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妇女保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
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妇女保健工作目标(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早孕建卡率、产前检查率、高危妊娠管理率、产后访视率、4个月内母乳喂养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新生儿访视率等指标。
(三)提高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三、妇女保健工作内容(一)婚前保健1.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
2. 开展婚姻健康教育,普及婚前卫生知识。
(二)孕产期保健1. 孕产妇健康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和产后康复。
2. 孕产妇保健覆盖: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确保孕产妇在整个孕期得到必要的关注和支持。
3. 早孕建卡:为孕妇建立孕期保健档案,跟踪孕期健康状况。
4. 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5. 高危妊娠管理:对高危孕妇进行专门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6. 产后访视:对产后妇女进行访视,关注产后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7. 4个月内母乳喂养:推广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三)儿童保健1. 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为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等。
2. 新生儿访视:对新出生婴儿进行访视,关注新生儿健康状况。
3. 产后14天访视:对产后14天妇女进行访视,关注产后恢复情况。
4. 儿童入园、入托体检:为儿童入园、入托提供体检服务,确保儿童健康入园、入托。
(四)妇女常见病筛查1. 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2. 提高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增强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四、妇女保健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1. 设立妇女保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 建立健全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一、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专(兼)职妇保医师,负责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开展门诊服务及入户服务。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人员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新婚保健。
指导新婚期的生理和心理保健,指导避孕和优生。
2、孕产妇系统保健。
孕管手册发放和回收;早孕初查建册、高危孕妇登记、转诊及随访、产后访视、指导孕期保健。
3、妇女保健。
协助妇科进行常见疾病的防治、对更年期妇女做好针对性保健指导及健康教育。
4、生殖保健。
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性卫生、性保健指导、性病防治、不孕不育指导。
5、儿童系统保健。
新生儿建卡、访视、生长发育监测;做好“三病”防治和视听保健;督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入托儿童体检、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及防治;儿童住院医疗保险投保。
四、定期对社区内妇联和计生干部进行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及培训工作。
五、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六、按时正确上交各类报表、同时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妥善保管,以便考核。
妇女营养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营养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妇女的营养水平,保障妇女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妇女营养保健工作的管理,规范妇女营养保健行为,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保健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等开展妇女营养保健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注重妇女营养保健的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2. 科学合理,个体化。
根据妇女不同年龄、生理阶段、健康状况和需求,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保健服务。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制定、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妇女营养保健工作。
4. 整体推进,分类指导。
针对妇女群体特点,整体推进妇女营养保健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和重点地区的分类指导和政策支持。
四、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加强妇女营养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普及营养保健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2. 营养评估开展妇女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了解妇女的营养需求,为制定营养保健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膳食指导根据妇女不同生理阶段和健康状况,制定合理的膳食指南,推广科学膳食模式,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
4. 营养干预针对妇女普遍存在的营养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干预措施,如营养补助、营养教育、营养咨询等。
5. 健康管理加强妇女健康管理,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6. 专业培训加强妇女营养保健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妇女营养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工作流程1. 制定计划根据国家妇女营养保健政策和工作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妇女营养保健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女营养保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 监测评估对妇女营养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果。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女身心健康。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妇女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妇女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妇女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经费。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妇女保健工作。
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内容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保健、乳腺保健、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性传播疾病防治、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等。
第八条青春期保健:提供青春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营养指导、性教育等服务。
第九条婚姻期保健:提供婚姻期健康教育、生育指导、避孕咨询、孕前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孕产期保健:提供孕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服务。
第十一条更年期保健:提供更年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激素替代疗法、骨质疏松防治等服务。
第十二条老年期保健:提供老年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心理关爱等服务。
第十三条心理卫生保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十四条乳腺保健:提供乳腺健康检查、乳腺疾病筛查、乳腺疾病治疗等服务。
第十五条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提供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六条性传播疾病防治:提供性传播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三、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第十八条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妇女群体保健科工作制度

妇女群体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女群体保健工作,加强妇女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组织和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妇女健康需求,尊重妇女意愿和选择。
2.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3.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妇女自身的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4. 坚持科学管理,提高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工作内容1. 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妇女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 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宫颈癌筛查等。
3. 疾病筛查与防治: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和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4. 孕产妇健康管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咨询、节育手术、产后康复等。
6. 特殊人群保健:关注特殊人群(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流动妇女等)的保健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服务。
7.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妇女健康信息,为妇女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
五、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妇女健康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 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女群体保健工作。
3. 质量控制:加强对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工作效果。
4. 信息反馈与评估:定期收集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六、人员配备与培训1. 配备专业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妇女保健工作人员。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开展全天候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开展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3、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4
