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权利结构(牟宪魁 山东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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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权限结构发展趋势探寻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权限结构发展趋势探寻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权限结构发展趋势探寻西南政法大学 靳晨恺摘 要:现代公司的权限结构受到股东会优位主义和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影响,存在股东会权能收缩、董事会权能扩张的发展趋势。

股东、董事会、经理的权能安排背后贯穿着风险承担和收益统一、效益最大化的规律。

结合经济规律分析现代公司权限结构的演变过程,旨在推动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公司权限结构的设计:《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权限设计中首先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第一性规则,其次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首要目的适用强制性规则,最后在区别公司性质的基础上适用股东会优位主义或董事会优位主义。

在《公司法》实务中,应当透过经济学原理,将决策权配置在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更低的一方。

关键词:公司权限结构;股东会优位主义;董事会优位主义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0.12.341 问题的提出《论语》中子路问政,子曰:“必先正名”,即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有清晰的界定。

公司中的权限是指公司内部具有一定职责的人对特定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和程度。

公司权限结构,即公司内部权利分配与限制的关系,以及内部权利配置与限制的安排所呈现出的结构性特征。

与传统公司法注重保护股东权力不同,现代《公司法》的变革赋予了董事会与经营者更广泛的权限。

原本以股东利益至上的《公司法》,同时提高了对债权人、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如20世纪末,美国已经有29个州进行《公司法》改革,弱化了公司为股东私人所有物的理念,要求经理也应当为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服务[1]。

2006年国内发生了一起关于公司印章归属争议的案件。

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由马某保管,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反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决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公章、执照等财产的使用方式,但无权决定其保管方式,这类企业专用物品应当由对外具有代表效力的法定代表人保管,因此原决定无效。

公司控制权的偏离与纠正——公司治理的一个认识角度

公司控制权的偏离与纠正——公司治理的一个认识角度

公司制度的蔓延,一方面使得公司及公司制度 在社会经济层面的重要性 日益提高,公司俨然成为 各国经济活动的核心组织,控制了绝大多数的社会 资源与财富,并开始进人社会政治层面; 另一方 面,公司制度 的缺陷和异化也愈加 明显地展示 出 来 ,公司治理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围绕这 个问题产生了大量的分析角度迥异的学术成果。考 虑与公司治理实践的密切结合 ,围绕公司控制权 , 以公司的控制权的理想定位、控制权的偏离及其纠 正为线索,可以对公司治理进行全面、深刻的描述
建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公司的法人财产 权和股东的股东权相互博弈的结果便是双方在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中取得地位的优劣,也就是说,谁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取得优势地位,谁就取得了公 司的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的理想状态的实现,依赖于公司是 否具有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建立一个合 理、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公司的法人 财产权与股东的股东权的清晰的合理的界限划分,
和分析。 一 、控制权与控制权的理想状态
立 ,其中财产独立是一个核心的条件。公司取得独 立的、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资产不会是凭空而来,而 是来 自 公司股东的投资。依据公司制度的通理,公 司股东向公司投资以后,股东对该部分资产的所有 权弱化为对公司的股东权,其失去的权利部分转化 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从而公司获得了维持法人独 立人格所必需的财产,而公司股东就该部分资产的 权能所失成为其获得有限责任的对价。经过此番转
正则主要借助外部市场机制的压力,侧重于对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治理的根本在于市场机制、企业产权 结构及公司法律体系的完普。
关键词: 控制权; 公司治理; 法人治 理结构; 偏离 作者简介: 李劲华,山 东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邮政编码 250100)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 6359 (2006) 03 - 0009 - 04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讲座PPT教学课件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讲座PPT教学课件
2020/12/12
案例,大小二股东注册公司。 同股可以不同利,为下一步实施岗位股、期股
创造了条件。 同股可以不同权,在投票权方面,不按照持股
比例。 金股。公司法这种同股可以不同权的规定给金
股的设计创造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020/12/12
2、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有了重大变化
(1)出资形式
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债权、股权、采矿权、高速公路收费权、门票销售权、智慧成 果、不良债权。
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
2020/12/12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 刘伟忠
2020/12/12
前言:公司治理机制的三个方面。 一、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投资创业。 二、弘扬公司民主,赋予公司更多自治权利。 三、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四、全面落实股东权,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2020/12/12
公司治理机制是三合一的产物。
➢ 内部治理(法人治理结构) ➢ 外部治理(六个外部治理市场体系) ➢ 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
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行为有很多灵活的规定。 第82条、101条、100条、109条第3款、第4款111
条、114条、118条、119条、120条。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020/12/12
1、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项有特 殊约定。
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020/12/12
(2)资本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实交资本制 走向折衷授权资本制。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是近年来各国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它既是一个法学课题,也是一个经济学课题。

