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浙江省复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复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V1
复肥是农业生产中使用较为广泛的肥料之一,而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农产品供应地之一,其对复肥的监督抽查显得尤为重要。
日前,浙江省发布了新的复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以下将介绍该实施细则版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实施细则版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生产、销售复肥料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抽查内容
本次监督抽查实施的复肥料产品主要包括:氮、磷、钾复合肥、复合微生物肥、中微量元素肥、特种肥等。
三、监督抽查方式
为确保抽查结果的客观、真实,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抽查,主要包括:现场抽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样,随机购买品种进行抽样。
四、监督抽查指标
该实施细则版主要对复肥料产品的有关指标进行监督抽查,其中包括复肥的成分含量、价格、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主要包括:责令改正,处罚款项,收回违法资质等。
六、监督抽查的目的
该实施细则版制定的目的在于提高浙江省复肥料产品的质量水平,保
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以上对浙江省复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的介绍,我们
可以看出,该细则版的制定将有效保障浙江省复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浙江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农业
生产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等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3N(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缩分至1kg,其中0.5Kg作为检验样品,0.5Kg作为备用样品。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产品: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缩分至1kg,其中0.5kg作为检验样品0.5kg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2~表5。
2.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2.2 复合肥料2.3 包装标识和内容要求表4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表5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一、抽样方式与领域化肥的监督抽查工作应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化肥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
抽样工作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抽样地点应涵盖化肥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点以及用户农田等。
二、产品种类与范围本次监督抽查涉及的化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氮肥、磷肥、钾肥以及复合肥等。
同时,应关注含有新型、特殊成分或声称具有特殊功能的化肥产品。
三、行政许可与资质参与化肥生产、流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和资质。
监督抽查应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进行核查,并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抽样数量与方法抽样数量应根据化肥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确定,确保足够的样本量以反映整体情况。
抽样方法应遵循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五、检验项目与依据化肥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的养分含量、水分、pH值、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
检验工作应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检验方法与标准检验方法应遵循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关注新型、特殊成分或声称具有特殊功能的化肥产品的检验方法,确保这些产品也能够得到准确的评价。
七、判定原则与依据化肥监督抽查的判定原则应基于检验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不合格产品,应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判定依据应包括化肥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八、监督抽查流程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目标、范围、时间等。
抽样:按照抽样方式和领域进行随机抽样。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与依据、检验方法与标准进行样品检验。
结果判定:根据判定原则与依据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价。
结果公示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反馈与改进:将监督抽查结果反馈给相关企业和部门,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总之,化肥监督抽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肥行业的健康发展。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有机肥料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
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其它肥料产品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表8。
16 微量元素含量NY/T1107-2020注:单一中、微量元素出实测值,不做判定。
检舱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跄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铁GB/T2440-2017尿素GB/T15063-2020复XX料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NY/T525-2021有机肥料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加强对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抽查对象1.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复混肥料销售企业: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销售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三、抽查内容1.包装和标识: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并核实标识上是否包含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2.成分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氮、磷、钾等营养元素的含量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3.杂质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中的杂质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重金属、有害物质等是否超过限值。
4.湿度和颗粒度: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湿度和颗粒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湿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颗粒度是否均匀一致。
5.包装形式: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是否采用透气性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四、抽查方法1.随机抽样:根据抽查计划,通过随机数表或抽签等方法,从抽查对象中随机选择抽样对象。
2.实地检查:对抽样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包装和标识情况,取样进行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检测。
3.实验室检测:将所取得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和检测,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抽查结果处理1.合格:如果抽查样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均在合理范围内,视为合格。
2.不合格:如果抽查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重新抽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确认检测,若确认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对相应企业进行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将进行临时停产或撤销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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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料抽样细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件9: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
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
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大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20万吨/年;中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5到20万吨/年;小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小于5万吨/年。
九、编制单位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编制。
十、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旭封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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