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农村宅基地使⽤权流转的⽅式随着农村宅基地的价值不断提⾼,加之农村⼈⼝向城市涌⼊的热度不减,空闲的农村宅基地使⽤权如何流转,才能合理、合法、有效,怎样形成这部分隐形的市场,⼜怎样维护⾃⾝的合法权益,今天店铺⼩编带你认识宅基地使⽤权和流转的⽅式⽅法:宅基地使⽤权属于⽤益物权。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为我国⽬前禁⽌宅基地使⽤权的转让,宅基地使⽤权只能原始取得。
宅基地使⽤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宅基地使⽤权。
由于我好宅基地使⽤权的特殊性,其原始取得的情况基本上只有审批取得⼀种,⽽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使⽤权的前提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权的⼈,城镇居民、⼀户多宅的⼈以及把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的农村居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权。
宅基地使⽤权的管理:依照《⼟地管理法》、《⼟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法占⽤的耕地,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地的,多占的⼟地以⾮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违法⾏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权。
5、农村村民擅⾃占⽤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基本农⽥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基本农⽥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导致大量的宅基地闲置,但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无法正常流通,农村融资困难使得农村经济无法进一步发展。
分析探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不足,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有效合理利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标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完善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料,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宅基地专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取得用以建造住房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依法申请而获得在法定权限内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2014年中共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一)现行宅基地法律流转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流转,我国现行的宅基地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1)通过继承取得。
农民拥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农民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如果农民继承了房屋,根据“房随地走”原则,就连带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
同样,现今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不能单独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通过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方式连带将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从而获取租金。
(3)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交换和赠与。
法律规定允许房屋的转让租赁,但禁止对城镇居民转让。
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转让未做明确规定。
允许在不谋取利益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协议转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也可以对自己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依其约定交换,目的是自身便利或提高宅基地效益。
赠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主要是存在亲属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赠与。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探析

261经济智库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探析吴徵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摘 要: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是中国农民的奢望。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可以从立法及现实层面来予以分析。
建议逐步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如设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试点。
同时进一步完善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内的规定,使农民真正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建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性处分的权利[1](P68)。
近半个世纪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是中国农民的奢望。
即使八十年代推行承包制后,他们也只拥有一部分不完整的权利,可以使用土地并享受收益,却无法处置——包括出租、出让、抵押等[2]( P6)。
对于现有农用转为非农用的建设用地,农村自用的建设用地转为他用,其惟一的合法途径即国家征地这条路。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各种原因促使他们选择在城市长期居住而打算卖掉农村的房屋,而部分城镇居民则迫于城市的高房价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农村买房[3](P19-21),在这种供需刺激下,农村房屋交易日益频繁,出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象,同时亦产生了众多“小产权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立法层面分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1988年宪法修改时将该条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而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办法(试行)

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办法(试行)为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村闲置农房资源,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我们制定了以下农村闲置农房流转办法(试行):一、流转范围农村闲置农房的流转范围包括宅基地上闲置的住宅、空闲的厂房、仓库等。
但不包括政府扶持农民建设的农房和行政村集体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筑物。
二、流转权农村闲置农房的流转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者,即宅基地的原农户或经法定程序转让的农户。
流转期限默认为20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调整。
三、流转程序1. 条件符合的农户可以在宅基地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填写农村闲置农房流转申请表。
2. 宅基地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农户的流转申请,并进行公示。
3. 公示期满后,宅基地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
4. 农户与承租方进行流转协商,并签订流转合同。
5. 宅基地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流转权正式划转给承租方。
四、流转标准1. 流转价格由宅基地管理单位和专家共同评估确定,按照市场价格及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综合计算。
2. 农民流转农房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但不得将流转农房再次转让。
3. 承租方可以通过农房开办农家乐、农产品加工厂等农业相关产业来获取收入,但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五、流转收益分配流转收益由农户和承租方按照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分配。
双方可按照不同比例划分,也可以采用租金分成、固定分红等方式。
六、监管与管理宅基地管理单位负责监管和管理农村闲置农房的流转工作,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不违法违规使用和处置农房。