国内外学者(包括法学者、经济学者、管理学者)依据特定的经济环境背景,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有很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囿于学科的分析角度,很难综合地考虑问题以至于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还缺乏统一的理论共识。

到目前为止,除OECD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与灵活的解释外,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

因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探讨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 一词的提出肌癞overnance” 一词源于拉丁文,是“统治”或“掌舵”的意思,在希腊文中与“舵手”是同义语。

在经济活动中,糖overnance” 一般含有权威、指导、控制的含义。

对“CorporateGovernance” 一词,国内翻译成“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督导机制” 等等。

“Corporateovernance” 一词最早是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来的。

当时美国经济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不“懂事”,董事不能为股东的权益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经理人员手中,也就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针对这种状况,在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教授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揭露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时,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提出了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

英美学者就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制约的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1到了 20世纪80年代,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属于企业理论的前沿问题,参与者不仅有经济学家、管理学家,法学家也加入到此行列中来,而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还颁布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该文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权限,监事、董事、高级经理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义务、诉讼权等内容。

企业中的显性权力与隐性权力-管理资料

企业中的显性权力与隐性权力-管理资料

企业中的显性权力与隐性权力-管理资料一家良性运作的企业往往是显性权力属于主流文化,如果隐性权力有与之显性权力相抗衡的趋势,这个企业就要考虑组织本身的缺陷或即将发生的颠覆性事件,隐性权力的扩张往往是一个企业发生问题的讯号,比如:不正常的非官方传言被验证;组织中的上级越权指挥使级别更低的员工发布号令;或者是没有正式的管理层官方决议而执行某项制度等等,这都是一个组织不健康的表现,作为管理层要时刻警惕!权力是一种稀缺资源,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可以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配和控制,因此,权力也就成为很多人竞相追逐的对象,。

某个人对一种权力的拥有可以来自上级部门的正式的合法授予,也可以来自一些非制度性安排的,但又实际上存在的非正式权力,这也就是显性权力与隐性权力之别。

在企业管理范畴,除了根据组织结构的划分而赋予各职能岗位的显形权力之外,还有一种与组织结构无关的企业隐性权力存在。

在组织机构中的显性权力与隐性权力的性质不同,它们的来源途径也不同。

显性权力的来源主要有法定的权力和来自上级部门的授权与分权三个方面,这也是组织中正式的、合法的、制度性的基础权力,这种权力在企事业单位中也就是常说的下级要服从上级,韦伯称之为合理合法权力;而隐性权力往往来自于机构中的非正式组织,例如由于个人的能力、知识、品德等在群体中所形成的威望,某人由于与权力高层所形成的某些特殊的关系而拥有的影响力等,这些影响力在制度上没有被承认,但却能左右决策与实施,因此也被普遍认为是权力的一种。

这种权力在组织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某个人在组织中形成的个人魅力。

这由于某人在组织中所拥有的技术、能力、经验,或者是品德修养等优势,这会使得在组织中大家从心理上对其产生一种敬畏感,从而使之在群体中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号召力,也即权力,管理资料《企业中的显性权力与隐性权力》(https://)。

其二,是个人离权力中心的客观位置所造成的影响。

这主要是这些人能够利用其与权力中心的亲近关系以影响这些管理者的决策,这就造成了组织中职位不高的一些人,甚至根本就没有职务的人实际上拥有了与其身份不对称的权力。

三种典型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三种典型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三种典型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于敬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各类出资主体向自然人委托经营管理权、出资者代表内部化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分层、分时决策的系统.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是以机构投资人股东为主导的、以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为监督支持的结构,也可以是以债权人股东为主导的、以内部监督为主要支持的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还可以是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导的、以内部监督为主要支持的结构.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于敬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1.91
【相关文献】
1.三种典型煤化工工艺比较及能量转化率分析 [J], 郭琦
2.数据挖掘中三种典型聚类算法的分析比较 [J], 李煜堃
3.三种典型空间谱测向算法的分析比较 [J], 田剑豪
4.摇架三种典型握持机构的性能比较 [J], 俞宏图
5.中珠协重点课题《珠心算等三种典型训练方式的效果及其脑机制比较研究》中期评审会在京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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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一)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

