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评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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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

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

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关于《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问题上大家是否还有很多问题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欢迎阅读!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㈠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㈡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㈢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㈣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㈠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㈢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10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4-12-03【生效日期】198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第四条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第五条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2、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在处理相关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事项时,行政机关和首先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补偿事项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如果是协商达成一致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可以签订书面的合同,之后就按照拆迁合同中的内容按时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很多的农村里面的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也即是农村宅基地的意思,这时候很多经济发展的额地区会开发农村的土地进行进一步的城市化的建设,所以会需要征用农村的土地,这时候也就包括有农村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对于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补偿规则将按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实施,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为了配合当前北京司法机关在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继承、析产纠纷等案件中司法鉴定需要,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农村私有房屋评估的特殊性,对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试行)》。

现就该指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问题说明如下:一、评估的合法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对于宅基地原合法使用人宅基地使用权价值除通过唯一合法途径“征地拆迁”实现外,其它主要是隐含在民间非法交易中。

1.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宅基地买卖受到限制,宅基地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值,但并不能否认作为农民生产、生活重要生产资料的宅基地确实存在价值。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2.虽然宅基地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因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从而使为判定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责任而评估所涉及的“宅基地价值”成为必要。

宅基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北京郊区看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制度变迁与改革思路

从北京郊区看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制度变迁与改革思路

从北京郊区看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制度变迁与改革思路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讨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把宅基地制度的改革纳入进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处置。

一宅基地的功能与农民的关切度宅基地就是房屋的地基,但农村宅基地与城市房基地有区别,它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

农民在这里男耕女织,饲禽养畜,压轧粮食,积肥还田,也在这里传宗接代,传承文明。

小小的农家院,承载着农民以生活为主的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记录着农民的甜酸苦辣和中国的历史文化。

中国农民历来有注重宅院建设的传统。

集体化以后,农民认为“就这个宅院是属于我自己的”,十分珍惜,宅基地与自留地一起,发挥着远比其面积大得多的生产潜能。

改革开放以后,庭院经济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农民在解决温饱以后积极改善居住条件,盖起许多新房。

市场经济和观光休闲农业的发展,使农宅的功能由单纯的居住扩展为投资置业,用于民俗旅游和出租、出售,给农民带来可观的收入;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宅还可获取可观的拆迁补偿利益。

这些都使得农民把经营宅院看得比承包地更重要,农民对住宅的投入也比对承包地的投入要高得多。

在城市化迅速扩展的今天,可占用的农用地越来越少,宅基地成为农民手中最后一块资产。

同时,由于以宅基地为主的村庄占地面积较大,存在节约集约利用的较大潜力,政府期望从中取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开发商期望从中渔利。

在村庄占地的开发利用上,农民及其社区合作组织与政府及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农民和集体面临进一步丧失其土地财产权利的危险。

因此,正确解决宅基地的产权制度问题,已经成为相当迫切的重大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宅基地产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几个方面。

1.宅基地所有权经历了由私有到公有的变迁,农民住宅也由私有变成了“一宅两制”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宅基地和房屋都是农民私有的。

宅基地地价评估

宅基地地价评估

宅基地地价评估一、背景介绍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建房和生活的土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宅基地的地价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宅基地地价评估的背景、目的、方法和案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目的宅基地地价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为政府决策、土地交易和农民合理补偿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结果可以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征收补偿、土地租赁等方面。

三、评估方法1.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附近类似宅基地的成交价格,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需要考虑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并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 收益法:根据宅基地的潜在收益能力,通过对未来收益的估算,计算出宅基地的现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已经开发或有开发潜力的宅基地。

3. 成本法:根据宅基地的实际开发成本和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计算出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尚未开发的宅基地。

四、案例分析以某县城的宅基地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该宅基地位于县城中心,面积为100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建设。

根据市场比较法,通过调研附近类似宅基地的成交价格,发现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

因此,该宅基地的市场价值为5000元/平方米 * 1000平方米 = 500万元。

五、结论宅基地地价评估是决定宅基地市场价值的重要方法,可以为政府决策和农民合理补偿提供参考。

在评估过程中,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合理的评估,可以确保宅基地的交易公平、合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下文是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2015年04月29日 15:49 来源:互联网点击量:47006广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宅基地地价评估

宅基地地价评估

宅基地地价评估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住房建设和生活用地。

宅基地的地价评估是为了确定宅基地的合理价格,为土地交易、转让、租赁等提供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宅基地地价评估的标准格式和相关要求。

二、评估目的宅基地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为土地交易提供参考。

评估结果将作为宅基地的定价依据,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和合法。

三、评估方法1. 市场比较法:通过对相似宅基地交易价格的比较,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评估人员将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市场交易数据,比较宅基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找出相似的宅基地交易案例,并根据这些案例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2. 收益法:通过评估宅基地的潜在收益,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评估人员将考虑宅基地的规划用途、土地面积、开发潜力等因素,分析宅基地可能带来的收益,如住宅建设、农业种植等,从而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3. 成本法:通过评估宅基地的建设成本,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评估人员将考虑宅基地的土地面积、土地开发难度、建设费用等因素,计算出宅基地的建设成本,并根据建设成本确定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四、评估要求1. 数据来源:评估人员应从权威的土地交易市场、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等渠道获取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宅基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并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和计算。

3. 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编写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方法、数据来源、数据分析过程、评估结果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清晰、准确地描述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数据支持。

4. 专业资质: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如土地评估师资格证书等。

评估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区的宅基地为例,评估人员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宅基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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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试行)
为了配合当前北京司法机关在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等案件中司法鉴定需要,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农村私有房屋评估的特殊性,对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如下评估技术指引,供评估机构进行相关执业时参考。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仅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继承、析产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评估。

本指引不适用农村私有房屋被征收、搬迁、腾退等实施过程中的价值评估。

二、评估对象界定
根据司法鉴定案件委托评估的具体需要,评估对象可分以下三种情形:
1.需单独评估农村私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
2.需单独评估农村私有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值的;
3.需同时评估农村私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私有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值的。

三、评估方法
1.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基本公式:
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当地普通商品住宅均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折减系数×宅基地面积
其中:
(1)当地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对于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当地普通商品住宅均价,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房地产市场不发达的地区,也可以采取《房地产估价规范》中规定的其它方法评估。

(2)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按照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3)户均安置面积,统一按照150平方米计算。

(4)户均宅基地面积,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5)折减系数
折减系数为0.6~0.7,应综合考虑特定关系人之间交易、自愿买卖以及合法交易实现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确定。

(6)关于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适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1989第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


超过宅基地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控制标准价值的30%计算。

2.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值
参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文)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四、本指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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