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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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现行增值 税和营业税有关规 定,融资性 售后回租 业务中
租赁的资产, 仍按承 租人出售前原 账面价值作 为计税 基础计 提 折
旧。租 赁 期 间,承 租 人 支 付 的 属 于 融 资 利 息 的 部 分 ,作 为 企 业
五、本公告自20 年 1 1 起 执行 。 09 月 日
和 财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

企业 对外进行权 益性 ( 以下简称股权) 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 [0 9 4 2 0 ] 7号)执行。 3
( 财税 [ 1 6 2 0 6号 ; 0 01 2 1 8月2 日 0年 0 )
在经 确认 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 业损失在 计算企 业应纳税所得 额时一次性扣除。
的优 惠 政 策 。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于企 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 理 问题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 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
现就 企业 股权投资损失所得 税处理问题公告 如下 :

四、燃料 油费 税的免、返税 管理 参照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印发 <石脑 油消费税 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 [0 8 5 ( 2 0] 号) 4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 20 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 08 融 资性 售后回租业 务是指承租 方以融资为目 的将资产 出售给 报表中的盈亏隋7 凡单独计算是亏损拘各成员企业, 兄 参与分配第一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的企 业后, 又将 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 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 体分配公式如下. 企 业租回的行 为。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 中承租方 出售资产时, 资产 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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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8﹞13号
【发文日期】2008-01-17
【实施时间】2008-0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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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文 号】豫财税政﹝2012﹞62号
【发文日期】2012-09-27
【实施时间】2012-09-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标 签】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特定企业【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商建发﹝2004﹞699号【发文日期】2004-12-30【实施时间】2004-12-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有关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为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监督试点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要求试点企业严格遵守《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各种税款。

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 试点企业对股东的租赁余额(含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股本金数额,超过部分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附加相应保证措施。

三、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试点企业经营信息统计制度,要求试点企业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

试点企业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其上一年度经营报告和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 试点企业变更名称、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变更营业地址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机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违反《通知》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1 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9.《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11.《关于进一步标准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2.《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

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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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融资租赁业务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发﹝2000﹞147号
【发文日期】2000-08-07
【实施时间】2000-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通知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7日 国税函[2000]514号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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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关于融资租赁业务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0﹞194号
【发文日期】2000-12-07
【实施时间】2000-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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