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21号2013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大力发展林木种苗事业,是实现我省向林业强省转变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快速增长的根本前提,是推进“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林木种苗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大力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以“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和国家木材生产战略储备基地建设为契机,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以选育优良乡土树种为基础,以建设林木良种基地为重点,以提高林木种苗品质为核心,以加强执法监管为保障,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做大做强苗木花卉产业,推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促进林农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技兴种的原则。

面向市场,加强林木种苗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研发,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加强种苗生产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运用科研成果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加强优良乡土树种的选育与推广,突出地域特色,科学组织种苗生产,提高我省种苗产业竞争力。

3.坚持依法治种的原则。

加强全省林木种苗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强化种苗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着力营造种苗发展的良好氛围。

4.坚持机制创新的原则。

创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实现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为了满足森林资源培育需求,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数量,保障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建设的苗木培育基地。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苗圃建设和管理,提高苗木培育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苗圃选址和规划。

1. 选址,苗圃应选择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阳光充足的地方,避免选址在易涝、易旱、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2. 规划,根据苗圃规模和苗木种类确定苗圃布局,合理划分苗圃区、管理区、生产区和生活区,确保苗圃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苗木培育。

1. 种苗选择,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树种进行培育,提高苗木成活率和生长速度。

2. 苗木管理,合理施肥、浇水、修剪和防治病虫害,保证苗木的健康生长。

3. 质量监控,建立苗木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苗木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苗木质量达标。

四、设施建设。

1. 基础设施,建设苗圃所需的温室大棚、灌溉系统、育苗设备等基础设施,提高苗木培育的生产效率。

2. 环境设施,建设苗木生长所需的遮阳网、风雨棚等环境设施,保障苗木生长环境的稳定和优良。

五、管理与维护。

1. 人员配备,根据苗圃规模确定管理和生产人员的配备数量,确保苗圃的正常运转。

2.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苗圃管理制度,包括苗木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3. 维护保养,定期对苗圃设施和苗木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苗圃的正常运作和苗木的健康生长。

六、风险防控。

1. 自然灾害,加强对苗圃的防汛、防旱、防风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2. 病虫害防治,建立苗木病虫害监测和防治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七、成本控制。

1. 资金管理,合理规划苗圃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控制成本。

2. 资源利用,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降低苗圃建设和运营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八、总结。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

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

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一、背景。

保障性苗圃是指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划定并保护的用于培育、保存和供应苗木的地区。

保障性苗圃是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提高植被的成活率、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保障性苗圃的有效运行,为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优质的苗木资源。

三、建设内容。

1. 选址,选择离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地点较近、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气候适宜的地块作为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地点。

2. 建设规模,根据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确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规模,包括苗圃面积、苗木种类和数量等。

3. 建设设施,建设苗圃所需的温室大棚、围栏、灌溉设施、育苗设备等基础设施,确保苗木的良好生长环境。

4. 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苗木培育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苗木的科学培育和管理。

四、管理措施。

1. 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苗木培育和管理制度,包括苗圃的日常管理、苗木的培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监测和检测,定期对苗木的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苗木生长中的问题。

3. 加强保护措施,加强对苗木的保护,防止病虫害的侵害,确保苗木的健康生长。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苗圃管理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苗圃的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

五、运行机制。

1. 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苗圃运行机制,包括苗木的供应、销售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对接,加强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对接,根据实际需求,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苗木资源。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总结。

保障性苗圃是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支撑,其建设和管理工作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苗圃管理规章制度

苗圃管理规章制度

苗圃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苗圃的管理,提高苗木质量,保障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苗圃的管理活动。

二、苗圃建设1. 苗圃建设应符合国家林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2. 苗圃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环境保护的原则,确保苗圃建设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苗圃建设应满足苗木繁育、科研、示范、观赏等多功能需求。

三、苗木繁育1. 苗圃应根据林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宜的树种进行繁育。

2. 苗圃应采用科学的育苗技术,提高苗木质量和产量。

3. 苗圃应加强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苗木健康成长。

四、苗木经营与销售1. 苗圃应建立健全苗木销售制度,公开销售信息,公平交易。

2. 苗圃应依法办理苗木运输手续,保证苗木运输安全。

3. 苗圃应加强苗木市场开拓,提高苗木竞争力。

五、生态环境保护1. 苗圃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得破坏原有生态环境。

2. 苗圃应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

3. 苗圃应实施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六、安全生产1. 苗圃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分工。

2. 苗圃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3. 苗圃应加强防火、防盗、防虫、防病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管理制度1. 苗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苗木繁育管理、销售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

2. 苗圃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实际情况。

3. 苗圃应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评价,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林业部门。

3. 林业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2017年全省省级保障性苗圃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2017年全省省级保障性苗圃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2017年全省省级保障性苗圃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2017年全省省级保障性苗圃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2016年,在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中发现部分省级保障性苗圃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近两年良种造林苗木生产数量较少、保障能力较弱,有个别重点转向培育绿化苗木等,这部分苗圃未能发挥保障功能。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良种优质苗木使用率,促进我省森林质量提升,根据《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中“动态管理、优中选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7处省级保障性苗圃资格(名单详见附件1)。

同时,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勘查,新增3处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珍贵树种及容器苗培育能力较强的育苗单位为省级保障性苗圃。

调整后,全省共设立37处省级保障性苗圃,8处自繁自用保障性苗圃(名单详见附件2)。

今后,省厅将推动构建省、市两级良种优质苗木生产保障体系。

省级保障性苗圃以区域性示范苗圃为建设方向,完善现代育苗设施,广泛运用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新技术,以培育珍贵树种、彩叶树种、乡土阔叶树及杉、松良种轻基质容器苗为主。

