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标准版本
2024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2篇)

2024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____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船舶公司船舶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船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船舶动火作业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工艺、设备或工具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火审批是指为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经过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动火审批分为三级:一级动火审批、二级动火审批、三级动火审批。
第二章一级动火审批第六条一级动火审批适用于船舶公司中非常规动火作业。
第七条非常规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工艺、设备或工具进行的特殊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灯等。
第八条动火申请人须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地点;(二)动火时间;(三)动火作业性质和工序;(四)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准备情况;(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的操作风险;(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三)动火环境的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动火申请方可准予一级动火审批。
第十二条一级动火审批的有效期为一次动火作业的时间范围,动火员工须在有效期内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一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由动火员工进行动火作业结束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结束报告后,应进行动火作业的验收。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一级动火审批的结束。
第十六条对于一级动火审批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动火审批。
第十七条对于频繁申请一级动火审批的动火作业,应视为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安全保卫部门决定是否进行五级动火审批。
第三章二级动火审批第十八条二级动火审批适用于船舶公司中常规动火作业。
第十九条常规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工艺、设备或工具进行的常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烧焊、炉熔、温热等。
精选范文--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级动火范围。
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
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二级动火范围。
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三级动火范围。
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
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
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
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
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船舶公司内部动火作业管理,防范和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定义与种类第一节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喷灯、打火机等操作的作业行为。
第二节动火作业的种类根据船舶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动火作业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1. 一级动火:一级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喷灯作业等,可能产生火花的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二级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打火机点燃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点燃煤油灯、蜡烛等。
3. 三级动火:三级动火是指使用打火机等便携式明火进行点燃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打火机点燃香烟等。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一节动火作业管理机构船舶公司设立动火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该机构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包括动火作业管理人员。
第二节动火作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船舶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制定船舶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2. 组织开展动火作业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3. 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4. 参与动火作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第一节动火作业审批的程序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具体审批流程如下:1. 动火申请:动火作业人员提出动火申请,包括动火地点、作业时间、动火种类等信息。
2. 动火审批: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3. 动火准备:动火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准备,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4. 动火作业:在经过动火审批和准备后,才可进行动火作业。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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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确保船舶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可控性,规范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和执行流程,降低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事故和安全风险。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有船舶上的动火作业,包括维修、清洁以及其他需要使用明火或发热设备的作业。
二、管理标准2.1 动火作业申请流程1.动火作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动火作业范围和目的;–动火地点和时间;–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清单;–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证书情况。
2.主管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船舶公司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主管将动火作业申请交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细化评估,确保动火作业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4.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或建议修改。
5.经过初步评估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动火作业申请需要提交给公司管理层进行最终决策。
2.2 动火作业执行流程1.动火作业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组织动火作业的实施团队,包括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并编制动火作业计划。
2.动火作业负责人需在作业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理解作业流程、风险和应对措施。
3.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确保动火现场符合以下要求:–动火现场周边区域已进行适当的隔离和警示;–动火现场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动火现场配备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防爆镐等;–动火现场安排专人监测和扑救可能的火源和火灾。
4.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确保动火作业期间执行以下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保持动火现场的整洁和通风良好;–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计划,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范围或方式。
5.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定期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动火作业进展和安全情况。
2.3 动火作业后续措施1.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进行动火现场检查,确保无明火和潜在的火灾隐患。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确保船舶公司动火行为安全可靠,维护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资产安全,规范动火操作,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的全部单位和人员,旨在规范动火审批流程,明确职责与权限,并加强动火操作的管理与考核。
2. 定义2.1 动火:指在船舶公司内进行使用明火、高温设备和利用火焰、火花等作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火灾不安全区域。
2.2 动火作业:指在船舶公司内进行动火操作的一系列实在活动,包含动火设备、施工人员组织管理、施工现场保护、施工过程掌控等。
2.3 动火审批:指对动火作业进行评估,确定施工条件和措施,并进行许可的过程。
2.4 动火审批等级:依据动火作业的不安全性和紧要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
3. 动火审批流程3.1 申请阶段:3.1.1 动火作业负责人对所需动火进行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认真描述作业内容、作业地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及其资质等信息。
3.1.2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给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
