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湖南省林业地方标准

湖南省林业地方标准城市森林生态效益监测技术规程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Monitoring Ecological Benefits of Urban Forest(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湖南省森林植物园2017年11月18日城市森林生态效益监测技术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标准项目的来源、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参加单位和协作单位人员分工1、标准项目的来源本项目于2016年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湖南省质监局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湘质监函【2017】26号文件下达批准立项通知。
起止年限2016年至2017年。
2、制定标准的目的与意义城市森林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森林的建设的宗旨就是要改善生态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
正确认识和评价城市森林的价值与效益是管理好城市森林的基础。
城市森林是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已经成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
对城市森林生态效益及其价值的认识和评估,直接影响到城市森林发展规划的制定、树种的选择与配置、经营管护方式等问题。
本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林宣发〔2016〕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南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化湖南省森林城市建设,健全城市森林生态效益监测制度,为科学推进森林城市建设提供依据。
3、项目主要参加单位及人员分工湖南省森林植物园是该项目唯一承担单位。
项目组成员具有多年从事湖南省地方标准研制的工作经验,熟悉湖南省城市森林生态效益监测的关键技术和管理环节。
主要成员见表1表1 项目主要参加单位及人员分工序号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分工1 廖菊阳湖南省森林植物园园林景观研究员项目主持人2 刘艳湖南省森林植物园林学工程师标准编制3 廖鹏湖南省森林植物园环境监测工程师标准的数据采集4 李高飞湖南省森林植物园生态副研究员标准的数据采集5 吴林世湖南省森林植物园植物生理工程师标准的数据采集6 李巧云湖南省森林植物园生态工程师标准的数据采集7 胥雯湖南省森林植物园林学工程师标准的数据采集(二)主要工作过程1、已具备的科研工作基础本课题组现有研究员1人,副高1人。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湘建城[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7号)各市州、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经省政府批准已印发的《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一月九日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推动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省建设厅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全省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各市、州园林、建设、城管、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职能分工,主管本区域范围内的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范围“湖南省园林城市”和“湖南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
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县政府所在镇)均可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或“湖南省园林县城”。
省辖市中,地域上处于互为独立的城区可以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但已经命名“湖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正在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的,不同时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
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的规定要求;(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群众认识高,政策措施有力;(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声势,有成效,有特色,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四)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职能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重大事件;(七)重视科技建园兴绿,开展了园林科研活动,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管理制度(一)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绿章”管理制度;(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效果良好;(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绿化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100种。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和森林植被的保护;(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良好保护;(三)城市布局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和谐,景观优美;(四)市容整洁,秩序良好;(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果明显。
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五、相关指标解释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发布时间:2014/11/23 0:00:00 文章点击数:577 【字体:大中小】类型序号指标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备注㈠综合管理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建设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到位,职能职责明确。
查阅园林绿化机构三定方案否决项2法规制度建设(3分)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制度(1分),绿地养护管理制度(1分)和义务植树等制度(1分)。
查阅制定的配套实施文件和贯彻落实的相关资料3园林绿化科研和教育(2分)①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1分);②每年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活动(1分)。
查阅成果鉴定书及相关资料4绿线管理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②实施城市绿线管理,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划定绿线,并向社会公布;③绿线调整、绿地占用、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等审批制度完善。
查阅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政府批准(备案)文件及相关调整审批资料等否决项5创建组织工作(1分)组织领导有力,部门配合有效,创建目标明确,创建主题鲜明,创建方案可行。
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创建工作方案等资料6资金保障(2分)①近三年建设及养护管理资金逐年增加(1分);②财政投入养护管理资金占年度绿化建设投入资金的7%—10%(1分)。
查阅财政部门的预算文件与拨付绿化专项资金的文件7信息公开(2分)①建立园林绿化监管信息平台(1分);②建立损绿、毁绿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行为举报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1分)。
查看信息平台等资料。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0种)。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五、相关指标解释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号】湘建城〔2021〕52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湘建城〔2021〕52号
各设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创建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城镇人居环境水平,我厅组织修订完成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湘建城〔2014〕181号)
同时废止。
印发1.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20210304)