七、流转合同解除与回收1. 在流转期满之前,当承租方违法违规使用农房,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流转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农户恢复对农房的所有权,并有权将农房流转给其他承租方。
八、试行期限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农村闲置农房流转办法(试行),旨在促进农村闲置农房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希望各相关方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农村振兴。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农村地区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未用,且由于土地集中度低、规模小等问题,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偏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农村宅基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流转程序复杂、流转价格难以确定等,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实际意义,也有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次研究旨在通过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为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提供参考,并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村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与类型:概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剖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类型及其特点。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优势与困境: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优势与困境,对流转过程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进行探讨。
3. 流转价格的确定:针对宅基地流转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分析影响宅基地流转价格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合理的流转价格确定方法。
4. 流转程序的优化:对现有宅基地流转程序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流转程序优化方案。
5. 国际经验的借鉴: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地流转经验和模式,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发展方向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和相关政策,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流转方案和建议。
五、研究意义本次研究能够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解决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未用问题,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农民的收益,同时为农村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
当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加。
有必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1. 信息不对称:目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对土地、宅基地的流转信息掌握不足,导致交易过程中信息不透明,市场价格无法有效形成。
2. 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的土地流转政策仍不够完善,缺乏条款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明确规范,导致交易流程不规范,合同法律效力不足。
3. 交易成本高:由于交易环节多、流程复杂,导致整个交易成本高,对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市场主体造成负担。
4. 风险较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违约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问题,很多交易合同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交易中的风险较大。
5. 产权权属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土地、宅基地的产权权属并不清晰,存在争议,导致流转交易难以顺利完成。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有必要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二、解决对策分析1. 完善信息平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土地、宅基地流转信息,提高交易各方对市场动态的了解程度,促进信息对称。
2.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流转的程序、方式、合同有效性等,保护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3. 降低交易成本:简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村产权流转市场的交易效率。
4.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障机制,通过担保、信用等方式减少交易风险,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经营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能够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权属不清、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复杂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实施。
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存在的问题1. 权属不清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宅基地权属不清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很多宅基地存在着多人共有或者无人所有的情况,导致流转的产权不清晰;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产权调查和登记制度,使得宅基地的权属难以核实,这都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2. 流转价格不合理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价格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由于买卖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很多地方的流转价格常常被低估,导致流转方得到的报酬很少,甚至亏损,而被流转方则未必能得到合理的报酬,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流转程序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众多的审批和手续,流转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给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限制了流转的规模和效率。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价格、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和争议,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完善措施1. 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有的宅基地进行权属核实和登记,确保每块宅基地的所有权都能被清晰地界定和认定,这样才能够在流转过程中减少产权纠纷和风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
我国农村 宅基地 使用权流转 的形式 和发展
了宅基 地使用 权 , 租人 在 居 住 的 同时也 获得 了土 承
地使用 权 。除 一些 经济 尚不发 达 的偏 远地 区外 , 此 类流转形 式几 乎遍 及城 乡结合 部 、 都市村 庄 、 县城 和 中心集镇 等经济 活动较 为活跃 的地区 。出租房屋 已 成 为经济发 达地 区农 民收入 的重要 来 源之 一 , 也是 目前 最为普遍 的一种 流转方 式 。 3 抵押 。它是将 宅基地或 宅基地 上 的建筑 物 以 .
宅基 地使 用 权流 转 , 是指 宅基 地使 用权 在使 用
权人 与他人 之间 的转移 , 实 质是 宅基 地 使 用权 主 其
体 的变更 。 由于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具 有 身 份 性 和 福 利
性 , 国现行 法律禁止农 村宅基地 使用权 的流转 , 我 但
实践 中实际存在 多种形式 的宅基地 使用权 流转 。
( ) 一 当前农 村宅基 地使 用权 流转的 主要 形式
1出让 。 即让 渡 宅基 地使 用 权 和房 屋所 有 权 。 .
