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

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2003年银监会建立以来,央行与银监会摩擦、权利之争、政策差异化等问题接连不断的发生,许多人对央行监管职能的剥离与银监会的成立提出了质疑。
但是,我个人认为,从长远角度出发,成立银监会专门对银行也进行监管是正确的决策。
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同时履行银行监管的职责,就难免会出现中央银行更多的从防范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整个金融市场稳定乃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去制定货币政策,从而导致央行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大大降低,而的独立性恰恰是经济在低通胀下快速增长的必要条件。
而一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协调机机制、信息沟通渠道和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好的货币政策有利于保持币值的稳定从而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我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货币政策的传导往往要依赖银行体系,因此银行监管下稳定的金融环境也是政策实行的有力保障。
因此,央行和银监会在明确分工的同时,也要注重彼此的合作。
关于分工,从总体来看,央行政策注重宏观层面,而银监会的监管则主要针对微观金融个体。
出于专业化程度和节约成本的考虑,日常的监督检查应由银监会进行负责,但是由于银行监管者倾向于从微观层面上考虑监管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和监管手段运用上的宏观层面考虑不足。
因此应设立紧急条例,即当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转变或银行陷入危机等情况时,银监会需要根据央行的政策对监管要求做出适度的调整,并配合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性管理。
要解决分工的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完善相关的立法。
由于央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目标、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我国的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如汇金公司),导致中央银行必须保有一定的监督权。
而央行也恰恰被赋予了建议检查权,但是由没有于配套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权利进行细化,而导致其无法得到有效地行使。
因此对于特殊环境下的监管策略及双方交叉的权利问题,经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至于协作,则应主要其中在两个方面: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与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1998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总量和信贷结构实施贷款规模管理,信贷政策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分配贷款规模来实现的。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依托于金融监管,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正在从过去主要依托行政干预逐步向市场化的调控方式转变。依法履行中央银行信贷政策职责,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与时俱进,不断改进信贷政策实施方式,提高信贷政策调控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
刘士余指出,汽车产业是国务院已经明确当前要重点发展振兴的十大支柱产业之一。做好汽车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调整振兴,对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1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我国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具体扶持措施。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汽车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及时梳理、修订和完善汽车融资管理制度,通过发放汽车企业贷款、汽车消费信贷、发行金融债券、开展同业拆借、推进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汽车租赁和汽车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多方面拓宽汽车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汽车产业发展融资来源和融资制度保障,支持汽车生产,扩大汽车消费,为支持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做出更大贡献。
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认为,货币政策主要着眼于调控总量,通过运用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工具借助市场平台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求大体平衡,从而保持币值稳定。信贷政策主要着眼于解决经济结构问题,通过引导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从调控手段看,货币政策调控工具更市场化一些;而信贷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不仅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必要时还须借助行政性手段和调控措施。在我国目前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融资格局下,信贷资金的结构配置和使用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社会的资金配置结构和运行效率。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极大地影响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发展和完善信贷市场,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04-一张图读懂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张图读懂中国金融监管体系2018-09-06 14:212018 年,“两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一委一行两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式亮相。
目前财富管理属于新兴行业,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但是财富管理机构的各项业务通常都有对应的监管部门。
本文将介绍当前中国金融体系,同时梳理各项业务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对应关系。
▲ 点击可查看大图想要理解改革方案的逻辑,让我们先关注方案中的一段话: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这句话前部分表示将银保监会合并,后一部分表示宏观审慎政策权限基本上已划入央行,并且对微观审慎监管也有参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专职微观监管职能。
先来说说后半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往往是不理性的(比如早年海南的房地产市场泡沫),若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微观基础,则会导致两者割裂,宏观政策并不能有效地引导微观经济行为,引发经济危机。
原先“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虽有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会出现监管重叠、监管空白等问题,宏观与微观之间、微观监管部门之间均不协调。
为缓解协调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于 2017 年成立。
除此以外,我国央行肩负着“双支柱”职责,即货币政策及宏观审慎政策。
但在我国的“二级银行制度”下,截止 2017 年末,以 M2 衡量全部货币总额为167.68 万亿元,其中居民的存款金额在商业银行中总数为 160.61 万亿元,占比95.79%,银行存款成了构成货币的主体。
因此,想控制货币、让货币政策有效,就必须控制银行的微观行为。
所以,让央行也加入部分微观的审慎监管工作,是让宏观与微观监管规则更加紧密,缓解了宏观与微观监管割裂的局面,并在金稳会的统一指导下,使政策传导更加有效,利于“双支柱”的最终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阐述我国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及其监管职责

辽宁大学研究生考查课作业姓名院(中心、所)经济学院学生类别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学号年级2012级专业金融硕士考试科目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考试时间2013年1月考试分数教师签字根据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化,阐述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及其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又称中央银行、央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被称为中国四大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自此,中国人民银行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
