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近年来,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受到广泛重视。
然而,核能的安全性与辐射防护问题仍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运营安全和辐射防护,必须制定严格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就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进行探讨。
一、辐射防护原理和基本要求辐射防护是指通过降低辐射剂量和控制辐射源释放的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核电厂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如下:1. 最大可行措施原则: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最大可能的措施来减少辐射剂量。
2. ALARA原则:尽量减少辐射剂量,使其低于法定标准和国际卫生组织的推荐水平。
ALARA是“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的缩写,即“尽量低到合理水平”。
3. 单位工作人员和公众剂量限值: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应该低于确定的限值,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二、核电厂辐射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辐射危害,制定了以下辐射防护措施:1.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系统,对厂区内、周边环境以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辐射源管理:核电厂应对辐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辐射源的标识、记录和存储,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 个人防护措施:核电厂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和适当的呼吸器等,以减少接受辐射的风险。
4. 辐射区域划分:核电厂应根据辐射剂量和放射性危险程度划分不同的辐射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入限制和防护措施。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警、紧急疏散和辐射剂量监测等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三、核电厂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核电厂工作人员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核电厂应开展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工作:1. 培训课程:核电厂应提供全面的辐射防护培训课程,包括辐射安全知识、防护设备使用和辐射监测方法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旨在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辐射防护规定。
一、辐射工作人员防护规定:1.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培训,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2. 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
3. 辐射工作区域应设有明确的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 辐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辐射监测,确保安全阈值不被超过。
5. 辐射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个人剂量仪,定期检查辐射剂量是否超过允许范围。
二、辐射设备使用规定:1. 辐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
2. 辐射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工作区域,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
3. 辐射设备应配备辐射防护屏蔽,尽量减少辐射泄漏。
4. 辐射设备应设有紧急停机装置,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辐射。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熟悉事故处理流程。
2.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隔离事故区域,并通知相关部门。
3. 对事故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不会扩散到非工作区域。
4. 对事故人员进行辐射清洗和治疗,确保受伤人员安全。
四、辐射废物处理规定:1. 辐射废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2. 废物处理场地应设有防护屏蔽设施,防止辐射泄漏。
3. 废物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理。
总结起来,辐射防护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需要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设备严格遵守。
此外,应急预案和废物处理规定也是确保辐射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辐射防护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旨在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无论是在医疗领域、工业行业还是核能领域,辐射防护规定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以下将进一步探讨辐射防护规定的重要性、具体要求以及应急预案。
首先,辐射防护规定的制定是基于对辐射的深入研究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考虑。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5篇)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
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2)是指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辐射伤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辐射防护标准和指南:制定辐射安全标准和指南,包括辐射剂量限制、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辐射设备的监测与控制等。
2. 辐射监测与评估: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对辐射源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辐射水平不超过安全限值,并且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事故。
辐射防护规章制度 有哪些

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防护管理,防止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涉及辐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防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辐射防护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辐射防护意识,履行辐射防护责任,确保辐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家对辐射防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辐射防护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辐射监测设备,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开展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辐射防护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有辐射高危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辐射防护措施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辐射源的性质和情况,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一条在辐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立辐射防护区域和辐射警示标识,告知相关人员注意辐射防护。
第十二条避免辐射源直射人员,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减少人员接触辐射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在辐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对接受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职业健康评价,确保个人辐射剂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第十五条对接受辐射工作的孕妇、儿童和老人等特殊人群应当采取特殊的辐射防护措施。
第四章辐射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管理档案,保存辐射相关资料和记录,便于辐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停工整顿等措施。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规定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规定辐射防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建筑物内和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居住环境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探讨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具体规定。
一、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电磁辐射是目前建筑物中最常见的辐射源之一,主要来自电力线、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网络等。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要求如下:1. 电磁辐射限值:建筑物内不同区域对电磁辐射的限值有所不同,例如居住区、工作区、公共区域等,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与控制。
2. 设备布局与防护设计: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合理布局,设备之间的距离以及设备与人员之间的距离需要符合要求,以确保电磁辐射水平做到最低。
