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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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规范和基础标准,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4日人事厅辽人发[2004]3号)。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我省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与其相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证;流动人员身份认定、职称委托评定;毕业生档案、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接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毕业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8、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9、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接收档案的程序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迁出页)。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委托登记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委托登记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委托登记表
委托时间: 姓名: 婚姻状况: 代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第一学历院校: 学习形式: 第二学历院校: 学习形式: 现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个人电话: 工作 经历 本人系□干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国企离职、□其他 现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委托人才中心管理本人的档案,并提供相关档案服务。 ◆现档案所在地: ◆委托前档案情况: ◆党组织关系所在地: ◆调档方式: 是否需将关系转入我中心: 人才中心开函,本人自行联系调档。 ,同意以单 否□ 邮箱: 学历: 学历: 专业: 毕业时间: 何年获何职称: 家庭电话: QQ: 年 月 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籍贯: 专业: 毕业时间: 政治面貌: 编号
◆委托项目: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党员关系□、就业推荐□ ◆是否单位委托:是□,本人现就业于 本人 委托 声明 位委托形式委托建筑人才中心管理档案、职称等一系列服务。 重要提示:档案相关证明原则上需档案转入满三个月后方可出具。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数档案 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 号文,对档案类别为干部身份人员,已简化转 正定级、工资核定相关手续,如有需要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委托声明: (需本人手写在下方,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属实, 人才中心告知: 若经到档后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核档后发现与本人所填写材料实际情况不符,人才中 心将予以退档。本人自愿委托人才市场保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效劳要求及流程、效劳改良.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2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人事档案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personneI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治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的授权.3.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在效劳场所对效劳内容、效劳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3.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治理效劳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3.4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治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根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4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1〕涉纪涉法材料:ID〕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5档案接收与转递5.1根本要求5.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收档案,根据调档单位或存档人员的申请转出档案.5.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接收与转出的档案进行审核,接收与转出的档案中的档案材料应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并应真实、准确、完整、标准.5.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5.2接收程序5. 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见附录A〕,办理档案调入手续.5. 2.2档案调入后,应按5. 1.2给出的要求审核档案,包括:a〕符合要求的,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簿〕?〔见附录B.1〕上登记,编号入库;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治理单位.5.2. 3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在原档案治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5.3转出程序5.3.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治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6.3.2应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簿〕?〔见附录B.2〕上登记.7.3.3应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录C〕,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 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8.3.4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发函或催要回执.9.3.5调档单位的调档函件、转递通知单回执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6.1收集鉴别归档要求6.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增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第4章给出的范围内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6.1.2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洁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标准、手续完备.6. 1. 3收集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0mm〜25mm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6.1.4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归档的,应由材料制作单位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6.2收集鉴别归档程序6.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按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包括:a〕对符合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的材料,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登记表〔簿〕?〔见附录B.3〕上登记;b〕不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c〕不符合6.1给出的要求的材料,应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6. 2. 2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在收到档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7档案整理7.1整理要求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洁的要求整理档案.7.2整理程序7.2.1分类应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包括:a〕第一类:履历材料:b〕第二类:自传材料;c〕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第四类: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4〕培训材料:e〕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f〕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g〕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h〕第八类:涉纪涉法材料;i〕第九类: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j〕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7.2.2排序应根据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或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7.2.3编目应根据档案材料类别及排列顺序编写档案材料目录.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应采用修复、复印等方法进行抢救.对纸张不规那么、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使用折叠、裱糊等方法进行加工.加工应不影响材料的完整且不损伤字迹.7.2.5装订应理齐材料,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装订孔,装订成卷.7.2.6验收入库对装订成卷的档案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合格后入库保存.8档案保管与保护8.1保管要求8.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建立巩固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8. 1.2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8.1.3应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平安举措,以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1.1.2 1.4档案存放应编排有序,便于查找.8.1.5档案利用出库时应登记,利用结束后当天入库保存.8.1.6死亡人员档案应分开保管,并在?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表〔簿〕?〔见附录B.4〕上登记.8.1.7应定期将档案实物与档案名册、档案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对.8. 1.8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材料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归入文书档案.8.2保护要求8. 2. 1防火要求8. 2. 1.1档案库房应远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火灾易发生区.8. 2.1.2档案库房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火火设备,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8. 2. 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电器线路,档案库房不应设置明火设施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8. 2.1.4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熟悉有关消防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火火器材.8.2.2防潮要求8.2. 2.1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器.8.2.2.2档案库房应配备加湿机、去湿机等设备,相对湿度限制在45%〜60%.8. 2. 3防蛀要求8.2. 3.1档案库房内不应存放食物和易蠹物品.8.2.3.2应定期施放驱虫、防霉药剂,采取防虫、防霉、防鼠举措.8.2.4防盗要求8.2.4. 1档案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宜配备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8. 2.4. 2档案治理效劳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门窗及相关设备的平安.8.2.5防光要求8. 2. 5.1档案库房的人工照明应选用紫外线含量低的光源.8. 2. 5. 2档案库房应防止阳光直射档案.有外窗时应配备窗帘等遮阳设施,8. 2. 6. 1档案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并定期检修、保养.8.2. 6. 2档案库房温度应限制在14℃〜24C.9档案利用效劳9.1档案查借阅9.1.1查借阅效劳要求9.1.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效劳.9.1.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阅档室.9.1.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9.1.1.4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查借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9.1.1.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以书而形式说明理由,经档案治理效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9.1.2查借阅效劳程序9.1.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实材料.9.1.2.2应根据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并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簿〕?〔见附录 B.5〕上登记.9.1.2.3提供查阅效劳时,应将档案交查阅人在阅档室查阅.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审核摘录档案内容,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9.1.2.4提供借阅效劳时,应告知借阅人归还期限.9.1.2.5应检查核对归还档案,核对无误后入库保存.9.2出具证实9.3. 1出具要求9. 2. 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材料.9. 2.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保证出具证实的内容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9.2.2出具程序9.2.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实材料.9.3.2.2应根据档案记载相关内容出具证实.档案中无记载的,应在材料形成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9.4.2. 2.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9.2.3相关效劳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提供档案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及在存档人员政治历史审查、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中与档案相关的效劳等.10档案统计10.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档案治理效劳各项业务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接收、转出、利用、收集归档、保管保护、效劳满意度等方面情况.10.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存档人员根本信息进行统计,研究分析存档人员数量、结构等根本情况.11档案治理效劳信息化1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使用档案信息化治理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庠,逐步实现档案保存数字化、治理信息化、效劳网络化.1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内容,通过录入、扫描等方式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并检查核对数据库信息与档案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档案转递时,应更新数据库有关信息. 1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平安举措,建立档案信息平安保证体系.12效劳改良12.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效劳评价、效劳设施评价等多种方式收集客户的满意度评价信息.12.2对客户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应,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举措进行改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存根第号发往关于同志〔身份证号:〕档案调往/调入单位.经办人:年月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第号同志〔身份证号:〕因原因要求流动.请在收到此函后,按以下第项办理.一、因工作需要,拟将其档案调入我单位治理.如同意调出,请将其人事档案及材料于15日内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至我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转出,请告知具体原因.二、经审核,因原因,不同意档案调入我单位,现将其档案退回你处.三、你处来函已收悉,同意档案调往你处.四、你处来函已收悉,因工作需要,暂不同意档案调往你处,、o经办人:联系 ::单位〔盖章〕年月日登记表〔簿〕格式B. 4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表〔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第号己将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转往经办人〔签名〕发件单位〔盖章〕年月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你处于年月日转来第号存档人员转递通知单中回所开列的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请查收.执收件人〔签名〕收件单位〔盖章〕年月日回执邮寄地址及 :。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账);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定)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定)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湖南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2015·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9)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14)第六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窗口服务人员工作规范 (15)第七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基础标准,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37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有利于工作和档案利用的原则,跨地区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成立专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转出等管理工作。

