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办法
教师奖惩制度管理办法

教师奖惩制度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教师奖惩制度的管理办法也越发重要。
教师奖惩制度是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和激励体系,对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进行展开,探讨教师奖惩制度管理办法。
一、奖励方面奖励是一种对教师工作的正面激励,能够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和学科建设。
1.1 提供晋升渠道为了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工作并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晋升渠道。
这包括设置教育教学研究平台、培训机构等,为教师提供进修学习和专业发展的机会。
1.2 确立奖励机制学校应该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专业成绩,建立起相对科学公正的奖励机制。
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成果、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其纳入奖励范畴。
1.3 加强教师交流与合作教师的个人能力发展不仅仅依赖于自身学习,也与他人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密切相关。
学校应鼓励教师参与学科组和教研活动,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
二、惩罚方面惩罚是对教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手段,能够强化教师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感,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2.1 明确违规行为范畴学校应当明确违规行为的范畴,如教学失职、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不遵守相关规章等。
同时,为了更好地激发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应当制定相应的师德规范,要求教师遵守。
2.2 设立违规行为的纪律处罚对于教师的违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纪律处罚机制。
可以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解聘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相对应地,学校也应建立上诉和申诉机制,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
2.3 加强监督和评估学校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日常教学和工作质量的监督。
可以通过教学检查、教师互评等方式,全方位了解教师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问题。
总结:教师奖惩制度管理办法在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奖励可以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他们的职业发展水平;而通过惩罚可以维护教师队伍的纪律和正常运行。
职业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教师管理办法
1.背景
教师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职业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师队伍管理,提高职业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制定本办法。
2.职业教师的基本要求
- 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师职业操守;
- 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 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意识,具有自主研究和不断提升的意愿;
- 具备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 具备专业能力评估认证所要求的条件。
3.职业教师的培训与发展
- 加强职业教师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 鼓励职业教师参与专业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提升其教育教学创新能力;
- 建立健全职业教师的培训评估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 提供职业教师的职称评定和晋升通道,激励其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4.职业教师的管理和监督
- 建立健全职业教师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
- 加强对职业教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 定期开展职业教师的绩效评估,激励优秀教师,引导教师持续改进。
5.其他事项
- 国家将加大对职业教师的培养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 鼓励职业教师开展职业发展规划,提升其职业发展空间;
- 加强对职业教师队伍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以上是《职业教师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旨在规范和提高职业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学教师,包括公立和私立中学。
第三条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激励约束、人文关怀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引进第四条中学招聘教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合格教师。
第五条中学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健康。
第六条中学引进高层次教师,应优先考虑具有高级职称、丰富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
第七条中学教师招聘和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中学教师应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条中学应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中学教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三条中学应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中学教师奖励分为校级奖励、市级奖励、省级奖励等,奖励级别越高,奖励力度越大。
第十五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待遇与保障第十六条中学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七条中学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中学应关心教师生活,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教师〔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8月29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3篇

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3篇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1一、骨干教师选拔标准选拔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2. 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和广博的教育知识,能够不断学习和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
3. 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突出的教学成果,能够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4. 具备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5. 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学生、家长、同事和领导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针对骨干教师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目标:提高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其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能力。
2. 培训方式:采取定期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3.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4. 培训考核:对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果、教学成果和实践能力等方面。
三、骨干教师职责与权利骨干教师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权利:1. 教学职责: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和方案,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2. 学术职责:参与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和承担各级科研项目,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做出贡献。
3. 管理职责: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政策提供建议和支持。
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备课、听课、评课等工作。
4. 权利:骨干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特殊待遇和福利,包括优先参加各类培训、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等活动,优先获得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学术资源等。
四、骨干教师考核与评价对骨干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考核方式: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教学成果评估、学术成果评估和同行评价等方面。
一体化教师管理办法