3. 建筑材料选择:建筑材料的选择也是电磁辐射防护的重要一环,应选择具有良好的电磁屏蔽性能的材料,例如钢筋混凝土、金属板等。
二、核辐射防护标准核辐射是指核设施、核医学设备等产生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
建筑标准对核辐射防护提出以下规定:1. 限值与剂量控制:建筑物内不同区域核辐射的限值有所不同,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与控制。
人员在核辐射区域工作时的剂量也需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保护措施:建筑物中应设置合适数量的辐射防护设施,例如防护门、防护窗等,确保核辐射不会泄漏到室内及周围环境。
3. 接触限制:人员在接触核辐射源时,需佩戴符合标准的辐射防护服,并进行适当的防护训练。
三、放射性污染防护标准放射性污染是指建筑物中因核事故、放射物泄漏等原因造成的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沉积。
建筑标准对放射性污染防护提出以下规定:1. 排放与通风:建筑物应设置合适的排放系统与通风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将放射性污染物排出建筑物外,保持室内环境清洁。
2. 密封措施:建筑物外墙、窗户等部位应保持良好的密封性,避免放射性物质通过裂缝渗透到室内。
3. 清洁与监测:建筑物内应定期进行放射性物质的清洁与监测,确保放射性污染的及时发现和清除。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辐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医院辐射防护工作,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确保医疗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辐射工作的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保护员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辐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辐射防护管理岗位,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辐射防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实施。
第五条医院内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培训,并定期进行健康监测。
第六条医院应当为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辐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九条医院所有与辐射相关的设备必须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辐射设备台账,明确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责任人,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辐射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辐射设备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操作失误导致事故。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第四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院辐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和安全要求,保持整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设置辐射工作场所进出口标识,明确辐射区域和非辐射区域,实行管控管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监测和清洁消毒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配备紧急应急物资和逃生通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
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防护管理规定1. 规定目的辐射防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在单位内正确使用辐射设备、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及合理应对辐射意外事故。
通过明确工作责任和规范操作程序,可以有效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
2. 责任分工针对辐射防护的管理工作,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部门负责人需负责制定和执行辐射防护计划,保证员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辐射防护专员应负责落实具体的辐射防护措施,并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3.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辐射设备台帐,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定期进行辐射源剂量测定,确保辐射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辐射设备进行定期校准,确保其工作准确可靠。
4. 人员防护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员工需要接受辐射防护培训,了解辐射的危害性以及正确的防护方法。
针对特殊工种或工作环境,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防护效果评估。
5. 事故应急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
应提前组织演练,培训员工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进行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管理评估辐射防护管理规定的有效性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相关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日后的跟踪和参考。
结论辐射防护管理规定是确保辐射防护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
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不断加强相关培训和管理措施,提高辐射防护的水平。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措施,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的危害。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核电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阶段。
2. 定义和缩略语解释2.1 辐射:指核电厂在核反应中产生的能量传播到周围环境的过程。
2.2 辐射防护: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辐射的危害,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3 辐射剂量:指人或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接受到的辐射能量。
2.4 排放:指将辐射物质从核电厂排入环境中的行为。
3. 辐射防护管理体系3.1 组织架构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与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指南。
3.2 人员培训和考核核电厂应对参与辐射防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3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定期监测环境中的辐射剂量,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4. 辐射防护措施4.1 设备和设施设计核电厂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辐射防护的要求,合理布局设备和设施,降低辐射泄漏的风险。
4.2 辐射防护屏蔽核电厂应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减少辐射的泄漏和散射,确保人员和外部环境受到最小的辐射影响。
4.3 个体防护核电厂应提供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指导人员正确使用,减少辐射对个体的伤害。
4.4 辐射管理核电厂应建立辐射管理程序,确保合理使用放射性物质,控制辐射源的数量和剂量,避免超出限定值。
5. 废物管理核电厂应建立废物管理措施,包括正确处理和储存放射性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 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保障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附件:1. 辐射监测记录表2. 个体防护装备清单3. 废物处理流程图4. 事故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核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旨在维护核能安全和防范核事故的发生。
2. 辐射防护标准:指国家标准《辐射防护标准》,规定了不同环境和工作场所下的辐射剂量限值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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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3-88加入时间:2002-4-16 0:00:001总则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1.11要切实关心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
辐射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和相应待遇,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 剂量限制体系2.1基本原则2.1.1为了防止发生非随机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剂量限制体系对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2.1.2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A;实践的正当性: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获得的利益大于代价(包括健康损害和非健康损害代价)。
B: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C: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2.2实践的正当性2.2.1判断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应当在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并与作为替代的其他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作出。
