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票据市场的央行银监126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1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一、引言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一项法律解释,对于票据法的适用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该法律解释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解释的背景和目的2.1 背景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适用和执行票据法,保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2.2 目的该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各方当事人在票据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票据的使用和转让,加强对票据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3.1 票据的定义和要素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规定,票据是指具有记载权利、支付权利和转让权利的书面文件。
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3.2 票据的形式和要件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和执行:•书面形式: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是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记载要素:票据必须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重要信息;•签名要素:票据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或盖章才能生效;•日期要素:票据必须有明确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
3.3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付款义务:票据的付款人有义务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票据款项;•收款权利:票据的收款人有权要求票据的支付人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权利: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保证责任: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3.4 票据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根据该法律解释,以下行为将被视为票据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伪造票据:制作、使用伪造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盗窃票据:盗窃他人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虚假背书:以虚假的方式背书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恶意拒付:故意拒绝支付票据款项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4.1 适用范围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票据交易和相关纠纷解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2•【文号】银监办通[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2003年11月12日)各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借:专项央行票据贷:××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收: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贷:专项央行票据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专项央行票据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标题: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一、非标由来最初形态--信贷类资产谈及非标,需要严谨看其相应的应用场景。
如果是非标债权,指的是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
如果是从证监会角度,则主要是按照是否有集中交易登记场所,按照场内和场外进行划分,非标资产指所有场外的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非标的由来核心仍然是银监会就银行出表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和创新的博弈。
其实2009年到2010年银监会就银信合作的监管文件也主要就是针对非标,只是当时并没有表述为“非标”,而是用“信贷类资产”和“融资类信托”这样的词汇。
相关法规有:1、《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3号文虽然没有提及“非标”,但却是首次针对信贷资产类理财发布明文法规进行规范的文件。
接下来的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做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协议,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抵质押物需要变更抵质押物的登记。
此外要求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这条规定基本上堵死了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路径。
如果底层资产是信贷资产类别的资产池银行理财,高流动性资产不低于30%,这也是为何后面很多非标资产池产品其中非标比例最多为70%;因为当初的信贷资产银行理财基本就被纳入后来所定义的“非标”概念。
二、正式引入“非标”概念1、银行理财非标2013年3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首次正式引入“非标债权”的概念。
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非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后续2016年1月份启用的最新的中债登等级系统中,将非标定义扩展为券商两融收益权和受益凭证,还有包括私募债权、其他非标资产如保理、融资租赁等。
同业业务资产负债10项类容详解

前言笔者将从“同业业务”角度入手结合资产负债表思路为大家进行解读。
此处,同业业务定义严格按照127号文的定义: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下面将对同业业务,从定义出发立足于具体实际结合相关规定,三个维度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的内容。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资产质量的下降,银行的盈利来源与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而基于资金成本优势的银行同业业务成为了近两年银行所极力扩张的业务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不断地加码同业业务,令各大银行的同业资产规模急速扩大。
2014年银发[2014]127号文和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的出台,并没有改变这一趋势,同业业务创新不断突破,但基本原理仍然基于以下笔者将介绍的几种业务类型展开。
首先,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分为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两块:一、同业资产从资产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涉及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出资金、买入返售、同业代付、同业借款和同业投资7个方面的内容。
1、存放同业(Nostro),商业银行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从期限上来看,以活期款项和一年以内的定期款项为主。
127号文明确规定存放同业只能期限一年以内。