一体化教师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和教育管理的不断完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教师管理办法,以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
二、目标建立一体化的教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教师的管理流程和标准,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管理范围1. 人员管理•教师招聘与录用•教师任职资格审核•教师职称评定2. 绩效考核•教师日常考核•教师绩效评定•教师奖惩管理3. 培训发展•教师培训计划•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教师学历和学位管理4. 工作安排•教师工作排班•教师工作任务分配•教师工作绩效评价四、管理流程1. 人员管理流程•发布教师招聘信息•教师应聘资格审查•教师面试和录用•教师入职手续办理2. 绩效考核流程•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收集教师个人考核数据•教师绩效评定和奖惩决策3. 培训发展流程•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开展教师培训活动•教师培训效果评估4. 工作安排流程•制定教师工作排班计划•分配教师工作任务•教师工作绩效评价和总结五、管理工具1. 信息化系统•教师招聘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教师绩效考核信息统计系统•教师培训发展档案管理系统2.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教师绩效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教师培训发展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六、实施计划1. 系统建设•采购信息化系统软件•定制教师管理办法操作手册•开发教师绩效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2. 人员培训•人力资源部门培训管理人员•教师管理办法培训全体教职工3. 流程落实•逐步实施人员管理、绩效考核、培训发展和工作安排流程•持续完善管理工具和流程七、效果评估1. 效果指标•教师绩效提升情况•教师人才培养和激励情况•教师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情况2. 评估方法•定期开展教师满意度调查•定期组织教师绩效数据分析评估会议•不定期组织教师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评估八、总结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运行,一体化教师管理办法将为学校带来更高效的教师管理和更优质的教学效果,为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的管理办法

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的管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及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工作质量绩效考核管理评价机制,鼓励教师多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充分调动教师承担与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任务完成,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
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5.国家教育部门有关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4)154号)。
三、领导小组组长:校长执行组长:教学副校长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执行副组长:教务科科长成员: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计财科科长、教研督导室主任、各教学部主任。
四、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的标准(一)认定的标准1.课时量的认定(1)课时是指根据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安排课堂教学学时,包括超人数课时、出题、改卷、监考以及对口升本科班授课课时等。
(2)周课时是指学期平均周课时,计算方式是总课时除以学期末最后的对应周数。
(3)基本工作量:校级领导兼课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每周2节;科级行政人员兼课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每周4节;一般行政人员兼课和担任班主任兼课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每周8节;纯教学人员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每周16节。
(3)函授授课、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文明风采”竞赛的工作或第二课堂授课等,工作开展前提交有授课(或培训)计划,过程有教案,结束有成绩与总结的,可视为承担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但考虑到它们的特殊性,系数均为总节数的0.5θ其课程、课时量的确认规则是:指导职业技能比赛由教务科和教学部共同确定;指导“文明风采”竞赛和第二课堂授课由学生科、教学部、教务科共同确定;函授大专由继续教育部确认。
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

