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法人财产名词解释

法人财产名词解释1. 法人财产呀,简单来说就是法人拥有的那些财产呗!就好比一个公司,它的设备、资金、房产等等,这些都是法人财产呀!比如说咱常见的大超市,里面满满的货物和店铺,那可都是超市这个法人的财产哟!2. 法人财产呢,其实就是归法人支配和使用的财富呀!就像一个球队,球队的各种装备、奖金,那可都是球队这个法人的财产呀,这不难理解吧?3. 法人财产啊,不就是法人能够掌控的那些资产嘛!好比一家工厂,机器、原材料,全是工厂这个法人的财产呢!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些财产,工厂还怎么运转呀?4. 法人财产,说白了就是属于法人的东西啦!比如说一个学校,校园、教学楼、教学设备,这些都是学校这个法人的宝贵财产呀,难道不是吗?5. 法人财产呀,就是法人能够说了算的那些财富哟!像一家饭店,里面的桌椅、厨具、食材,那都是饭店这个法人的财产呀,这很直观吧?6. 法人财产呢,其实就是法人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呀!比如一个科研机构,它的仪器、研究成果,那都是这个科研机构这个法人的财产呀,多重要啊!7. 法人财产啊,不就是法人能拿来用的那些东西嘛!好比一个剧院,舞台、灯光设备,全是剧院这个法人的财产呢,这还不明白吗?8. 法人财产,就是跟法人紧密相关的财富呀!比如说一个运输公司,车辆、仓库,这些都是运输公司这个法人的财产呀,这有啥疑问呢?9. 法人财产呀,就是法人能够依仗的那些财产哟!像一个律师事务所,办公设备、案件资料,那都是律师事务所这个法人的财产呀,多关键呐!10. 法人财产呢,其实就是法人的财富总和呀!比如一个集团公司,旗下众多的子公司、资产,那都是这个集团公司这个法人的财产呀,厉害吧!我的观点结论:法人财产对于法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它是法人开展各种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和理解法人财产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法法人承担的责任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承担的责任规定是什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代表法人经济组织行使权力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重大对外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营成果、重大诉讼等,都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由于需要处理的事务多、重要程度高,那么,一旦出现差错,公司法法人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一、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
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公司法人的。
所以这里说的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
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需要承担责任有哪些-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lacking in life. What you gain is what you lose. The important thing is that you shouldknow what you w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需要承担责任有哪些?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会由股东会议确定一个法人代表,这个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各项活动。
一般来说,公司总经理就是法人。
尽管看上去公司法人拥有的权力很大,但是其不是好当的,有时候还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那么,公司法人需要承担责任有哪些?下面我们听听是怎么说的。
一、公司法人需要承担责任有哪些?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保护公司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财产,是指公司依法拥有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产、收益、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公司财产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二)公平保护原则;(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四)责任明确、赔偿充分原则。
第四条公司财产保护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保护公司财产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司建立健全财产保护制度,提高财产保护能力。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公司财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公司财产的界定与分类第七条公司财产的界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一)公司注册资本;(二)公司资产;(三)公司收益;(四)公司债权;(五)公司知识产权;(六)其他依法属于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公司财产可以分为以下类别:(一)固定资产;(二)流动资产;(三)无形资产;(四)其他资产。
第三章公司财产保护制度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产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内部审计制度;(四)风险管理制度;(五)信息安全制度;(六)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条公司财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财产登记制度;(二)财产保管制度;(三)财产使用制度;(四)财产处置制度;(五)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财务核算制度;(二)财务报告制度;(三)财务审计制度;(四)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包括:(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二)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三)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四)内部审计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风险评估制度;(二)风险预警制度;(三)风险应对制度;(四)风险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安全制度应当包括:(一)信息安全政策;(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四)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存在根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组织结构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利益冲突等。
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企业难以做到有效的决策和监督,给了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乘之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逐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水平。
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监督公司经营。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董事会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部分董事会成员可能过于追求个人利益,导致公司整体利益受损。
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立起合理的决策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滥用的行为。
应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运作和对公司经营的全面监督。
在实际运作中,很多监事会的作用并不明确,监督力度不足。
需要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完善其内部机制,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达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应该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该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权益保障。
在一些企业中,股东的权益保护并不足,股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
应该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且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
应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任何一个企业如果希望取得长远的发展,都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企业内部运作的正常进行。
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也需要着重强调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只有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企业才能够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需要运用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人有什么权利

公司法⼈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有什么权利公司法⼈是代表了公司的⼀种法律主体,那公司法⼈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有什么权利?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应该是法定代表⼈)对公司的债务⼀般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的法⼈资格的,其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但如果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的话,应当尽到以下注意义务:公司应当守法经营;注册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额到位。
