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21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05年4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城管、民政、人社、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住建、金融、电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本部门或本系统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修订)

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6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维护河势和河床稳定,保障防洪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安全和行洪畅通,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
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依法开采、合理利用和统筹兼顾、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系优良水生态环境的要求,保障河势稳定、行洪通畅及堤防、铁路、公路、桥梁、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电缆、水文观测设施及临河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所管辖河道、河段的河势现状和砂、石、土料情况,结合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设定禁采期,限定开采深度和年度开采总量。
建筑业劳保统筹办权责清单表梳理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 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 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 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 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劳保费预收(办理规划许可证前)提交 住建局劳保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劳保费预收 表(提供工程总平面图或单体平面图)、依 据预收标准核算劳保费预收额、在指定银行 缴费、资金到账后出具收款证明、签署通知 单完成了预收缴费。资金到账一个工作日办 结。2、劳保费结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前):提交住建局竣工验收联系单、出具完 整工程造价资料(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决 算后的工程造价)、依据完整工程造价核算 收费结算额、根据劳保费预收情况多退少 补,出具全省统一劳保费正式发票,签署联 系单完成项目收费。资金到账一个工作日办 结。3、劳保费返还:施工企业提供《陕西 省建筑业劳保费拨付手册》(验原件),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项目 (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验原件),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经省财政厅、建设厅审批,返还资金拨付 到账后即时办理。
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若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合作方工程项目已缴纳的劳保统筹金不予返还。
各单位不得向合作方作出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承诺,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如因此给公司造成劳保费损失的,由该单位自行负担,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2-5万元的罚款。
6.非自营工程所缴劳保统筹金转回公司后,按扣除劳保机构管理费后的余额抵顶其管理费指标(或税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由合作方负担。
合作方对抵顶上述应交款项后的劳保金余额提出返还申请的,须先经所属单位就上述应交款项已足额交清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再准确填制费用返还申请表(附表1),同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双方合作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就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对无误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按核定金额给予支付。
2. 集团公司对劳保统筹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办理劳保统筹金的返还工作,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劳保返还工作。
3.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后,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向建设单位索取“山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原件,并将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以上资料送回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0.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7月1日)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下同)、机械施工企业;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离退休工资、退职生活费、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补贴);发给城市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农民合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保险后发给的养老金,均列入统筹范围。
凡一九八七年一月四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和第七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其退休、退职费用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四条凡在本市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规定向南京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劳动保险费。
收取标准暂定:建筑、机械施工工程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三点五,安装施工、人工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十八点二,其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装潢工程按总产值(包括在外地完成的产值)的百分之一;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按企业月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779be4f111f18582d05aa4.png)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3.仿古建筑工程:
4.房屋修缮工程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二、综合系数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
6.房屋修缮工程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9日。
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

什么是劳保统筹行业管理?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是社会统筹的一部分,在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厅以及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行业统筹管理是根据建筑企业取费制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收劳保费用有原企业收取改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统一从基建、技措、扩建、维修项目中按建安工程投资额预交和竣工后按工程结算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然后由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支付和调剂。
劳保费用收取后,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暂分为统支和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两种支付形式,未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同样由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统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取标准收费后,按有关规定分别返回给企业,由建设银行拨给,并按返回的总额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由自治区统筹管理总站同意平衡调剂使用。
劳保统筹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确保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顺利完成:以优质快捷服务为手段,以帮助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目的,以加大对施工建筑劳保统筹拨付后管理为突破口,以规划区外大型工业项目为重点,以完善收、拨、补贴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
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劳保统筹即是对这方面予以安排的行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吃饭钱),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租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建筑工程项目在计算招投标的标底价以及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将劳保费用列出单独计取,不得纳入竞争性费用。
以总包价发包的项目按2.86%计取;以直接费发包的醒目按3.2%计取;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0%计取。
在工程中标价总价外单独计取劳保费。
劳保统筹的工作重点:<一>、认真抓好建章立志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10.22 • 【字 号】市政发〔2007〕141号 • 【施行日期】2007.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 (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对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三)少年儿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中央、省、市和各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也按年度划拨。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 (一)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长期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其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持《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并在指定银行缴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汇总上述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等工作,学校持集体户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辖区内参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和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等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按年度连续缴费。 本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第十条 参保后又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续接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第十一条 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 第十四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可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适当提高对采取中医药治疗参保居民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予适当提高)。 (三)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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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智联招聘 日期: 2011-0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
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
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
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
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筑
修缮单位)。
第二章统筹基金收取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
程、构件、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
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建筑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以建安工
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点二,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建统筹办缴
纳。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市辖县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
独立管理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其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
取;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二次装饰工程,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在核发
《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取;
前(二)、(三)、(四)项委托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由委托收取单位按月划拨市建统筹办专
户。
第七条实行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的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工程,应缴纳的劳保统
筹基金按工程所在地的劳保基金费率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第八条市建统筹办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二
年(含二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纳劳保统筹基金,首次预缴的数额应达到劳保基金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二年以下的,应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对未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有关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付款;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有关部
门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建筑企业对未按规定交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拒绝开工,对擅自开工的企业,市
建统筹办不予拨付劳保基金。
第三章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条劳保基金实行统收拨付、统收统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
(一)实行统收拨付的本省(含省)所属建筑企业,由市建统筹办从报建工程项目收取的劳
保统筹基金中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标准拨付给建筑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按陕西省建设工
程预算定额规定取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拨付;
(三)实行统收统支的建筑企业,由市建统筹办在保证劳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
以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一)至(三)项费用,按企业实际发生额逐月拨付;本办法第十一条所
列(四)至(八)项费用,按企业建安总产值中实际实现劳保统筹基金的数额确定系数,分次拨
给,由企业包干使用;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
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第十一条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
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四)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六)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
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八)按规定在劳动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开工时应填报《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
金预收联系单》,通知市建统筹办核对工程的劳保基金收取情况,并以联系单及有关资料领
取劳保统筹基金。
第四章统筹基金管理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
息纳入劳保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汇入市建统筹办指定账
号,由市建统筹办拨付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市建统筹办应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
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制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劳保统筹基金的
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后,建筑企业中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仍由
企业按劳动部门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所在企业负责,
企业应按月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变动情况报市建统筹办。
第十七条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费从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其标准由市建统
筹办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计提。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
规定标准缴纳。对拒不缴纳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
除并按拖欠日加罚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参加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
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根据情节轻
重,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对未缴纳劳保统筹基金而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手续的,追究
其主管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有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建统筹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个人
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