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
下面是一些学校可以使用的办法:
1. 制定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学校可以根据骨干教师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等,以提高骨干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2. 提供专业发展机会:为骨干教师提供参与学术研讨、学科前沿研究、教学设计等专业发展机会。
可以组织学术交流讲座、学科研究小组等,使骨干教师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
3. 建立导师制度:学校可以设置骨干教师导师,由有经验和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担任,为新任教师提供指导和帮助,帮助他们成长为优秀的教师。
4. 激励机制:学校可以设立骨干教师岗位,在职称晋升、绩效评价、奖金等方面给予骨干教师更高的认可和奖励,激励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其潜力和能力。
5. 评估机制:学校可以建立骨干教师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价,对骨干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科研究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估,为其提供专业反馈和改进机会。
6. 教师交流与合作:学校可以鼓励骨干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定期的教学观摩、教学研讨会等方式,让骨干教师相互借鉴、交流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7. 注重职业发展规划:学校应鼓励骨干教师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根据骨干教师的兴趣和专长,给予机会参与教学创新项目、教材编写、学科竞赛指导等,提升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发展空间。
通过以上办法,学校可以有效地培养和管理骨干教师,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整体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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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大师引领、骨干支撑、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学团队,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新进教师准入实施细则第一条教师岗位准入要求(一)理论教师需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校外兼职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能手或能工巧匠)。
(四)引进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生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五)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原则上要调整岗位,对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校外兼职教师原则上不予聘用(能工巧匠除外)。
(六)入职与岗前培训。
新进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
入职与岗前培训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组织实施。
(七)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
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
见习时间为半年。
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除外。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
各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
指导协议由各系部存档。
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
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
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
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系部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八)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批准,合格者可聘任到教师岗位,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九)教学管理实践。
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干事参与教学管理工作。
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十)对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通过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同意,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十一)新进教师待遇参照《衡阳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衡政办发[2015]67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校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及考核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校外兼职教师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需要而从院外企事业单位聘请来院工作的非学院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兼任系部、学科管理职务教师、兼职任课教师、及因特殊需要聘请来院工作的其他各类教学教辅科研人员)。
1、客座教授:是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位者,且学术造诣精深,为省内外本专业同行所公认,能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2、兼职教师:是指聘请的其他高校教师、社会退休教师、社会企事业单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我院兼职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任职条件:1、受聘教师年龄,原则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
2、受聘兼职教师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对特色专业课或实践课程,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从企事业单位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授课;聘用的社会离退休教师要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副高级以上职称。
3、受聘的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要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一般要获得高级工证。
4、返聘本院教师要具有副教授(含副高职称)以上职称,10年以上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5、客座教授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具有带领本学科发展以及培养学术梯队的能力和水平。
6、因专业急需用人,部门放宽相应条件的聘用人员,需通过组织人事处组织综合考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1.各教学系部根据课程设计、专业需要、教学任务等实际情况,期末提出下学期所需校外兼职教师需求计划,交教务处汇总后,由组织人事处制定全校需求计划方案。
2.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会审方案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3.由组织人事处按要求公开发布信息,组织报名工作。
4.组织人事处牵头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各用人部门,在教务处指导下,院纪委、人事部门监督下组织考试、考核、试教等工作。
按岗位要求,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学院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校外兼职教师待遇:1、校外兼职教师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和其他工作,享受学校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应报酬。
2、校外兼职教师的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参照本院在编教师工作量规定执行。
3、校外兼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由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校外兼职教师讲课费参考标准为:教授:100元/课时副教授:70元/课时讲师:60元/课时助教:50元/课时5、校外兼职教师从事实验实习指导的人员的讲课费按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实行。
6、客座教授:(1)博士生导师:学院每年发给客座教授津贴10000元,另来院讲学按3000元/次发给课时津贴。
(2)教授:学院每年发给客座教授津贴8000元,另来院讲学按2000元/次发给课时津贴。
7、成人函授、自考、培训、鉴定等教学课时费标准由招生就业处、培训中心会同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制订发放办法经学院研究后执行。
8、紧缺专业的校外兼职教师属特殊需要的,其课时费由系部经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研究,报院长批准后,可执行校外兼职教师对应档次的讲课酬金标准。
9、校外兼职教师讲课酬金根据授课的考勤考核情况及实际讲课时数,由系部核算,经教务处审核和组织人事处核查后,报分管人事、教学院领导审批后,按月发放,按期结清。
10、学院提供给校外兼职教师一定的办公、生活条件,协助解决交通问题。
长期聘用的校外兼职教师,学院每月发给生活交通补助费:教授500元,副教授300元。
第六条校外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1、校外兼职教师应纳入学院及聘用部门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一经聘用,编入相应教研室并参加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校外兼职教师提出授课要求,每位校外兼职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以保证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
2、所在教研室有向校外兼职教师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明确学院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的义务。
3、所有校外兼职教师必须参加业务考核,具体规定如下:(1)客座教授需完成各系、部聘任时提出的工作目标,聘任时系部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2)校外兼职教师中的公立高校教授:每年必须承担至少一门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参与或主持至少一项教研教改课题;指导本学科的一名青年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3)校外兼职教师中的公立高校副教授:每年须至少承担不少于100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任务;并以学校的名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4.校外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相应系(部)负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之中,并作为考核的重点,考核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
系(部)应通过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报教务处,考评结果要同校外兼职教师本人见面,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5、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与校外兼职教师工作情况汇总后向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6、考核单位对未履行校外兼职教师职责者可提出解聘的意见,由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7、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
考核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
8、一旦发现校外兼职教师有违反聘用合同相应条款者,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反映。
校外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院《教学事故与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教师进修培训管理第七条进修培训形式及范围(一)学历学位进修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师可申报在职攻读相应专业的硕(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国内访问学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坚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院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原则上是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
(三)骨干教师进修班担任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青年专业带头人和学术新人。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四)实践进修1.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到生产第一线获取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专业技能,每位专业教师实践进修时间必须达到两年内至少有2个月的要求。
2.经学院研究同意顶岗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最多不得超过1年。
(五)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参加各类管理干部学习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到兄弟院校对口管理岗位进修实习等。
第八条进修培训的组织和管理(一)各系部年初提出各类培训的计划送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会审,经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后,由组织人事处督各系部组织实施。
(二)参加进修培训者个人填表(见附表一)申报,系部初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计划审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方可外出培训。
(三)教师进修培训后将个人总结、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证明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进修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收集与教学相关的现场资料等材料交系(部)汇总后提交组织人事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九条教师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一)博士、硕士学位费用报销按《关于印发<关于激励师资队伍素质提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衡财工院字[2009]8号)执行。
(二)申请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完成访学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可全额报销学费及一月一次的往返差旅费;如未能完成访学任务,则应退还所享受的院内津贴和报销的学费、差旅费等。
(三)由院(系)选派的专业进修、实践进修教师,在脱产培训期间除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达到一个月可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