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各大发达国家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与规划程序简介

位于通往海边的广场尽头的雕塑,看起来像一本打开的书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与规划程序简介杨保军著(讲稿全文)1 城市规划体系1.1.法规体系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在城市规划法制建设上迈进了一大步。
在此前后,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以《规划法》为核心、多层次、全方位的法规体系。
1.1.1. 纵向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四层次 全国性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一层次必须符合中一层次的原则和精神。
1.1.2.横向体系:由基本法(主干法)、配套法(辅助法)和相关法组成。
基本法:城市规划法三部分 配套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各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建筑法等等1.2. 行政体系:由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国家——建设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厅/建委/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各级城市规划生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
·上级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 编制体系法定规划——最基本、必需、重要,各国各地都必须编制的,由《规划法》明确了其主要内容及审批程序的规划。
非法定规划——其它类型规划(无统一要求,往往因应地方建设管理实际需要而编)法定规划图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2 城市规划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制定 城市规划审批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2.1. 城市规划编制2.1.1.编制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正在编制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多数已编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要求单独编制(少数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根据需要,由城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市政府负责,但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来具体动作。
中国城规划的发展与体系框架

中国城市规划的发展与体系框架邹德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学术顾问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城市规划的发展与体系框架》,一共讲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重要性;第二个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的起源和发展;第三个问题,当前中国城市规划的制度框架;第四个问题,中国城乡规划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方向。
一、什么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有三个重要特点,即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
城市规划有以下三种属性:(1)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现代城市已成为一个巨量因子不断变化的、动态的巨系统,城市规划也就发展成为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独立科学。
(2)城市规划是一项政府职能,它既是国家管理城市必不可少的综合性行政职能,也是城市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工具。
(3)城市规划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能离开公众的参加、支持和监督。
二、现代城市规划的起源与发展1.西方现代城市规划思想起源于19世纪末欧美工业化的初期,有两个要点。
一是社会正义,当时的欧洲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追求理想社会发展为19世纪末提出“田园城市”;第二点是城市美化,因为工业化初期,欧美、特别是欧洲,开始对工业化初期大城市丑陋、恶劣的环境进行批判,产生了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面貌的需要。
所以出现了城市美化运动,当时主要的重点还是对城市外在形象和面貌的整治和改造。
这两点构成了现在城市规划思想的根源。
近100年来,西方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和理论经历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其在20世纪各阶段时期的主要特征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的时期和阶段。
从20世纪初到二次大战前,或者说到20世纪40年代前,主要的重点表现在对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功能的分析。
而这一阶段城市规划的主流思想主要表现在《雅典宪章》中,《雅典宪章》是1933年国际建筑协会在希腊雅典提出的。
27.当前国内外区域规划异同—

27当前国内外区域规划体系的异同张芹27.1国内外区域规划运作体系比较27.1.1国内区域规划运作体系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 起初借鉴苏联模式, 而后经历了 20 世纪 60- 70 年代的停顿, 80 年代的复兴, 90 年代的高潮与衰落等几个阶段。
目前的多数区域规划是上世纪 90 年代初编制完成的, 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大量规划成果只被作为基础资料保存, 未能发挥规划的应有作用。
随着近两年区域规划的再次兴起, 我国区域规划运作体系逐步趋于完善(图 1)。
但与我国现阶段区域差异明显、区际竞争激烈、农村地域广阔、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空间开发无序、空间结构失衡的国情还不太适应。
具体表现在:(1)空间层次过多, 目前达到7 个;(2) 彼此地位错位, 如作为地域单元变动最为剧烈的市级行政区的市域规划最为普及,而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地域单元的县级行政区的县域规划则相对薄弱;(3) 统筹全国空间利用的国土规划急待完善和获得相应法律地位;(4)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的国家级城市区域规划进展相对缓慢, 协调难度非常之大;(5) 直接面对广大农村地域的村镇规划比较匮乏;(6)对国土空间无序开发缺少必要的管制规划。
图 1 我国区域规划空间体系现状27.1.2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区域规划运作体系区域规划起始于发达国家, 发展历程相对稳定,区域规划运作体系也相对完整。
除此之外, 发达国家的区域规划还具有两个明显不同于我国的特点: 其一是具有权威的核心法律作指导, 如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美国的《区域开发法》等等; 其二是区域规划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 在这方面日本的国土规划表现得尤其突出(表 1)。
表 1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区域规划运作体系比较27.2主要发达国家当前区域规划主要特征1英国区域规划英国区域规划的关键内容是:为伦敦未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整体协调发展建立框架;提供一个大伦敦整体发展的背景,为其他战略设定宏观空间/地理框架;适应欧洲一体化的空间发展思路及为市长重要规划决定提供政策框架等,反映了都市区规划的宏观性、综合性、协调性和空间性的特色。
城市规划体系