根 据 “ 随房走 ” 规定 , 地 的 由于 房 屋 所有 权 的转 让 ,
及 附属物为债 权设 定担 保 , 在农 户 无 法偿 还 债务 的
情况下 , 以抵押 物 款优 先 受偿 债权 的形 式 。严 格来 说设定抵 押权 时 , 由于并 不转移 占有抵 押物 , 农户仍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 18期)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董 万程
( 海南 大学 法学 院 , 海南 海 口 5 0 2 ) 7 2 8
摘
要 : 国现行 法律 禁止农村 宅基 地使 用权 自由流转 , 实践 中存在 着农村 宅基地使 用权 流转的 多种 我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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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析摘要:中国的城市化不仅要解放农村劳动力,更要解放农民用地、宅基地。
只有解除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限制,完善宅基地相关流转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
目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不断流入城市,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城市问题,其中,以城市住房紧张,房价不断上涨为首要问题。
在国内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令人望而却步,于是“蜗居”“蚁居”等一系列反映都市人对住房这一生存基本需要的新词不断出现。
相比之下,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造成了农村房屋空置率不断提高,甚至出现“空心村”现象。
在调查的一些地方房屋空置率达到20%,“空心村”面积达到居住使用地的30%以上。
因此,中国的城市化不仅要解放农村劳动力,更要解放农民用地、宅基地。
只有解除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限制,完善宅基地相关流转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对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问题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
《物权法》虽然对宅基地使用权专设一章,但只有区区四个条文,并且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赞成和反对宅基地自由流转的人都能从这一规定中找到依据,宅基地流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期待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分析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与我国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相适应,为了给予农民基本生存保障并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我国宅基地采取了集体所有而由农民无偿、均分使用的行政调配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带有强烈的成员权福利性质,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不发达,城乡分割严重,宅基地的财产性质并未彰显,农民没有将宅基地进行流转的经济冲动。
但近年来,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正在经历重大的经济、社会转型,原有宅基地使用制度赖于生存的经济、社会条件正逐步丧失,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是必要的、可行的。
1、土地增值收益成为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服从效率标准,一切稀缺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途径是有偿使用并按市场需求流动或转让。
[④]土地市场也不例外,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已初步建立,土地要素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而自由流动、合理配置。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郊区和农村,使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在城镇周围以及乡镇企业发达地区,非农建设用地与种植业农用地之间的收益差距显著。
一方面,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比较收益差距驱动了集体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使得农用地不断向建设用地转化;另一方面,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巨大的利用效益的差距,推动了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城市居民之间的流动,进而形成集体建设用地市场。
[⑤]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逐步彰显,在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农村宅基地流转逐渐盛行,已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各种土地主体通过流转来获得相关土地收益的主观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宅基地的自发交易越来越多。
根据市场需求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以实现农民的土地收益已经成为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重大推动力量。
2、城乡一体化为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推力首先,城乡一体化要求城乡土地平等。
从性质上说,农村宅基地和城市房屋宅基地都是建设用地,都可以进行房产开发,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房地产市场之间壁垒森严,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收才能进入市场。
政府依靠手中的权力用很低的价格征地以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并把农民排除在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之外,造成了城乡土地不平等、土地资源配置低效、农民权益严重受损等诸多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纵深推进,原有的城乡壁垒被打破,城乡居民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逐渐平等。
反映在土地权利方面,就是要消除对集体土地的歧视,允许宅基地自由流转,赋予宅基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平等地位。
其次,城乡一体化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城乡土地市场原本就是一个完整、统一的系统,但在计划经济年代被人为的割裂开来。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人口的流动增多,要求城乡房地产自由流通。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有利于从全局即整个国民经济高度和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科学的土地供应总量计划,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既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保证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城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农村社会转型使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具备了社会条件。
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
