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教师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教师个体在教育教学中的贡献与能力水平等因素,将教师分为不同级别,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评价。
这一管理办法能够更加公正、科学地对待教师,使之能够在相应级别上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二、分类标准根据教师的教育水平、教学经验、业绩、专业能力等多个维度来进行分类。
其中,教育水平指的是教师所取得的教育背景和学位等;教学经验指的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长短;业绩指的是教师在教学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荣誉;专业能力指的是教师在专业领域内的实际能力和表现。
三、分类等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教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教师主要是指教育水平较低、教学经验较短、业绩一般、专业能力较弱的教师;中级教师是指在上述标准上略有提升,具备一定的教育水平、教学经验、业绩和专业能力的教师;高级教师则是在各个标准上有较为突出表现,是教学中的佼佼者。
四、分级管理目的教师分级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并提供晋升通道。
通过给予不同等级的教师不同的管理、评价和职责,有利于形成教师队伍的层次分明,促使教师追求进一步的发展和成长。
五、管理方式教师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根据教师的发展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动态调整。
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定期对各级教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同时,要注重教师的培训和发展,为教师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学习的空间。
六、管理面临的问题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虽然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导致一些基层教师的发展受到限制;评价标准不科学问题,使得有些教师难以获得公正评价;职务晋升机制不完善问题,造成一些教师没有明确的晋升通道等。
七、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基层教师的待遇和发展空间;二是改进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完善职务晋升机制,为教师提供更多的晋升通道和机会。
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学教师,包括公立和私立中学。
第三条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激励约束、人文关怀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引进第四条中学招聘教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合格教师。
第五条中学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健康。
第六条中学引进高层次教师,应优先考虑具有高级职称、丰富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
第七条中学教师招聘和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中学教师应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条中学应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中学教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三条中学应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中学教师奖励分为校级奖励、市级奖励、省级奖励等,奖励级别越高,奖励力度越大。
第十五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待遇与保障第十六条中学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七条中学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中学应关心教师生活,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大计,而师资是教育事业的关键。
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石,因此,建立健全的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师资管理制度,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激发其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整体发展。
2. 原则,依法管理,公平竞争,激励激励,公正评价,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师资选拔。
1. 招聘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的教师人才。
2. 选拔标准,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素质为主要考察内容,注重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四、师资培训。
1. 培训内容,结合学校实际需求,制定多样化、专业化的培训内容,包括教学技能、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形式,满足教师个性化、多样化的培训需求。
五、师资考核。
1.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态度、学生评价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2.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
六、师资激励。
1. 激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对教学成果突出、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鼓励教师积极进取。
2. 激励形式,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多种形式,激励教师持续提高教学水平。
七、师资管理。
1. 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师资管理体系,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的管理水平。
2. 管理措施,建立教师档案管理、教师考勤管理、教师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
八、师资发展。
1. 发展规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教师发展规划,为教师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 发展机会,为教师提供参与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等发展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九、总结。
建立健全的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3篇

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3篇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1一、骨干教师选拔标准选拔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2. 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和广博的教育知识,能够不断学习和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
3. 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突出的教学成果,能够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4. 具备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5. 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学生、家长、同事和领导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针对骨干教师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目标:提高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其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能力。
2. 培训方式:采取定期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3.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4. 培训考核:对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果、教学成果和实践能力等方面。
三、骨干教师职责与权利骨干教师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权利:1. 教学职责: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和方案,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2. 学术职责:参与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和承担各级科研项目,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做出贡献。
3. 管理职责: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政策提供建议和支持。
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备课、听课、评课等工作。
4. 权利:骨干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特殊待遇和福利,包括优先参加各类培训、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等活动,优先获得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学术资源等。
四、骨干教师考核与评价对骨干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考核方式: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教学成果评估、学术成果评估和同行评价等方面。
规范的教师管理制度

规范的教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的管理行为,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包括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和行政管理岗位的教师。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业绩,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二章教师的选拔任用第四条学校教师的选拔任用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岗位要求择优选拔。
第五条学校教师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激励”的原则,注重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学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且符合国家有关教师资格认定要求。
第七条学校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做到公正、廉洁、敬业、守法。
第三章教师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学校教师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教育教学事业,积极投入教育工作,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九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师德守则,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学生做好榜样和引导。