6.本专业相关课程的设置:
6.1.城市规划概论(全校性选修课) 6.2城市规划原理(专业核心课) 6.3居住区规划理论与实践(专业限 国城市规划的层面
城市发展战略层面:研究确定
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 大问题。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属 于这有层面。
建设控制引导层面:是对具体每
一地块未来开发利用作出法律规定。我 国的详细规划属于这一层面。
我 国 城 市 规 划 的 各 个 具 体 阶 段
3.我国城市规划的层面
城市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设计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4.2城市建设用地 4.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5城市防灾工程 4.6近期建设规划
5.控制性详细规划
5.1土地使用控制 5.2环境容量控制 5.3建筑建造控制 5.4城市设计引导 5.5配套设施控制 5.6行为活动控制
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比较

1.4 法国的城市规划
1.4.1 法国的规划行政体系
法国自1919年第一部城市规划法立法以来到1983年实行权 力下放之前,一直是中央集中编制、执行城市规划法。大到城市 与区域规划,小到发布建筑许可的决定,都受到中央行政当局的 直接控制。
1.2.3 英国的规划运作体系
实行两级规划体系
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 战略性规划,主要内容是制定所在区域 的发展框架和政策目标。由郡政府的规划部门编制,需报规划环境部 审批 。
地方规划 (LocalPlan)以结构规划为指导,对本地区作出更明确、更 详细的发展蓝图,由区政府的规划部门编制。
(2)长期战略开发规划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国家规划、行政区规划、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长期战略开发规划,市镇 级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与其行政体系相适应 开发控制的内容主要是建筑而不是土地使用。
1.5 香港地区
1.5.1 规划行政体系
特区行政长官:下令拟订法定图则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核准图则; 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 :拟订香港长远发展战略,审议大型发展计划, 制定规划标准和审批政府内部的规划图则(详细蓝图和实施性的规划, 非法定图则) 。 城市规划委员会:拟订图则草案和考虑相关的申述及对规划申请作出 决定。 上诉委员会:处理有关规划申请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 规划署: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监察及检讨市区和 郊区的规划政策,以及建设方面的有关计划,同时也制定全港、次区 域和地区三个层次的规划,并且为市民、政府其它部门及咨询机构提 供有关城市规划的意见。
第二讲 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比较

第二讲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比较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和综合的规划、设计、管理和调控的过程。
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布局、用地、交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是提高城市品质、改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城市规划体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势,这篇文章将分别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
国内城市规划体系历史演变在中国,城市规划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都城规划。
在近代以来,中国的城市规划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规划开始走上科学化、系统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19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开始注重与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的紧密结合,出现了大规模的城市规划和新城建设。
特点和优势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国家层面的规划统筹性强。
中国的城市规划由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两个层面组成,在国家层面,有国家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协调城市发展与国家发展的一致性。
•城市设计和规划有专业性。
城市规划师、城市设计师、土地利用规划师等各种专业人才在中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他们为城市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规划设计方案。
•参与度高。
在中国,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广泛吸纳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和需求,增强了规划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国外城市规划体系历史演变国外城市规划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
西方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主要受到城市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和工业化的影响,近年来,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生态、城市创新等概念的出现,使得城市规划在国外的应用得到了更多关注。
特点和优势国外城市规划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注重市民参与,强调公共利益。
在西方国家,城市规划师和政府官员会与市民、社区组织和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听取他们对城市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强调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和透明度。
•强调可持续发展。
城规原理第六章 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
①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②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③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2.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 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②建设项目选址的主要依据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以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 协调;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 划和风景名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4.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建筑管理 建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 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2)道路管理 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城市规划社要求对各类道路的走向、坐标、标高、 道路宽度、道路登记、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审查和规划控 制。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3)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①选址申请
第二讲 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比较

