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最高院22个典型判例,教你该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院22个典型判例,教你该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可得利益主张的案例不太多。
即便支持,认定的可得利益数额与守约方主张的数额有很大差距。
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注意最高法院的哪些裁判规则?1.可预见规则例如:在(2014)民一终字第286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火炬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土地投资开发及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法人,应对土地市场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其违约行为可能给彤泰公司造成何种损失具有充分的预见能力。
从而认定其应承担可得利益损失。
反之,若其损失不可预见,则法院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例如:(2015)民申字第2208号案。
2.减损规则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4594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之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亦当适用该“减损规则”。
3.过失相抵规则在(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因主张可得利益一方对协议不能履行负有过错,其签订合同时知晓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有在先合同的事实,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有预见,故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4.损益相抵规则如果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则其可以诉请的赔偿额,需用损失减去获益的数额。
5.明确性规则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2513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因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在审查可得利益损失时要求必须是确定的、必然发生的损失,而且还应除却市场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的亏损部分。
6.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11条: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6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6篇篇1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民事合同之一,指买主与卖主之间关于买卖货物的合同。
而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主向买主出示货物的样品,并以样品为准确的标准进行买卖。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双方对于样品的理解不同或者在现实交易中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下文中,我们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探讨关于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描述:在xx公司和yy公司之间,xx公司作为买主,yy公司作为卖主,签订了一份凭样品买卖合同,约定yy公司向xx公司销售1000台电视机,样品为一台50寸液晶电视。
合同中规定,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样品的质量和规格要求,否则可以拒收并退货。
然而,当货物到达xx公司时,发现其中有100台电视存在亮点不均匀、屏幕有划痕等问题,与样品不符。
xx公司要求yy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但yy公司认为产品质量可以接受,拒绝退货和赔偿。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出现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样品展示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双方对标准的理解不一致;二是货物实际到达时出现了质量问题,与样品不符。
就第一点而言,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双方对于样品的理解必须一致,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充分明确样品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
而针对第二点,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根据买卖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接受货物,要求卖主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yy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因为货物的质量问题不仅有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声誉,还可能导致业务损失,属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
建议和总结:在日常的买卖合同签订中,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纠纷的发生。
同时,若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应该尽快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建议xx公司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合同4篇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4篇篇1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在2023年,中国法院处理了不少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
然而,在产品交付后,甲公司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判决乙公司退货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影响了生活质量。
乙要求甲对房屋进行维修,但甲一直未予处理。
最终,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乙的正常生活,构成甲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甲公司安排乙员工超时加班,且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乙员工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但甲公司拒绝履行义务。
最终,乙员工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赔偿乙员工精神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处理的一部分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基础,当合同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在未来,企业和个人都能够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篇22023年,中国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行为之一。
在合同案件中,法院需要准确、公正地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该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商品交易、房地产交易等领域。
下面我们将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数量为1000件,价格为1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乙公司的仓库,但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拒不支付货款。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1.合同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是法律上的一种约束力,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该案中,合同约定了商品的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因此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力的。
2.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数量为1000件,价格为1万元。
而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此时需要对货物的实际质量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但乙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且拒不支付货款,这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需要对乙公司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一方提供标的物,标的物的品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
合同约定的品质与数量标准不明确的,适用与该标的物适用的一般标准。
在该案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当事人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当事人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本案当事人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变得更加严格和公正。
在很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有可能会提出利益损失请求,以期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得到赔偿。