作为专注于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将大大提高。
其货币政策的视野将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利益,而是要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鸟瞰整个金融业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而更有助于克服通货紧缩趋势,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
以下将分别对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和监管职责做具体阐述。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到2008年的60年中,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金融合作、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成立背景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而成,以华北银行为总行,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职能为一身。
1979年,农业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农村金融业务;1983年4月,“拨改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建行从财政部剥离出来;1984年1月1日,工商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市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79年,中国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办理的外汇外贸业务。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界限模糊职责

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界限模糊职责研究摘要: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机构分设后,尽管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分别对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作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施行中还是存在支付结算管理、信贷政策制定和执行等部分职责界限模糊问题,这不利于人民银行有效履职,也不利于银行业的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金融监管协调的加强两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职责;界限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监管者。
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部分发达国家出现了银行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分离的新现象。
尤其是英国政府于1997年进行了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
这一改革趋势在我国引起了是否分离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的激烈争论,直到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才结束了这场争论。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人民银行多年以来集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于一身的监管模式的正式终结,对人民银行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如提高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货币政策职能等;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银监会成立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是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协同分业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如何明晰二者的职能分工就成为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一个问题。
这一问题若能有效解决,将有利于保障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防范金融风险,并能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
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探讨这一问题就更具有实际意义。
本文以人民银行职责的演变为切入点,从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履职实践出发,对这个重要课题进行积极探索,并在此基础上明晰两者职责界限及完善二者分工与协调机制。
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一、人民银行职责演变从1948 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初起,人民银行就承担起了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刘修远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 刘修远摘要: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是分散的,中央银行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导致了一些弊端。
随着国际化深入我国金融体系,相关法律也逐渐出落后性。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和央行目前存在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如何去面对我国当前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日益明显的金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措施、金融监管、监管改革、监管目标、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1.监督稽核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
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
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
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
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
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
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
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界限模糊职责研究

但仍保 留了人 民银行一些重要 的银行 监 的成立 , 标志着人 民银行多年 以来集货 币政 策职能与银行监 币政策职能的实施 , 详见表 1 ) , 并且新《 中 国人 民银 行法》 第 五章“ 金 融 管职能于一身的监管模式 的正式终结 , 对人 民银行产生 了深 管职能 (
远影响 , 这影 响既有积 极方面 的 , 如 提高 了人 民银行 的独立 监督管理” 专章规定了人民银行 的九项金融 监督管理权。
这不利于人 民银行 有效 履职 , 也 不利 于银 行 业的有效 监管。
为此 , 需要 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完善 和 金 融监 管 协 调 的 加 强 两
监管职能。从 此 , 我 国 的中央银 行制 度开始 确立 并不 断发
展 。1 9 8 4—1 9 9 2年期 间 , 人民银行身兼货币政策与金融监 管 两项职能。在这 一时期 人 民银行 负责对 全 国银行 业 、 证券 业、 以及保险业的统一监 管。而 1 9 9 2—1 9 9 8年期 间 , 我 国先 后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 监会 , 将证券业和保 险业 的监 管职能从人 民银行分离出来。为了加强对银 行业 的监管 , 防 范金融风险 , 2 0 0 3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中华人 民共 和
个方 面加 以改进 和完善 。 以有效防范金 融风险。 关键词 : 人 民银行 ; 银监会 ; 监 管职责 ; 界 限
引 言
2 0世纪 8 0年代以前 , 大多数 国家 的中央银 行是 银行业 乃至整个金融业 的监管者 。而 2 0世 纪 8 0年代 以后 , 在部分 发达国家出现 了银行 监管 职能 与 中央银 行分 离 的新 现 象。 尤其是英国政府于 1 9 9 7年进行 了银行监 管体制 改革 , 将英 格兰银行的银行 监管职 能分离 出来。这一改 革趋势 在我 国 引起了是否分离人 民银行的银行监 管职能的激烈争论 , 直到 2 0 0 3年 ,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才结束 了这场争论 。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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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
正文: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
