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颁布时间:1991-9-2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合作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其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省林业局对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和冠经省政府同意及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林业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工作,经研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2件,其中涉林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涉林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3件、省林业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件、省林业局与其他省直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
附件: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林业局2020年9月7日附件省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涉林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鄂政发〔1994〕1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2.鄂政发〔2007〕5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3.鄂政发〔2007〕68号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4.鄂政发〔2016〕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二、涉林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鄂政办发〔2001〕10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2.鄂政办发〔2003〕8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林场发展的通知3.鄂政办发〔2003〕9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4.鄂政办发〔2004〕15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5.鄂政办发〔2004〕16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6.鄂政办发〔2012〕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7.鄂政办发〔2013〕4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8.鄂政办发〔2014〕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9.鄂政办发〔2014〕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10.鄂政办发〔2015〕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11.鄂政办发〔2015〕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12.鄂政办发〔2018〕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3.鄂政办发〔2020〕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三、省林业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鄂林护〔2018〕170号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2.鄂林护〔2020〕14号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3.鄂林护〔2020〕21号关于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从源头防范疫源疫病发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林造发[2006]27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林造发[2006]2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06f7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4.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林造发〔2006〕274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油茶是我国特有的木本食用油料树种,也是林业建设一大优势资源,在我国南方广大丘陵山地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和良好的生产基础,为我国食用植物油产量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各地对油茶生产的管理措施削弱,很多地方油茶林的树龄老化,品种混杂,加上粗放经营,只取不予,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造成生产力水平下降,比较经济效益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油茶作为一项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我国油茶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为了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油茶产业的重要意义1.我国油茶资源丰富,油茶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业发展的潜力大、前景广。
充分利用油茶生态、经济效益都比较明显的特点,加快油茶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南方丘陵山区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山区农民兴林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满足社会和大众对良好生态产品、天然绿色产品的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认识,认清我国油茶产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从我国国情出发,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顺应产品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共同把我国油茶产业做大做强。
二、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2.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
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在宏观管理、规划布局、政策措施方面加大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资源配置和扶持力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2•【文号】林场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10〕112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我局关于大力发展油茶产业的部署和扎实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着力强化质量管理,使油茶良种种苗生产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全年生产良种嫁接苗达4亿多株,为全国油茶产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通过全国油茶种苗质量专项检查发现,油茶种苗生产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定三清楚”的要求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严格落实,非定点育苗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不严、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对嫁接未成活后形成的萌芽清除不彻底,导致实生苗比例过高;档案建设意识不强、内容不全、管理不规范等。
当前,油茶种苗生产即将开始,为切实抓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油茶种苗生产,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油茶良种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到2020年需新造油茶林面积5200多万亩(包括现有低产林更新改造)。
这些新造油茶林能否实现高产稳产,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关键在于良种。
如果未把住良种培育使用关,使用了非良种苗木上山造林,7-8年后达不到应有的产量,将给企业和农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良种在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把良种壮苗生产作为油茶产业发展最根本、最关键、最基础的工作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各种潜力,最大限度提高良种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鄂财建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强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2019年3月14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预算法》、《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市县开展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配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5年(2019-2023年),到期自动终止。
确需延续的,应对项目进行政策评价和绩效评估,按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鄂林能[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能〔2009〕36号)各市、州、县林业局: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推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油茶良种繁育基地是指2008年以后经省林业局批准,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油茶专项资金营建的油茶采穗圃和良种繁育苗圃。
第二章权属与建设体制第三条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以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州林业局为建设法人,并由省林业局统一冠名为“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采穗圃(或苗圃)”。
第四条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属于特种用途林,其母树和林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良种繁育基地中保存的油茶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用途变更、林木砍伐和资源更新必须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审查同意后再按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省林业局负责对全省油茶良种基地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
省级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法人单位和承建单位应签订联建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所签协议书分别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由国家和省级统筹解决,资金按年度拨付到建设单位,法人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应建立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运作和监督机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鄂林办造〔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林办造〔2017〕154号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科院、省太子山林管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抚育作业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抚育工作成效,全面提升我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的通知》(林造发〔2015〕113号)、《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关于〈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审查意见的函》(造营函〔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森林抚育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造林处。
联系人:李华,电话:027—51796408。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2.主要目的树种名录3.主要人工用材林合理经营密度表4.主要人工防护林合理经营密度表湖北省林业厅2017年7月4日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三章森林抚育技术第四章抚育质量控制指标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作业设计第七章作业施工第八章检查验收第九章档案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抚育质量和效益,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及湖北省森林抚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五)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六)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七)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09)。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为有效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管理,确保“绿满荆楚”行动种苗供应,不断提高全省造林绿化成效,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影响造林绿化成效的关键之一。
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要求,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部分地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还相对薄弱,存在林木种苗市场监管不到位、造林苗木质量不高、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林木种苗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造林绿化成效。
各地要进一步认清林业发展的新常态,按照新《种子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42号)要求,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在造林绿化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围绕林木良种繁育、林木种苗生产、林木种苗执法和社会化服务等四大体系建设,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林木种苗管理,确保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种苗数量和质量,促进我省造林绿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奠定林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一是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为科学保护、积极开发与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提供依据。
林木种质资源是林业的战略资源,是实现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各地要根据《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通知》(鄂林办造〔2014〕117号)和《湖北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实施细则》要求,提高认识,科学组织好本地区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工作。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属省林业局审批权限且已制订人工繁育技术标准或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蟒蛇、棕熊、黑熊、猕猴属(实验动物)、食蟹猴、白鹇、黄腹角雉、红腹锦鸡、花尾榛鸡、虎纹蛙《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三、实施单位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四、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单位)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余申请材料的,在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行政审批窗口书面签订《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有关要求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后,审批机关要在申请人(申请单位)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单位)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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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鄂林能[2009]3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2.25
【实施日期】2009.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林能〔2009〕36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
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推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油茶良种繁育基地是指2008年以后经省林业局批准,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油茶专项资金营建的油茶采穗圃和良种繁育苗圃。
第二章权属与建设体制
第三条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以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州林业局为建设法人,并由省林业局统一冠名为“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采穗圃(或苗圃)”。
第四条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属于特种用途林,其母树和林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良种繁育基地中保存的油茶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用途变更、林木砍伐和资源更新必须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审查同意后再按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省林业局负责对全省油茶良种基地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
省级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法人单位和承建单位应签订联建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所签协议书分别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由国家和省级统筹解决,资金按年度拨付到建设单位,法人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应建立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运作和监督机制。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专人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