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1-2处市级保障性苗圃,作为今后山上造林苗木由大田苗向轻基质容器苗转变过渡时期的补充。

本次被取消资格的省级保障性苗圃今年已培育的良种苗木,今冬明春可继续使用省保障性苗圃销售专用凭证进行销售,明年春季造林季节结束后应停止使用。

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辖区内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5号),努力提高重点工程和社会造林良种壮苗使用率。

附件:1.2017年取消省级保障性苗圃资格单位名单(略)2.调整后2017年省级保障性苗圃单位名单(略)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高苗木质量和良种使用率,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21号)、《江西省林木种苗发展“十二五”及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4号)、《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认定的省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省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保障性苗圃培育。

对使用省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六条省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

近年造林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自繁自用保障性苗圃;(二)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今后使用期限20年以上,近三年来年均培育造林苗木100万株以上;(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四)苗圃生产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六)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苗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苗圃管理规章制度

苗圃管理规章制度

苗圃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和管理苗圃种植业,维护种植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苗圃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特制定本《苗圃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体制1. 苗圃的管理机构由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劳动者等组成,负责苗圃的运营和管理。

2. 苗圃管理机构具备独立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三、苗圃环境管理1. 苗圃应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确保苗圃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2. 苗圃应定期进行土壤检测,合理施肥以保证土壤的肥力。

3. 苗圃应定期除草、除虫、除害鼠等,保持苗圃的整洁和卫生。

四、苗木生产管理1. 苗圃应依据需求制定苗木生产计划,明确种植的苗木品种、数量和时间。

2. 苗木的采种、储存、处理和出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苗木的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施肥、浇水、杀虫等操作,确保苗木的生长健康。

五、销售管理1. 苗圃的苗木销售应依法进行,遵守市场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2. 苗木销售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和销售记录。

3. 苗木销售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六、安全生产管理1. 苗圃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预案。

2. 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应得到落实,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3. 苗圃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奖惩制度1. 对于苗圃管理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苗圃管理规定,损害苗圃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3. 苗圃对于员工的考核、晋升等管理决策,应公正、公平、透明。

八、附则1. 对于本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变更,应经苗圃管理机构的讨论和决定,并在苗圃内公示。

2. 苗圃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科学、合理和有效。

3.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语本《苗圃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苗圃的管理和监管,确保苗圃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苗圃产业的健康发展。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为了满足森林资源更新需求,提高造林质量,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建设的苗木培育基地。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意义。

1. 目标,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苗质量标准的苗圃,提高苗木的成活率和生长速度,促进森林资源的更新和保护。

2. 意义,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可以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实施方案。

1. 选址规划,选择土地资源丰富、水源充足、气候适宜的地块建设苗圃,确保苗木生长的良好条件。

2. 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苗圃所需的温室大棚、育苗室、灌溉设施、育苗基质等基础设施,为苗木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3. 种苗培育,选择符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树种进行培育,采用科学的管理技术,提高苗木的成活率和生长速度。

4. 疾病防治,加强苗木的疾病防治工作,定期进行病虫害监测和防治,确保苗木的健康生长。

5. 质量监管,建立苗木质量监管体系,对苗木的生长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确保苗木的质量符合标准。

6. 宣传推广,加强对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苗圃建设的关注度,促进社会各方的参与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对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2. 资金投入,加大对苗圃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苗木培育和管理所需的经费。

3. 技术支持,引进先进的苗木培育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苗木的培育质量和效率。

4. 人才培养,加强对苗木培育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苗木培育的科学化水平。

五、总结。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实施方案,为我国的林业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规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附件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高苗木质量和良种使用率,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21号)、《江西省林木种苗发展“十二五”及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4号)、《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认定的省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省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保障性苗圃培育。

对使用省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六条省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

近年造林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自繁自用保障性苗圃;
(二)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今后使用期限20年以上,近三年来年均培育造林苗木100万株以上;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
(四)苗圃生产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
(六)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苗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七)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经验的单位优先。

第七条省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合同复印件;
(三)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产地检疫证明;
(四)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单位和民营公司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审核后报省林业厅;
(三)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省保障性苗圃进行公告。

第九条省保障性苗圃根据总体规划和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以及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认定,认定期为三年。

第十条省保障性苗圃由省林业厅公布命名、授牌。

第三章育苗计划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设区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下年度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计划,确定和下达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的育苗任务,并负责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的任务落实、质量监管、苗木调剂。

第十二条实行订单育苗制度。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及时与省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

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苗木价格、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苗木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种普通苗木的价格。

第十三条省保障性苗圃应制定育苗计划,采用良种良法育苗,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完成育苗任务,确保出圃苗木质量,及时上报生产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省保障性苗圃育苗所用的种子(穗条),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良种和优良种源。

要优先使用我省国家和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所生产的林木良种,如确需使用省外或国外的林木良种,须报请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省保障性苗圃销售的苗木,必须经自检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方能出圃。

第十六条省保障性苗圃应当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适地适树种源、就近育苗的原则,在就近的省级保障性苗圃调剂造林苗木。

委托育苗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根据购苗合同组织验收。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种子法》对省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度要对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育苗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林业厅。

第十九条省林业厅对省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六)不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苗木质量抽检、信息报送工作等;
(七)受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的,不办理或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同时,2013年6月5日印发的《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赣林造字[2013]147号)作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说明: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

•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