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营利性使用,以及报刊转载、摘编等情形。
这些规定为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更加容易,从而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也需进一步加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
同时,应考虑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2.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加强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与协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基本药物方面相关政策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女全、有效、经济,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现制定我院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及措施如下: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二、指导思想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河南省《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药政【2019】1号文)以及驻马店市《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驻卫药政【2019】4号文)等文件明确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各科室要统一思想,扎实做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
确保达到二级医院要求的使用比例,即我院的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0%o三、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基础数据的维护。
药剂科人员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点评,对科室是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把考核结果与科室质控相结合报质控办。
并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定期在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系统网站进行网络直报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临时性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四、具体措施和规定1 .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负责整理我院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及相关资料,每年定期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教育工作。
2 .加强处方点评药剂科每月对医师处方(医嘱)是否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检查、分析、反馈、上报。
3 .实行科室负责制临床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科室负责制,并与科室质量考核挂钩,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探析
( 一 ) 合 理 使 用 的含 义解 读
二 、各国理论模式探析 ( 一 )美 国 法上 的 “ r u s e ”模 式
合 理使 用的概念是研 究合 理使 用制度的理论前提。现实 中对合理使用 的界定 与判 断相 当棘手 , 究其原 因主要 就是合 理使用的概念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对 于什 么是合 理使用 ,各 国理论界 都有 不同的定义 ,即 使在我国也有许多不同学说,但其精神本质却大相径庭。根 据我 国 《 著 作权 法 》第 2 2 条将合 理使 用定 义 为 “ 为介 绍 、 评论某一作 品或者说 明某一 问题 ,在作 品中适 当引用 他人 已 经发表 的作 品。 ”对于这一 定义相对 于主流学 说 ,笔者认 为 尚有改进的空间 。合理使用 的含义 限定必须要达 到我们所 追 求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标准 ,方能较少 的引起歧义 与不 必
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保持完全 的开放性 ,使法 官可 以 不受法律 列举 性规 定的限制。美国著作权法 的合理使用制度 规定在著作权法第 1 0 7 条 ,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前 言部分 , 将对享有 著作 权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为著作权人 专有权利 的一 种例外 ,并为了更好的阐述而列举 了几个非排 他性 的允许使 用的例外 。第 二部分是规定了一个行为是否构 成合 理使用 时需要进行 判断 ,该判 断要考 虑四个 因素 : “ 使 用 的 目的和性 质 、版权 作品的性质 、被使用部分 的数量和质 量 和该使用对 于市场 的影 响” 。第三部分 是对未 出版书籍 的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4 月下 第 2 期 总第5 9 4 期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陈
( 安徽大学 ,安徽
《民法典》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阐述

《民法典》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阐述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涵义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一个分支,除此之外还包括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姓名权的合理使用等。
在某些情形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利用是法律对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信息权益的限制,也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之一。
尽管人格权编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概念尚未明确。
《民法典》出台之前,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理念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并未明确提出,其含义也没有明确的表述。
《民法典》编撰之前,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看法。
主要区分在是否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一种是个人信息的利用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在其同意基础上对信息进行处理才能构成合理利用。
第二种就是认为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无须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
本文在比较两种观点之后认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含义,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信息使用主体无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即可进行利用,但应当遵守信息处理的原则,不得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主体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从事信息行业的人数大大增加,信息服务业者也应运而生,他们的主要业务就是从事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那么,是否所有的信息服务业者都属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主体。
简单而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主体指的即是信息所有者之外的、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
《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仅以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笼统概括。
任何主体即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其他组织均可以是信息使用主体。
[1]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三、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主体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遵守一定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基于前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概念,对信息进行处理无须以信息主体同意为要件,但是合理使用主体在基于合法性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进行利用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以避免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论合理使用制度

论合理使用制度论合理使用制度论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著作权法律制度抽象化和体系化程度不高,发展不完善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对合理使用制度在整个著作权制度中的定位不清晰,在著作权法典中放置的位置不恰当,同其他著作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影响到合理使用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于是,考察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所应当具有的功能和地位就成为现实需要。
要探讨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与地位,首先应当解析合理使用的性质。
一、合理使用性质探讨─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要回答合理使用制度在版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扮演什么角色,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或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或者仅仅是侵权的豁免?也就是,合理使用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笔者认为,不论是从现行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具有的社会功能来讲,合理使用都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合理使用权。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表明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
我们知道,民事立法是权利配置的法律,在民事立法中,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推定为合法的行为。
版权法是民事立法的一种,当然遵守民事立法的一般规律。
在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制模式一般是版权法例外允许特定行为的发生,既然允许,表明相关行为被法律所认可,当然这种被认可的行为人就有权作出法律认可的行为而不视为违法。
从这个简单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得知,版权法实际上赋予了社会公众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够行使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行为项下的权利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合理使用权。
其次,合理使用承载的价值和应当履行的社会功能客观上要求其为一项民事权利。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都从社会公共资源中汲取大量营养,而且社会文化也应当不断发展,应当为社会进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基于此,应当规定合理使用为一种权利。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参与社会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之间的冲突。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使用都是合理的。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涉及对多种因素的考量,如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明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传统的合理使用情形,如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环境的形成,新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不断涌现,如网络搜索、链接、转载、摘录等,这些都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以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同时,也需要不断关注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与重要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益与社会公众获取、利用信息的需求。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划定一个合理的范围,使得公众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由地获取和使用信息,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满足了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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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使用制度论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著作权法律制度抽象化和体系化程度不高,发展不完善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对合理使用制度在整个著作权制度中的定位不清晰,在著作权法典中放置的位置不恰当,同其他著作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影响到合理使用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于是,考察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所应当具有的功能和地位就成为现实需要。