四级管理:联邦政府、省、地区、县(有些地方取消)
(2)城市政府的权力与功能
城市政府主要功能是: 1)对城市未来的物质性发展加以规划,包括历史遗产和自然环境的保 护。 2)根据市政法对全部的土地使用和所有的建设活动加以管理。 3)市政工程建设和运营,包括道路、街灯、绿化、供水、污水处理、 排水、环卫和环保等项目。 4)管理公园和其他公众开放空间。 5)消防、警察及交通控制。 6)社会、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主要项目有体育场地、社区中心、 图书馆、艺术馆、科技中心、老人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场所等。 7)学校的公共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 8)通过提供设施和服务来促进经济发展,从事土地开发和土地出让, 促进旅游业发展。 9)政府资助的社会住宅建设。 10)工商营业执照发放。
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希腊半岛——手工业、商业、航海业的发展— —对天文、气象、几何、物理和数学——探索自然奥秘的科学传 统。 手工业——注重加工程序、技巧、分析、比较而言的工匠传统 发展。 近代——试验科学发展——实证性。 工业革命——受到大工业生产方式所特有的组织性、科学性、民 主性的陶冶——“公平理论”、“自我实现理论”、“竞争精神” 成为西方人思维方式的典型特点。 (3)地理环境的影响 中国:封闭的大陆型地理环境——较少受到来自大自然的压力—— 讲天时地利人和 。 广袤的陆地——中国人博大的胸怀——忍让与超然,博大的胸怀 西方:开放的海洋型地理环境——注重研究自然客体——注重空间 拓展和武力征服。 外向型思维导致了他们求新、求变、好动的性格 。
2、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
A
西方人:直截了当表明是非观念 中国人:模糊态度作为应变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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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2.新加坡的城市行政体系3.日本的城市行政体系4.加拿大的城市行政体系5.美国的城市行政体系6.中国的城市行政体系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堪培拉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
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
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
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
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
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
“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
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
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
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
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
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
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
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
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
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
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
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
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
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
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
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
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
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
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
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
一、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
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
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1、地域划分城市规划区的发展政策制定未来10~20年的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
因此,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 ~5倍。
根据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
地域划分的依据是未来10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
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计划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态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协调发展。
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未来10年内将要优先发展的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划的管制。
在城市化控制地域,一般不允许与农业无关的开发活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这类地域。
2、区划制度土地使用区划是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
城市化促进地域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
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
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征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早在1919年,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三种类型,以确保私人部门的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之间相互协调。
在1950年,增设了准工业区类型。
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对于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又进行了细划,土地使用分区增至8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80年代以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居住区面临着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的开发压力,导致用地价格飞涨。
到1993年,居住区又进行了细化,以限制各类居住区的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区也从8类增至12类。
在1964年,引入了容积率作为建筑容量的限制规定。
在此之前,建筑容量控制的相关规定是基地覆盖率和建筑高度。
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区,建筑高度一直受到严格控制。
随着建筑抗震结构惟邦(亚太)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专业的建筑设计公司,观景设计公司,和规划设计公司的技术进步,建筑高度限制逐渐放宽。
容积率规定在控制建筑容量的同时使建筑设计具有更多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建筑物的斜面管制界定了建筑物的“外壳”,以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特别是日照要求)。
在斜面管制的“外壳”之内,建筑物的形态设计是完全自由的。
土地使用分区的法定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
城市规划法规定土地用途、地块面积、基地覆盖率和容积率,建筑标准法则涉及到建筑物的具体规定(如斜面限制和阴影限制)。
尽管如此,土地使用分区制度作为对于私人产权的有限控制,只是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但不能达到城市发展的理想状态。
除了土地使用分区作为基本区划以外,还有各种特别区划。
这些补充性的特别区划是以有关的专项法而不是城市规划法为依据的。
特别区划并不覆盖整个城市化促进地域,只是根据特定目的而选择其中的部分地区,包括高度控制区、火灾设防区和历史保护区等。
3、街区规划在7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城市环境质量,公众参与的意识也日益增强。
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区划只是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并不能达到城市发展的理想状态。
在1979年,中央政府的规划委员会和建筑委员会提出了地区规划的建议;在1980年,对于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采纳街区规划。
日本的街区规划作为促进地区发展的整体性和独特性的一种规划措施,参照了德国的建造规划(B—P1an)。
街区规划范围为数公顷,针对街区的特定情况,对于土地使用区划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对建筑和设施的实际建造进行详细布置。
因此,街区规划是比土地使用分区更为为精细化的管制方式,有助于增强街区发展的整体性和独特性。
街区规划内容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有时还附有地区景观意象图示,以帮助公众对于规划意图的理解。
规划文件包括发展政策和物质规划二个部分。
发展政策部分阐述地区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不具有开发控制的法律效力。
物质规划包括土地使用、公共设施(如车辆通道、公园和其它开敞空间)、建筑设计(除了容积率、基地覆盖率、地块面积、建筑后退和高度以外,还包括建筑物的形态和外观)和保留树木的规定。
近年来,街区规划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不仅是对于土地使用区划的细化,往往还可以修改和取代土地使用区划的有些规定。
土地使用分区是定期修编的,而街区规划可以根据需要而随时编制。
街区规划逐渐被作为一种且有灵活性的规划措施来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城市开发项目,同时也使当地社区享有更多的参与机会。
街区规划的实施依赖于开发商和土地业主的各项建造活动,因此要促使所有的权益者都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对于街区发展前景达成广泛的共识。
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
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它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的统筹考虑。
在城市规划确定了公共设施的位置以后,所在地块的建造活动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公共设施的实施机构被依法授予强制征地的权力。
在公共设施所在地块,原则上不允许其它开发活动,除非是不超过二层、没有地下室和简易结构的临时建筑物,还必须得到都道府县政府的批准,并且这些建筑物日后不会得到赔偿。
当设施所在地块的土地业主的建造要求得不到批准时,可以要求实施机构征购所在地块。
在城市规划中,基础设施和土地使用必须进行整体考虑,但两者的目标期限往往并不一致。
例如,地域划分考虑未来10年的发展需求,而道路规划则要考虑未来20年的发展需求。
因此,土地使用规划必须与道路建设规划相协调,特别是主干道路的实施计划,因为道路两侧用地一旦发展起来是相当难以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