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

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

No. C2000009 2000-5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北大国际MBA项目梁能NO. C2000009 2000年5月*本文原来是“公司治理机构:中国的实践和美国的经验”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的序言;这里的标题是新加的,内容也稍有删节。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梁能(一) 基本概念“企业治理结构”是个很难准确翻译的词。

其英文原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国内有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治理机制等几种译法。

本书虽然采用的是“企业治理结构”这么一种译法,但这里的“结构”应当理解为兼具“机构”(Institutions),“体系”(systems)和“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sm)的多重含义。

简单地说,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

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上市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希列法和维希尼1996;Schleifer and Vishny 1996),广义地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shareholders)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等,统称stakeholders)之间的关系。

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从提高企业绩效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经理层、内部人的利益机制(The Incentive Issue)及其与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这里既包括经理层的激励控制问题,也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经济学家研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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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权利结构牟宪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0-8关键词: 公司权利结构; 股权; 法人财产权内容提要: 公司权利结构是公司法理论的根基,本文从评析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入手,对公司权利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

指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真正享有法人人格的根本保障,联系两者的纽带便是股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结合便形成了公司权利结构,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前提。

作者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探讨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性质问题,并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实践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了有益的思考。

本文所称公司权利结构是对经济学上的“产权关系”一词的法律表述,具体地讲,是指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股东的股权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虽亦涉及这方面,但拟立足于对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权利结构的考察,评析以往诸派观点, 提出自己的看法, 并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实践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评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公司权利结构,是由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股东的股权形成的财产权利结构。

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现分别总结如下,并作简要的评述。

(一) 评我国学者关于股权的观点所谓股权,即股东对公司的权利。

我国学者关于股权的观点可分为两类: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股东地位说等,否定说包括:法律地位说、权义集体说、权义并和说、社员权说等。

兹一一述之。

第一,所有权说:主张股权性质为所有权,股东出资或认购股票后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共同设立,作为公司成员,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则是其权利行使方式。

这种观点多是基于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还有的是基于所谓“双重所有权结构”。

(1)第二,债权说(新债权说) :谓股份系以请求分配利益为目的之附条件债权,因之,共益权乃属人格权,不应包括于股份之中,即认为股东所以出资持股,乃为获取利益分配(2),故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为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3)。

因此股东权不包括共益权。

第三,股东地位说:谓股份系股东之地位,非股东之权利。

股东与公司间赖此地位相维系,股东之共益权,乃股东应有之权限。

自益权,乃股东基于社员之地位,所应有之权利义务,即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而共益权不在此列。

第四,法律地位说:谓股东权乃属一种可以发生权利义务之法律地位或资格。

此项权利乃股东权之结果,而非股东权之内容。

第五,权义集体说:股东权者“, 乃基于股东之地位所获得之多数权利与义务之集合体,而非单一之权利。

不过因此一整体而生种种之作用而已”[ 1 ] (第125页) 。

此亦为德国权威之学说。

第六,权义并合说:股东权者,系一般私法上社员权之一种,乃基于股东之身份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两相并合而成之权利。

此为德国有力之学说。

(4)第七,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社会资格而享有之一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而非集合体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性质的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权利。

(5)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nd) 于1875 年首倡此说以来,此说已成德日诸大陆法系国家之通说。

以上诸说各有其合理性,但均非无懈可击。

第一,所有权说应坚决摒弃。

股权与所有权在内容和效力上截然不同(6)。

所有权说,或承认股东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所有权,包括独立所有权说、相对所有权说、部分所有权说、商品所有权说) ,或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无所有权而享有占有权、用益权、经营权等,前者与民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抵触,后者则与股东和公司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情况不符,难以理清双方权责关系,有违公司作为法人的制度构造。

我们认为,将股权视为所有权,是无视民法作为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而去套用传统概念的做法。

由于过去受计划体制下国家单一所有制影响,法人独立人格、法人独立财产制未真正确立,出资者权利侵蚀法人权利,视股权为所有权自不奇怪。

正如股份公司在西方尚被视为合伙时,股权只能被视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而当法人制度确立之后,在西方则很少有人仍视之为所有权(对此本文后面再作详述) 。

第二,债权说流于肤浅,亦未突破传统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认识的限制。

股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特征(7)债权说虽然认识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据此认为股权为债权,则失之偏颇。

须知债权仅为请求权权利基础之一种,而基于物权同样可以发生财产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等,且请求权仅为债权权能(给付请求权能、给付受领权能、保护请求权能) 之一种。

股权亦除股息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外,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如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公司帐册和股东会议记录查阅权等。

