
第二章动火许可管理第五条动火许可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之前,经过相应的手续,获得项目部的许可与批准,方可进行动火。
动火许可手续包括:办理动火申请、安全技术交底、签署安全责任书等。
第六条办理动火申请时,动火人员应详细填写动火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件,并经过动火申请人员、安全员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审批和许可。
第七条动火申请应包括动火的时间、地点、用途、主管负责人、动火人员、动火工具及设备、动火环境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八条安全员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查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与申请人员商讨,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动火许可应由项目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动火申请符合要求,且达到动火条件时,方可进行动火操作。
第十条动火许可书应明确动火的时间、地点、用途、主管负责人、动火人员、动火工具及设备、动火环境等信息,同时还应注明动火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应及时向专人报告,填写动火作业结束报告表,报告表上应详细列出动火作业的过程、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告表应在动火许可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动火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戒线,并配备专人负责警戒和引导工作。
第十三条动火现场应保持干燥、无易燃物和易爆物,周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动火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文三级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动火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二章动火管理第四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火作业。
负责制定动火计划,调配工作人员和设备,并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监控。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应召开安全动火会,明确动火人员,确定动火时限和防护措施,并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人都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第六条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引起火灾,如确保作业地点清洁整齐,移除可燃物等。
同时,应确保通风情况良好,以免在作业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第七条点火前,应将周围的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搬远,堵塞暴露的电源插座和开关,打开灭火器备用。
第八条动火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监督,不得无视或者违反安全制度,不得将打火机、火柴等易燃物品带入作业现场。
第九条动火作业结束时,应及时疏散作业人员,并进行安全检查。
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隐患,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吸烟、明火禁止使用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类型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确保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进行扑灭。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防火鞋、防火手套等,并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通讯设备,并保持与其他部门的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报告和求助。
第四章火灾处置第十五条如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迅速报警,通知值班人员,并向周围人员发出警报;2. 确保当时工作人员的安全撤离;3. 封闭火灾现场,隔离危险区域;4. 用灭火器、灭火器、灭火泡沫等进行扑灭,尽量控制火势蔓延;5. 如火势无法扑灭,应及时报警,呼叫专业的消防队进行救援;6. 组织撤离人员的安全疏散,清点人数,确保无人被困。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动火行为,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应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一切动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烤、炉灶使用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所有动火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擅自违反。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动火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应急救援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管,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二章动火管理第六条动火活动前必须经过安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火活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需对动火区域进行检查,清除易燃物质,做好防火措施。
第八条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人员要按规定穿戴防护装备。
第九条动火活动进行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观察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或报告上级。
第十条当动火活动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关闭动火设备。
第三章具体动火管理第十一条对于不同类型的动火活动,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焊接、切割等高风险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在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时,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周围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炉灶使用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在使用中离开。
第十五条对于大型烧烤活动,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核,设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灭火设备。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部门要定期对公司内部的动火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急救援部门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关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部门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中的“动火活动”指使用明火、创造火花、产生高温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问题的请示和解释权归应急救援部门所有。
2024年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2024年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动火工作。
第二条动火工作范围包括焊接、切割、油漆、烘干、打火机点燃等需使用明火的作业。
第三条动火工作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动火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动火工作。
第四条动火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火灾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及自救互救等知识,并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动火管理制度。
第五条动火工作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动火工作计划进行,并由工程部门负责人核准。
第六条动火工作应由动火工作人员负责人组织,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格按照预案实施。
第二章动火许可第七条动火工作人员必须事先申请动火许可,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交由动火工作人员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动火许可申请应提前至少24小时申报,并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一)《动火作业申请表》;(二)动火工作人员证书复印件;(三)动火作业区域图;(四)动火作业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对动火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做好记录,并签发《动火许可证》。
第十一条动火工作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动火许可证》贴在动火作业区域明显位置。
第三章动火安全控制第十二条动火工作人员负责在动火作业区周围设置防护围栏,保证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工作人员负责备齐应急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灭火器等,并时刻保持畅通可用。
第十四条动火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具,包括防火服、防烟口罩、防火手套等。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作业区域内可燃物,并做好防火处理。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控,并做好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值班,严防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第四章动火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动火作业中发生火灾事故,动火工作人员负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三篇)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的动火行为,包括焊接、切割、热作业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动火作业证》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并报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消除。
第七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专人看管,严禁无人看管的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施工现场,消除隐患。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一节动火作业准备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准备,包括编制动火方案、准备必要的动火工具和设备等。
第十条动火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二)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三)动火作业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四)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清理和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区域进行围挡设施的搭建,确保动火作业区域与周围环境有效隔离。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动火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措施。
第二节动火作业操作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在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专人看管,确保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动火作业人员尽快离开动火区域。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完成清理工作,并检查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动火区域的解封,并对动火作业进行备案和记录。
第三节动火作业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者,必须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安全。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明火和隐蔽火。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隐蔽火源进行作业的行为,包括焊接、切割、喷灯、采暖、燃烧器具使用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动火。
