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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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大国际私法案例期末重要知识点

2020年电大国际私法案例期末重要知识点

一、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有关国际的政治知识点总结

有关国际的政治知识点总结

有关国际的政治知识点总结国际政治是指各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和互动,涉及主权、领土、军事、经济等方面的议题。

国际政治的发展和变化对世界格局和各国命运都有着重要影响。

以下是国际政治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一、国际关系理论1. 现实主义现实主义强调国家间的权力和利益关系,认为国际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争夺和竞争所决定的。

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是国际关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主体,其政策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力地位。

2. 自由主义自由主义者强调国际合作、多边主义和规范化,认为国际关系不应只是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冲突,而应加强合作与协商,以解决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3. 构成主义构成主义者强调制度和规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认为国际系统的结构和规则会塑造国家的行为和决策。

4. 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贫富和发展不平等对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认为世界资本主义体系是导致国际关系不平等的根本原因。

二、国际法和国际体系1. 联合国联合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旨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与社会进步、保护人权以及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 国际法国际法是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领土、主权以及国际合同等。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交易、知识产权、仲裁等私人主体的法律关系。

3. 国际体系国际体系是指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结构,包括多边主义、双边关系、区域组织等。

国际体系的结构和性质对国际政治格局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三、国际安全和冲突1. 冷战冷战是指二战结束后苏联和美国之间的意识形态对抗和地缘政治竞争。

冷战导致了世界的两极格局,对国际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指使用暴力手段来达到政治或宗教目的的行为。

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和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成为重要议题。

3. 区域冲突区域冲突是指在特定地理区域发生的政治、军事或民族冲突。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识别解决方法及我国的态度:①理论——通论:法院地法②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普遍依法院地法,但特殊情况也特殊处理。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初一政治下册知识点总结

初一政治下册知识点总结

初一政治下册知识点总结一、国家的组成1. 国家的概念国家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领土范围内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综合体,包括领土、人民和政权三个要素。

国家是一个地域范围、人口数量和政权组织形式相联合的统一体。

2. 国家的主体国家的主体有四个:国家领导人、政府、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等。

3. 国家的领土国家的领土包括陆地、内陆水域、领海和领空等。

4. 国家的人民国家的人民包括所有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公民和国家依法承认的其他居民。

5. 国家的政权国家的政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统称,是国家领导人和政府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力机关。

6. 国家的国体国家的国体是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通常有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和总统制三种。

二、国家的权力机关1. 国家的三权分立国家的权力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

2. 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3. 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

4. 国家的司法机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的人民法院。

5. 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的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

6. 国家的民族自治机关国家的民族自治机关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机关。

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1.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具有以下特征:以宪法为核心,以法为基础,以法治国。

2. 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包括保护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程序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程序包括审议、通过和公布三个程序。

4.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5. 法律法律是国家的主要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6.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为规范。

7.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1、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是本国人,否则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司法实践中,对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的适用居住地法。

3、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为住所。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有: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为准;C 、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5、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不是主要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我国法人以它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最惠国待遇属于不歧视待遇。

7、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8、法律冲突规范的范围,也成为连接对象,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部分。

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指明其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部分,一般是后面部分。

系属公式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等。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供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链接点分为A 、客观连接点(住所、国际、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主观连接点(主要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B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涉及过去行为的或事件的连接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动态连接点(是可变的连接点,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9、各国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物所在地法。

10、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住地位连接点,行为地不是属人法的连接点11、在区际冲突的国家,实体法的确定,依照该国国内冲突法确定;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的,直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联系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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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重要知识点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c.我国特点: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不承认判例。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张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6.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7.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a.巴托鲁斯,主要观点:法则的区分及各自适用范围b.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C.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D.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8.“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范。

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9.《法国民法典》历史地位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三个方面:A.国际私法调整领域的扩大B.本国法主义的诞生C.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10.统一的国际私法组织有哪些?(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泛美会议(三)利马会议(四)蒙得维的亚会议(五)欧盟(六)联合国和其前身国际联盟11.我国国际私法最早观点?公元651年唐《永徽律》之《名例篇》诸化外人相犯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各国间必须存在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2、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13.冲突规范的类型和立法选择理由a.单边冲突规范:防止立法外延的扩大,明确法律规定的准确性。

b.双边冲突规范:具有公平性和规范性,无论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都是冲突规范的主体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反映各国家民族利益冲突,以及扩大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和调整作用的立场,也反映各国积极促进国际民事经济来往,避免过于强调本国法律片面作用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4.系属公式的含义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以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15.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 (2)、行为地法(3)合同缔结地法;(4)合同履行地法;(5)婚姻缔结地法;(6)侵权行为地法;(7)立遗嘱地法。

16.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特点(一)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二)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17.先决问题的概念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并列。

18.我国对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2条规定:(1)“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1条规定:(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3条中规定: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19.我国关于法人属人法规定的理解(一)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地主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我国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198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中。

该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可见,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可方式;对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合同必须经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其审批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的资格的审查,因而也可理解为采取了特别认可方式;而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则无须政府审批,当可理解为采取了一般认可方式。

2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和内容a、指国家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时,未经国家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该国作为被告或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而提起诉讼,也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

b、其具体内容包括:(1)司法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21国民待遇制度含义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22.最惠国待遇制度含义及理解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惠国待遇被各国广泛采用。

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与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具有的特点及例外事项,见书97-9823.识别的概念及我国相关规定它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按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诉因或事实构成)进行分析和定性并赋予它一定的法律含义,从而确定适用何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24.我国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相关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的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表明我国把时效问题看作实质问题,适用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25.反致的概念及类型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某种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内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该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法院则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一)狭义的反致,(二)转致,(三)间接反致26.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及我国规定(一)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的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4、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一般应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5、从客观结果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三)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从此条可以看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一律无效。

对规避外国法则无明确规定。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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