、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5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
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一、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进行产后访视工作,及时转送孕管卡。
三、掌握全校妇女的各种数据与基本情况,组织和开展妇女卫生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妇女病普查工作。
四、督促住院分娩及新法接生,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五、开展婚姻保健、计划生育、遗传性疾病的宣传咨询工作,积极宣传优生优育及妇女生殖健康等保健知识、科普知识。
六、向辖区妇幼保健站上报统计报表,要求数字准确,按3+1模式及时上报。
七、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站汇报工作,整理资料,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育龄期妇女的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以确保育龄期妇女得到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对象与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育龄期妇女,即年龄在15-49岁的女性。
三、组织架构1. 成立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设立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育龄期妇女保健知识宣传。
(2)开展“世界人口日”、“世界卫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的关注度。
2. 健康检查(1)定期开展育龄期妇女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等。
(2)做好妇女孕前、孕早期保健,提供生育指导和服务。
(3)加强对流动人口育龄期妇女的保健服务管理,确保她们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健服务。
3. 疾病防治(1)加强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等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和防治工作。
(2)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保妇女的生育安全和生殖健康。
(3)加强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4. 培训与科研(1)加强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鼓励开展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五、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保健服务活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与评估定期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反馈与公示(1)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将工作公示于社区、医院等公共场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服务。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妇女保健工作。
第六条妇女保健科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工作记录、质量控制等。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妇女保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妇女保健服务第九条妇女保健服务应包括青春期保健、生育期保健、围生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和老年期保健等。
第十条青春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月经失调、功能性子宫出血、闭经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一条生育期保健应重点关注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和产后保健。
第十二条围生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黄疸、产后出血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更年期综合症、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四条老年期保健应重点关注老年性阴道炎、老年性尿失禁、老年性痴呆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四、妇女健康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开展妇女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宫颈细胞学检查等。
第十六条妇女健康检查应根据妇女的年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制定个性化的检查方案。
第十七条妇女健康检查结果应定期反馈给受检者,并对异常情况给予指导和干预。
五、健康教育与咨询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妇女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提高妇女的健康素养。
第十九条健康教育与咨询应涵盖妇女全生命周期,包括青春期、生育期、围生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
第二十条健康教育与咨询应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宣传册、网络平台等,以满足妇女的不同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青春期保健、婚姻保期健、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7.规范填写《母子保健手册》等医疗文书和台账,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社区诊断,做出分析、评价,制定干预措施。
8.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9.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一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4.以上年10月1日一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妊娠妇女由于某种条件或致病因素或并发症的作用,对孕妇、胎儿、新生儿产生不良影响,构成较高的危险或可能导致难产,增加围产期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时,称为咼危妊娠。
咼危妊娠监护是围产期系统管理的重点内容。
—、咼危妊娠的评定标准1.一般高危(1)固定因素(在妊娠期始终存在并保持不变)①年龄V 18岁或》35岁,身高V 145厘米;体重v 45公斤或》80 公斤(早孕初次检查时体重);轻度骨盆狭小或畸形,软产道异常;轻度胸廓畸形,轻度脊柱畸形。
②不良产科史:流产史>2 次(包括药流、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新生儿溶血史、死胎、死产史;先天畸形儿史、难产史(穿颅、胎吸、产钳、内倒转术、剖宫产史);不孕史、输卵管吻合术后再孕者;③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以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孕早期接受大量放射线;④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特别困难,无产前检查等。
(2)动态因素(动态因素其发生时间各有不同,经过治疗或纠正,可以减轻或消失,有时还会重新出现或加重):①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1-2级;糖尿病:饮食能控制;病毒性肝病: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肝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贫血:血色素6-8克;血小板:6-8万;妊娠合并卵巢或子宫良性肿瘤;轻度高血压(130/90-140/95mmHg),胆汁淤积症。
②一般产科并发症:轻度妊高症,臀位、横位(》28周);先兆早产;胎儿宫内发育受限;胎心V 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V 20次/12小时。
以上动态因素,应积极处理,密切观察、评定,如转为重度高危,则按重度高危管理2.重症高危(1)严重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3-4级或既往有心衰史;糖尿病:需用药物控制;甲亢:需用药物控制;活动性传染性肝炎:大三阳、小三阳伴肝功能异常者;肝功能异常者: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急慢性肾炎伴肾功能受损;活动性肺结核;贫血:血色素V 6克;血小板V 6万;高血压(血压》140/95mmHg ;妊娠合并性病:淋病、尖锐湿疣、艾滋病、梅毒、生殖器疱疹等;妊娠合并各种恶性肿瘤及脑部的良性肿瘤;严重骨盆狭小或畸形,严重胸廓畸形,严重脊柱畸形。
(2)产科严重并发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不明原因阴道流血;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42周;先兆子痫、子痫,胎儿宫内窘迫、胎动消失、巨大儿(体重》4000克)。
二、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1)高危筛查的程序:初筛高危(早孕建册时);复筛(孕16〜37周、临产前)。
筛查出的高危妊娠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加盖高危孕妇的印章标志,以引起各级医务人员的重视。
对筛出的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
(2)监护、转诊与处理: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筛选出的中重度高危孕妇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及时转往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处理,各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对下级转入的高危孕妇应及时诊断治疗处理对已转归的孕妇要作好转归记录,并将转诊卡一同转回孕妇原保健网点。
所有转诊卡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各围产保健网点要主动与所属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建立起联系,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管理直至分娩。
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儿童保健门诊各项常规工作;开放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按照散居儿童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访视工作。
3.建立本辖区0—6岁儿童健康档案,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4.在社区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做好辖区内儿童保健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
7.定期深入托儿所、幼儿园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8.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开展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患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6.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
7.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托幼园所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9.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10.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1.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