此处的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同业负债端将提及)是银行间为了各类业务往来清算方便或其他原因(比如互作存款规模、以同业存款为投向的表内理财等)而存放的。
存放同业与拆出资金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之所以分成两类其实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
其与拆出资金的相同点在于:(1)本质上均为一种信用借款,不需要资金融入方提供抵押资产;(2)期限一般较短;不占用信贷规模;(3)需要占用风险资产,根据融资方的性质不同和借款期限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2012年以前4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2012年之后调整为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融资方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银保监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十大合规问题详解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合规问题详解经对银保监会近年来关于票据业务的1600余个⾏政处罚案例进⾏梳理,笔者总结出监管主要关注的⼗⼤⽅⾯的票据违规问题。
本⽂纲要⼀、票据业务审查不尽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未严格审核保证⾦合规性,以贷款或贴现资⾦缴存银⾏承兑汇票保证⾦三、⾃开⾃贴,滚动开票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查不严导致资⾦未按约定⽤途使⽤,或贴现资⾦回流出票⼈五、“卖断+买断”调节信贷规模及资本占⽤六、投资票据资管消规模七、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套利⼋、未将票据承兑、贴现纳⼊统⼀授信管理导致集中度超标九、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村镇银⾏异地办理票据业务⼀、票据业务审查不尽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基本情况从统计梳理情况来看,1600个处罚案例中,共有1000个左右处罚案例涉及该问题,说明该问题是监管处罚的重灾区,也间接说明了银⾏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尽职审查的重要性。
贸易背景真实性之所以重要,是由银⾏承兑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银⾏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签发,银⾏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条件兑付的票据,是商业汇票的⼀种,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具,是交易性票据,因此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
其业务逻辑如下:A企业向B企业购买原材料时选择⽤银⾏承兑汇票⽀付,于是A企业向银⾏提供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和发票,交纳保证⾦,从银⾏开出银⾏承兑汇票⽀付给B企业,B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到银⾏办理贴现。
在这个过程中,A银⾏票据融资背后就对应着真实的贸易背景。
然⽽在实践中,仍有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重复使⽤增值税发票等⽅式虚构贸易背景进⾏票据融资,甚⾄通过⾃开⾃贴、滚动开票(详情见下⽂分析)等⽅式套取银⾏资⾦。
因此,监管部门发布了⼀系列法规,要求银⾏要严格审查票据申请⼈资格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防持票⼈恶意串通套取银⾏信⽤。
(⼆)相关规定《票据法》第⼗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 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 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 限开通申请表》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 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 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 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 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 付款等规定业务。 (信托、租赁、保险、证券、基金、 资管、外资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号
三部分内容
学习文件 媒体解读与评论 相关的几个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号
文件背景目的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电票业务 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业务风险,加快 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
媒体对224号文件的 解读与评论
224号文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21世 纪经济报道》、《北京商报》、财新网、 经济参考网、澎湃新闻网、华尔街见闻、 网易财经、路透社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媒体关注的焦点
一是关注央行推动电票的意图和决心; 二是关注224号文的积极意义; 三是关注224号文三个政策要点; 四是关注224号文对市场的影响;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 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 间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 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 票业务推进情况。
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 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 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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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票据市场的央行银监126号文126号文出台背景(一)当前银行办理的票据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1、业务类型银行目前办理的传统的票据业务类型包括银票承兑、票据贴现、票据转贴、银票回购、票据再贴现等。
颇具争议的创新票据业务类型包括代理票据回购业务和票据资管业务。
前者指银行作为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方开展票据回购业务;后者指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基金或其子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计划间接持有票据资产的业务。
目前票据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是规范前述传统的票据业务。
虽然也有涉及代理票据回购及票据资管业务,但均未正面回应,即该两类业务是否能够开展,以及该如何开展。
即使是最新出台的126文,也并未有半句条文涉及该两类业务,尤其是没有对目前银行普遍开展且已发展出多种模式的票据资管业务进行规范,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未对票据资管、乃至泛资管业务的监管形成统一、充分、成熟的意见,但又必须对眼下混乱的票据市场出文规范。
2、业务模式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模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持有至票据到期;二是持有票据一定时期并根据市场利率下行趋势或本行信贷规模管控需要卖出票据、代持它行票据一定时期;三是过桥业务。
