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文化机构对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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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

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

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摘要】2009年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引起版权界的极大关注,世界各国加紧了对“孤儿作品”的立法保护。

2012年3月21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至7月6日,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外公开发布。

其对“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使用者申请并提存使用费的部门进行了变更。

该草案对明确“孤儿作品”实际授权的使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修改草案;孤儿作品;国内立法保护;授权使用一、“孤儿作品”的概念、成因和现状欧盟理事会对“孤儿作品”(orphan works)的定义是:“权利人的身份或所在地难以确认或无法确认的,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英国版权咨询委员会同样对“孤儿作品”做出了定义:“孤儿作品是指拥有版权,尚在版权保护期内但完全不知道其版权人,或知道版权人名字,经过勤勉努力地寻找却无法找到版权人的作品。

”[2]孤儿作品指实际上已经不会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版权持有人的作品。

取自孤儿孤苦无依且乏人重视的概念。

我国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明确划定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

”[3] 现实中“孤儿作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作者自身主观原因造成其作品成为“孤儿”1.原件中版权人信息没有标明或信息有误,或标明信息之后作者更改地址、邮箱等其他可以联络的方式,最终导致无法追溯到原著作权人。

2.版权所有人死亡后,对作品版权没有进行明确处理。

(二)客观原因造成作品成为“孤儿”在版权正常转让过程中,个人或单位法人疏于对版权信息的管理,使版权人不明,无法联系。

(三)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孤儿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称为孤儿作品:1.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2.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3.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2009 年,备受争议的谷歌图书扫描计划涉嫌侵权案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

起因是在2004 年 12 月 14 日,全球搜索引擎巨头google 公司宣布开始执行一项名为“谷歌图书馆”的计划,与美国几所大学的图书馆达成协议,将这些图书馆的藏书扫描成电子版,供读者免费检索和查阅。

这一计划引发了出版界与作家协会等组织的诸多反对,谷歌被起诉至法院,产生了近年来版权史上最受关注、影响深远的案件—“谷歌数字图书馆案”。

该案不仅引发了知识产权学界相关产业内对于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的热烈讨论,也使孤儿作品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孤儿作品”的范围及产生原因实际上,“孤儿作品”并非一个全新的问题。

加拿大版权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对孤儿作品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的法律以及伯尔尼公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此问题的关注。

不过,最近几年,孤儿作品引发的实践问题正日益变得突出,加之各国规定比较简单,且做法各异,使得立法改革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孤儿作品”,学术界和各国立法至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论述有关“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时,学者们大多采用的是美国版权局2006年向国会提交的《孤儿作品议案》中的定义,即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以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

在《孤儿作品议案》中,认为孤儿作品的范围既包括权利人不明的作品,也包括权利人确定但其下落不明的作品。

有人认为孤儿作品仅指那些权利人不明的作品,而不包括有权利人但权利人下落不明的作品。

理由是:在我国,作者身份确定但下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有相关的法律解决途径,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面临更为紧迫的问题,因此只将后者归于孤儿作品的范围。

但是,笔者认为,孤儿作品这一概念的核心特点在于使用人与作品权利人之间无法建立联系,无法进行作品使用事宜的充分洽谈,从而缺少了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谈判过程。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代表的作品,通常是因为权利所有人死亡或未知造成。

这也是一个问题研究的领域,因为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使得它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并列举几个相关案例。

首先,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一些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来解决“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这些法规都为“孤儿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其次,针对“孤儿作品”如何利用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尝试。

例如,2008年,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2009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开始了数字化计划,向公众提供出版于1923年以前的“孤儿作品”数字化文档。

再次,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美国有大约400万“孤儿作品”未被发掘和利用。

因此,加强利用这些“孤儿作品”对于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对于那些无法确认版权归属的作品,可以通过设立相关基金,资助版权归属确认和数字化、出版工作,促进“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最后,针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还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和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协调,推动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解决,将有助于全球范围内“孤儿作品”的更有效利用和保护。

总之,“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多方面积极参与。

只有加强对“孤儿作品”的认识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

三个案例:1.哈佛大学图书馆数字化计划: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指的是那些作者已故或者已经失踪,无法继续完善的作品。

这些作品因为没有作者的参与,所以在版权和传承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然而,我们可以借助“孤儿作品”来探讨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例如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等。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孤儿作品”如何被利用来研究问题:案例一:《夜航船》《夜航船》是中国现代文学大师徐志摩的代表作之一。

然而,徐志摩在1931年去世后,这部小说也就成为了“孤儿作品”。

直到2018年,才在对徐志摩的文学遗产整理中,重新发现了这部小说残篇。

《夜航船》中的主角范克利是一位中国船长,在城市中经历了种种爱情和激情,但他的爱情标注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这个小说通过范克利的经历,展现了20世纪20年代广州的良心与黑暗,以及侵华日军开始侵略中国的早期迹象。