第五条动火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动火证书。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人指挥和监护,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危险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工作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将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将易燃物品移走或者封存。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切断可燃气体和液体供应,并严禁在供应管道周围施工。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上必须明确标识禁止烟火。
第十五条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防护措施、排查隐患等。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周围单位和人员进行通知,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动火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事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护,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发现火灾或者险情,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火源和危险物品残留。
企业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企业三级动火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治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一级动火治理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
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环部。
安环部会同保卫处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动火。
动火工程应同意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煤气防护站人员应进行测定、检查及监护工作。
假如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禁止动火。
2.1动火范畴2.1.2公司下列区域及设施:鼓风机房:焦炉吸气管(从手动翻板后起)、汽液分离器、电捕焦油器、初冷器、鼓风机前后煤气管道、洗萘塔、洗氨塔、苯贮槽。
粗苯大院:洗苯塔、脱苯塔、粗苯产品贮槽、再生器、粗苯泵房(不包括操作室)、循环油槽、粗苯生产所有设备(包括管道)。
2.1.3煤气柜院内下列设施:离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畴内的空间,脱硫干箱、加压机房、煤气工艺管。
2.1.4各类易燃、易爆仓库30米以内。
2.1.5制氧厂:空分装置、操作室主厂房、氧气输送管道及阀门、储气罐、油泵、油站、液氧汽化区、氧压机及瓶氧充装区域。
3、二级动火治理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
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公司)安全员、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
施工部门持有公司安环部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
动火工程应受到厂(公司)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现场由煤气防护站监护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3.1动火范畴有:3.1.1煤气主管的部分附属设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上部、走台、梯子等);3.1.2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3.1.3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煤气工艺管道;3.1.4煤气加压站(包括混合站)机房、调压站;3.1.5华特公司内下列区域和设施:焦炉地下室、焦气管、粗苯的输送管道(ф80mm以下),焦油和洗油输送管道、配煤粉碎机房、煤塔、贮煤槽。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模版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火灾安全,规范动火作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烟花爆竹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操作,确保施工现场的火灾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火灾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管理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三级动火制度进行审批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详细描述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安全措施,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提交给施工单位的火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第九条火灾安全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应将动火作业申请表归档,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准备和安全措施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状况,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场所的通风状况,确保空气流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场地布置,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监督和安全防护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期间,应有专人监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立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随时准备处置突发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期间,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应遵守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不得随意干扰和接近动火作业区域。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
第五章动火作业的报验和记录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填写《动火作业报验表》,并将相关记录保存。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报验表应详细描述动火作业的情况、过程和结果,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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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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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
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一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
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
由施工
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环部。
安环部会同保卫处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
领导批准才能动火。
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
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事前切断一切可
燃物、助燃物,煤气防护站人员应进行测定、
检查及监护工作。
如果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2.1动火范围
2.1.1公司煤气输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属装置(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闸阀及其下部、膨胀器、卸压孔、人孔、水井等)。
分配支管连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闸阀属于主管范围。
2.1.2公司下列区域及设施:
鼓风机房:焦炉吸气管(从手动翻板后起)、汽液分离器、电捕焦油器、初冷器、鼓风机前后煤气管道、洗萘塔、洗氨塔、苯贮槽。
粗苯大院:洗苯塔、脱苯塔、粗苯产品贮槽、再生器、粗苯泵房(不包括操作室)、循环油槽、粗苯生产所有设备(包括管道)。
2.1.3煤气柜院内下列设施:离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围内的空间,脱硫干箱、加压机房、煤气工艺管。
2.1.4各类易燃、易爆仓库30米以内。
2.1.5制氧厂:空分装置、操作室主厂房、氧气输送管道及阀门、储气罐、油泵、油站、液氧汽化区、氧压机及瓶氧充装区域。
3、二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
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公司)安全员、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
施工部门持有公司安环部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
动火工程应受到厂(公司)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
燃物、助燃物,现场由煤气防护站监护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3.1动火范围有:
3.1.1煤气主管的部分附属设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上部、走台、梯子等);
3.1.2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
3.1.3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煤气工艺管道;
3.1.4煤气加压站(包括混合站)机房、调压站;
3.1.5公司内下列区域和设施:
焦炉地下室、焦气管、粗苯的输送管道(ф80mm以下),焦油和洗油输送管道、配煤粉碎机房、煤塔、贮煤槽。
3.1.6制氧厂除一级动火规定设施外其它设施;
3.1.7气容容积0.5m3以上的乙炔发生器动火检修;
3.1.8乙炔气管。
3.1.9冷冻库氧槽。
4、三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
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检修单位安全员审核,由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施工部门持有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
动火工程应受到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
4.1动火范围有:
在禁火区中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场所。
5、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办法:
动火许可证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动火安全现场负责人。
如在安全上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各自负责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都应指定各自的动火安全负责人,这两个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都应在领导一栏里签字。
5.1涉及到两个单位的禁火区动火工程项目,安环部、保卫处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5.2一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
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3二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前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安环部或保卫处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动火。
5.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的生产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消防车、救护车可根据需要调用,但事先应征得公司安
全、保卫部门的同意。
6、本制度的执行
6.1无动火许可证不准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2对本制度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解释有争议时,一、二级动火区域由主管副总经理裁决,三级动火区域的划分由公司安环部裁决。
7、本制度适应全公司各单位(含改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