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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银⾏、国家海洋局、发展改⾰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号:银发[2018]7号颁布⽇期:2018-01-15执⾏⽇期:2018-01-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三五”规划“拓展蓝⾊经济空间”、“推进‘⼀带⼀路’建设”的重⼤战略部署,⽴⾜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银⾏信贷服务⽅⾯(⼀)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励有条件的银⾏业⾦融机构设⽴海洋经济⾦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程装备、航运、港⼝、物流、海洋科技等⾦融服务中⼼或特⾊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员配置、财务资源等⽅⾯给予适度倾斜。

有序推动民营银⾏常态化发展,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微企业的⾦融服务能⼒。

(⼆)⿎励银⾏业⾦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海域、⽆居民海岛使⽤权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渔船抵押贷款。

发展出⼝退税托管账户、⽔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项⽬。

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企业和配套中⼩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

积极稳妥推⼴渔民“⾃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四)⿎励银⾏业⾦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

加⼤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产品精深加⼯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持⼒度。

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持列⼊“⽩名单”并有核⼼竞争⼒的船舶和海洋⼯程装备制造企业。

加快推动海洋⽣物医药、海⽔淡化及综合利⽤、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海洋电⼦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物流园区等特点的⾦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担保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客观上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关注。

《暂行办法》具有较大的开创性,但也有一定的不足,本文拟对《暂行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效力级别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制定,虽经国务院批准,仍不能改变其部门规章的性质。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表明,国家目前尚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金融等基本制度,《暂行办法》属于联席会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

既然《暂行办法》在效力级别上属于部门规章,且为银监会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则意味着《暂行办法》的规范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尽管《暂行办法》有不少内容看起来是强制性规定,却不影响有关合同的效力。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违反《暂行办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必然大打折扣。

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部门规章无权设置行政许可。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属于超过法定权限设置行政许可。

四部委出台投融资政策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部委出台投融资政策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是发 挥 价格 杠 杆对 社 会资 金的 引导 作
9 o中 岛 李 、 210 8 , 霹 { 业 00 6 技
用 。研 究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相 关 价 格 和 收 费 政
券 、可 转换 债券和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直接 融 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 ( 示范基地 )内
大投资力度。
三 是 发 挥 产 业 政 策 对 社 会 资 金 的 引 导 作
有较大提高,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循环经济具有很好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 ,是典
型 的 政 府 推 动 、政 策 法规 驱 动 、投 资拉 动 型 的经 济 模
用。认真清理 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
资 难 问题 。
答 :循环经济的产生和 发展 ,是人类对 “ 大量生
产 、大 量 消 费 、大 量 废 弃 ”的 传 统 增 长 模 式 、消 费 模 式 深 刻 反 省的 结 果 。循 环 经 济 是 最 大 限 度地 节 约 资源
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 ,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
颈 约束 的根 本 性 举 措 。加 快 发 展 循 环 经 济是 贯 彻 落实
问: 通知 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循环经 济领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 :一是通 过制定规划 引导社会资金 。按
照 ( 环 经 济促 进 法 的要 求 ,国家将 制定 全 国 ( 循
科学 发展观 ,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
效 途 径 和 重 要 抓 手 。党 中 央 、国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发 展 循
问:国家为什么要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
资 政策 措 施 ?
税 、金 融 等 政 策 措 施 ,建 立 一 个 有 利 于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投 融 资 政 策 支 持 体 系 ,弓导 社 会 资金 1 投 向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解 决 企 业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0•【文号】银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4]38号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近年来,青岛市在发展财富管理方面不断进行探索。

财富管理机构以客户的财富和财富相关事务为对象,提供资产配置、咨询规划、代理服务等多种服务,在帮助客户降低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财富管理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青岛市在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快推进财富管理发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富管理对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提高居民收入、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正文:----------------------------------------------------------------------------------------------------------------------------------------------------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集中清理。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二、强化管理措施。

各地区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

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五)通过本行柜台、A 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题库

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题库

消费者对被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A、2•B、3•C、5D、10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超过一年(含)的,无论存期多长,一律按()计息。

•A、支取日活期利率•B、支取日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C、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D、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唯一战略目标是()。

A、保护和强化公众对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B、保护和强化英国金融体系的诚信C、确保对金融消费者正当利益的保护D、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有效性和选择多样性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A、工作准则B、最高目标C、工作纲领D、工作目标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消费者按银行要求提供()时,应提供抵押物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配合银行前往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A、抵押担保B、质押担保C、抵押存单D、抵押保险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等十大类,其中免费服务项目占比约()。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按照交易性质,个人外汇业务区分为()。

A、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B、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C、经常项目和转移支付个人外汇业务D、转移支付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规定,从()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11类34项服务收费。

A、2011年5月1日B、2011年6月1日C、2011年7月1日D、2011年8月1日()表明监管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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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项规定。

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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