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原理票据又称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是权利财产的一种,其全部权利得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的受让人可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票据法的宗旨就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用,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使人们乐于使用票据,放心接受票据。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许多国家在票据法中都确定了如下一些基本法律原理或原则: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这一点同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不同的。
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民法上的债权让与一般都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或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 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如出票人、受款人、背书人、受背书人、执票人、承兑人彼此之间的关系等,这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是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基础关系包含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1)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缘由。
尽管票据的发行或转让都有某种原因为依据,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票据(汇票与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之所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为其付款,也是有其一定的理由的。
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认为,票据的资金关系应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不论出票人是否向付款人提供了资金,票据的效力都不受影响。
这也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而采取的制度。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票据,这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方式了,尤其是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使用得更是频繁。
但是你真的了解票据吗?你知道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
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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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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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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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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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有哪些特殊规定目前,在商品交易,处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已大量使用票据,笔者认为,学习和掌握我国《票据法》中的特殊性规定,对于实施好《票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票据法中未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以票据转让的方式为依据,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为正常情况下的票据转让背书。
包含了两种,即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又称为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由于无记名背书转让方式比较灵活,它采用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所以在流通中较为盛行,一般被各国所采用和认可。
但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二、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单纯承兑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附条件承兑,笔者首先谈一下我国确认的单纯承兑的效力问题。
1.单纯承兑的效力。
所谓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
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单纯承兑为全法有效的承兑,产生承兑应有的效力。
付款人一旦作出承兑,就承提绝对的到期付款责任(详见票据法第44条)。
我国《票据法》第106条靛规定的了承兑人有关到期不付款的法律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标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附条件承兑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43条明确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所以,在我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第一篇:票据法论文票据法性格论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
它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
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
具体说来,票据法在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
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法律; Abstract:Law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one of the department.It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ll as its own duty, and the “notes relationship,” general observation, either for bills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ontology relationship”;Either for the occurrence of bill, called “bill source relationship”;Eith er by a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fluid relationship”.With the commercial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ctive, commercial relations also gradually present a complication tendency, in which the old commercial tool instrument is also more and more play its various commercial of function.As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objec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siness law of nature to become a prominent activists on the stage.In practical terms, the negotiable in four aspects have other commercial son the glamour of the department can't compare with, This is also the law has unique individual character, i.e.the negotiable inherent character.Keyword:Law;Character;Commercial;The law;一、票据法属于商事工具法,其性格具有抽象性依商法所主要调整或规制对象之标准,商法有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工具法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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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对其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的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1]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2]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3]可见对法律思维的看法容括了法律的价值层面与方法层面,法律思维的一端连接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接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
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法理学中抽象的法律思维在票据法中的具体应用,所以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为取向,按照票据法独特的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票据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商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4],这与一般的部门法律是不一样的,但其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取向与各部门法律是高度一致的,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只是对于这些价值的追求票据法做出了一种非理性的、完全技术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与民法迥异
但这正是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
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
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绝对标准。
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的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
如果有证据证明书面的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法理论上的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即成事实之记录。
纵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是票据记载有一种创造之作用。
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
票据要件之存
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断之依据。
学者称此为外观解释之原则。
”[5]即使票据的书面所载内容,与票据外的实质关系相悖,也不因此而影响票据记载内容的效力。
这一原则是票据文义证券的特征的表现。
可以从两种情况来考察票据上记载,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同,也就谈不上是否为虚假的问题(这应该是常态);另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反或者并不一致,按照一般的观念来看,这样的记载既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当然是虚假的记载,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来考察,这样的记载在票据关系上并不认为它是虚假的,相反,在票据上这样的记载事项也认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并按照该记载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妨碍票据的流通。
比如票据上关于出票日的记载,一般出票日为当事人为出票行为的日期,即票据上出票日的记载与行为之日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票据上出票日的记载并不是行为日,此时,即使有证据表明事实上的为出票行为的日期,也不能改变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的效力。
因为票据出票日的记载只是法律要求的必要记载事项,它的意义不在于确定真实的行为日,作为即成事实的记录,而更多的是表明当事人承认自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所发生的法律事实。
而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等事项都是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标准计算的,与事实的出票日并没有关系。
同理,票据上出票地地记载不在于确定事实上地出票行为的地点,而在于表明当事人主张适用的法律。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很多情况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显失公平的结果,比如一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认识等,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可以撤销或者无效。
在票据关系上,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也可能是出于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认识等而做出的,也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显失公平,如果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这样的票据行为都可以撤销,防止显失公平,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通常用来解释显失公平的一般事实都不适用于票据关系,也就是说在票据关系上不存在显失公平(并不否认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显失公平)。
因为此时票据上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关系彼此分开,票据为无因证券,原则上,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上的关系依照票据法处理,票据外的事实关系另行处理。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这就是票据法的思维方式,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也不是票据法所能解决的问题。