农村人员结构方面,城市老年人口、富裕人口、高知识人口中开始出现居所从城区向郊区、向更宜居的农村地区迁移的趋势,乡村实现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居住融合。
农民收入构成方面,非农收入成为主要来源,宅基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逐步淡化。
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我国正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我国社保体系将基本覆盖城乡,这使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步剥离,土地还原为生产要素和财产功能。
这些变化使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具备了社会条件。
3、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具备了合理性通过制度创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对农民、集体和国家而言都是收益大于成本的,是合理的、切实可行的。
(1)现有制度框架内的成本、收益分析执行现有宅基地使用制度,对集体和农民而言,能保证农民的居住权,使农民得到实物性福利保障,也有利于实现农民平等。
但现有宅基地使用制度使集体和农民在市场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受损严重,成本更高。
一方面,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深化使宅基地的价值大为增加,潜在收益巨大,现行制度将宅基地仅仅作为一种资源按福利均等化原则进行分配,其财产性受到限制,资产属性无法显现,集体、农民丧失了其财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宅基地无法直接入市,只能通过征收途径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征地制度远远无法补偿农民丧失宅基地的损失的情况下,使集体、农民丧失了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⑥]对政府而言,收益有三: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能够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和农村社会稳定;把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排除在房地产市场之外,政府通过低价征收、高价出让获得了大量的土地收益。
但政府的成本更高。
首先,无法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限制宅基地在城乡间的自由流转,人为地将城市和农村房地产市场割裂开来,使农村很多闲置的房屋无人问津,而城市人口想到农村居住的需求又无法满足,不利于城乡房地产资源的统筹安排、优化配置。
其次,政府通过压低征地补偿费虽然获得大量收益,但这只是剥夺、转移了农民的收益,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造成了农民的利益受损,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政府反过来又要从其他方面对农民进行补偿,经济上得不偿失;更为严重的是,征地引起大量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非经济成本大为增加。
第四,由于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无法直接入市,而征地会带来带量土地收益,地方政府在征地利益驱动下大量非法征地,造成我国当前耕地大量流失,危及粮食安全。
[⑦]第五,在城乡壁垒逐渐打破、城乡融合加速、宅基地使用权隐性交易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强制推行限制流转制度,这又增加了法律的实施成本和监督成本。
(2)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成本、收益分析相比之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情况则会发生根本变化。
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可能带来两方面的成本。
一是在交易过程中农民所进行的交易、登记成本,但这微乎其微。
二是很多人担心农民会不理性的将宅基地和房屋卖掉,会影响农民的居住权和农村社区稳定。
但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言,“弱者”并非“弱智”,历史证明,中国农民有高度的理性,会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利,立法者不必杞人忧天。
而集体和农民将获得巨大的收益。
首先,农民可以将空闲的宅基地、房子出租或卖给城里人获得财产收益;其次,在保证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避免征地带来的损害,农民既直接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又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平等;第三,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客观上将带来城市人口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将为当地的农村带去更多的人才、技术、信息和资本,加快当地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和乡村工业的发展。
对中央政府而言,表面上,成本包括:一是制度的创新成本和执行成本。
由于自由流转只是对宅基地流转限制的解除,总体上还是保留在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之内,不需要做大的变革,不用设立新的机构、增加人员,并且由于符合农民利益会得到农民的拥护,因此制度创新、执行成本很低。
二是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成本的增加。
很多人担心,在流转收益的利益驱动下,集体和农民有滥占耕地建房的激励,增加了耕地被占用的风险和保护耕地的压力。
[⑧]但实际上可能情况正相反(下面进一步论述)。
三是国家土地出让收益减少,部分收益转让给集体和农民。
但政府可能得到的收益更多。
首先,允许宅基地入市流转,有利于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由市场配置资源降低了市场上建设用地的均衡价格,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的局面。
其次,承认现实中已经大量存在宅基地使用权隐性交易,政府可以缓解执法压力,增加税收收入。
第三,宅基地直接入市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缓解滥用征地权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增加政府的威信;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还富于民,使农民生活更有保障,从而有利于缩减政府对农村的投入。
第四,允许宅基地入市流转,不但不会像人们所担心的那样会增加耕地保护的压力;相反,由于盘活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总体上有利于减少耕地转用的压力,有利于耕地保护。
可见,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宅基地使用权有了自由流转的强大推动力,宅基地制度变革的潜在收益日益增加,而城乡分割状态被打破、农村社会保障的逐步建立使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具备了条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成为正确的路径选择。
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思考如上所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已成为大势所趋,应尽快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使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都能适应自由流转的时代要求。
1、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方式宅基地使用权是从宅基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
对于宅基地所有权而言,创设宅基地使用权是所有权权利行使的表现,所有权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土地使用权应归何人享有,是否收取费用,但与农民居住保障相联系,我国一直由农村集体给其成员无偿分配宅基地,这是我国特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创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