债权说注意到了股份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分散的“散户”小股民控制公司的能力受到削弱的现实,这是其可取之处;但又忽视了各国公司法保护股东会的权力机关地位,否认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制约作用,从而混淆了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的借贷行为。

[ 2 ]第三,股东地位说,认股份为不同股东权利基础的地位,股东地位不同,从而其自益权亦有差别,如优先股与普通股。

这是其他观点所未注意之处,然此说又视共益权为股东应有之权限,非股东权之内容,由此,不同地位的股东之间便无整体性、共同性的权利可言,故此说否认股权是一种权利。

台湾学者梁宇贤在《公司法论》中评论否认说时指出:我国学者,有认为股东权以否定说为当者,按共益权专为公司之利益而行使,与自益权有显著之区别,斯乃否认说之独到之处。

然学者认为,共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又为公司利益而行使之权利。

共益权并非专为公司之利益而行使,乃多数学者所共认之观点。

故股东权应包括共益权为是。

[3] (第125页) 我们亦认为共益权实为股东控制公司经营,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之一手段,应为股权之固有内容,故否认说不可取,但比较而言,股东地位说在逻辑上又较其它二说为优。

第四,法律地位说,将股东权解释为一种法律地位或资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股东享有的诸具体权利又游离于其所谓股东权内容之外,而成为其结果,在理论上又难自圆其说。

第五,权义集体说,将权利义务抽象为一个整体的股权,混淆了法律关于权利和义务之逻辑界定,也难以讲通。

况且公司股东“在缴足股款后,再无义务可言”[4] 。

第六,权义并合说,认为股权为社员权之一种,但又与权义集体说同样错误地将股权视为权利义务之结合。

且此二说均将股权视为基于股东之“地位”或“资格”而生,均违背这样一个事实,即股东出资后,由个人出资的财产权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同惫啥 〉霉扇?成为公司的成员——股东,故股权和股东资格是基于出资行为同时取得的,二者无因果关系。

第七,社员权说突破了传统财产权的物权、债权的两分法,为股权成为一独立权利奠定了基础。

有学者指出,其缺点在于“忽视了股权与社会权在形成基础上的差异,社员权是社员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形成的,它是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

故社员权说“过分强调社团之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其次,“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再次“, 股份转让等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掩盖”[2] 。

以上学者论据也说明社员权说亦有疑点,尚需进一步讨论。

(二) 评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观点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其使用、收益的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 享有的财产权利。

法人对其资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为法人制度真正确立之根本,故在西方公司理论界,公司当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乃学者共识,而在我国由特殊历史背景决定,一直争论不休。

我国1994 年《公司法》第4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而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予以确认。

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由于该款的含糊不清,在学界可谓一石击起千层浪,原来的诸派观点不但未能澄清,且围绕该款又引发一番争论。

有关法人财产权的学说主要有: 第一,两权分离说。

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权享有所有权,而企业(包括公司) 享有的是经营权(有的称占有权、用益权等等,不一而足) 。

此说反映了十余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

第二,三权分离说。

认为公司法人所有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股权由股东享有,经营权由企业家享有。

第三,双重所有权说。

认为法人享有所有权,公司本身由股东共有,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非否认股东所有权,公司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

股东享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公司法人的产权结构就是股东终极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结构。

(8)第四,分割所有权论。

认为在全部公司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由公司和股东全体组成,公司和股东共同行使所有权。

只有公司才能对外行使所有权,而决策权则由股东全体通过股东会的组织形式行使。

公司只拥有微观决策权,股东会是所有权人的意思机关,公司则是所有权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股东全体和公司对公司财产都拥有所有权,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 而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者拥有的各项权能加起来, 构成一个完整的、充分的所有权。

[ 5 ] (第100页)第五,公司法人所有权说。

认为公司对其财产(包括由股东出资的财产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在此基础上增值的财产) 享有所有权,即对其全部财产有着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股东享有股权并非所有权。

(9)第六,公司法人财产权说。

在公司法起草过程中,主张这一概念的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法人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 ,经营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权能,这种财产权一旦与法人制度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

[2]公司法使用这一概念,从而与1992 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衔接,但公司法颁布后,学者对于这一提法的解释众说纷纭。

以上诸说,是于不同背景下提出的,各有其历史烙印,比较而言,是随历史进步而进步的,但又总不免有各自的不合理因素。

第一,两权分离说,即所谓经营权说。

两权分离下的企业经营权不过是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随着改革的深入,经营权的范围逐渐与所有权的范围接近,但现在仍不充分。

“两权分离”与在文革期间企业的兵营化,即不承认企业经营权的状况相比,可以说是一个进步。

但是,它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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