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公司三级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公司三级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0目的为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动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2.0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非防爆区域各类电焊、气焊、打磨、气割、碳弧气刨和火工校正等作业。
3.0基本要求3.1凡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均为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体检、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证上岗,定期复训。
3.3动火作业人员(属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备的4个条件:1)年龄满18周岁。
2)初中以上的文化。
3)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经有资格医院体检合格)。
4)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实操及相关技能考核合格。
3.4动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1)作业者应穿着焊工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
工作服的上衣不应系在工作服腰内;应着胶底绝缘劳保鞋;戴焊工专用手套;安全帽和安全带如有潮湿或破损,应及时更换。
2)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并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
3)焊工在作业时不准佩戴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3.5对管理者的要求1)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要明确交代产品特点、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
2)加强现场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技术措施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3)按禁火区动火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4.0三级动火管理1)一级动火审批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
如制氧站、天然气站、油漆化学品仓库、涂装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2)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申请人提交作业许可-生产主管审批-项目/建造/区域经理审批-区域安全审批-HSE部经理-分管公司领导审批-作业许可生效,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3)二级动火审批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三级动火管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73三级动火管理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三级动火管理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1 三级动火的概念与分级所谓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1)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
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禁火区域指的是一些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或者特定区域,如化工工厂、油库、废品堆放场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火灾的风险,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本文将介绍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模板,以便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实施。
二、安全管理职责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
2. 负责对禁火区域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三、禁火区域动火申请程序1. 动火作业前,动火人员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动火申请,申请书上必须详细描述动火作业的内容、时间和所需的资源。
2. 管理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和现场勘查。
3. 安全评估合格后,批准动火申请,并将申请结果通知动火人员。
4. 动火人员在接到申请批准通知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四、动火前准备工作1、制定动火作业方案。
动火人员需要根据动火作业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包括动火点的选择、作业设备准备等。
2、检查动火工具和设备。
动火人员需要对动火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设置警示标识。
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动火人员需要在动火现场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其他人员不得靠近。
五、动火作业过程管理1、实施动火作业前,需对附近可燃物进行清理和移除,确保动火点周围没有易燃物。
2、动火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眼镜等。
3、动火人员必须按照事先制定的动火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
4、严禁在动火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禁止将易燃物料堆放在动火点周围。
5、动火人员在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时刻关注动火点周围的火势变化,以防发生火灾。
6、如遇到火灾事故,动火人员应第一时间采取扑灭火源或逃生的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一、二、三级动火区域划分及动火制度

一、二、三级动火区域划分及动火制度建筑工程施工期间,防火一直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我们也常听到“动火区域”一词,那么,动火区域到底是怎么划分的呢?根据建筑工程选址,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动火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动火区域一级动火区域也称为禁火区域,下列情况均属此类:1、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2、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3、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库区;4、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5、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制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
二级动火区域1、在禁火区域周围的动火作业区;2、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3、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
三级动火区域1、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的动火作业区;2、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3、冬季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
为保障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在禁火区域内施工,应当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1、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
(zz)三级动火管理规定

三级动火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级动火:三级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
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
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2024年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

2024年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越来越频繁。
动火作业,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热能产生、火焰燃烧以及与火焰直接接触的作业行为。
由于动火作业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规范和管理动火作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2024年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以确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合理进行。
一、制定背景随着建筑施工的规模和复杂度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数量和种类也在增加。
然而,由于动火作业的风险较高,所以有必要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二、制度内容1. 制定动火管理责任制。
明确动火作业的管理责任人员,并要求其对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和协调。
同时,要求管理责任人员具备相关的动火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动火作业的风险。
2. 制定动火作业的管理流程。
规定了动火作业的申请、批准、组织和监督等流程,确保动火作业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
其中包括动火作业申请书的提交、动火作业审批的程序、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等。