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
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是在2003年成立的,它将原属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交由其代为行使,这样就使得人民银行更加独立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监管职能分离使银监会享有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权。
其主要的八项职责为: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将根据授权, 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而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 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
三、央行与银监会职能的不同点
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
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1、二者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
虽然央行与银监会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但他们所采取的手段却有所不同。
央行职责的行使主要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政策的总和来实现,而银监会则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具体、微观的监管来实施其职责。
央行的着眼点是为了维护整个宏观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银监
会是着眼于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营及自由公平的金融竞争环境的营造上。
2、二者的行使职责范畴不同
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
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主要负责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入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带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的特殊关系。
中央银行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办理存款、放款和汇款的业务对象。
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央行主要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调控我国宏观经济。
而银监会的从央行中分离出来的,只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在资金运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虽然银监会和央行都有对银行监督的职责,但权限是不同的。
拆分央行的部分职能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现了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
3、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着眼点是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金融机构,进行调节整体经济运行使之达到或接近理想状态。
而银监会的成立,在于强化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监管。
银监会的基本工作是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审慎的规则来监管,具体到某一对象的金融机构时,只是着眼于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
分离后的人民银行职能和银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差异,有利于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有利于银监部门在明确总体监管目标和努力的方向的同时,从监管效率最大化和监管成本最小化出发,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央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协调与合作
1、监管信息的共享
央行和银监会间实行监管信息的共享,其原因有二:一是这些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会占有一定的信息资料,其中有不少是对另一个机构有用的信息,如果二者缺乏交流,一方面会增加这两个机构履行职责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它们决策的准确有力性;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使它们无须疲命于一次又一次重复的信息供给要求,也在另一个侧面尽可能地提高了央行和银监会实施职责的效率。
为了实现对监管信息的共享,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信息的共享机制,如建立一个公共金融信息处理中心,由其充当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信息中心,以此构建一个为各监管机构共用的金融信息平台。
由央行综合银行业提供至信息平台,银监会从中提取并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再将其研究结果及时地存入信息共享带
中,便于央行制定货币政策时信息的运用。
由此,央行和银监会能够各取所需且互利互惠。
2、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创建与运行
如前文所述,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所行使,但它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时还是要与央行进行协调与磋商。
例如,在通货紧缩时期,央行往往会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的发展,此时,金融机构也会随之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样一来,会出现放松对风险防范的情形,给监管带来了困难。
反之,严厉的监管又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了逆向的效应。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指出,前文提及的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属于预防性监管职责,央行还应承担起另一种补救性监管措施,它在性质上属于保护性监管职责,也涵盖于广义监管职责的范畴之内。
这种保护性监管职责的最明显体现,就在于央行所扮演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即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将要出现信用危机时,央行所采取的一系列紧急援救措施。
这种措施的行使与银监会监管职责的履行,能起到一种互补性的作用。
但是,最后贷款人的措施只有在银监会监管职责已经无法遏制金融机构濒于崩溃的局面出现时,才能加以实施,这样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目的。
因而,这两种职责的行使同样存在着需要协调的可能。
3、关于央行的检查监督权
央行的检查监督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的,也就是说,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日常的监督检查,只有在央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或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才可以建议行使或自己行使该权利。
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已经将检查监督权利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划分。
特别是由于银监会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因此在央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时,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可能会与央行的这一权利存在着一些交叉。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由央行与银监会对存在“重叠”的职责进行协调,避免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
结论: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强化其职责执行的效力,增强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因此可以说,央行的管理体制和基本职能也随之跨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纵观银监会的整个短暂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它的成立与职责的明确同时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一个重要阶段,两者正是在这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细化。
而且,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赵海燕。
关于央行监督职能存废争议的思考
[2]魏加宁。
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3]张群。
谈央行剥离监管职能和其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