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课件链接: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学习课件】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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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 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涵义 ❖ 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和根据
1.前提条件-行政法律规范 2.具体根据-法律事实 ❖ 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具体情形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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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关系
(一)概念 (二)分类 1.外部行政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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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1.涵义 2.主要内容 (二)行政法的特点 (1)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渊源和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 (3)内容的广泛性; (4)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易变性; (5)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无明确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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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最重要部门法 之一。 ❖ 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 ❖ 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 ❖ 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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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作用
❖ 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保权作用) ❖ 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控权作用) ❖ 我国当前强调控权作用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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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是指国家、地区、城市或其他政治实体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或一般条例等行为,来规定行为、保护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等的行为。
行政则是根据法律、规则或其他行政性规定,实施管理和执行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的行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和行政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关系。
一、立法是行政的基础首先,立法是行政的基础。
法律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根源,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合法,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行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
只有当国家制定法律并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时,行政才能得以合法有效的进行。
此外,立法过程也是行政实践中反映民主的重要途径。
立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与民主机制相互联系。
这一过程中,不同的政党、利益集团、公民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式的意见表达和各类监督途径,来参与立法过程并监督行政。
这样,立法过程就可以将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纳入考虑,更好的体现民意和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二、行政需要立法的支持然后,行政也需要立法的支持。
如果在行政活动中遇到矛盾或难题,如果没有法律的指引,行政机关就只能采取相对粗暴的手段,难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也难以保证行政合法权威。
比如,环保局要对某家企业污染行为进行惩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处罚标准和措施,其他企业肯定会反对,这样会对环保局行政活动造成极大的阻力。
如果法律规定了这些标准和措施,环保局的工作就会得到更好的支持。
在行政工作中,有些情况下,法律并不完善,不能很好地解决复杂问题,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采取立法倡议,促进法律完善。
有时候,行政机关出于执行职责的需要,会发现相关法律不适应现实,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立法过程,给予建议和指引,为合理的修改提供依据。
三、行政需遵守法律最后,还要强调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关系是一种制约关系。
这意味着行政必须遵守立法,遵循法律的约束和指引。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13-课件链接: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香港基本法》部分内容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
如果由于立法会己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7我国政府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是

7我国政府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是() A. 并行关系B. 平等关系C. 从属关系D. 业务关系答案:C解析: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政府都有各级的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所以他们是从属关系的。
8公务员的调任形式有()。
A. 调入和调出B. 平调与转任C. 转任与转换D. 挂职锻炼答案A解析:调任的形式,具有调入调出两个途径,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经过考试或考核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也可以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到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这是一种双向的流动,表明我国公务员系统是一种相对开放的系统。
公务员的调任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无论是调入,还是调出,都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要符合拟任职务的资格和条件,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应享受的福利待遇要依法予以保证。
9行政领导者的群体素质应该做到优良的能力结构,“三才”合一,这里说的“三才”是指A高学历的专业人才B善断的帅才C多谋的智囊性人才D长于执行的将才答案BCD10下列商标正确的是A.黑又亮鞋油B.穿不烂袜子C.水泥925D.飞花手表E.水仙洗衣粉答案DE解析: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法任务的有()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B.用刑罚同一切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C.保护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D.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答案A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浅论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

浅论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摘要:概述了行政和法分别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分析论证了两者的关系及其历史发展,阐述了误解两者关系的危害及其处理方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如何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合理处理行政与法的关系,积极地同时推进法制工作与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切实达到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与法的相互促进关系将推动社会的进步,把握不好这种关系便会影响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进步,只有在思想上正确认识行政与法的关系,立法工作坚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升并规范行政水平以及加大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才能使行政和法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依法行政一、行政与法关系的争论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所以可以说法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过程。
法与行政的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如何应用法及哪个优先的问题,是让法来规范行政行为还是让行政行为来左右法的实行。
“法律优先还是行政优先”这是问题的焦点。
[1]在封建专制时代,行政行为几乎全由个人意志决定,具体说就是封建君主的意志或命令决定行政行为的实施,法的作用很小,君主的意志和命令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所以,在封建专制时代是专治而非法治。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民主意识逐步深入人心,法在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现今,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是各国行政法关注的焦点,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限制权力观念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依法行政观念都旨在确立和有效处理二者的关系。
其实,行政概念与法本无关系,行政即是政策的实施,它与国家同时产生,并不是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行政。
实际上,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自己的主动权实现其固有的意思。
比如近代以前的专制时代,封建领主、专制君主以布告、赦令等所谓的“法规”行政。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解析行政机关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关系。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行使着管理、决策和执行职能。
而法律则是对社会行为规范和国家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律关系既包含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也包括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特点及其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法律在实践中互相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决策和执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和限制,不得超越法律范围。
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法律的命令和规定,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2. 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程序和行为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同时,法律还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了监督和制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3. 行政机关与法律的互动和合作: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主体,必须与法律互相合作,共同实现法律的目标。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的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需要根据实践中的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和意见,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对称性和对立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对称性和对立性并存的关系。
行政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受约束者。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的义务。
而法律则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保障公民的权益。
2. 双向互动和相互制约:行政机关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与行政是一国政治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紧密的,而且是相互依存的。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订法律的过程,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独立性又相互制约,其合理的协调关系对于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体现在权力机关的分立和互相制衡上。
在较为完善的宪政国家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三大机关,各自行使不同的职能和权力。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实行立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必须服从法律,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种权力机关的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保障了国家的法治,防止了权力的任意滥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见,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制衡性,能够相互监督,保持相对平衡,制约不良行为。
其次,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也表现在立法对行政的赋权和行政对立法的反馈上。
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和行为规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服从法律,不得擅自违法和任意扩权。
同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也会因为执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对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种行政对立法的反馈,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立法的需求和问题提出建议,帮助立法机关更好地制定相关法律,满足社会的需要。
再次,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也体现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
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是行政权力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国家的法治,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还体现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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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部分内容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
如果由于立法会己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司法独立
第八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澳门基本法》部分内容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澳门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1次。
第五十四条澳门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30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七十一条澳门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第六十五条澳门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司法独立
第八十四条澳门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终审权属于澳门终审法院。
澳门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