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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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科规章制度

妇女保健科规章制度

妇女保健科规章制度【篇一: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1. 在院长领导下,配合保健部,做好本地区妇女保健技术指导工作。

2. 做好育龄妇女的系统化管理,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及健康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提供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及生殖健康指导,提高本地区妇女的健康素质。

3. 做好孕产妇系统化管理,提供孕产妇保健指导,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和母乳喂养知识。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出生缺陷率。

4. 开展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

5. 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分析病因,掌握发病规律,降低妇女发病率。

6. 开展妇女病两癌普查普治工作,并对发病者提供相对应的治疗措施。

7. 认真做好门诊登记工作。

1. 在妇女保健科主任指导下,积极开展青春期保健工作。

2. 由熟悉青春期健康保健知识的医护人员从事本工作。

3. 根据青春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

4. 依照青春期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适时、适度、适当的给予正确的保健指导。

5. 对于就诊者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关心体贴、耐心解答问题,保护患者隐私。

6. 做好本科门诊等级工作。

婚姻保健工作制度1. 婚姻保健分设男、女婚检室,分别完成各自任务。

2. 上岗前接受保健知识及《母婴保健法》有关知识的培训。

3. 严格遵守“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热情接待病人,严把质量关。

4. 认真填写记录,每月统计上报。

5. 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生殖健康保健工作制度1. 全科人员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安排,各级医生有指导下级医生的责任,并及时向上级医生请示、报告的义务,如有漏诊、误诊及处理不当情况未报告者,由当事人负责。

已报告者,上级医生应采取措施减少不良后果,报告前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2. 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随便为病人出具各种计划生育证明,如需出具证明时,应依据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种辅助检查,据实出具。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一、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专(兼)职妇保医师,负责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开展门诊服务及入户服务。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人员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新婚保健。

指导新婚期的生理和心理保健,指导避孕和优生。

2、孕产妇系统保健。

孕管手册发放和回收;早孕初查建册、高危孕妇登记、转诊及随访、产后访视、指导孕期保健。

3、妇女保健。

协助妇科进行常见疾病的防治、对更年期妇女做好针对性保健指导及健康教育。

4、生殖保健。

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性卫生、性保健指导、性病防治、不孕不育指导。

5、儿童系统保健。

新生儿建卡、访视、生长发育监测;做好“三病”防治和视听保健;督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入托儿童体检、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及防治;儿童住院医疗保险投保。

四、定期对社区内妇联和计生干部进行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及培训工作。

五、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六、按时正确上交各类报表、同时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妥善保管,以便考核。

妇女心理保健工作制度(3篇)

妇女心理保健工作制度(3篇)

妇女心理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青春期保健、婚姻保期健、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7.规范填写《西安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京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有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对欲婚妇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 劳动部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更年期是女性生命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通常发生在 45 岁至 55 岁之间,这个阶段女性的身体和心理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如潮热、出汗、失眠、情绪波动等。

为了帮助更年期女性更好地度过这一特殊时期,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1、提高更年期女性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2、为更年期女性提供全面、科学、个性化的保健服务,减轻更年期症状。

3、降低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生率,如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

4、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提高患者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1、健康教育(1)定期举办更年期保健知识讲座,邀请专家进行授课,内容包括更年期的生理变化、常见症状、饮食调理、运动保健、心理调适等。

(2)制作并发放更年期保健宣传手册,手册内容应简洁明了、图文并茂,便于女性阅读和理解。

(3)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发布更年期保健相关的科普文章、视频等,扩大宣传范围。

2、健康评估(1)为每位前来咨询的更年期女性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家族病史、月经史、生育史、生活方式等。

(2)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脂、骨密度、妇科检查等,评估健康状况。

(3)通过问卷调查、心理测评等方式,了解更年期女性的心理状态,如焦虑、抑郁等。

3、个性化保健指导(1)饮食指导:根据个体情况,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

建议增加富含蛋白质、钙、维生素 D 的食物摄入,如牛奶、豆制品、鱼类、蛋类等;减少高脂肪、高糖、高盐食物的摄入;适量摄入膳食纤维,保持肠道通畅。

(2)运动指导: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制定个性化的运动方案。

建议每周进行至少 150 分钟的中等强度有氧运动,如快走、慢跑、游泳等;同时结合力量训练,如哑铃操、俯卧撑等,增强肌肉力量,预防骨质疏松。

(3)心理调适:对于出现情绪波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的女性,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

指导她们通过放松训练、冥想、音乐疗法等方式缓解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更年期女性人口数量逐年上升。

更年期是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一个特殊时期,容易出现一系列健康问题。

为了提高更年期女性的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生,我院决定设立更年期保健门诊,为该群体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1. 提供更年期相关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2. 提高更年期女性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3. 建立完善的更年期保健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工作内容1. 门诊设置- 诊室:设立独立的更年期保健诊室,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舒适的就诊环境。

- 人员配置:选拔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专业素养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2. 诊疗服务- 更年期综合征的诊疗:为患者提供全面的检查、诊断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心理干预等。

- 健康教育:向患者普及更年期相关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 健康评估:定期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保健方案。

3. 健康管理- 建立更年期女性健康档案,实现全程化管理。

- 定期开展更年期女性健康讲座,提高其健康素养。

- 与社区合作,开展更年期女性关爱活动,提高社会对更年期女性健康的关注。

四、工作措施1.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医护人员专业素养。

2. 完善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3. 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合作,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更年期保健服务的覆盖面。

4. 建立健全更年期保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五、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阶段(1-3个月):完成门诊设置,选拔和培训医护人员,制定诊疗流程和健康管理方案。

2. 第二阶段(4-6个月):开展诊疗服务,进行更年期女性健康评估,建立健康档案。

3. 第三阶段(7-12个月):持续优化服务,加强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六、工作预期效果1. 更年期女性得到专业、全面的医疗服务,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2. 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和并发症发生率降低。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的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N级的作业。

2、积级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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