否则,⼀旦出现类似问题,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应当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代表企业法⼈的利益,按照法⼈的意志⾏使法⼈权利。
法定代表⼈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的权⼒,是由法⼈赋予的,法⼈对法定代表⼈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代表⼈的⾏为超出法⼈授予的权利范围,法⼈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法⼈代表和法定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些诉讼当事⼈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
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代表⼀般是指根据法⼈的内部规定担任某⼀职务或由法定代表⼈指派代表法⼈对外依法⾏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它不是⼀个独⽴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是⼀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使职权的负责⼈,是法⼈的法定代表⼈,没有正职的,由主持⼯作的副职负责⼈担任法定代表⼈,设有董事会的法⼈,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没有董事长的法⼈,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可作为法⼈的法定代表⼈。
⼆、两者产⽣的⽅式不同:法⼈代表依法定代表⼈的授权⽽产⽣,没有法定代表⼈的授权,就不能产⽣法⼈代表,⽽法定代表⼈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
三、两者组成的⼈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其法⼈代表可以有多个,⽽法⼈只有⼀个法定代表⼈代表法⼈独⽴⾏使法⼈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代表对外⾏使权⼒都要受到法定代表⼈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对外进⾏活动,他的⾏为不是法⼈本⾝的⾏动,⽽是对法⼈发⽣直接的法律效⼒;⽽法定代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对外⾏使职权。
企业法人股东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企业法人股东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导读:企业法人股东拥有可以分红等的权利和需要缴纳注册资金的义务,公司一旦设立完成,就会具有法人的独立身份,在任何股东都没有侵犯企业的法人独立地位的前提之下,即使是由于公司的管理者做出了不恰当的决策,导致了公司破产,此时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一、企业法人股东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企业法人股东拥有可以分红等的权利和需要缴纳注册资金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第八章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8.1 复习笔记一、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概述1.概念(1)特殊企业,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2)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公司。
2.国有企业与特殊企业的类别(1)西方学者一般把国有企业分为三种:①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其财务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预算有直接联系。
②公法人企业系指按照专门的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国有企业。
③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即依照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作为股东,依民商法、公司法参与其决策和经营的企业。
这种关于国企的一般分类,对于我国的特殊企业、国有企业也适用。
二、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1.存在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
2.组织和经营管理(1)特殊企业的组织特点除了国外的私有、私营的特殊企业外,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与政权体系通常是直接衔接的,衔接的紧密程度在不同的企业可能不尽相同。
(2)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营业规制营业规制包括对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
②价格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价格方面,它们应能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生产经营,自主定价,追逐利润的最大化。
政府除了以宏观政策和对市场的适当参与来调控物价总水平外,对价格的直接控制或管制仅剩下公用事业和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而这通常都涉及特殊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特殊企业须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政府往往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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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一、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由来
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现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的前苏联和中国,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那么,为什么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如此大的兴趣呢。简单地说,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货币关系或市场经济而引起的 在私有制社会里,法律和社会心照不宣地维护企业所有这和企业意志的高度统一基础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离,并随时纠正这种高度统一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资的开展.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企业财产权问题. 从实证的观点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苏俄20年代施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当时苏俄为发展经济施行新经济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并要求其在商业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由国家设立或所有,却在商品经济的条件进行自主经营,明显具有某种独立性,不想私人企业那样受制于具体的老板,在私有制下很明确的法权关系产生了模糊和崩溃,给理论界造成了较大的困惑。苏俄法学家便结合当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 苏联法学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既然在经济上独立于国家,实行经济核算,他们变成了原先为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财产的私人所有者。这种观点和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故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2、 双重所有权观点。这是争议最大,也流传最广泛的一种观点。主要有商品所有权观点、信托所有权观点、“总分式”所有权观点等。 3、 经营管理权观点。著名法学家A.B.维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国有企业经营权观点。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及其财产用途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他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二.我国关于法人财产权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扩权让利”,80年代中期进行了两步“利改税”试验,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制”。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并完善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并没有为国有企业找到一个真正的出路,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问题和矛盾的焦点所在。 1993年中国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概念,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无异于是一个新的设想。我国学者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情,纷纷投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中,对法人财产权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多种观点。主要有一下几种: 持占有权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具有双重财产权关系,这种双重所有权就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内容应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占有权的有机统一国家与国营企业都居于双重身份,国家既是主权者,又是全民财产所有者;国有企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他既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又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在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所有权,国营企业享有占有权。