3.2 审批阶段:3.2.1 职能部门对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据动火作业的不安全性和紧要性确定动火审批等级。
3.2.2 依据动火审批等级,职能部门确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审批相关的部门。
3.2.3 动火审批等级为一级的,审批程序包含职能部门会议审批和船舶公司领导审批。
3.2.4 动火审批等级为二级的,审批程序包含职能部门会议审批和船舶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专家组审批。
3.2.5 动火审批等级为三级的,审批程序包含职能部门会议审批和船舶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专家组和本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3.2.6 审批相关的部门依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看法。
3.2.7 审批看法汇总后,职能部门组织会议审批并依据结果,向申请人和相关部门下发审批结果通知。
3.3 批准阶段:3.3.1 依据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依据规定的条件和措施进行作业,必需时搭配监督人员进行检查。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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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为确保船舶公司船舶及设施、人员的安全,严格控制船舶公司内部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内部所有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种类及级别按照动火作业的危险性、重要性和作用范围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动火作业:指在船舶内部火源熄灭后操作的动火作业,如厨房烹饪、烘干等。
2.二级动火作业:指需要火炬烧烤的动火作业,如电焊、切割等。
3.三级动火作业:指需要使用明火、喷灯或需要特殊工序的动火作业,如焊接等。
三、作业权限根据作业种类、场所和承担作业的人员不同,设置作业资质和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具有一定安全常识,有基本动火作业知识并经过培训的船员进行操作。
2.二级动火作业:由具有相应动火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3.三级动火作业:由持有国家颁发的高危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四、动火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申请表格式填写表格,说明动火作业的性质、地点、人员、时间和手续。
2.审批程序:1.一级动火作业:由船长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技术员审批。
3.三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员审批。
4.特殊作业:经由技术部和安全部复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
3.审批结果:申请人按照审批意见,确定动火作业时间及方法,并确保有足够的应急手段、防护措施。
4.完成后作业人员必须填写动火作业记录表,设备检查表,交由管理人员审批签字后报公司安全员备案。
五、其他要求1.动火作业现场、工具、器材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经统一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2.一切动火作业必须遵照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确保人身和设施安全。
3.公司领导、管理层要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
六、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贯彻落实《海员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3.船舶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以上制度,自XXXX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动火作业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船舶维修、设备保养等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审批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能够安全进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动火审批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审批的责任主体是船舶公司的安全部门。
第七条动火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执行和验收四个环节。
第八条动火审批的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救援预案等。
审批人员应对动火作业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船舶公司安全部门所有。
第二章一级动火审批第十条一级动火审批适用于一般动火作业,包括船舶维修、船舶设备保养等。
第十一条一级动火作业由负责作业的部门或作业班组的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一级动火审批的程序如下:(一)作业申请:负责作业的部门或作业班组的负责人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作业内容、动火时间、作业人数、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安全审核:安全部门负责人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三)审批决策:安全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动火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动火作业。
(四)审批通知:安全部门负责人将审批结果通知作业部门或作业班组的负责人,告知作业是否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一级动火审批的有效期为一天。
若动火作业需要延长时间,需重新进行一级动火审批。
第十四条一级动火审批时,应明确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完成一级动火作业后,作业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并进行动火作业的验收。
第三章二级动火审批第十六条二级动火审批适用于较为危险的动火作业,包括高温动火、易燃物质动火等。
第十七条二级动火作业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提出申请。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1. 引言动火作为一项常见而又不安全的作业,对于船舶公司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有效性,船舶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动火审批制度。
本文将介绍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的概述、目的、适用范围、执行步骤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制度概述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是一套规范动火操作流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可控性的制度。
该制度分为三个级别的审批,分别是一级审批、二级审批和三级审批。
不同级别的审批适用于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动火作业。
3. 目的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防止火灾和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的操作流程,提高作业效率;•分级管理,依据不同作业等级和类型进行审批,确保审批流程的简洁高效;•确定动火作业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方的权责。
4. 适用范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适用于全部船舶公司的动火作业,但依据作业等级和类型的不同,审批级别和流程会有所变化。
5. 执行步骤5.1 一级审批一级审批适用于一般性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非机器设备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单一作业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需停船的动火作业。
一级审批的执行步骤如下:1.动火前,作业班组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包括动火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等信息;2.作业班组负责人将申请表提交给动火作业区域负责人,由其审批;3.若动火作业区域负责人认可,签署并返回申请表,作业班组可进行动火作业。
5.2 二级审批二级审批适用于较为多而杂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机器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多个作业区域同时进行的动火作业;•需要停船的动火作业。
二级审批的执行步骤如下:1.动火前,作业班组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包括动火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等信息;2.作业班组负责人将申请表提交给动火作业区域负责人,由其审批;3.动火作业区域负责人将申请表与相关材料提交给船舶公司动火安全专家组,由其审批;4.若船舶公司动火安全专家组认可,签署并返回申请表,作业班组可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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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级动火范围。
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
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二级动火范围。
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三级动火范围。
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
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
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
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
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
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
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
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
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
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
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
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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