第四章教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组织设置和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和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教师应当定期参加教学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教师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章教师的激励和奖惩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相应的激励和奖励,并建立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五条对于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职业操守或对学校造成损失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教师的工资和职称晋升。
第六章教师的辞职和离职第十七条学校教师如需辞职或离职,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完毕接替工作人员的交接事宜。
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引言: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基础。
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成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加强师德建设师德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石。
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师德标准,并建立评价机制,鼓励教师立德树人、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同时,在教师培训中加强师德教育,提升教师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第二节:优化教师招聘机制教师的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岗位需求和教师素质要求,引入面试等多元评价方式,从而选拔出真正合适的人才。
此外,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节:推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教师职称评审应以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更加注重教师在课堂中的表现和学生评价。
评委应具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并开展教师互评、同行评教等形式,以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四节:加强教师培训与发展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机制,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
同时,学校还应注重教师的个人发展,提供晋升通道和发展机会。
第五节:强化教师考核和奖惩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制度,以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校评价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成绩突出的教师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六节: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任职合同、奖惩制度等。
同时,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对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与生活的困扰,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第七节:推进校际教师交流与合作通过校际教师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交流互鉴,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教学交流活动,还可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教育,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
第八节:加强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学校管理者要注重日常的教师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助教师解决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正常运行。
教师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管理办法一、引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本办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三、师德师风建设目标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3. 强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4.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
四、师德师风建设内容1. 政治素养:教师应当坚定信仰共产主义理想,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政策。
2. 道德品质: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3. 专业素养:教师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贡献力量。
4. 职业行为: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规,严谨治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有违反教育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师德师风建设措施1.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制度:制定和完善师德师风相关制度,明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师德师风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双师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学校“双师”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相关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教师是指同时具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和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为“双师”教师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讲师、副教授、教授等。
(二)具有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的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如工程师、经济师、律师等。
(三)在教育教学和行业实践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双师”教师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教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
(三)专业能力评估: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和行业实践能力进行评估。
(四)公示:通过评估的教师名单在校内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五)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认定为“双师”教师。
第四章管理与激励第五条学校对“双师”教师的管理与激励措施如下:(一)优先推荐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和行业实践活动。
(二)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支持,如研究经费、培训机会等。
(四)建立“双师”教师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双师”教师进行业绩考核。
第五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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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黄颇小学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我校教育发展,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与聘用第三条教师任职与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应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3.有较好教育理论基础,熟悉教育规律,能有效组织开展教学工作,能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设备设施进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四条新教师招聘由教师招聘选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上岗前要接受岗前培训。
学校要安排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其“结对子”,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第三章培训与培养第五条教师培训坚持“名师引领、培养骨干、全员参与、整体推进”工作方针,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有机融合,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着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造就本校的教育专业领军人物。
第六条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均要参加全员岗位培训。
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及时派遣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调训、集训等,教师参加上级安排的培训,其所担任的工作由学校安排,鼓励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培训,实行培训学分管理,达到规定学分。
第七条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大教师培训培养力度,拓宽培训渠道,严格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专业技能培训及新课程、新理念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参加学历、学术等脱产进修,在征得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凭入学通知书)报区教育局备案。
进修人员如愿意继续回到原单位工作且服务满五年及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进修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发绩效工资,进修人员毕业后,由学校将其毕业文凭、学历证明及毕业生登记表等档案材料报区教育局留档备案。
如不愿意回到原单位工作,进修人员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定,下发辞职批复。
第九条推进教师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提高培养层次,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
提升教师培养质量,幼儿园侧重培养高素质善保教的教师,小学侧重培养素质全面、一专多能的教师。