人员调动登记表等表格填写说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1]

人员调动登记表等表格填写说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1]

表格填写说明及相关注意事项一、适用范围《人员调动登记表》适用于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宁单位(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干部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苏单位调配工人。

《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适用于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初次就业人才。

《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适用于部省属事业单位在编接收流动人员。

《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适用于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办理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进编手续。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适用于调动人员到户口迁入地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适用于留学回国人员到户口迁入地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二、基本说明“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人员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栏中填写公历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

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2010.01”。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如皋”。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

“出生地”栏中填写本人出生的地方。

“政治面貌”栏中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群众。

“本人身份”栏中填写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学生。

“参加工作时间”栏中填写本人初次就业的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栏中填写本人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专业特长”栏中填写本人的业务专长。

“身体状况”栏中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现在工作单位”栏中填写调出单位的全称。

“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栏,“职务”适用于管理人员填写,如“处长、经理”等;“职称”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经济师”等;“技术等级”适用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填写,如“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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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所在学校及专业
学历
全日制教育
在职教育
现工作单位名称
现工作单位机构类型
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单位名称
从事职务
单位证明人
专业技术与职业(工种)资格情况
取得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级别
或职业资格等级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的关系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档案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填表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照片
曾用名
民族
籍贯
身份证
号码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离异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其他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单位电话
户籍地址
QQ号码
E-mail
最高学历
□高中□中专□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教育经历
学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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