印发2.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2021030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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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的规定要求;(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群众认识高,政策措施有力;(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声势,有成效,有特色,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四)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职能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重大事件;(七)重视科技建园兴绿,开展了园林科研活动,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管理制度(一)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绿章”管理制度;(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效果良好;(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绿化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100种。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和森林植被的保护;(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良好保护;(三)城市布局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和谐,景观优美;(四)市容整洁,秩序良好;(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两年逐年增长;2、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基本合理、功能较健全、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最低的一平方公里地块,该两项指标分别不低于20%和25%;3、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别达到31%、35%和7平方米以上;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75-97),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新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旧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2、全市基本形成良好的道路绿化系统,道路绿化有地区特色。
(三)居住区绿化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按小区公共绿地建设标准辟建有公园或若干小游园。
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2、全市“园林式小区”占45%以上;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有专人管理,花草竹木等养护效果良好,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1、单位庭院绿化普遍较好,绿地率基本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单位和市民积极开展坡面、墙面、屋顶、阳台的绿化美化活动,绿化效果良好。
全市坚持开展“园林式单位”的创建评选活动,园林式单位占45%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70%以上实施拆墙建绿、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4、重视园林专业苗圃建设,园林专业苗圃坚持盆景、城市花化彩化植物等园林产品生产,在科研和花卉苗木等园林绿化生产方面起骨干导向作用。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成效显著,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2、义务植树及义务工使用符合重点在城区,优先搞好公园、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然后向城郊发展的原则。
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符合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规定;3、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阳台、墙面、坡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效果良好(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J48-92)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较高水平;(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良好保护;(四)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花、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五)近3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2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基本形成城郊一体的良好绿化环境;(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环境效益良好;(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五)江、河、湖泊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良好,形成有鲜明特色的城市风光带;(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
七、市政设施(一)重视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0%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二)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三)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四)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3.5座;(五)燃气普及率75%以上;(六)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9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不低于18%。
“湖南省园林城市”主要指标表序指标名称标序指标名称标号准号准1绿化覆盖率(%)35 1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2 绿地率(%)31 17污水处理率(%)603人均公共绿地(㎡)7 18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220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 5 19燃气普及率(%)755园林植物物种数量(种)100 20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标台)96 道路绿化普及率(%)90 21公交出行比率(%)187 道路绿化达标率(%)75 22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0 8园林式小区(%)45 23城市道路亮灯率(%)98 9园林式单位(%)45 2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 10 生产绿地比率(%) 2 25用水普及率(%) 90 11苗木自给率(%)80 26水质综合格率(%)100 12植树成活率及保存率(%)85 27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 13义务植树尽责率(%)80 28每万人拥有公厕(个) 3.5 14公园绿地率(%)70 29建成区绿地率最低地块(%)20 15新建公园(处)2-1 3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最低地块(%) 25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一、组织领导与规章制度1.建立健全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管理制度配套、齐全。
认真实施“绿线、绿章”管理制度。
有园林绿化专业执法队伍,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指导思想明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护、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提高县城整体环境质量,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抓好县城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措施科学有力,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对全省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有示范推动作用。
4.重视园林县城创建,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活动2年以上,创建工作班子、人员、制度落实。
二、园林建设1.县城建成区公共绿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2.有1个以上综合性公园。
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J48-92)要求,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景观良好,设施齐全,具有一定特色。
公园维护管理良好,能够满足游人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3.绿化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等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绿化建设1.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严格实施。
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县城园林绿化植物种不少于100种,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县城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别达到30%、34%、6平方米和4平方米以上。
2. 县城道路绿化规划建设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75-97)。
县城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78%以上。
新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3.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按小区公共绿地建设标准建设若干小游园。
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
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有专人管理,花草竹木等养护效果良好,设施保持完好。
4.单位庭院绿化普遍较好,绿地率基本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积极开展坡面、墙面、屋顶、阳台的绿化美化活动,绿化效果良好。
全县坚持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园林式单位占45%以上。
主干道沿街单位70%以上实施拆墙建绿、透绿。
5.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6.县城大环境绿化良好。
按照县城的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