第四章请假第十一条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学校主要领导因公因事离开本区范围,须报告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1.事假:一次性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全学期累计不超过7天,事假期间工作任务原则上自行安排;2.婚、丧假: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婚假。
②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丧假;如去外地料理丧事(外地市),可视路途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③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3.产、育假:①产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生育子女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产假(包括寒暑假、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包括寒暑假、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延长假期的按规定报区教育局审批。
②节育假: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后,凡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学校按省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假期。
产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正常晋级、晋职、调资、聘任。
4.病假:①凡请病假者,一律凭区级以上正规医院证明,经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
急病需立即治疗者,可电话请假和托人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区级以上正规医院开具疾病证明、诊断书、病历、处方和药费凭证)。
②无病装病、小病大养、取假证明者,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③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办理: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可视情扣发一半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算起,教龄满10年以内者,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教龄满10年以上者,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④大病、重病需请假3个月以上者,凭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疾病证明、诊断书、处方和药费凭证、医嘱或出院小结),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师德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聘任、职称评聘、工资晋升、绩效工资发放、晋级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教师考核,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学校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一般教师代表须不低于30%。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年度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的,近三年的职称评聘不能参与。
所有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签字,张榜公示,接受教师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不服从学校安排,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要求者;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累计旷工一周以上者;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4.自立名目,向学生或家长收取有关费用者;5.参与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活动者;6.参与罢课、示威、越级上访者;7.当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8.未获批准未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3.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5.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7.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8.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爱岗敬业,表现突出者,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某一方面中做出贡献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1.评估考核奖。
2.教学质量奖。
3.教学活动奖。
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比赛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省、市、区奖项的;4.综合荣誉奖。
教师获得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综合荣誉的;5.宣传奖。
教师无私奉献,社会评价好,获得国家、省、市、区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教师带领团队和班级获得国家、省、市、区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6.班主任奖。
教师兼任班主任,所带班级获得社会好评,取得一定成绩的;第十六条教职工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犯,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情节恶劣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4.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5.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罢课、煽动闹事、示威者;6.巧立名目,向学生或家长收取费用者;7.从事有偿家教或变相有偿家教、校外办班兼课者;8.参与有偿招生、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经营性活动者;9.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参与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10.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领导,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11.严重失职失责、渎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产生社会重大负面影响者;12.在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舞弊或渎职行为者;13.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第六章辞职第十七条教职工不愿意或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等,可提出辞职。
1.个人书面向学校提交辞职申请,经学校经行政会讨论通过;2.辞职人员如违反劳动合同,学校则按其本人每年工资总额的20%收取辞职人员培训费(计算方式:签订合同违约年限×当年工资总额×20%=培训费),双方达成协议后,签订《江西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3.学校向区教育局递交辞职人员请示报告,区教育局收到学校请示报告后(违约辞职人员须另附缴纳培训费票据),下发辞职批复;4.辞职人员在收到区教育局批复后,自行到区教育局(人社局)办理调档手续。
学校凭批复到相关部门办理下编、下工资等手续。
5.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支教教师服务期间辞职,按省市相关文件及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约定办理。
第七章辞退第十八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将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并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者;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学校其它工作安排者;3.因所在学校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重新调整工作安排,拒不就岗者;4.不履行《教师法》义务,不遵守《教师法》规定,经教育无效,且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者;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6.在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严重舞弊或渎职行为者;7.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罢课、闹事、示威等活动,经劝导无效,屡教不改者;8.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品行不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9.经常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领导,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10.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且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
辞退教师手续、程序及其它事项按《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执行。
学校辞退、处分教师等重大决定,应事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听取工会意见,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退休第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劳动部门认定,丧失工作能力者可办理病退。
按国家规定退休的教师待遇,按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调动第二十条教师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个人要求调动,应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按教师管理权限报区教育局;2.申请调动者在接到区教育局同意其调动通知后,填写调动申请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凭区教育局开具的调令,到原单位开具工资介绍信及干部行政介绍信;3.调动人员凭行政介绍信及工资介绍信到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开具工作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并办理工资变动、上编等手续;4.教师调动工作中,涉及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政策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调配人员应遵循以下调配纪律:1.调出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双方债权、债务及有关财产等问题;2.凡已确定调动并办理了相关调动手续的教职工或校级领导,必须服从组织决定,无条件地按照调令和工作介绍信所规定的时间,到新单位报到上岗,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经劝导无效者,从调令所限终止日期停发所有工资,视为旷工,超过15天者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3.办理有关调配手续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