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并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和资源问题。
该规定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面解析,从规定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阐述。
首先,该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当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器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导致数量庞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
这些废弃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同时也浪费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源。
因此,制定合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处理流程、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利用至关重要。
其次,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合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是通过对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收取专项费用,以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并用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整体回收和处理。
通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机制,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投入,提高回收和资源利用率。
同时,也能够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再利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界定范围。
针对不同的电器电子产品,规定了具体的分类和管理要求。
其次,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方式。
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按照销售额进行征收。
再次,明确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资源利用,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最后,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机制。
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并加强监管和评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中国环境报 2015-12-08 10:06:4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引导企业重构回收利益链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竞争力来自产业链,要做到将电子废弃物进行深加工,对其中所含的有价值物质进行高值化综合利用,从而获取经济效益,企业就能不再依赖补贴也能获利。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聪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近日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洗衣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简称“四机一脑”)产品的基金补贴标准做出了规定: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这份基金管理办法实施3年多来,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非正规渠道无序野蛮处理状况,使小作坊等非规范拆解行为日趋减少。
此次是基金制度实施以来,首次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
那么,出于什么考虑做出调整?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有何影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新标准有何调整?补贴有升有降,理论补贴总额将增加至101 亿元;促进回收处理企业进行深加工相较于2012年发布实施的补贴标准,此次新版补贴标准调整主要是:电视机和电脑的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型号从85元/台下降到60元/台或70元/台;洗衣机大部分型号上调10元至45 元/台;对空调的补贴则由原来的35元/台大幅上调至130元/台。
同时,新版补贴标准明确指出,对于14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不予补贴。
四部委在公告中指出,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3582601ed9ad51f01df20f.png)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c93f692dcfc789eb172dc842.png)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下发,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处理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一、税收规定征收管理适用税收规定对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单位、申报时间、减免规定、征收管理等,办法和公告均作了明确。
1.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2.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5类产品。
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3.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是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4.处理基金的征收单位是国税局。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5.处理基金的申报时间是实行按季度申报,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10月纳税申报期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首次申报时间,基金缴纳义务人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及时申报缴纳。
但2012年10月申报期可顺延到10月22日。
6.处理基金的减免规定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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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第八条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条例将出台

与征 求意 见稿 不 同 的是 ,管 理 办法 》 审稿 对 《 送
基 金 从 量 征 收 的 原 则 给 予 更 加 清 晰 明 确 地 表
免 征基 金 , 电器 电子 产 品 生产 者 依 据 《 由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进 口货 物 报 关 单 》 《 口废 弃 电器 电 和 进
内容 基 本保 持 不变 。 近 年来 . 电企 业 尤其 是 大企 业 纷纷 开 始 进行 家 产 品绿 色设 计 及研 发 。 在设 计 的源 头 采 用对 环 境无 污 染并 易 于再 生利 用 的材 料 .引 入 易拆 解设 计 , 降 低 拆解 成本 。 怎样保 护 和激 发 企业 进行 绿 色设 计 的
进 口电器 电子 产 品 的 收货 人 或 者 代 理人 进 口的 电
器 电子产 品数 量 定额 征 收 ” 。这样 的表 述结 束 了 以
前 按 产量 还是 按 销量 征 收 的讨论 , 确定 了以销 量计 缴 的 原则 。
送 审 稿最 大 的变 化是 , 对 电器 电子 产 品生 产 者 回 将 收 处 理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给 予 补 贴 的 条 款 内容 全 部删 除 。 首先 . 基金 使用 范 围 的条款 中 . 除 了对 在 去 于 这 部分 用 途 的 补 贴 . 保 留 “ 弃 电器 电 子 产 品 仅 废
收 处理 补 贴资 金 的实 际需 求 . 听取 有关 企 业 和行 在 业协 会 意见 的基 础上 .适 时调 整基 金 征 收标 准 ” 等
子 产 品生 产者 , 申请 基金 补 贴 资格 。具 体 内容包 可 括 ,有 明确 的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 收规 划 , 立稳 “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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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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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第八条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第九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第十条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一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三条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xls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xls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