所谓占有权,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它既是独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而是基于国家的授予。这种观点,不仅在用语上与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权相混淆,而且国营企业的财产权与现代民法上所规定的占有也大相径庭。该观点还与我们随后将提到的用益权说一样,其最大缺陷是都没有从客观实际出发来把握这种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国营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和内容,而是力图寻找一种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与其相类似的财产权概念,并以这种财产权的固有内容来解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用传统的法律术语来说明与以前社会所根本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 用益权观点的主张者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国家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国家不得过问。此时国家所有权纯为最终收回财产或其价值的权利,此时国家所有权纯为最终收回财产或其价值的权利,是一种虚有权。这种观点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权”来概括企业所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利,因为除占有使用权外,企业还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而且用益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合同规定,并且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而国企的用益权的情况却与此在不相同。国有企业的财产由国家授予,其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活动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社会财富,企业的存续事先一般是无法确定的。 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家只是名义上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各项全能均为企业实际享有,所以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单纯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所有权,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全能、并取得经济利益。使国家享有单纯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所有权,便可以既保证企业的自主权,又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这种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学的,“经济所有权”并不是法律概念,从马克思创始这种概念的本意说,也不是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的,这里的“经济所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经营权。 以上这些双重所有权观点是学术界极为流行也极为复杂的一种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派别,而这些派别代表了对企业法人产权构建模式的不同认识。承认双重所有权观点的人,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经济意义的所有权,投资 者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具体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抽象所有权; 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最终所有权。这些观点,除了我们以上进行的批驳外,还具有以下三方面理论上的缺陷: 其一、不论以上所述哪一种双重所有权观点,都是以财产的价值形态与使用价值形态的分离为其立论基础,这种直接将经济学上的概念移植 到法学领域的作法不合适。首先,经济学上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的,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通常的商品交换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这种分离的前提不存在;其次,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以商品为载体的,投资者对企业法人的投资,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即使可以认为以实物为投资 时,发生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也决不可以说以工业产权投资时也发生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分离。 其二、大家知道,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继受于日本和台湾,而后两者的法律又基本上渊源于大陆法系。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的传统,尤其是民法上的物权和债权制度。双重所有权观点直接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矛盾,大陆法系的完善的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是,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物权。而根据所有权的控制性、支配性特点,同一物上必然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双重所有权观点,直接地违反了“一物一权’这一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原理。不管持这种观点的人对这两种所有权作何种设计,终究是与基本的法理相违背的。 其三、“双重所有权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把所有权视为其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这是由于日尔曼习惯法中不成熟的所有权而形成的观念上的误区。而根据大陆法系的物权法,所有权人即使将其全部权能转让 出去,仍不丧失其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得到所有权能的人也不就因此就享有了所有权。在双重所有权名义下,不论赋予企业何种所有权,人们都不难发现,这种权利总是从股东的所有权中派生的,在企业的层次上,不可能有真下的所有权。 再一种观点是综合权说,这种观点把财产权看作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物权、债权、法人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利的统一体。这种观点似乎很全面,但仔细但仔细推敲却毫无道理,法律规定这样一个大而全、无所不包的概念有什么实际意义?这种观点也就不攻自破,而且这种观点所包含的法人所有的观点与我们随后将提到的法人所有权观点有着相同的错误。 法人财产权即是法人所有权观点一直是许多文章、书籍所支持的观点,在实务中也为许多人所推崇,并且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的追随者也越来越多。梁慧星老师很早就以双重所有权的形式提出了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投资 建立企业时,国家所有权转化为出资权或股权,企业取得法人所有权,同时国家保留着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可以在企业终止时取回剩余的财产。公司对其财产,包括由出资者出资 形成的财产及在此基础上增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法人应对公司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过渡性质,远未到位,最终国家和社会都会对法人所有权作出肯定。持法人所有权的人也同时承认,公司法人所有权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公司所有权具有中介意义,它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对于这种把法人财产权看作是法人所有权的观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谬误: 第一、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是法人所有权观点无法逾越的鸿沟。不管是从公司产生、发展的历史来看,还是就当今世界各国的规定而言,法律从来都不否认,股东或者投资者由于其投资行为而对被投资主体享有的重大问题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和资产受益权,不但不否认,还加强这方面的权利。股东诉讼权发展即是其表现。股东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显然不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性质权利所能解释的。就现实情况而言,由于公司股权的分散,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公司越来越被股东以外的利益主体。如经营者、社会团体、信托基金所支配,但公司归根结底是处在股东有控制之下,法律决不充许公司的行为违背股东的根本意志,可见,公司法人对其所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有着致命的内伤。 第二、把法人财产权看作是法人所有权的支持者在潜意识里把拥有所有权看作是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是进行民事流转、商品交换的必要条件。而实践的情况却表明,非所有权人利用拥有的处分权进行商品交易,是一种很经常的商业行为。如代理行为、经纪行为、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行为等。而且从法人产生来看,也不是为了要拥有所有权的原因。正是由于离异于财产所有权人,才导致法人独立人格的产生。 第三、就实际的生活状况而言,公司法人的大股东并未超然于公司的经营之外,对公司置之不理,拱手将公司的控制 权让给经理阶层,而是仍牢牢控制着公司。可见,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支配权并未完全转移给公司法人。 三、对法人财产权概念理论之界定 法人财产权所要确定的是企业产权关系,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必然要牵连到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产权概念来自英美法系,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人们权对产权的概念却认识不一,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中有着较大的差别。我国关于产权概念主要有以下观点:与人身权相对应的财产权说、财产所有权说、物权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