案例二:《红高粱》《红高粱》是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作家莫言的代表作。

这个小说改编成同名电影后,获得了高度评价。

然而,莫言已经多年不再更新这个故事了。

这个“孤儿作品”在版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这个故事已经走到了一个良性的传承发展趋势上,但在一些灰色地带的非法分析帖子中,可能存在一些版权上的问题。

学者需要通过研究这个“孤儿作品”的传播历程和版权背景,来更好地保护这个作品原创者的权益。

案例三:《精灵宝钻》《精灵宝钻》是欧美神迹J.R.R.Tolkien的代表作之一,展现了他的史诗天赋和人类历史的掌握,是一个非常美妙和魔幻现实的世界。

然而,J.R.R.Tolkien已经逝世多年,这个世界逐渐逝去,逐渐被各种新的文化现象替代。

在这种情况下,《精灵宝钻》成为一个脆弱但不可牺牲的文化遗产。

学者需要通过对这个“孤儿作品”的深入研究,来了解这个文化现象的生命力和生命期,并通过保护措施来保护它。

总之,可以看出,“孤儿作品”虽然无法得到作者本人的指导,但是却给众多学术研究者创造了发现和挖掘新资料的机会。

此外,“孤儿作品”还可以成为我们思考文化传承和版权保护的重要资源。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指的是因著作权信息缺失或无法追溯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日益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如何合理、有效地保障这类作品的权益,为文化多样性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撑。

二、孤儿作品的特点与影响孤儿作品由于缺少著作权归属的明确信息,通常具有极高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广泛分布于出版物、网络资源等各个领域。

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保护,这些作品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潜在的创作者和机构在利用这些资源时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一)国外保护现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孤儿作品法案》等法律,为孤儿作品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

同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国内保护现状我国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作品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孤儿作品的认定、使用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使用规则及侵权责任等。

同时,完善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孤儿作品的相关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孤儿作品数据库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信息,并处理相关争议和侵权问题。

(三)促进信息共享与公开透明加强著作权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度,鼓励著作权人主动将作品信息提交至相关机构或数据库,以便于公众了解和利用这些作品。

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

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

2018年第6期(No.6.2018)图书馆(Library)68·专题研究·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潘 霞(池州学院管理与法学院 安徽池州 247000)〔摘 要〕 孤儿作品是作者身份不明或作者身份确定但查找无果的作品。

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是保存孤儿作品数量最多的机构,负有保存、提供、传播孤儿作品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制度的缺失与不足导致我国公共图书馆不能对孤儿作品进行有效利用,造成作品数字化项目中的资源黑洞。

鉴于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使用的法律制度应适度扩大作品合理使用范围、对图书馆孤儿作品授权使用进行专门或专款立法、科学选择孤儿作品的使用模式、合理确定“尽力查找”与付费标准。

〔关键词〕 孤儿作品 公共图书馆 合理使用 授权使用〔中图法分类号〕 G250〔引用本文格式〕 潘霞.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J].图书馆,2018(6):68—72,78.* 本文系安徽省2015度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K2015A422)和2015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新专业建设”(项目编号:2105zytz0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与美国Google 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推进使得孤儿作品的利用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

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而作者信息无法获得的孤儿作品数量十分惊人,我国也不例外。

作为保存孤儿作品数量最多的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负有保存、提供、传播孤儿作品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但受制于著作权法授权许可制度,公共图书馆无法将馆藏孤儿作品数字化并向公众提供,由此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此,国际社会开展了对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利用孤儿作品的专门或专款立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孤儿作品指令》等孤儿作品版权立法。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孤儿作品的含义,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孤儿作品进行研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就我国孤儿作品的范围、使用主体、使用的前提条件、利用模式、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费用提存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几项建议,希望可以对孤儿作品的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孤儿作品;强制许可;提存;《著作权法》。

一、引言著作权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国内形势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科学网络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信息传播速度进一步加快。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和全球化的推进,对于美国和欧洲已经关于许久的“孤儿作品”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届也引发了很多思考和讨论。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草案对《著作权法》的结构体例和权力内容等进行了调整,同时也涉及了孤儿作品的问题,但是该草案立法设计的科学性,配套的体例,以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二、孤儿作品的含义“孤儿作品”并非是土生土长于中国的概念,确切的说,根据美国《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和《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孤儿作品是指某一作品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特定的使用者想经由版权者的同意以及授权而使用该作品,但通过勤勉努力仍然无法找到版权人的作品。

根据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和国际语音协会(International Phonetic Association,IPA)的定义,所谓孤儿作品(orphanworks)是指在意在使用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时,无法定义、界定或者联系相关作品合法持有人的作品。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可以总结出孤儿作品的一些特征:1.孤儿作品是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提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需要加以使用但却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由于有些孤儿作品存在十分巨大的商业利用和教育的价值,对其加以利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国外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还稍有欠缺。