3. 制定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明确了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包括动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动火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动火场所的防火和通风措施等。
同时,要求动火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动火技能。
4. 制定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动火作业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进行随机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合法进行。
5. 制定动火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了动火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程序,对动火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动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6. 制定动火作业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建立动火作业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对动火事故的应对能力。
禁火区域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篇)

禁火区域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火作业,必须在施工前办理“动火许可证”。
严禁无“动火许可证”进行施工。
(二)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编制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和防火防爆措施,确定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经动火工程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报厂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
(三)凡在易燃设施上动火作业,由设备保障部编制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危险作业动火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动火现场由施工单位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
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和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五)对无证或没有落实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的施工单位,禁火区域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禁火区域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禁火区域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禁火区域指对明火、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引发火灾危险的区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禁火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应当依法设置禁火区域标识,禁止未经批准进入禁火区域。
第五条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火区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禁火区域的划定和标识第七条划定禁火区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需要邀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划定。
第八条为了提醒人员注意禁止进入禁火区域,应当在禁火区域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进入标识。
第九条禁火区域标识应当包括禁火标识、安全提示标识等内容,并应当在合适的位置、明显的地方进行设置。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损坏禁火区域标识。
第三章禁火区域的管理责任和要求第十一条禁火区域的管理责任应当由区域内的相关单位负责,下设禁火区域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4篇)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操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责任应当明确,措施应当得当。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基层组织、安全生产部门等。
第六条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禁火区域的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章动火作业方案第九条在准备进行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方案应当由责任单位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说明;(二)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对象;(三)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地点;(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五)动火作业的责任分工;(六)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循以下安全措施:(一)明确火源防护范围,设置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进入;(二)动火现场应清理干净,防止易燃物品存在;(三)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灭火器材有效;(四)动火现场应当实施有效的通风措施,防止烟雾积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应当设置警戒标志和警示标识,明确作业区域。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施工人员应当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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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禁火区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禁火区动火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禁火区:指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动火作业的特定区域。
动火:指在禁火区内一切发生明火的作业,如气割、电焊、火炉、喷灯、烙铁、砂轮机打磨等;以金属管体、壁体、槽体等为母体金属进行焊、割等工作。
一级动火:指在一级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指在二级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指在三级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 职责
4.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一级动火作业中特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2 安环处负责一级动火证的审核、签发及动火监督工作。
4.3 武装保卫处负责一级动火现场的防火监督及火灾扑救工作。
4.4 各单位负责二、三级动火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及监护工作,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等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一级动火的范围和申报、审核批准程序
5.1.1 范围
a.一动力厂:公司煤气输送主管、5万气柜本体、8万气柜本体、10万气柜本体、12万气柜本体、20万气柜本体、脱萘设备本体;
b.焦化厂下列区域及设施:洗苯塔、预冷塔、脱硫塔、终冷塔、回收煤气主管、粗苯储槽;
c.气体厂空分装置(在运行)、氧气主管、液氧罐体、球罐罐体、制氢站;
d.汽/柴油库、加油站、重油储罐、各炸药库等;
5.1.2 特别动火范围:
a.公司系统内牵涉二家单位以上(含二家单位)燃气输送主管及设备停气后的动火。
b.年终检修系统内燃气管网的所有动火。
5.1.3申报、审核批准程序
a.施工单位提前两天按要求填写《动火许可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b.施工单位与动火设施不是同一单位,应到设备所属单位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安全环保处。
c.施工单位为非公司所属单位,由设施所在单位(委托单位)按要求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d.安全环保处负责一级《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及签发; 特别动火安环处签署动火意见及要求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发。
e.施工单位持有审批好的《动火许可证》后,应进行施工前交底,项目负责人落实好各项具体防范措施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f.非公司所属单位施工,设施所在单位(委托单位)必须做好施工前交底,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设施所在单位(委托单位)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g.施工单位的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护、检查。
h.下列特殊区域动火,应事先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制定好施工安全方案,并组织评审,落实安全措施后,原则上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作业时间需延长,作业负责人及作业人员须对作业现场重新分析评价并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焦化厂:洗苯塔、预冷塔、脱硫塔、终冷塔、粗苯储塔;
气体厂:液氧罐体、球罐罐体;
5.1.3一级动火施工过程受安全环保处、武保处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动火。
5.1.4一级动火具体全过程:
接受任务——→现场勘查——→填写《动火许可证》——→单位主管厂长(经理)审核签名——→安全环保处审批及签发(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发)——→施工前交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施工.
