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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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13年3 月21 日召开成员设立大会制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XX5人发起,于2013年3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本社住所: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家禽及蛋产品和家畜的饲养与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养殖场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养殖场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场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为从事养殖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养殖户、养殖专业户及农民个人发起成立。

第三条本合作社名称:XX养殖场合作社。

第四条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镇XX村。

第二章社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五条社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养殖户、养殖专业户及农民个人。

2. 拥有养殖相关技术和经验。

3. 愿意遵守本合作社章程。

第六条社员权利:1. 参加社员大会,享有表决权。

2. 优先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

3. 优先购买合作社提供的养殖设备和生产资料。

4. 享有合作社盈余分配权。

5. 对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社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保守合作社商业秘密。

4. 按时缴纳会费。

5. 对合作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九条社员大会:1.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1. 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2. 管理合作社日常事务。

3. 制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

4. 审批合作社重要项目。

5. 决定合作社人事任免。

第十一条监事会: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2. 审查合作社财务状况。

3. 对合作社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合作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经费及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费来源:1. 社员缴纳的会费。

2. 合作社生产经营所得。

3. 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行业的组织管理,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依法成立本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合作、互利、共享的原则,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XXXX养殖合作社”。

第四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为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乡镇)XX号。

第五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养殖业务、兽医服务、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七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自登记注册后获得。

第八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自愿退出成员,在退出时应按照大会决议进行清算。

第九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尊重和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作组织原则收益共享。

第十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做到财政公开、明账。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为原则。

第十二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自然人、法人的会员申请,会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共同推动养殖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定期缴纳入股金,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养殖业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养殖专业合作社鼓励成员间相互交流、合作,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第十六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经合作社监事会审议决定,可以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七条养殖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必要的部门。

第十八条执行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

第二十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和权益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经营计划、管理用人、制定会员权益、收支管理等。

鹿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鹿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鹿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的名称为鹿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目的和任务合作社的目的是推动并规范鹿养殖产业的发展,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发展。

合作社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开展鹿养殖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2. 组织鹿肉和鹿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3. 提供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4. 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主管机关合作社的主管机关为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地址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五条成员资格合作社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 爱好和从事鹿养殖及相关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 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发展目标,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定;3. 有一定的鹿养殖经验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入社及退出1. 有意愿加入合作社的人员应填写入社申请,并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应的入社资金,办理入社手续,方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2.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合作社:- 不符合成员资格的;- 违反合作社章程的;- 自愿退出的。

第七条成员权益和义务1. 成员享有参与合作社事务和决策的权利,有权向合作社提出建议和提案。

2. 成员应按时缴纳合作社规定的会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 成员应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和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4. 成员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第八条组织形式合作社为非营利性组织,以法人形式存在。

第九条决策机构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议和通过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入社及退出审核等;2. 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3. 监督合作社的日常运行,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及选举1. 理事会成员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经济效益归属于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住所设在农业生产场地所在地,如需迁移,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1.农业生产经营;2.种植业务和养殖业务;3.农产品采购和销售;5.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6.其他与农业种养殖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第六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会议采取听证决议方式;2.有不少于五名成员;3.成员应当为具有农业种养殖经验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成立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程序:1.预备会议:成员应当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所有拟成立合作社的农民,说明目的、意向和规模等,并邀请拟成为会员的农民参与讨论;2.成立会议:召集预备会议所讨论的农民,进行决议,通过成立决议书,提出各项规划;3.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的注册材料;4.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办理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需变更合作社章程,应经成员大会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解散应遵循以下程序:1.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2.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3.清算财产,评估债权债务;4.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益由合作社享有,并依照合作社章程分配。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成员组成。

一般应当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业的合作,提高肉牛养殖的效益和竞争力,依法设立本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养殖专业合作社(肉牛)”。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

第二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四条:会员权益1.会员享有平等的经营权益,每位会员持有一票,一人一票,通过表决方式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2.会员享有社员优先购买权益和养殖资讯权益。

3.会员有权利通过社员大会等形式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会员享有参与利润分配权益。

第五条:会员义务1.会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和决议履行各项义务,共同维护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2.会员应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劳动力和技术支持。

3.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六条:本合作社以发起人和会员为基础组织形式,以会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负责管理和决策合作社事务。

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济管理第九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肉牛饲养、繁殖、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本合作社实行开放式经营,会员自愿加入和退出合作社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济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包括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济核算采用记账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记账和报税。

第五章经营规范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养殖。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建立科学的养殖管理制度,确保牛只的饲养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提升养殖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六章分配方式和激励机制第十六条:合作社的利润分配采用进货销售差价、贡献比例和劳动投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方式。

第十七条:合作社鼓励会员通过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等方式参与经济分配。

第十八条:合作社设立技术创新和贡献奖励机制,对在养殖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本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________养殖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养殖户,提高养殖技术水平,降低养殖成本,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性质:本合作社为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七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修改章程;(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六)其他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四)决定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决定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七)决定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监事和经理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的情况;(二)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执行监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五)其他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成员与入社、退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成员入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愿加入合作社;(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四)按规定缴纳入社费。

第十四条成员入社程序:(一)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入社费;(四)获得合作社成员资格。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两篇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两篇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两篇篇一: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XXX、XXX、XXX、XXXX等人发起,于20X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XXXXXXXXXXXX,成员出资总额XXXX多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生猪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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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13年3 月21 日召开成员设立大会制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XX5人发起,于2013年3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本社住所: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家禽及蛋产品和家畜的饲养与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等。

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4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3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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