要探讨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与地位,首先应当解析合理使用的性质。
一、合理使用性质探讨─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要回答合理使用制度在版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扮演什么角色,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或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或者仅仅是侵权的豁免?也就是,合理使用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笔者认为,不论是从现行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具有的社会功能来讲,合理使用都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合理使用权。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表明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
我们知道,民事立法是权利配置的法律,在民事立法中,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推定为合法的行为。
版权法是民事立法的一种,当然遵守民事立法的一般规律。
在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制模式一般是版权法例外允许特定行为的发生,既然允许,表明相关行为被法律所认可,当然这种被认可的行为人就有权作出法律认可的行为而不视为违法。
从这个简单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得知,版权法实际上赋予了社会公众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够行使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行为项下的权利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合理使用权。
其次,合理使用承载的价值和应当履行的社会功能客观上要求其为一项民事权利。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都从社会公共资源中汲取大量营养,而且社会文化也应当不断发展,应当为社会进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基于此,应当规定合理使用为一种权利。
因为,如果仅仅规定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的豁免,实际上合理使用人只能居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动主张合理使用版权作品。
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将社会公众从现行版权法中的被动地位转化为主动地位,可以依据法定权利来主张合理使用利益的保护。
能够向真正的利益平衡迈出一大步。
再次,将合理使用视为一种民事权利有立法例可资借鉴。
英国2003年的《版权条例》要求在使用人提出请求时版权人保证其能够获得“合理使用”的积极义务。
总之,合理使用在立法上应被确立为一种民事权利。
合理使用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就应当有保障机制。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三种立法模式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维护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国际公约中都有规定。
但由于各国具体国情和法律发展成熟的水平不同,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大致表现为三种:“具体规定性”、“抽象规定性”和“抽象规定性+具体规定性”。
(一)“具体规定性”模式指立法不对合理使用的概念、构成要件或者判断标准等一般条款进行规定,仅列举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如德国《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第六章集中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具体列举了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关于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规定;法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5条,该条也是仅止于对各种法律所认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列举,并没有抽象性的规定。
(二)“抽象规定性”模式指立法中并没有列举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而是对合理使用的概念、构成要件或者判断标准等一般条款加以规定。
尽管有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采取了“具体规定性”模式,但并不代表这种模式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的通例。
事实上,有些国家或地区确实在版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
如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就具有“抽象规定性”。
(三)“抽象规定性+具体规定性”模式主要的版权国际公约既具体列举了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方面采取的是“抽象规定性+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
三步测试法是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一般原则。
这一原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采取了“抽象规定性+具体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突出表现在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台湾著作权法的该条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现行法律中的该条规定是在1996年台湾内政部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正后最终形成的。
1996年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65条中并没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的规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字样,使得著作权法第44条到第63条的规定成为例示性规定,而第65条成为独立的合理使用原则概括条款。
三、我国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的现状和缺陷根据上述“具体规定性”和“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的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
这种“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具有种种缺陷。
(一)技术措施的保护限制了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功能的发挥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物质保障:在传统传播条件下,一般是以纸张为载体,用这种载体进行传播一般不容易阻碍合理使用人的使用;但在以磁盘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现代技术条件下,版权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来阻止合理使用人的正当使用却轻而易举,虽然有可能版权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这个目的,但在客观上可能会达到这种效果。
如果说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采取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尚可以达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但在现代传播技术条件下,如果仍然坚持“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加上合理使用制度保障的缺失,合理使用制度便不能发挥应有功能。
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在新科技革命的前提下显得非常有限,技术措施的采取在很大程度上使合理使用制度丧失应有的功能。
合理使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印刷时代的遗物,在数字时代并不能发挥作用。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入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同样与合理使用制度相冲突:社会公众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在无权或者无法绕开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形同虚设。
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很可能导致“技术立法”的结果:一旦对行为的控制融入技术标准,加上技术标准成为规制技术运用的新方法,在实质上,技术标准便成为一种法律。
这样,立法者手中的立法权可以旁落到版权人手中,这种状况不但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而且导致版权人利用这种不应有的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具体规定性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实践日新月异的发展。
正如有学者所言,合理使用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虽然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且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该种立法模式却导致了合理使用行为的外延的封闭性,进而导致合理使用制度不具有现实针对性,使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特定行为可能游离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之外。
(三)缺乏保障机制的合理使用制度产生利益不平衡的结果版权国际法和我国国内法都规定了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容,并且对破坏技术措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合理使用制度如何发挥作用却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
我们知道,技术措施不可能像有生命的人一样对各种具体的使用情况进行判断,不管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技术措施都一概予以禁止,这样传统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势必不能实现。
四、我国未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著作权法的进行修订:第一、制定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借鉴衡量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国际标准─三步测试法,考察三步测试法在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以及WCT和WPPT中的相关规定。
为取得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当借鉴三步测试法,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在特定的特殊情形下,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和没有不合理的侵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的前提下,使用人可以对版权作品进行使用,该项使用无须经过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合理使用适用条件的严格和明确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利于明确有关版权的产权关系,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并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应当将此款中的“欣赏”删掉。
另外,有些合理使用并不一定要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合理使用的相关具体情形应当不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确立判断合理使用的模型借鉴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合理使用判断的相关考量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使用是商业性的使用还是非营利之教育目的;(2)版权作品之性质;(3)从整体上看被使用的部分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4)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第四、确立版权人故意阻止合理使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版权人明知使用人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阻止这种使用,包括采取发出警告信或者采取诉讼措施或者在媒体上登载等方式来侵犯第三人的使用自由和经营自由的情形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