那么本案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提出利益损失请求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利益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二是损失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需要分析本案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这显然是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涉及的货物应当符合交易双方的要求,如果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那么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的欺诈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案当事人提出利益损失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
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是被告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因此原告提出利益损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
同时,当事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和发展。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原则本案中的原告提出了利益损失请求,需要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原则来判断认定责任人和确定损失赔偿额。
以下是与本案有关的几个重要法律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易的货物和价格。
法律咨询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首付3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首付30万元,但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就房屋过户事宜发生纠纷,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二)乙的损失如何计算1. 首付款损失:乙已支付首付30万元,因甲违约,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首付损失为30万元。
2. 利息损失:乙在支付首付后,可能已经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消费,因甲违约导致乙无法获得该部分资金带来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可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乙将首付30万元存入银行,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可得利息损失为:30万元×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剩余付款期限÷ 12个月)(2)按照市场平均收益率计算:乙将首付30万元用于投资或消费,按照市场平均收益率计算,可得收益损失为:30万元× 市场平均收益率× (剩余付款期限÷ 12个月)3. 房屋价格上涨损失:因甲违约,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乙失去购买该房屋的机会。
房屋价格上涨部分即为乙的损失,可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照房屋上涨幅度计算:以合同签订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房屋上涨幅度,乙的损失为:房屋上涨幅度× 房屋总价款(2)按照房屋上涨价值计算:以房屋过户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房屋上涨价值,乙的损失为:房屋上涨价值 - 房屋总价款四、法律建议1. 乙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首付损失、利息损失、房屋价格上涨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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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⒑贤?痹ぜ?交蛘哂φ痹ぜ?降囊蛭シ春贤?赡茉斐傻乃鹗а!备锰豕娑?魅妨恕翱傻美?妗笨梢耘獬ィ??保?步缍?恕翱傻美?妗钡姆段вσ浴拔シ春贤?环蕉┝⒑贤?痹ぜ?交蛘哂φ痹ぜ?降囊蛭シ春贤?赡茉斐傻乃鹗а蔽?蕖?br 笔者代理的一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就涉及是否正确适用《合同法》上述规定的问题。
案情简介:
位于x区的w公司向位于y区的k公司订购一批价值40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
设备经安装调试投入试生产,其中两台设备运转一直不正常,经k公司多次维修仍未解决,w公司要求k公司赔偿损失,k公司要求w公司支付设备余款145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k公司依据《设备买卖合同》将w公司诉至y法院。
w公司认为案件应由x法院管辖,向y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y法院驳回。
w公司即以设备质量问题
为由,提出反诉,并在征求一审代理人的意见后,要求k公司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073.13万元。
k公司不承认设备有质量问题,并提出w公司除维修期间外,一直生产至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
一审期间查明:w公司除维修外,生产并未停止。
经y法院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材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下称测试中心)对设备质量做出鉴定结论即“设备质量问题系使用不当造成”。
y 法院据此做出判决:w公司支付k公司设备余款145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w公司的诉讼请求。
w公司一审败诉后,要求我为其二审代理人,以实现其诉讼主张。
一审败诉原因:
接受委托前,我对w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并找出以下败诉原因:
(1)w公司向k公司提出赔偿的前提是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质量问题是k公司直接造成的。
但是,w公司对此缺乏证据。
而且,“质量问题系使用不当造成”的鉴定结论对w公司明显不利。
一审中,w公司虽然认识到鉴定结论对其不利,但是未提出****鉴定结论的有力的证据及法律支撑。
(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明显不合理,显然超过k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其可得利益部分的主张也无证据证明。
w公司一审请求赔偿数额构成为两部分,一为直接损失部分即设备维修费及更换材料的费用;其余为可得利益损失部分,包括维修停产利润、w公司建厂总投资的利息、税务返税、停产期间产生的工人工资等。
除直接损失部分提供了证据,可得利益损失部分仅有计算方式并无证据提供。
另外,通过w公司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考查,以及对w公司的财务账目的审查,置疑w公司的所谓“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与事实不符。
代理思路及相关工作:
1、建议w公司迅速自行委托技术权威对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原因作出全面分析。
经技术权威全面分析,认为:设备质量是一个需综合多种因素分析并需k公司提供其生产设备的相关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资料,才能作出初步判断的问题。
同时,因设备一直在使用,有关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准确结论就更难做出。
但是,技术权威通过对k公司安装记录的
运行数据审查,发现其中的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而该项指标也可造成设备运行不正常。
2、查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未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不具有鉴定人资格,据此做好申请重新鉴定的准备。
3、通过对一审败诉的上述分析,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告知w公司一审的诉讼主张,二审不可能支持。
同时,要求w公司如实陈述案情,并告知隐瞒真相可能造成的危害。
希望w公司吸取一审教训,据实计算出损失,并提出证据。
引导其实事求是的调整思路,根据事实和证据,重新确立二审目标。
通过多次沟通和交流,k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吐露真相:直接损失为40余万,可得利益损失为100万左右。
但是,可得利益部分的证据因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易公开。
一审之所以提出1000多万的主张,是因一审代理人告知他所谓“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可能产生的损失”,并未告知他,所谓“可能产生的损失”是有限制的。
代理策略:
通过上述工作,掌握了案件的利弊,分析了案件的走向,得出二审若以判决方式结案,k公司必败诉的结论。
由此确定二审的目标-调解结案。
为了迫使对方达成调解,采取以下策略:
1、依据《设备安装合同》,重新组织证据以安装质量不合格为由,另案向x法院起诉,要求k公司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在向x法院提出可得利益赔偿数额前,告知w公司,若以判决结案,因缺乏证据,可得利益的真实损失部分100万,x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为了给对方充分的压力,就可得利益部分提出200余万元的主张。
w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2、以一审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对质量问题进行重新鉴定。
3、请求二审法院促成调解,并通过法院向对方透露:接受调解即可撤回x法院的诉讼。
案件结果:
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如下:w公司支付k公司货款10万元。
同时,w公司在x法院撤诉。
案件最终结果达到了预期的代理目标。
案件结束后,w公司聘请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感悟:
w公司的一审败诉,源于对《合同法》“可得利益损失”的曲解甚至滥用。
律师确定代理策略,必须注意与案件相结合,与法律的规定相结
合,做到依法立论、依法辩论,而不能违反法律,曲解法律,违反法治原则,置事实于不顾,为当事人出歪主意,以达到个人目的。
这既是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又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
代理律师:冯兵
XX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