5.2 二级动火的范围与申报审批程序
5.2.1 范围
a.一动力厂: 煤气主管部份附属装置(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平台、楼梯等、主管至支管的第一道闸阀前属主管部分);5万煤
气柜及8万气柜、10万气柜、12万气柜、20万气柜院内除气柜本体以外其它设施;混合站、煤气加压站院内及中板厂混合煤气与转炉煤气混合站工艺主管;
b.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工艺管道;
c.转炉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工艺管道;
d.焦化厂下列区域及设备:集气管、焦炉地下室、粗苯生产区院内及粗苯输送管道、硫铵蒸汽再生器、饱和器、除酸器及其之间的工艺管道,精制系统。
(焦炉吸气管(从手动翻板后起)、气液分离器、氨水循环系统、初冷器、鼓风机室及回收煤气工艺管道。
电捕焦油器、脱硫再生塔、苯汽管、地下槽、油库内除粗苯贮槽外的所有贮槽、再生器、粗苯泵房、重质苯贮槽等)
e.制氧单位停气检修的各氧气支管、各单位氧气输送工艺管道、加压机房区域、充瓶间、低压储罐、氧气压缩机区域5米内空间、氢氧站、液氧汽化装置;各单位氧气支管;
f.金属切割气集中供气站及输送管道;用于切割用的燃气集中存放点三米范围内、酸性蓄电池室、重油输送管、各单位液压站;
g.化工库、各易燃易爆材料库;
j.汽运公司汽油、柴油槽车;
k.生活煤气中压管及低压输送总管。
l.特钢公司、实业公司液氨储槽、装卸、输送管道。
m、炼铁单位喷煤系统的设施:中速磨、布袋收粉器、煤粉仓、喷吹罐、分煤器及其连接设备设施。
5.2.2 申报审批程序
a.施工单位在勘查现场后,提前一天填写《动火许可证》,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施工及设施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
b.单位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施工及设施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发;
c.施工单位持有单位领导签发的《动火许可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d.单位安全、消防部门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动火。
5.3 三级动火的范围与申报审批程序
5.3.1 范围
除一、二级以外的禁火区均属三级动火范围。
5.3.2 申报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班组)提前半天填写《动火许可证》,班长签字后报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施工单位(班组)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且车间安全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护检查。
5.4 《动火许可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办理的原则。
施工单位应将动火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在《动火许可证》中填写准确,并明确动火安全负责人。
动火单位与设备主管单位不一致时,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应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
5.5 紧急情况下动火:一级动火必须征得安全环保处业务专业人员同意并现场监护;二、三级动火必须征得单位主管领导及单位安全部门同意并现 场监护。
5.6 一级动火的《动火许可证》经公司签发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分别编 号:GG203—00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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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至安全、消防部门;煤气《动火许可证》除送至安全、消防部门外,还要送至煤调、煤气防护站等部门。
5.7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动火级别,对级别存有异议由安环处负责裁定。
5.8 动火施工应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
5.9 禁火区内无证动火的视违章作业,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准许人责任。
5.10 禁火区范围见附录《公司禁火区的范围》。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动火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1.2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及《登高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1.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10动火前应进行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6.1.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 相关文件
7.1 GG203-027《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2 GG203-007《登高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 相关法规及标准
8.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8.2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8.3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8.4 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8.5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9 相关记录
9.1 《动火许可证》
附表一:
动火许可证
单位:级别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