2.2.2当发生引起的损害称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时,正当性判断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作出。
2.3辐射防护的最优化2.3.1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时辐射防护的重要原则,必须贯穿于实践或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
2.3.2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并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予以调整。
2.3.3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应在防护机构设置、防护管理、防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审定、各类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发生控制措施和应急计划等工作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2.3.4发生防护最优化纲要评审主要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负责。
2.3.5各级领导及所有人员都应对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有所了解,并为最优化纲要的实现承担各自的责任。
2.4对个人剂量的限制2.4.1剂量限制剂量限制时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而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
剂量限制不能直接用于设计和各自安排的目的。
2.4.2基本限值2.4.2.1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照射(包括内外照射),不得超过2.4.2.4~2.4.2.8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
2.4.2.2剂量当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2.4.2.3剂量当量限值分两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见2.4.2.4),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见2.4.2.8)。
2.4.2.4为了限制随机效应,辐射负责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50MSV。
为了防止非随机效应,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50MS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500MSV。
2.4.2.5辐射各自人员由于实现计划的特殊照射所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在因此事件中不得超过100MSV,在一生中不得超过250MSV;并同时受2.4.2.4中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限制。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必须得到本单位或设计辐射防护部门的批准,并应经过周密的计划安排。
对接受这种照射的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医学观察,结果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下列人员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过去已接受过有效剂量当量超过250MSV的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育龄妇女;年龄未满18岁者。
2.4.2.6措施辐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按月大致均匀地加以控制。
对已知怀孕的妇女接受的照射,除按均匀的剂量率加以控制外,在一年内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应限制在15MSV以下。
2.4.2.7年龄在16~18周岁的学生和学徒工,由于教学培训需要接受照射时,一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MSV。
年龄小于16周岁按公众成员控制。
2.4.2.8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
如果按终生剂量平均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1MSV。
则在某些年份里允许以每年5MSV作为剂量限制。
公众成员的皮肤和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MSV。
2.4.3次级限值2.4.3.1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年慑入量限值(ALI)表示。
职业性内照射的ALI值列于附录E。
2.4.3.2辐射工作人员在吸入222Rn和220Rn的短寿命子体的情况下,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吸入的A潜能表示。
222Rn 和220Rn的A潜能年限值为:222Rn:0.02J220Rn:0.06J2.4.3.3在一年事件内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内照射时,应满足(1)式和2.4.2.4中关于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式中:(HE)----外照射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mSV;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Bq/年;(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限值,Bq/年。
2.4.3.4在公众成员受到照射的情况下,其内照射的次级限值取ALI值的五分之一,则在某些年份允许取ALI值的十分之一;当关键组高空婴儿或儿童时,原则上应根据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与成人的差异估计应取的ALI值的份额,在缺乏有关资料时可区ALI值的百分之一。
3.4.4导出限值气载放射性浓度的导出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AC)表示,其数值列于附录E。
它可以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
2.4.5管理限值为了管理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最优化原则,对辐射防护有关的任何量制定管理限值,但它们必须严于基本限制或导出限制。
2.4.6参考水平为有效地实施防护,辐射防护部门可事先规定确定行动的参考水平,参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
A记录水平:由辐射防护部门对某种量指定的一个量值。
从辐射防护的观点来看,大于这个水平的记录有重要意义,值得记录和保存。
B调查水平:有辐射防护部门指定的量值,大于此值的结果被认为足够重要,应当进行调查。
C干预水平:对异常情况下辐射防护部门事先制定的某种水平,小于这个水平通常就没有必要采取干预行动。
2.5 公众照射的限制原则2.5.1对医疗照射的限制原则医疗照射必须遵守剂量限制体系的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
一切治疗和诊断照射的应用,必须由有合格证的医生认为必要时才可施行。
使用的放射性药剂和照射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从事医疗照射的医生应接受辐射防护专业训练,并取得主管部门发给的合格证。
2.5.2对向环境中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限制将放射性物质排放到环境中去(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定第4章。
2.5.3对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所受照射的限制原则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除必须遵守有关剂量限制的规定外,还应按最优化原则加以限制。
这些限制应体现在产品的技术标准中。
公众中广泛使用的含有放射源的产品,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保证每种产品引起的照射都有正当的理由。
2.5.4对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实践的限制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一切实践,都应在得到正当性和最优化审定后才能进行,必要时可建立阶段性的挂历限值。
对现有的超过限值的实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今后可能产生的照射应在计划设计和作出决定的阶段,就按最优化原则制定适当的限值。
3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3.1管理措施3.1.1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A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
B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过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橙色。
C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
3.1.2为了便于监测,将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分为两类:A、第一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B、第二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不大可能超过个人年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3.1.3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按操作量的大小分为三级,具体分级表见表1。
表1 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分级注: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计算见附表F。
3.1.4工作场所的工作台、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2。
表2 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Bq/cm2注:①表2所列数值系指表面上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总数。
②手、皮肤、内衣、工作袜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尽可能洗到本底水平。
其他表面污染水平超过表2中所列数值时,应采取去污措施。
③设备、墙壁、地面经采取适当的去污措施后,仍超过表2中所列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性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表2所列数值的5倍。
④β粒子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可为表2所列数值的5倍。
⑤227Ac、210Pb、228Ra等β放射性物质,按α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