本文分别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解决孤儿作品保护的核心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等三个方面,研究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1月25日孤儿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一群没有“父母”的作品,也就是指一类使用人想要加以加工使用但是在积极努力地寻找下仍然没有找到原来的版权所有者或无法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往往具有十分高的利用价值和教育价值,但由于想对作品进行加工使用的人没办法与作品的原始版权人取得联系,也就没有办法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若使用人直接使用了作品,那作品家喻户晓后必定会引起版权纠纷,这就意味着原著作者与使用者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可若使用人为了避免麻烦,保护既得利益而放弃了使用这类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将其进行冷藏则又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流失。

孤儿作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同意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这项判决有利有弊,美国学界就以此案为一个契机,提出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孤儿作品的概念,并相应提出了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发展都站前列,再加上我国有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在孤儿作品这个问题上表现比较突出,因此也在世界潮流中加入了这个讨论。

笔者认为,应该对孤儿作品的基本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抓住解决孤儿作品的核心问题即使用权人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与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找出著作权法对于孤儿作品问题规定的不足,在集思广益后加以完善,努力让我国从古至今传承下来和创作出来的作者未知的优良作品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使其体系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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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文化 机 构 在 大 规模 的数字 化 进程 中 , 所面 临 的孤 儿作 品 的利用 问题 已经 日益 凸显 。孤 儿作 品是指 那些 经过 使用 人 勤勉尽 力 寻找 ,仍 然 无法 被确 认 或无 法找 到权 利 人且 仍处 于版 权保 护 期 内的作 品 。如 何更 好地 发挥 孤 儿作 品 的文化 价 值 ?如何 在孤 儿 作 品利用 层 面更好 地 实现 激励 创 作 与公众 获 取之 间 的利益 平衡 ?对 孤 儿作 品进 行
合理 使用 无 疑是 一种 有效 的解 决 方案 。 目前学 界
理 使 用存在 的制度 根基 ,并 明确 其合 理 使用 的判
断要件 。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的 大 规 模 数 字 化
进 程对 孤儿 作 品的利 用提 出挑 战
数字 化技 术和 互联 网的普及 极大 地 促进 了公 共 文化 的传 播 与发 展 。在这 些技 术 的支 持下 ,世 界 上 大部 分知 识都将 被 数字 化 ,并可 供 浏览 ,从
Ab s t r a c t : W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t h e e r a o f b i g d a t a . d i g i t a l p r o c e s s o f p u b l i c c u l t u r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h a s b e e n i mp o s s i b l e t o i g n o r e a l a r g e n u mb e r o f o r p h a n wo r k s . Du e t o t h e l a g i n l e g i s l a t i o n , p u b l i c c u l t u r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s t i l l c o n f r o n t h i g h e c o n o mi c c o s t s o r h u g e i n f r i n g e me n t r i s k wh i l e t h e v u s e t h e o ph r a n wo r k s , wh ic h l e a d s t o he t s i t u a t i o n ha t t o r p h a n wo r k s r e s o u r c e s re a i d l e . T h e b e s t a p p r o a c h t o s o l v e hi t s p r o b l e m i S t o e x p nd a he t 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f a i r u s e i n Co p y r i g h t La w. h e T b e h a v i o r s o f he t p u b l i c c u l t u r a l i n s i t ut t i o n s wh i c h c o n f o r m t o t h e c o n s t i ut t i v e r e q u i r e me n t s s h o u l d b e t r e a t e d a s f a i r u s e . On l y n i t h i s wa y , c u l t u r a l v a l u e o f he t o ph r a n wo r s k c a n b e ma x i mi z e d i n l e g a l s y s t e m e n v i r o n me n t . I t ’ S a l s o i mp o r t a n t f o r he t b a l a n c e b e t we e n t h e nc i e n t i v e t o c r e a t e n dt a h ep u b l i c a c c e s s . Ke y W o r d s : p u b l i c c u l t u r a l i n s t i ut t i o n s ;o r p h a n wo r s; k f a i r u s e ; c o n s t i ut t i v e r e q u i r e me n t s
论公共文化机构对孤儿作 品的合理使用
何 炼 红 云 姣
内容提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 的发展 ,公共文化机构的数字化进程 已经无法绕开对大量孤 儿作品的 利 用 问题 。由 于相 关立 法滞后 ,我 国公 共 文化 机构 对孤 儿作 品 的利 用 需要 承担 高昂的 经 济成本 或 巨大
的侵 权风 险 ,致使 孤 儿作 品 资源被 大量 闲置。 为 了更好 地 平衡 激 励创作 与公 众获取 之 间的关 系 ,应 当
进 一步 完善 公共 文化 机构 对孤 儿作 品 的合 理使 用制 度 ,将公 共 文化机 构 的特 定利 用行 为纳 入合 理使 用
的范 围,并 明确 其 合理使 用 的方 式和条件 ,以充分 实现孤 儿作 品 的文化价值 。
关 键 词 :公 共 文化 机构 孤 儿作 品 合理使 用 Nhomakorabea判 断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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