根据持票或不持票,可简单理解成两类模式,一是持票(当然可以加杠杆)模式,二是过桥模式(不持票)(所谓过桥业务,指银行为协助第三方银行以逆回购形式持有票据的业务模式,而之所以第三方银行需要依赖于过桥银行,主要在于以下4点:1.第三方银行要以逆回购而非直贴或转贴形式持有票据以控制信贷规模,过桥银行能够提供大量卖出回购票源满足第三方银行需求;2.过桥银行能够满足第三方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需要;3.营改增之前,逆回购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可以满足第三方银行内部考核指标(如EVA)要求;4.转移违规责任,几乎全部过桥业务的违规责任均可以转移给过桥银行,第三方银行可以“安然”置身事外。
)一般来说,持票并赚取利息(或买卖价差)模式采用的业务方式包括:1.票据贴现,从企业获得票据并持有;2.票据转贴,从银行同业获得票据并持有;3.银票逆回购,从银行同业获得票据并持有;4.票据资管,从银行同业或本行贴现科目获得票据并持有。
一般来说,协助过桥并赚取过桥费用模式采用的的业务方式包括:1.过桥银行即期买断+即期回购;2.过桥银行即期逆回购+即期回购;3.过桥银行代理票据回购。
银行鉴于来自外部或内部的信贷规模控制等要求,对于通过直贴或转贴持有的票据资产,很有可能将其转移至逆回购或票据资管科目(票据资管科目属于同业投资一级科目)持有。
根据银行自身经营策略的需要,银行对于欲以逆回购或票据资管科目持有的票据资产,还有可能通过“1.期限错配”以及“2.匹配回购业务加杠杆”两种方式扩大资金收益,具体来说就是:1.通过从银行间的线上或线下的拆借市场,不断拆入短期资金匹配拆成短期、实则长期的逆回购或票据资管业务,这方面可以从部分银行逆回购或票据资管业务短期化趋势中看出;2.通过将已配置进资产负债表的票据资产通过短期回购形式卖出,回笼资金配置相对更长期的业务。
期限错配和匹配回购业务,实质是在赌市场利率保持平稳或单边下行,如果市场利率保持平稳,则长短期的资金利差将带来额外收益,如果市场利率单边下行,则显然早期只要配置越多资产,收益就越大。
(二)票据业务及市场的演变逻辑和监管逻辑很明显,持有票据的形式配合过桥业务的形式,加上期限错配和加杠杆,加上票据中介的参与,加上银行中间收入的要求、营业税缴纳等多种因素,将使实际发生的票据业务非常复杂。
总体来看,我国票据业务的发展大体包括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我国票据业务及市场持续繁荣,究其原因,在于各参与方均有利可图。
一是利率完全市场化之前,在逐步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信贷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利率差别显著,票据业务作为沟通两个市场的金融业务,存在天然的利差。
在承兑手续费率固定的情况下,承兑行通过各种违规收费、扩张存款享受了部分好处之后,留给贴现和转贴环节的利差空间依然足够大,这将造成贴现、转贴量不断上升,并成为央行进行信贷规模管控的一个原因,信贷管控相当于控制供给端,但需求不减,供给不会减少,银行引入逆回购业务补充供给,导致过桥业务产生。
为获取票源和寻找过桥银行,票据业务逐步异地化。
由于利差足够以及银行业务办理效率达不到企业要求,票据中介也在这一阶段产生。
二是利率完全市场化之后,伴随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优质资产减少,政府和央行多措并举,资金供给长期宽松,资金利率持续下行,给银行通过期限错配、加杠杆以配置优质的票据资产提供了非常好的套利机会,同时也给票据中介提供了非常好的套利机会,这一阶段银行票据业务的显著特征是短期化、复杂化。
监管部门面对的其实是非常非常复杂的市场,不仅电票业务未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对业务的宏观把控不到位、不精准,更为重要的是,纸票业务在交易机制方面的缺限,将使得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难以平衡,利润趋使以及银行考核压力下,各种违规现象必然层出不穷。
一方面,如果要严格保证交易安全,将难以满足业务异地化、短期化、复杂化的要求,并对交易效率形成制约,另一方面,如果要提升交易效率,就必然以牺牲交易安全为代价,一旦交易安全不被放在第一位予以重视,各种操作风险事件和隐患必然丛生,随着经济下行到一定程度,局部金融市场的崩溃将造成连琐反应,票据市场案件接连发生便不足为奇。
很明显,监管逻辑必然从以下两点出发,一是明确和重申交易机制,保证交易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满足交易效率。
126号文大部分内容的着入点,便是前者。
从这个意义来说,126号文将承前启后。
126号文全文及点评如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询解读:该文不涉及财务公司开展的票据业务。
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法询解读:该条明确本文规范的票据业务仅指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银行之间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127号文中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该文进一步地定义了127号文中所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概念,即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但依然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具体以下关于回购业务的解读中展开。
票据资管业务并未在本文规范对象范围内,说明监管部门对于票据资管业务的规范还未形成统一、充分、成熟的意见。
票据资管业务的规范应纳入泛资管业务监管的范畴,所涉及的问题也并不是票据业务存在问题的狭小范畴。
市场不应过于乐观解读票据资管业务,在央行MpA、营改增下,银行应如何选择票据业务模式,票据资管业务能够参与的票据交易(比如票据资管能否参与票据或其收益权的买断或转让、票据或其收益权的回购业务)类型,都有待进一步地规范和明确。
综合来看,本文仅应看作监管部门对银行与企业、银行与银行间发生的传统的票据业务的规范,是为稳定市场,避免市场出现重大案件及波动,引导市场逐步恢复秩序的短期规范性文件,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事实上并未充分指明票据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票据业务在整体金融市场中的定位依然需要更多的思考和事实支撑。
银行机构对于业务的发展应该更具前瞻性,应更多从票据服务实体经济、案件防控的角度出发。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
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法询解读:该条针对承兑业务,强调银行应从考核激励的角度,考虑承兑费率与垫款率。
承兑费率应指承兑业务中间收入占承兑量的比重,鉴于承兑业务收费已经市场化,监管部门应是强调银行应在承兑环节做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降低贴现与转贴现业务的套利空间,但因为监管意见仅指“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其效果还有待观察。
至于垫款率,事实上垫款率一直都是银行关注的风险管理类指标之一。
(二)加强实物票据保管。
银行应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票据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加强定期查账、查库,做到账实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法询解读:对于纸质票据,银行应加强票据交接、出入库管理,确保账实相符,这是近期多起票据业务操作风险事件之后,各银行自己就应着重加强的基本的内控措施。
银行在票据业务的内部控制上,应更多依靠部门间的监督制衡,而非仅限于岗位间的监督制衡,至于传统的前中后分离、重要岗位不得兼岗等要求更是应该坚持。
客观上纸质票据交易的效率不如电票,交易安全性无论如何改进,也肯定不如电票,银行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性考量的话,电票将无疑具有优势。
(三)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
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78号)要求。
开户银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银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开户银行和存款银行应按月对账,对账发现同业账户属于虚假开立或者资金流水异常的,应立即排查原因,对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法询解读:该条关于加强同业账户管理,三个抓手,一是账户的开立,主要约束开户行,一方面应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178号文,一方面应法人核实;二是账户的管理,主要约束开户的银行,不得出租、出借及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三是加强账户对账,主要约束开户行,明确应按月对账,对于(1)虚假开立账户(2)流水异常账户,应立即排查,若进一步地,存在可疑情形,应及时(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应包括当地央行和当地银监)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